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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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7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经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325
页数: 3
页码: 221-22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生产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农业、工业、商业等。
关键词: 新邵县 生产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

内容

一、农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部分社队自发建立生产责任制,有的把旱土包到户,有的把经济作物和鱼塘等包到劳动力。1979年冬,寺门前公社清水塘大队第五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户户增产增收,影响很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县委书记刘翼带领工作组至壕塘公社侯家大队,进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试点。1981年春,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全面建立。全县7027个生产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1061个,占15.1%;综合分组,“三包一奖”(包产量、产值、成本、超产奖励)的1899个,占27%;包产到户的702个,占10%;包干到户的346个,占4.9%;联产到劳的69个,占1%;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2612个,占37.2%;未建立生产责任制的338个,占4.8%。之后,责任制向大包干形式转化,是年底,全县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增加到6681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5%。1982年,全县7877个生产队全部建立了生产责任制,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大包干7288个,占92.5%。在大田生产责任制带动下,农林牧渔各业及企业也相继建立了责任制。1984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县有4898个村民小组(占总组数的70%),调整延长承包期3~20年不等,进一步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1987年12月,县委、县政府针对前段推行各项生产责任制中许多地方将大队、生产队的积累(仓库、耕牛、农机具、企业等)均分摊到户的弊端,发出了《关于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发挥家庭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加强统一经营层次,以村为单位,建立经济合作社或村联社、农工商联合社。1988~1989年在陈家坊乡田里村等地进行试点。经济合作社对“大包干”时随耕地将耕牛,农机具等集体生产资料折价分摊到户的进行全面清理,造具名册,按原值作为固定资产,按无息贷款处理;按承包耕地每亩每年提取5元左右农田基本建设专用基金,用于复修和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按承包耕地每年每亩提交7~15个积累工和义务工,用于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积极为户办、联办企业提供信息、购销、财会等服务,按各企业总收入的0.2~0.5%收取服务费,以工补农或兴办集体企业,使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两个层次相互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促进了全县农业由自给半自给型的小农经济向以商品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大农业转化,专业户、重点户应运而生。1989年,全县有种植、养殖、运输、建筑、商业、服务等各类专业户、重点户424个,占总农户的0.24%。从事专业的劳动力544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0.16%。
  二、工业
  新中国建立后,新邵县的工业企业职工长期以固定工资为主,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固定工资按级别领取报酬,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企业办好办坏与己无关,不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1980年4月,县氮肥厂首先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计分算奖,参照职工技术高低,工作难易,遵守劳动纪律好坏和贡献大小等的情况进行奖罚。1983年,各厂矿相继建立计划工资、浮动工资、联责计分、单项承包、小项包工、定额超产奖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1984年初,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委指示精神,制订《关于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搞活经济的若干规定》18条,全面试行改革,扩大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自主权,规定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打破企业吃国家、职工吃企业两个“大锅饭”。全县24个全民厂矿企业全部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0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县委、县政府制订《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22条,进一步放宽政策,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全面推行厂(矿)长负责制,厂(矿)长对企业生产经营、人事任免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指挥,企业党组织从思想政治工作上保证厂(矿)长行使权利。企业对车间、组室建立和完善计件工资制,分车间承包,指标责任到岗到人,联责计分算奖;小段包工、联责到人,计分算奖;定额到人,超额奖励。个别企业还实行部分工资浮动和联责计分算奖相结合,浮动工资部分和奖金合并计算,计分评奖的办法。1986年,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厂(矿)长负责制和企业内部责任制,改只联责不联利的计分算奖为联责联利计分算奖,改单项节约奖平均分配为谁节约归谁,改厂长负责制中无奖罚为有奖有罚。通过上述改革,各厂矿企业活力增强,逐步打破地区城乡和部门界限,开展资金、物资、技术融通和交流。全年因联营增加工业总产值900万元,增加税利150万元。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不补”的原则,全县工业普遍施行经营责任第一轮承包。以1986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实际为基数,县政府与各企业签订为期四年(1987~1990年)的经营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规定企业在承包期间工业生产总产值,产品产量和质量、利润,上交税利等经济指标以及企业上等级,技术进步和职工福利等项要求。承包期满,按合同要求完成较好的企业厂(矿)长拿承包工资(每月150~180元),并按情况给予奖励。完成差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减承包工资,并视情况进行处罚。1989年度,县属22个全民企业,完成任务好的16个,基本完成任务的3个,没完成任务的3个,企业盈亏相抵后利润总额665万元,上交利税220万元。县属12个集体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亏损95万元,上交税金48万元。
  三、商业
  1979年,新邵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开始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和减少经营环节的“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打破独家经营,统购包销,城乡分工的旧框框。1981年9月,县商业局对所属3个单位进行改革试点。饮食公司的朝晖旅社实行上交利润承包,全奖全罚;副食品公司的四门市部和百货公司的门市部修理组实行营业额与利润挂勾,超额部分企业与职工分成。至12月,3个单位人月均劳动效益573元,比试点前增加68元;月人均实现利润92元,比试点前增加13.5元;上交税金18.7元,比试点前增加3.3元。1982年,县供销社根据中央关于供销合作社要逐步实行体制改革的精神,改“官办”为“民办”,恢复理、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吸收社员入股,参加经营管理。1983年,国营商业8个公司有7个公司建立了经营责任制,76个自然门店和柜组有75个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经营。1984年,贯彻中央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管理体制,划小核算单位,实行转体经营的精神,国营商业改公司核算为自然门店核算,将原来31个独立核算单位划为45个,除批发、肉食基层食品收购站和年利润80000元以上零售门市部外,全部转体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国营商业、供销社所属公司经理由任命制改为民主选举聘任制,副职由经理提名,报上级任命,打破全民与集体、干部与职工之间的界限,不拘一格,任人唯贤。是年,供销社吸收农民扩股金额36.6万元,占自有流动资金的8.43%。198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各公司全面实行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责任制有:基本任务与基本奖金挂勾,超利提成10%;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包干;基本奖金和部分工资浮动;大包干;计件工资;亏损包干,超亏受罚,减亏提奖。1986年,国营和供销社商业适应改革的发展,开展工商、农商、商商、农工商联营,扩大购销业务。县副食品公司与湘乡啤酒厂开展补偿贸易联营,该公司向厂方投资50000元扩建生产车间,取得厂方三年内优惠供应啤酒94件,获利7180元。1987年,国营商业深化改革,与县财政局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方法,一定二年。1988年任务完成较好,按照合同上交财政利税21.3万元外,商业局超收全留66279元,每人增发奖金150元。1989年包22.7万元,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局只交财政利税18.9万元,承包实际成了包盈不包亏。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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