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7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6
页码: 227-2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新邵县工商行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集市建设、市场管理、工商登记与监督、经济合同管理、商标、广告管理、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集市建设
  1971年以前,县内集市贸易均以街、路为场。197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投资1600元,在酿溪新居巷建立面积318平方米的木架简陋交易棚,供来县城买卖蔬菜的人们遮风避雨。1977~1982年投资15700元,在巨口铺、陈家坊新建立两处共750平方米交易棚,并将酿溪交易棚改为钢架场棚,面积扩大为560平方米。1984~1989年,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县政府把市场建设列为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县工商局在陈家坊、严塘、新田铺、巨口铺、厚里征地31.02亩,投资63.3万元,建成5处土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综合性贸易市棚。1989年,全县共有贸易市场43处,其中综合市场21处,耕牛市场17处,竹木市场1处,工业品市场1处,农贸市场3处,集市场棚面积7705.5平方米,摊位1031个。最大的陈家坊市场占地7550平方米,摊位268个,坐凳985条,可容万人出入。全县集市贸易场上市品种3600种,全年成交额3994万元。
  第二节 市场管理
  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除牛皮、杂铜两种归国家统购外,其它物资商贩均可经营。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禁止私人经营。1954年,国家对食油、油脂、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木材实行定购、预购(1956年改称派购),对多种农副产品和废旧钢、锡、铅、铜等实行统一收购。1955年规定粮、油、棉、烟叶、辣椒、生姜、百合、土纸不准进入集贸市场,后又增加茶叶、芝麻、生漆、白术、木瓜、丹皮、尾参等45种。凡供销社挂牌收购的产品,均不准上市出售,赶集人数剧减,集市贸易萧条。1959年9月,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林集市贸易指示》,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1962年允许三类物资(非统购、派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和完成国家征购、派购任务后的第一、二类物资上市,放开上市品种和购销范围,集贸市场出现生机。1964年,全县农贸市场的上市品种达120种,虽然有些物资价格一度偏高,但对促进生产发展,克服三年国民经济困难,起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限制集市贸易,禁止粮、油、棉、烤烟、辣椒、生姜等农副产品上市,统一墟期,减少场次。1969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下文,关闭全县集贸市场。但是,各地农民仍自发进行集市交易。1972年起,先后在酿溪、雀塘、筱溪、望城坡、陈家坊、新田铺、三溪桥、迎光、扶锡等地建立物资检查站,禁止未完成统、派购和合同订购任务的农副产品通行、上市。1974年,在集镇及物资集中产区,建立贫下中农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监督管理上市商品。1975年11月,县委根据上级“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宣布取消全县的集市贸易。1978年,县革委指定开放巨口铺、陈家坊等4处市场,酿溪、栗坪等集市随即自行恢复。1979年后,逐步放开市场价格,物资价格由买卖双方面议。1982年,允许日用工业品上市,经营棉布、百货的工商户剧增。1985年,除化肥、农药、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外,其余均允许上市,上市商品由“文革”时期的70余种增加到3000多种,许多国营、集体、工商单位亦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及时加强对市场的管理。1987年,查获无证经营,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等违章违法经营者396起,均按情况分别给予没收、罚款、销毁、烧毁处理。1989年,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对集贸市场进行整顿,共查处违章违法案件1700起,罚款2500元;对文化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获非法出版图书537册,图片344张,录音磁带894盒,捣毁复制、传播淫秽录像窝点7处,对1家印刷黄色书刊和3家不按出版规定出版的印刷厂给予了处罚。通过清理整顿,市场活跃,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到遏止,文明经商初步形成。孙家桥厚里市场荣获省级文明集市称号。
  第三节 工商登记与监督
  一、登记
  (一)国营、集体工商业登记。
  20世纪30年代,龙山有开采锑矿的公司60家,国民政府对佩记、大丰等7家进行登记,发给采矿执照。
  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十字路煤矿在新化县领取营业许可证。1961年,新邵县人民委员会对11个合作商店、1个合作小组进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工商企业审查领导小组对全县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全面登记。1966年,工商企业停止登记。1972年、197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在寺门前、酿溪、陈家坊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试点。1974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集体企业限期办理登记,凭照经营,至1979年,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有881户进行了登记发证,其中社办企业839户。1980年对全县244家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1年对全县248家商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2年对全县国营、集体工商企业465户,分支机构995个,换发全国统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1988年7月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2238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98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3家,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69家,乡镇企业205家,联营企业31家;发给《营业执照》1381户,工商企业总人数41212人,注册资金22104万元。
  (二)个体、私营工商业登记
  1952年,全县有个体商业1059户,手工业者5914人。1953年,开始给1115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颁发营业证。1954年2月,换发行商证及流动小贩证。5月,县政府决定停发个体经商证照,着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对少数不便于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和饮食、服务业者陆续颁发营业许可证,至1962年,全县有134户领取了营业许可证。1963年,县供销合作社对私营商业进行登记,有265人取得营业执照。1965年有4540人向县手工业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了手工业营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批判,登记管理中断。1977年,全县仅存个体工商户20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肯定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扶植、引导、管理等办法,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恢复和发展。1983年登记发照1989户,从业人员2003人。1984年,县政府进一步放宽发展城乡个体经济的政策。1985年持照个体工商户5885个,从业人员6441人。1988年12月至1989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对1988年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7640户,逐户上门核查,对2218户自动歇业者缴销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1989年底,全县有照个体工商业5597户,从业人员6824人,拥有资金1299.11万元。其中工业(含手工业)526户,建筑业6户,交通运输业526户,商业3555户,饮食业249户,服务业297户,修理业330户,其他108户。是年,全县私营企业7户(80人),注册资金73.84万元,生产、营业额142.76万元。
  二、监督
  民国时期,商业由县商会,各同业公会及各乡、镇长执行监督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始,新邵县人民政府对私营商业逐步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个体手工业采取加工、订货、定购、包销等办法,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1956年始,为维护国营经济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维护计划经济,限制和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取缔“地下”厂店。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后,根据各个行业的性质,实行归口管理。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断。1977年8月至1978年2月,中共新邵县委组织2390人的工作队,对全县820户集体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查出贪污金额54.57万元,追回赃款30.8万元。1979年后,立足于开放、搞活,发展商品经济,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1983年,采用“五查五看”(查营业执照,看是否亮证经营;查经营范围,看是否跨行跨业;查经营地址,看是否符合执照规定;查经营作风,看是否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坑害顾客;查税收缴纳情况,看有无抗、漏、拖欠税款)的方法,共检查464家企业,查处无照经营110家,占受检数23.7%;不合格衡器166杆(台),为受检数的22.7%;吊销营业执照1户。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作风检查,开展“文明经营户”和先进个体劳动者评选活动,评出“文明经营户”307户,先进个人30人。对经营伪劣商品的78户进行了处理,销毁霉变食品648公斤,香烟70条,酒、汽水、果露660瓶。对30户拖欠拒交管理费的,补收管理费12898元,罚款1425元。对218户无照经营者,经审核有21户不合规定被取缔,其余197户补办营业执照。1985年5月至1986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对全县各类公司(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保留48家,注销不合格的64家(含变更名称17家)。建立了936户企业档案,实现了登记、档案、卡片三配套。1988年9月,全县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大检查,共检查1953个企业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占全县企业总数的91%。其中经营作风好的1777个,占90%;有违章违法行为的57个,占2.9%。对挂集体牌子的个体企业,改发个体营业执照。11月,成立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1987年1月后,县局以上党政机关开办的3家公司、9家企业进行清理,将36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40.6万元股金退出。1989年,再次对全县79家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撤并18家,保留61家。查处违法案件9起,罚没10.8304万元。同时,对全县173家各类商业批发网点进行整顿,撤销107家,保留66家。对张家冲、酿溪大塘公路一带,非法从事饮食、住宿行业的个体户,分别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鉴证
  民国时期,县境民间经济往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契据、借据、租约、合约、协议等形式写成文据,双方及中间证人签字生效。
  解放后,逐步实行经济合同制。50~70年代,供销、肉食、木材、外贸等单位与农民、农业社,人民公社的大队、生产队订立的购销合同,商业部门与工业企业订立的产销合同,均由区公所、乡政府、公社监督履行。1979年,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区(镇)工商所配备兼管干部。是年,鉴证农商合同921份,金额1279.7万元。1981年,全县鉴证农商、工商、商商合同194份,履约193份,废除1份。1982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全县鉴证合同536份,金额952.1万元。1983年,合同扩大到科技协作、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等领域,鉴证各类经济合同6320份,金额4271.71万元。1984年2月,县工商局、供销合作社推行农商购销合同制。是年,全县签证合同12320份,金额5866万元。1985年始,每年对签证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率为90%。1987年,在全县工商企业内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评审,新邵印刷厂等17个单位,被县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89年,签证合同229份,金额1809.69万元。评审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51家。
  二、仲裁
  民国时期,双方或多方订立的契据、借据、租约、合约、协议等在执行中发生争执时,先约请双方保、甲长及绅士调解,调解不成,报请区、乡公所裁决,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缠讼数年不休,甚至倾家荡产的案例时有发生。
  新中国建立后,合同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法院裁决。1979年,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1984年10月,成立“新邵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1988年止,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65件,争议金额480.42万元,审结61件(其中调解56件,仲裁5件),确认无效3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80万元。1989年,仲裁委员会下乡巡回办案,受理各类合同纠纷854件(其中1960年至1980年遗留贷款纠纷736件),争议金额87.9万元,审结848件,其中调解846件,确认无效2件。严塘工商所获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先进单位称号。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
  1965年新邵始有“东方红”、“和平”、“解放”、“跃进”、“民主”、“红京”、“胜利”、“革新”、“人民”、“北尾”等商标,至1978年底,全县有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12个。1979年1月,县工商局对全县商标进行清理,注销商标10个。1986年清理全县注册商标,注销19个,核准保留32个。1987年9月,对全县9个酒类生产厂家,62个批发单位和419个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58个品种的商标,进行了全面清理,仅新邵县酒厂和食用菌研究所金菇汽酒厂的产品有注册商标。1988年5月全县有14个企业单位,24个注册商标,刊入《湖南注册商标名录》。1989年底,共有注册商标44个,未注册的临时商标标识15个。为维护商标专用权,1983~198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违反商标管理案27件,收缴自制商标印模8块,商标标识46万份,罚没金额53784.7元。
  二、广告
  1982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县塑料厂、农机厂、皮鞋厂等单位,在邵阳市广告装潢公司主办的《广告报》上首次刊登商业广告。1984年,湖南省新邵印刷机械厂,在湖南电视台播放该厂生产省优质产品27202A对开刀式折页机和JE102全张二回转平台印刷机的广告。1986年,县工商局在酿溪镇设置户外广告栏7处。1986~1989年,全县有34个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先后在电视、广播、报刊上播放、刊登产品广告,印发广告5000份,制作双面招牌一块,护栏广告6处,路牌广告三块。1989年县工商局正式开办“广告装潢服务部”,承制广告牌20余块,门牌412块,全县查处违章广告案3处,销毁失真广告1000张。
  第六节 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币刚进入流通领域,民间仍通用银元,一些商人乘机套购倒卖。1950年3月新化县人民政府开展打击贩卖银元活动。同年11月,邵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打击套购囤积粮油、牛皮等物资的违法经营活动。1952年后,违法经营活动由司法部门查处,主要打击倒卖粮食。60年代中期改由商业部门兼管,主要查处利用两个市场(国营市场、自由市场),两种价格(牌价与议价)倒卖粮食、棉花等统购派购物资及计划供应物资案件。1964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239件。1968年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主管,至1976年,全县共查处“地下包工”案109件;贩卖木材案79件,征、没收木材1194.76立方米,楠竹16936根,木器12459件,棺木15付;倒卖票证案46件,没收粮票27868.5公斤,布票7071.9米,煤炭票8550公斤。1979年,对709起属违章行为作为投机倒把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退赔2500元、木材2立方米、粮票348公斤,布票79.86米。1980~1986年,重点查处倒卖主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大要案,全县查处倒卖钢材、汽车、拖拉机、木材、化肥、柴油、手表、银元、白银等案317起,罚没金额19.92万元。罪犯王君成伙同他人,于1983年盗窃湖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处理钢材4.064吨,套购新邵县物资局等四个单位钢材70.51吨,牟取暴利16455.9元,被依法处死。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全县结案37件,罚没金额11.03万元,并重点查处了新邵县农资公司销售84.427吨劣质钾胺磷一案,没收非法收入80000元。1988年,县工商局设立“经济检查股”,查处各类投机案件60起(其中大要案19起),共罚没金额(含物资变价款)23.4万元,首次查处黄金走私案2起,没收赃款17700元,黄金7克。1989年,全县查处倒卖木材、卷烟、纯碱、烧碱、计划内玻璃、农药、钾肥、复合肥、进口小汽车、冒牌自行车,冒牌洗衣粉等案件60起(其中大案23起),没收入库18.32万元。邵东县驻马桥乡日新村陈远桥等人生产冒牌“大洋”洗衣粉来新邵销售,依法予以逮捕,没收其非法所得14009.7元,罚款10300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新邵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