第二节 集体山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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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4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体山林
分类号: S757.2
页数: 1
页码: 2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40年代末至1989年新邵县山林权属集体山林的情况。
关键词: 山林权属 新邵县 集体山林

内容

40年代末,县境约有50000亩坟山、庵山、会山,属一方一姓一会或一庵集体所有。土地改革时,此类山林部分收归国有,部分分给农民。1956年,私有林木开始折价归农业社。由于宣传发动不够,出现滥砍乱伐现象,6~9月,全县乱砍树70000多根。10月,小南乡下南高级社山林折价入社面积定2000亩,实有5582亩,折价款4763元,按实有面积亩平0.85元。1958年,全县农业社的山林及“四旁”树木均无偿收归人民公社所有,屋旁树木几乎砍光。1959年秋,将山林所有权下放到基本核算单位——大队所有,但管理不善,乱砍仍然严重。1962年,全县753个大队(占总数81%)按合作化时期的范围,将山林划到生产队。1968年,“农业学大寨”搞“穷过渡”,全县745个大队并成539个,6523个生产队并成5036个,89个大队实行大队核算,林权随之变动,1970~1979年又陆续划归生产队所有。山权变动频繁,社员把山林视为“过路财神”,随意砍伐,森林资源时遭破坏。1980年活立木蓄积量仅81万立方米。从1956~1980年采伐活立木400多万立方米,年均砍伐近20万立方米,超过了林木生长量,也超过了群众实际需材量。
  1981年5月,全县开展林业“三定”:定山林权属,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定自留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权、林权证书。原集体所有的110.45万亩山林(占山林总面积的84.7%),定给乡、镇林场经营的65400亩,占集体林的5.9%;定给村组经营的25.93万亩,占集体林的23.5%;定给村民的责任山、自留山77.98万亩,占集体林的70.6%。自留山山权仍属集体所有,由村民长期使用,不准出租、转让、买卖;自留山上的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可以转让,可以继承;木材统购任务由承包户完成。同时,慎重解决山林纠纷2608起,占发生起数的91%;解决争执林地21185亩,占有争执林地的85%。“三定”以后,大部分群众经营山林热情高。但是这种经营形式,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给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且有少数人心存林权多变的余悸,“多得不如现得”,乱砍树木,尤以山区为甚。1982年2月,小南公社群众,乱砍树3000多立方米,其中约有40%的幼林。1984年6月,县委书记刘翼对于“三定”后林木经营政策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林业政策中听到的呼声》一文,提出“还权于民,让利于民,产品自己处理”的意见。《中国林业》杂志社将此文作为内参,发送至中央领导及各省、市。“三定”后林权一直稳定到1989年未变。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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