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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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8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
页码: 2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工商行政经济合同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鉴证、仲裁等。
关键词: 新邵县 经济合同管理

内容

一、鉴证
  民国时期,县境民间经济往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契据、借据、租约、合约、协议等形式写成文据,双方及中间证人签字生效。
  解放后,逐步实行经济合同制。50~70年代,供销、肉食、木材、外贸等单位与农民、农业社,人民公社的大队、生产队订立的购销合同,商业部门与工业企业订立的产销合同,均由区公所、乡政府、公社监督履行。1979年,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区(镇)工商所配备兼管干部。是年,鉴证农商合同921份,金额1279.7万元。1981年,全县鉴证农商、工商、商商合同194份,履约193份,废除1份。1982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全县鉴证合同536份,金额952.1万元。1983年,合同扩大到科技协作、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等领域,鉴证各类经济合同6320份,金额4271.71万元。1984年2月,县工商局、供销合作社推行农商购销合同制。是年,全县签证合同12320份,金额5866万元。1985年始,每年对签证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率为90%。1987年,在全县工商企业内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评审,新邵印刷厂等17个单位,被县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89年,签证合同229份,金额1809.69万元。评审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51家。
  二、仲裁
  民国时期,双方或多方订立的契据、借据、租约、合约、协议等在执行中发生争执时,先约请双方保、甲长及绅士调解,调解不成,报请区、乡公所裁决,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缠讼数年不休,甚至倾家荡产的案例时有发生。
  新中国建立后,合同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法院裁决。1979年,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1984年10月,成立“新邵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1988年止,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65件,争议金额480.42万元,审结61件(其中调解56件,仲裁5件),确认无效3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80万元。1989年,仲裁委员会下乡巡回办案,受理各类合同纠纷854件(其中1960年至1980年遗留贷款纠纷736件),争议金额87.9万元,审结848件,其中调解846件,确认无效2件。严塘工商所获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先进单位称号。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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