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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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68
颗粒名称: 第十二篇 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F127.64
页数: 23
页码: 217-239
摘要: 本篇记述了新绍县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计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计量管理等。
关键词: 新邵县 生产关系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剥削制度
  一、土地占有状况
  清代、民国时期,土地为私人所有,且世代相袭。地主阶级,倚权仗势,采取敲榨、强夺和廉价购买等手段,兼并土地。据1951年土改时资料统计,新邵境内地主5914户,占总户数的5.92%,22994人,占总人口的5.60%,占有耕地22.0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5%,人平9.6亩;富农2128户,占总户数的2.13%,10963人,占总人口数的2.67%,占有耕地3920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人平3.57亩;中农(含富裕中农)22338户,占总户数的22.36%,95629人,占人口总数的23.29%,占有耕地12.2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5%,人平1.28亩;贫雇农(含手工业者)66453户,占总户数的66.52%,265781人,占人口总数的64.73%,占有耕地3430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人平0.129亩;其他(含小土地出租,小商贩、自由职业者)3067户,占总户数的3.07%,15233人,占总人口数的3.71%,占有耕地2940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6%,人平1.93亩;公产(祠产、庙产、会产、校产等)44100亩,占9%。陈家坊大地主陈寿久,有田土5000余亩,分布在今新邵、邵东、邵阳三县,年收租10000余担(每担折57.5公斤)。站在其家“绍德堂”的“啸月楼”上,一眼可望见其12处田庄,仅陈家坊附近就有200多家为其劳役的佃户。龙溪铺官僚地主李主一,拥有田土、山林万亩以上,仅在常德门板洲就有2个湖岔的田,年收租800余担。境内各类公产也绝大部分为地主阶级所把持。
  二、封建剥削方式
  清代至民国,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剥削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地租 境内地主租地给农民耕种,租额一般为固定地租,按照土地产量(往往高于实际产量),东佃双方立租约为据,好田东七佃三,一般田东六佃四,差田对半开租。遇到水旱虫灾,佃户无法交租时,则请地主看禾减租或按租约规定的东佃比例,在收割时临田进行分租。佃农辛苦一年,除去种子、肥料费用,所得无几,地主不劳而获60~70%,乃至80%以上。
  雇工 有长工、季工、月工和短工(零工)四种。长工年薪10~12担谷,季工和月工月薪1~2担谷,短工日薪2升米(折1.5公斤)左右。地主、富农雇1名长工,需种地10余亩,年为雇主生产粮食50余担,还需兼做其他零活,一年所得(含在雇主家的伙食)不足其所生产粮食的30%,雇主则剥夺70%以上。
  高利贷 境内放高利贷的种类主要有“印子钱”、“放生谷”、“卖青苗”等,贷息一般按年加五计(即本金的50%),高的大加一(本金的100%),息上加息。“放生谷”,每年六、七月间,广大贫苦农民粮食青黄不接,向高利贷主求借,即使只借半月,十天,秋收时每担也需还一担或两担。有的高利贷主手段更加毒辣,七月农村缺粮,谷价上涨时,则将谷折钱借出,按钱计息;八月新粮上市谷价下跌时,又将钱折谷,要借户还谷,如新粮价格继续上涨,则又坚持按谷计息。如此谷变钱,钱变谷,农民备受高利盘剥。
  此外,还有过年过节,佃户要给东主送礼;如遇东主有事,佃户必须上门义务帮工,无偿劳动,等等。
  深重的剥削,使得无地或少地农民长期负债累累,衣不遮体,食不果腹,有的甚至被逼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陈家坊留里冲贫农陈明生,有年向地主陈作宾借谷两担度荒,息上加息,三年滚成16担,因无力偿还,被陈作宾将他家仅有的一猪、一牛和一些破旧的被服掳掠一光,逼得陈明生全家讨米要饭。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49年11月,新邵县境解放,在中共邵阳县委和中共新化县委的领导下,发动群众建立农民协会,开展清匪反霸,减租减息,为土地改革作好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1950年7月,邵阳、新化先后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全境农村土地改革运动分期分批展开。1951年3月,新邵境域土改工作告一段落。土改中,没收地主的土地及财产,征收富农出租部分土地和会产、庙产、祠产,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新邵境域共征收没收耕地26.81万亩。土改后,贫雇农占有耕地27.9万亩(含原有耕地34300亩),人平占有耕地由土改前的0.129亩增加到1.05亩。此外,还分得粮食、房屋和耕牛、农具。地主亦分得一份耕地,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1月始,新邵县境全面开展土改复查,补划个别漏划地主,纠正个别错划的阶级成份,整顿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民协会组织建设。至1952年10月,全县土地改革结束。通过土地改革,解放了生产力。1953年与1949年比,全县农业总产值增加11.4%,粮食总产量增加67.3%,人平产粮由149公斤提高到246公斤。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
  一、农业
  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了土地、耕牛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由于生产资料仍属私有,劳力、技术和经营水平不一,新邵农村又出现部分农户买卖田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借债、放债等两极分化情况。一遇灾害,这种情况尤为严重。据1955年12月统计,全县有6747户农民出卖田土,有2540户变卖耕牛和农具,完全破产的226户,中农下降为贫农的2197户,贫农、下中农上升相当富裕中农的1592户,上升相当富农的260户。
  为防止农村两极分化,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通过互助合作,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春,大坪乡黄礼让互助组成立。1952年新邵县常年互助组发展为220个,临时互助组1637个,合计参加农户18612户,占农业总户数的18.1%。1954年,全县有临时互助组3405个,常年互助组2598个,是建立互助组最多的一年。1955年部分互助组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互助组减少为1300个,1956年消失。互助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几户、十几户农民组成。通过换工、兑工,解决组员之间缺劳力、耕畜、农具和技术等困难,年终各户进、出工冲抵后,由进工户付给出工户工资。有的还集体为军、烈属和老、弱、病、残户无偿代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1月,新邵县第一个农业合作社在洪溪乡自发成立,后命名为“五一社”。2月,县委选择寺门前乡赵德意互助组、烟竹乡马德伸互助组等4个基础较好的常年互助组试办初级社。二区田心乡刘注明互助组也自发过渡为初级社。6社参加农户63户。是年秋、冬,各区、乡均开展建社试点工作,至年底全县建成20个社。1955年春,全县建成176个社,入社农户3476户,占全县农村总户数的3.3%。是年,有160个社粮食增产,64个社收入增加。12月,县委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批判“坚决收缩”的方针,建社速度加快,至1956年4月,全县初级农业社发展为1083个,入社农户73850户,占农村总户数的68.5%。初级社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农具由社根据需要,或者折价入股,或者由社租用;劳动力按生产技术高低、劳动态度好坏评定底分,由社统一安排,集体劳动;生产收支由社统一核算,所得收益按入股土地与劳动工分比例分红(或地四劳六或地三劳七等);农业税由农户自己负担。国家对耕牛、农具较少的农户由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提高贫农在合作社中的地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8月,时荣乡火光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报酬,转办成全县第一个高级农业社。12月,全县共建成40个高级社,入社农户957户。1956年7月,县委举办1500余人参加的高级农业社建社训练班,要求提前实现高级合作化,至8月20日,全县建成高级农业社682个,入社农户达97.8%。由于建社速度过快,思想发动不够,缺乏管理集体经济经验,加上旱灾影响,部分高级社没有增加收入,甚至减产,年底有5%的入社农户要求退社。1957年,县委派出工作组,对部分问题较大的社进行整顿,情况有所好转。年末全县有高级社704个,除10余个散居户外,其余农户均加入了高级农业社。高级农业社土地、山林为集体所有,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全部折价入社;取销土地报酬和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粮食则采用按人口分配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家肥投资数量相结合进行分配;按计划组织生产,允许社员利用工余时间,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劳动实行定额管理,按定额计工,或者实行分段(项)包工;有较为完整的劳动、资金、实物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社员劳动积极性较高。
  二、手工业
  解放初期,境内手工业有铁、木、竹、造纸、缝纫等30多个行业。1953年春,中共新邵县委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先城镇、后农村,先主业,后兼业,先大行业,后小行业的原则,逐步开展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月,酿溪第一棉织生产合作社建立。1954年春,县委成立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改造五人领导小组。年底,建成手工业生产社(组)18个,组员206人。1956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增至79个,入社4613人。至此,全县基本实现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按计划进行集体生产,实行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1957年,为解决农业社和手工业社的矛盾,将19个手工业社(组)及部分手工业者划归农业社管理。年底,手工业社(组)61个,社员2445人。
  三、工商业
  对私营工业的改造 1952年新邵有私营煤矿5个,从事挖煤的280人,均为手工操作。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有步骤地将10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的意见》,将大兴和胜利煤矿联合为大胜煤矿,公平与和平煤矿联合为公平煤矿。1955年,大胜和十字路煤矿转为公私合营,实行定额计工,按股分红。1956年,大胜煤矿、大花塘煤矿、十字路煤矿、副食品加工厂相继转为地方国营。1957年公平煤矿转为地方国营。至此,工业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
  对私营商业的改造 1954年7月,新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精神,开始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分“先安排、后改造”、“主要改造,继续安排”两个阶段进行。1954年7月始,对屠宰、棉布业试行改造。1955年12月始,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铺开,至1956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县私商共564户、593人,除21户、25人因居住过于分散或仅从事季节性经营而继续保持其原有经营特点外,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计543户、568人。其中安排过渡到当地供销社商店为职工的20户、21人;组织公私合营商店19个,106户、117人;组织合作商店(小组)28个,231户、241人;安排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搞代销的30户、33人;搞经销的156户、156人。
  第四节 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中共新邵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的指示,在严塘区进行人民公社建社试点。9月12日,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东方红人民公社成立(11月28日更名为严塘人民公社)。9月20~26日,县委召开1173人参加的县乡社三级干部会议,部署全县建社工作。10月,雀塘、陈家坊、潭府、太芝庙、孙家桥、坪上、大新、龙溪铺、巨口铺、新
  田铺、陈家桥等人民公社相继建立。全县12个公社,下设大队139个,中队667个,小队3188个。全县111792个农户,除十几户外,都加入了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田土、山林、耕牛、大中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一律归公社所有,以公社为单位进行生产管理和经济核算。由于混淆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使“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迅速遍及全县。县社层层无偿调用劳力、资金和社员财产;收回社员自留地;实行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拆毁社员锅灶,大办公共食堂;实行供给制和基本工资制,社员“吃饭不要钱”,按月发工资。全县建公共食堂3263个,幼儿园563个,幸福院154个,妇产院151个,托儿所3197个,理发组123个,洗衣组552个,缝纫组185个,图书馆116个,俱乐部535个。1958年社员分配金额2231.38万元,占总收入的50.4%,其中供给部分1856.75万元,占分配额的83.2%,社员工资374.63万元,年人平9元,占总分配额的16.8%。
  1959年3月,县委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力下放”的精神。基本核算单位由公社下放到大队,将全县139个大队调整为227个,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四定一奖”。但由于“左”倾思想的指导,农村工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1960年,农业产值比1958年下降24.3%,粮食总产量下降28%,全县经济进入严重困难时期。11月,县委贯彻中央紧急指示信和省委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十大政策,纠正“一平二调”错误,开展整风整社。1961年3月,将人民公社划为35个,下设生产大队747个,生产小组7016个。同时,将劳力、田土、耕牛、农具固定到生产队或作业组(简称“四固定”)。5月2~8日,县委召开三级干部大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给全党同志的信》,宣布公共食堂愿办者办,不愿办者散。到5月16日,全县5801个公共食堂一下解散5755个,下余46个也续办不久,即行散伙。随之,按人划给每个社员一分自留地,供其种植蔬菜、饲料;积极清理“平调”的钱、物,进行退赔。1962年1月,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落实“五定包干”,宣布保持20年不变。2月统计,全县累计退赔社员平调款316.31万元,占平调总额2763.27万元的11.45%,退赔耕地3542亩,房屋2215间,耕牛306头,牲猪5160头,农具9003件,其他2872件。1968年,部分地方在“农业学大寨”中又改生产队核算为大队核算,因弊端过多,旋即又恢复生产队核算。人民公社经过多次调整政策,“一大二公”的问题虽有所减轻,但由于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出工一条龙,做事磨洋工”等“大和拢”情况,仍然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五节 经济体制改革
  一、农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部分社队自发建立生产责任制,有的把旱土包到户,有的把经济作物和鱼塘等包到劳动力。1979年冬,寺门前公社清水塘大队第五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户户增产增收,影响很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县委书记刘翼带领工作组至壕塘公社侯家大队,进行专业承包,
  联产计酬责任制试点。1981年春,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全面建立。全县7027个生产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1061个,占15.1%;综合分组,“三包一奖”(包产量、产值、成本、超产奖励)的1899个,占27%;包产到户的702个,占10%;包干到户的346个,占4.9%;联产到劳的69个,占1%;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2612个,占37.2%;未建立生产责任制的338个,占4.8%。之后,责任制向大包干形式转化,是年底,全县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增加到6681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5%。1982年,全县7877个生产队全部建立了生产责任制,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大包干7288个,占92.5%。在大田生产责任制带动下,农林牧渔各业及企业也相继建立了责任制。1984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县有4898个村民小组(占总组数的70%),调整延长承包期3~20年不等,进一步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1987年12月,县委、县政府针对前段推行各项生产责任制中许多地方将大队、生产队的积累(仓库、耕牛、农机具、企业等)均分摊到户的弊端,发出了《关于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发挥家庭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加强统一经营层次,以村为单位,建立经济合作社或村联社、农工商联合社。1988~1989年在陈家坊乡田里村等地进行试点。经济合作社对“大包干”时随耕地将耕牛,农机具等集体生产资料折价分摊到户的进行全面清理,造具名册,按原值作为固定资产,按无息贷款处理;按承包耕地每亩每年提取5元左右农田基本建设专用基金,用于复修和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按承包耕地每年每亩提交7~15个积累工和义务工,用于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积极为户办、联办企业提供信息、购销、财会等服务,按各企业总收入的0.2~0.5%收取服务费,以工补农或兴办集体企业,使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两个层次相互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促进了全县农业由自给半自给型的小农经济向以商品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大农业转化,专业户、重点户应运而生。1989年,全县有种植、养殖、运输、建筑、商业、服务等各类专业户、重点户424个,占总农户的0.24%。从事专业的劳动力544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0.16%。
  二、工业
  新中国建立后,新邵县的工业企业职工长期以固定工资为主,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固定工资按级别领取报酬,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企业办好办坏与己无关,不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1980年4月,县氮肥厂首先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计分算奖,参照职工技术高低,工作难易,遵守劳动纪律好坏和贡献大小等的情况进行奖罚。1983年,各厂矿相继建立计划工资、浮动工资、联责计分、单项承包、小项包工、定额超产奖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1984年初,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委指示精神,制订《关于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搞活经济的若干规定》18条,全面试行改革,扩大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自主权,规定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打破企业吃国家、职工吃企业两个“大锅饭”。全县24个全民厂矿企业全部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0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县委、县政府制订《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22条,进一步放宽政策,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全面推行厂(矿)长负责制,厂(矿)长对企业生产经营、人事任免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指挥,企业党组织从思想政治工作上保证厂(矿)长行使权利。企业对车间、组室建立和完善计件工资制,分车间承包,指标责任到岗到人,联责计分算奖;小段包工、联责到人,计分算奖;定额到人,超额奖励。个别企业还实行部分工资浮动和联责计分算奖相结合,浮动工资部分和奖金合并计算,计分评奖的办法。1986年,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厂(矿)长负责制和企业内部责任制,改只联责不联利的计分算奖为联责联利计分算奖,改单项节约奖平均分配为谁节约归谁,改厂长负责制中无奖罚为有奖有罚。通过上述改革,各厂矿企业活力增强,逐步打破地区城乡和部门界限,开展资金、物资、技术融通和交流。全年因联营增加工业总产值900万元,增加税利150万元。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不补”的原则,全县工业普遍施行经营责任第一轮承包。以1986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实际为基数,县政府与各企业签订为期四年(1987~1990年)的经营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规定企业在承包期间工业生产总产值,产品产量和质量、利润,上交税利等经济指标以及企业上等级,技术进步和职工福利等项要求。承包期满,按合同要求完成较好的企业厂(矿)长拿承包工资(每月150~180元),并按情况给予奖励。完成差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减承包工资,并视情况进行处罚。1989年度,县属22个全民企业,完成任务好的16个,基本完成任务的3个,没完成任务的3个,企业盈亏相抵后利润总额665万元,上交利税220万元。县属12个集体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亏损95万元,上交税金48万元。
  三、商业
  1979年,新邵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开始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和减少经营环节的“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打破独家经营,统购包销,城乡分工的旧框框。1981年9月,县商业局对所属3个单位进行改革试点。饮食公司的朝晖旅社实行上交利润承包,全奖全罚;副食品公司的四门市部和百货公司的门市部修理组实行营业额与利润挂勾,超额部分企业与职工分成。至12月,3个单位人月均劳动效益573元,比试点前增加68元;月人均实现利润92元,比试点前增加13.5元;上交税金18.7元,比试点前增加3.3元。1982年,县供销社根据中央关于供销合作社要逐步实行体制改革的精神,改“官办”为“民办”,恢复理、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吸收社员入股,参加经营管理。1983年,国营商业8个公司有7个公司建立了经营责任制,76个自然门店和柜组有75个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经营。1984年,贯彻中央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管理体制,划小核算单位,实行转体经营的精神,国营商业改公司核算为自然门店核算,将原来31个独立核算单位划为45个,除批发、肉食基层食品收购站和年利润80000元以上零售门市部外,全部转体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国营商业、供销社所属公司经理由任命制改为民主选举聘任制,副职由经理提名,报上级任命,打破全民与集体、干部与职工之间的界限,不拘一格,任人唯贤。是年,供销社吸收农民扩股金额36.6万元,占自有流动资金的8.43%。198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各公司全面实行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责任制有:基本任务与基本奖金挂勾,超利提成10%;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包干;基本奖金和部分工资浮动;大包干;计件工资;亏损包干,超亏受罚,减亏提奖。1986年,国营和供销社商业适应改革的发展,开展工商、农商、商商、农工商联营,扩大购销业务。县副食品公司与湘乡啤酒厂开展补偿贸易联营,该公司向厂方投资50000元扩建生产车间,取得厂方三年内优惠供应啤酒94件,获利7180元。1987年,国营商业深化改革,与县财政局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方法,一定二年。1988年任务完成较好,按照合同上交财政利税21.3万元外,商业局超收全留66279元,每人增发奖金150元。1989年包22.7万元,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局只交财政利税18.9万元,承包实际成了包盈不包亏。
  第二章 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计划管理。1954年5月,新邵县人民政府设计统科,1955年5月改为新邵县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和管理年度计划,5年计划,远景规划(《1956~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1981~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988~2000年综合发展规划》草案)。计划草案报请法定部门审查后下达各单位执行。在实施中,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提出意见,由法定部门进行必要调整。
  第一节 国民经济计划
  一、生产计划
  新邵县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的主要指标如下:农业以互助合作为中心,重点发展粮食生产。要求到1957年,组织起来的农户达75%,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960个,入社农户占总户数的30%;粮食总产达13.13万吨,年递增4.8%;油料2751吨,年递增9.9%;棉花32.5吨,年递增8.6%;烟叶控制晒烟,发展烤烟;其他甘蔗、苧麻等经济作物均要求有所发展。工业产值要求达到1394万元,即在1952年的基础上增加296%。工业所有制结构,1957年要求国营占23.7%,集体占65.3%,私营占11%。手工业要求23.8%的户组织起来。主要产品,生铁达2700吨,年递增45%;原煤达28900吨,年递增10.2%;焦炭达324吨,发电量达42000千瓦,印刷及农具都要有所增长。在执行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变革,由于1955年7月毛泽东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中,对全国的合作化运动作了“小脚女人”,“右倾保守”等严厉批评,新邵在1956年、1957年即出现农业合作化和手工业,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1957年末,全县除个别农户外,其余均加入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业,国营企业占53.8%,集体企业占46.2%。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各个项目的产量完成情况是:粮食完成78.8%,油料完成39.1%,棉花完成100%。烟叶完成90.5%,生铁完成240%,原煤完成150%,焦炭完成55%。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8年,浮夸风盛行,计划追求高指标,并且层层加码。12月,县制订的1959年生产计划,粮食要求(按占用耕地)亩产达2250公斤,生猪发展到150万头,炼铁80000吨,产原煤70000吨,分别为1958年实际达到的9倍、6倍、4倍、10倍。执行结果,粮食亩产246公斤,为计划10.93%;生猪12.35万头,为计划的8.2%;生铁25079吨,为计划的31.3%;原煤13.751万吨,为计划的196.4%。1960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工业实行“关、停、并、转”,加强农业。1965年完成国民经济调整、恢复任务。
  1966~1980年新邵县没有制订各个时期的五年计划,只有年度计划。在这段时间内,指令性指标增多,农业方面的粮食、棉花、烤烟、辣椒,工业方面的化肥、煤炭和打稻机等都列入指令性计划下达到单位。在编制计划中,调查研究不够,按省、地的计划指标,生搬硬套下达,不讲经济效益,不讲因地制宜。为完成上级计划,高寒山区下源公社也要种双季稻,种烤烟、棉花,不仅计划难于实现,而且造成劳民伤财。
  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指导性计划扩大。新邵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绝大部分项目完成较好。但由于在制订计划中思想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调查研究不够,有些指标完成不够理想。“七、五”计划工农业总产值为42350万元,1989年已达45819万元,为计划的108%;乡镇企业总收入指标为28000万元,1989年已达31685万元,为计划的113%;各个生产项目1989年完成“七、五”计划指标的情况是:粮食产量完成99.5%,烤烟为40.6%,茶叶为57.2%,柑桔为47.5%,生猪为83.7%,大牲畜为102%,水产品产量为63.2%,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完成395%,原煤为51.2%,发电量为98.6%,锑品生产为70%,黄金收回为95%,碳酸氢铵为80.8%,钙镁磷肥为82.7%,水泥为77.3%。
  二、流通计划
  新邵从1953年起,对主要商品流通逐步实行计划管理。农村余粮实行计划收购(统购),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统销);棉花棉布、植物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生猪、木材、烟叶、辣椒等50余种农副产品实行派购、定购、统一收购;工业品绝大部分实行统购包销。凡统购、派购(粮食、生猪在未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和统一收购的产品不准在自由市场上流通,只能由粮食、商业、供销社等部门收购。凡计划供应的物资,均由县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分配到单位、到户,凭批条或各种票证供应。在县境内使用的票证有粮票、肉票、糖票、豆腐票、烟票、化肥票、农药票、柴油汽油票,煤炭票等60余种。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商品流通计划执行结果较好。1957年计划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284.2万元,完成1318.2万元,为计划的102.7%。1958~1960年受“浮夸风”的影响,计划指标超出县情实力,造成购、销矛盾恶化。1961~1965年调整流通计划,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66~1978年,各类商品来源紧缺,购、销高度按计划进行,商品流通渠道单一,形式呆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80年代随着工、农业生产形势的好转,逐步开放商品流通领域,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4月取消棉布定量布票,实行敞开供应;生猪派购改为合同定购。1985年将粮食、植物油脂油料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放开木材市场;经济作物,除烤烟外,其余全部放开,取销独家统一收购。1987年,进一步缩小统配物资的范围和数量,钢材、纯碱、烧碱、有色金属等物资实行“双轨制”经营,市场调节的部分扩大。“七五”计划199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2000万元,至1989年完成23662万元,为计划的107.5%。
  三、投资计划
  1952年,全县开始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计划管理,依照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实力控制投资总额,坚持先批后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新邵虽是新建县,百业待举,但基本建设仍按预算执行。1958年、1959年,各行各业搞“大跃进”,基本建设计划失控,造成严重浪费。1963年,全县计划基本建设投资67.01万元,实际完成67.0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投资49.2万元,占73.4%,主要用于兴修水利。1973年,计划基本建设投资145.05万元(其中国家68.81万元,其余自筹),完成216.95万元(其中国家68.81万元),
  用于工业的137.53万元,占63.4%;用于农林水的57.87万元,占26.7%;用于商业的60000元,文教卫生的90000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65500元。在投资中,生产性建设155.35万元,占71.6%,非生产性建设61.6万元,占28.4%。1989年,计划投资2137万元,完成272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641万元),用于工业的1312万元,占48%;用于农林水建设的115万元,占4.2%;交通、邮电368万元,占13.5%;商业、饮食、供销127万元,公用服务17万元,卫生体育31万元,文教广播184万元,金融保险88万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209万元,建筑业12万元,其他零星建设262万元。在投资中,生产性建设1790万元,占65.7%,非生产性建设935万元,占34.3%。
  第二节 社会发展规划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即有社会发展的部分内容。教育,计划学校由320个调整为318个,在校学生由37678人增至42165人;全社会购买力计划提高86.8%。执行结果是,学校为314个,在校学生为55690人;购买力实提高108%。1964年将节制生育委员会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人口纳入计划管理。尔后,又逐步将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文化、卫生、体育、国土管理纳入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多数是指导性计划,但人口、国土则为指令性计划。60~70年代,由于政治运动多,指导性计划执行比较松弛,但指令性计划仍坚持不懈。80年代,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较细,在执行中进行定期检查。一年一次的县人民代表大会要听取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6~7月份,检查一次各部门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社会总产值计划6.43亿元;人口控制为68.89万;普通高中学生在校人数达到5750人,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达2500人,12个乡镇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卫生,新增病床400张,增加专业医生550人;完成科技攻关项目18个。1989年完成的进度情况是:社会总产值5.3758亿元,为计划的83.6%;人口为70.149万,为计划的101.8%;普通高中在校学生5719人,为计划的99.5%;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86人,为计划的83.4%;普及九年制教育,因师资和校舍问题,除酿溪镇外,其余均未达到;新增病床200张,为计划的50%;增加专业医生106人,为计划的19.3%;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完成78%。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集市建设
  1971年以前,县内集市贸易均以街、路为场。197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投资1600元,在酿溪新居巷建立面积318平方米的木架简陋交易棚,供来县城买卖蔬菜的人们遮风避雨。1977~1982年投资15700元,在巨口铺、陈家坊新建立两处共750平方米交易棚,并将酿溪交易棚改为钢架场棚,面积扩大为560平方米。1984~1989年,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县政府把市场建设列为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县工商局在陈家坊、严塘、新田铺、巨口铺、厚里征地31.02亩,投资63.3万元,建成5处土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综合性贸易市棚。1989年,全县共有贸易市场43处,其中综合市场21处,耕牛市场17处,竹木市场1处,工业品市场1处,农贸市场3处,集市场棚面积7705.5平方米,摊位1031个。最大的陈家坊市场占地7550平方米,摊位268个,坐凳985条,可容万人出入。全县集市贸易场上市品种3600种,全年成交额3994万元。
  第二节 市场管理
  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除牛皮、杂铜两种归国家统购外,其它物资商贩均可经营。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禁止私人经营。1954年,国家对食油、油脂、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木材实行定购、预购(1956年改称派购),对多种农副产品和废旧钢、锡、铅、铜等实行统一收购。1955年规定粮、油、棉、烟叶、辣椒、生姜、百合、土纸不准进入集贸市场,后又增加茶叶、芝麻、生漆、白术、木瓜、丹皮、尾参等45种。凡供销社挂牌收购的产品,均不准上市出售,赶集人数剧减,集市贸易萧条。1959年9月,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林集市贸易指示》,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1962年允许三类物资(非统购、派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和完成国家征购、派购任务后的第一、二类物资上市,放开上市品种和购销范围,集贸市场出现生机。1964年,全县农贸市场的上市品种达120种,虽然有些物资价格一度偏高,但对促进生产发展,克服三年国民经济困难,起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限制集市贸易,禁止粮、油、棉、烤烟、辣椒、生姜等农副产品上市,统一墟期,减少场次。1969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下文,关闭全县集贸市场。但是,各地农民仍自发进行集市交易。1972年起,先后在酿溪、雀塘、筱溪、望城坡、陈家坊、新田铺、三溪桥、迎光、扶锡等地建立物资检查站,禁止未完成统、派购和合同订购任务的农副产品通行、上市。1974年,在集镇及物资集中产区,建立贫下中农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监督管理上市商品。1975年11月,县委根据上级“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宣布取消全县的集市贸易。1978年,县革委指定开放巨口铺、陈家坊等4处市场,酿溪、栗坪等集市随即自行恢复。1979年后,逐步放开市场价格,物资价格由买卖双方面议。1982年,允许日用工业品上市,经营棉布、百货的工商户剧增。1985年,除化肥、农药、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外,其余均允许上市,上市商品由“文革”时期的70余种增加到3000多种,许多国营、集体、工商单位亦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及时加强对市场的管理。1987年,查获无证经营,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等违章违法经营者396起,均按情况分别给予没收、罚款、销毁、烧毁处理。1989年,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对集贸市场进行整顿,共查处违章违法案件1700起,罚款2500元;对文化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获非法出版图书537册,图片344张,录音磁带894盒,捣毁复制、传播淫秽录像窝点7处,对1家印刷黄色书刊和3家不按出版规定出版的印刷厂给予了处罚。通过清理整顿,市场活跃,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到遏止,文明经商初步形成。孙家桥厚里市场荣获省级文明集市称号。
  第三节 工商登记与监督
  一、登记
  (一)国营、集体工商业登记。
  20世纪30年代,龙山有开采锑矿的公司60家,国民政府对佩记、大丰等7家进行登记,发给采矿执照。
  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十字路煤矿在新化县领取营业许可证。1961年,新邵县人民委员会对11个合作商店、1个合作小组进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工商企业审查领导小组对全县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全面登记。1966年,工商企业停止登记。1972年、197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在寺门前、酿溪、陈家坊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试点。1974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集体企业限期办理登记,凭照经营,至1979年,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有881户进行了登记发证,其中社办企业839户。1980年对全县244家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1年对全县248家商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2年对全县国营、集体工商企业465户,分支机构995个,换发全国统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1988年7月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2238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98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3家,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69家,乡镇企业205家,联营企业31家;发给《营业执照》1381户,工商企业总人数41212人,注册资金22104万元。
  (二)个体、私营工商业登记
  1952年,全县有个体商业1059户,手工业者5914人。1953年,开始给1115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颁发营业证。1954年2月,换发行商证及流动小贩证。5月,县政府决定停发个体经商证照,着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对少数不便于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和饮食、服务业者陆续颁发营业许可证,至1962年,全县有134户领取了营业许可证。1963年,县供销合作社对私营商业进行登记,有265人取得营业执照。1965年有4540人向县手工业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了手工业营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批判,登记管理中断。1977年,全县仅存个体工商户20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肯定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扶植、引导、管理等办法,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恢复和发展。1983年登记发照1989户,从业人员2003人。1984年,县政府进一步放宽发展城乡个体经济的政策。1985年持照个体工商户5885个,从业人员6441人。1988年12月至1989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对1988年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7640户,逐户上门核查,对2218户自动歇业者缴销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1989年底,全县有照个体工商业5597户,从业人员6824人,拥有资金1299.11万元。其中工业(含手工业)526户,建筑业6户,交通运输业526户,商业3555户,饮食业249户,服务业297户,修理业330户,其他108户。是年,全县私营企业7户(80人),注册资金73.84万元,生产、营业额142.76万元。
  二、监督
  民国时期,商业由县商会,各同业公会及各乡、镇长执行监督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始,新邵县人民政府对私营商业逐步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个体手工业采取加工、订货、定购、包销等办法,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1956年始,为维护国营经济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维护计划经济,限制和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取缔“地下”厂店。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后,根据各个行业的性质,实行归口管理。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断。1977年8月至1978年2月,中共新邵县委组织2390人的工作队,对全县820户集体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查出贪污金额54.57万元,追回赃款30.8万元。1979年后,立足于开放、搞活,发展商品经济,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1983年,采用“五查五看”(查营业执照,看是否亮证经营;查经营范围,看是否跨行跨业;查经营地址,看是否符合执照规定;查经营作风,看是否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坑害顾客;查税收缴纳情况,看有无抗、漏、拖欠税款)的方法,共检查464家企业,查处无照经营110家,占受检数23.7%;不合格衡器166杆(台),为受检数的22.7%;吊销营业执照1户。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作风检查,开展“文明经营户”和先进个体劳动者评选活动,评出“文明经营户”307户,先进个人30人。对经营伪劣商品的78户进行了处理,销毁霉变食品648公斤,香烟70条,酒、汽水、果露660瓶。对30户拖欠拒交管理费的,补收管理费12898元,罚款1425元。对218户无照经营者,经审核有21户不合规定被取缔,其余197户补办营业执照。1985年5月至1986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对全县各类公司(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保留48家,注销不合格的64家(含变更名称17家)。建立了936户企业档案,实现了登记、档案、卡片三配套。1988年9月,全县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大检查,共检查1953个企业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占全县企业总数的91%。其中经营作风好的1777个,占90%;有违章违法行为的57个,占2.9%。对挂集体牌子的个体企业,改发个体营业执照。11月,成立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1987年1月后,县局以上党政机关开办的3家公司、9家企业进行清理,将36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40.6万元股金退出。1989年,再次对全县79家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撤并18家,保留61家。查处违法案件9起,罚没10.8304万元。同时,对全县173家各类商业批发网点进行整顿,撤销107家,保留66家。对张家冲、酿溪大塘公路一带,非法从事饮食、住宿行业的个体户,分别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鉴证
  民国时期,县境民间经济往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契据、借据、租约、合约、协议等形式写成文据,双方及中间证人签字生效。
  解放后,逐步实行经济合同制。50~70年代,供销、肉食、木材、外贸等单位与农民、农业社,人民公社的大队、生产队订立的购销合同,商业部门与工业企业订立的产销合同,均由区公所、乡政府、公社监督履行。1979年,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区(镇)工商所配备兼管干部。是年,鉴证农商合同921份,金额1279.7万元。1981年,全县鉴证农商、工商、商商合同194份,履约193份,废除1份。1982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全县鉴证合同536份,金额952.1万元。1983年,合同扩大到科技协作、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等领域,鉴证各类经济合同6320份,金额4271.71万元。1984年2月,县工商局、供销合作社推行农商购销合同制。是年,全县签证合同12320份,金额5866万元。1985年始,每年对签证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率为90%。1987年,在全县工商企业内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评审,新邵印刷厂等17个单位,被县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89年,签证合同229份,金额1809.69万元。评审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51家。
  二、仲裁
  民国时期,双方或多方订立的契据、借据、租约、合约、协议等在执行中发生争执时,先约请双方保、甲长及绅士调解,调解不成,报请区、乡公所裁决,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缠讼数年不休,甚至倾家荡产的案例时有发生。
  新中国建立后,合同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法院裁决。1979年,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1984年10月,成立“新邵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1988年止,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65件,争议金额480.42万元,审结61件(其中调解56件,仲裁5件),确认无效3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80万元。1989年,仲裁委员会下乡巡回办案,受理各类合同纠纷854件(其中1960年至1980年遗留贷款纠纷736件),争议金额87.9万元,审结848件,其中调解846件,确认无效2件。严塘工商所获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先进单位称号。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
  1965年新邵始有“东方红”、“和平”、“解放”、“跃进”、“民主”、“红京”、“胜利”、“革新”、“人民”、“北尾”等商标,至1978年底,全县有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12个。1979年1月,县工商局对全县商标进行清理,注销商标10个。1986年清理全县注册商标,注销19个,核准保留32个。1987年9月,对全县9个酒类生产厂家,62个批发单位和419个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58个品种的商标,进行了全面清理,仅新邵县酒厂和食用菌研究所金菇汽酒厂的产品有注册商标。1988年5月全县有14个企业单位,24个注册商标,刊入《湖南注册商标名录》。1989年底,共有注册商标44个,未注册的临时商标标识15个。为维护商标专用权,1983~198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违反商标管理案27件,收缴自制商标印模8块,商标标识46万份,罚没金额53784.7元。
  二、广告
  1982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县塑料厂、农机厂、皮鞋厂等单位,在邵阳市广告装潢公司主办的《广告报》上首次刊登商业广告。1984年,湖南省新邵印刷机械厂,在湖南电视台播放该厂生产省优质产品27202A对开刀式折页机和JE102全张二回转平台印刷机的广告。1986年,县工商局在酿溪镇设置户外广告栏7处。1986~1989年,全县有34个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先后在电视、广播、报刊上播放、刊登产品广告,印发广告5000份,制作双面招牌一块,护栏广告6处,路牌广告三块。1989年县工商局正式开办“广告装潢服务部”,承制广告牌20余块,门牌412块,全县查处违章广告案3处,销毁失真广告1000张。
  第六节 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币刚进入流通领域,民间仍通用银元,一些商人乘机套购倒卖。1950年3月新化县人民政府开展打击贩卖银元活动。同年11月,邵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打击套购囤积粮油、牛皮等物资的违法经营活动。1952年后,违法经营活动由司法部门查处,主要打击倒卖粮食。60年代中期改由商业部门兼管,主要查处利用两个市场(国营市场、自由市场),两种价格(牌价与议价)倒卖粮食、棉花等统购派购物资及计划供应物资案件。1964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239件。1968年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主管,至1976年,全县共查处“地下包工”案109件;贩卖木材案79件,征、没收木材1194.76立方米,楠竹16936根,木器12459件,棺木15付;倒卖票证案46件,没收粮票27868.5公斤,布票7071.9米,煤炭票8550公斤。1979年,对709起属违章行为作为投机倒把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退赔2500元、木材2立方米、粮票348公斤,布票79.86米。1980~1986年,重点查处倒卖主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大要案,全县查处倒卖钢材、汽车、拖拉机、木材、化肥、柴油、手表、银元、白银等案317起,罚没金额19.92万元。罪犯王君成伙同他人,于1983年盗窃湖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处理钢材4.064吨,套购新邵县物资局等四个单位钢材70.51吨,牟取暴利16455.9元,被依法处死。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全县结案37件,罚没金额11.03万元,并重点查处了新邵县农资公司销售84.427吨劣质钾胺磷一案,没收非法收入80000元。1988年,县工商局设立“经济检查股”,查处各类投机案件60起(其中大要案19起),共罚没金额(含物资变价款)23.4万元,首次查处黄金走私案2起,没收赃款17700元,黄金7克。1989年,全县查处倒卖木材、卷烟、纯碱、烧碱、计划内玻璃、农药、钾肥、复合肥、进口小汽车、冒牌自行车,冒牌洗衣粉等案件60起(其中大案23起),没收入库18.32万元。邵东县驻马桥乡日新村陈远桥等人生产冒牌“大洋”洗衣粉来新邵销售,依法予以逮捕,没收其非法所得14009.7元,罚款10300元。
  第四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物价演变
  民国初期,县境物价变幅不大。抗日战争时期,商品短缺,物价不断上涨。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滥发货币,导致物价猛涨,100元法币在民国26年(1937)可买2头大水牛,27年(1938)能买一头役牛和一头小牛,28年(1939)可买一头大黄牛,29年(1940)可买一头小黄牛,30年(1941)可买一头大猪,31年(1942)可买一腿猪肉,32年(1943)可买一只母鸡,33年(1944)可买一只鸡仔,34年(1945)可买2个鸡蛋,35年(1946)可买半个鸡蛋。民国38年(1949)比民国26年(1937)物价(按金元券计算)上涨12220万倍。物价一日数涨,民不聊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克服了民国时期恶性通货膨胀的痼疾。1949年10月到1952年,社会生产和分配,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比较灵活(有国家牌价,合作社对社员优待价和市场自由价等),但国家计划价格的指导作用日益增强。1953年上半年,日用生活品价格比1952年底降10~20%,农副产品购销差率,提高3~8%,城乡市场活跃。
  1953年起,配合社会主义改造,有计划地提高生猪、山羊、蛋品、油料、生姜、百合、土纸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猪、羊、牛肉、食油、食盐、棉布、烟酒、西药等生活消费品价格作有升有降的调整。1953年11月,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取消粮食购销环节上的季节差价和城乡差价。1954年9月,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取消棉布的社员优待价。1955年1月份起,分批撤销农村供销社对社员的优待价,调整零批差价,规定对私商经销,代销的手续费率,合理安排农村批发业务的城乡差价。1957年8月,取消自由市场的生姜、百合、黄花、辣椒成交价格的伸缩幅度,一律执行规定牌价。1957年底,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2年上升23.99%,其中经济作物类上升12.69%,猪、鱼、蛋、禽类上升28.28%。主要工农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和统购统销,主要生活、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定价供应,逐步形成了计划价格体系。
  1958~1961年,粮食、油脂、油料的收购价和统购统销价提高25.6~46.7%,农用轻柴油实行优待价,每吨优待50元。由于“大跃进”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和经济作物大幅度减产,供需失去平衡。1960年,集市价格大幅度上涨,大米每公斤价6元,猪肉每公斤24元,鸡蛋每公斤16元,14种主要商品市价比国家牌价高11.67倍。1961年,为平衡供需,在保证平价计划供应的同时,对糖果、糕点、名酒、食糖、钟表、自行车和部分针织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价格一般高于平价的三倍左右。1962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同时注意发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主导作用,积极组织供应,引导市场价格向计划价格靠拢,调高14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62年底比1960年市场贸易价格平均下降69.2%。1963年8月,中央为妥善处理粮价购销倒挂问题,决定调整农村粮食和行业用粮销价,销价与购价持平。1964年除粮、油、猪外,其它农副产品一律停止议购议销,实行平价收购,适当奖售。1965年3月,城镇粮食的供应也实行购销同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粮价补贴1.5元。1966年4月,农业排灌及拖拉机用轻柴油从每吨优待50元提到90元。12月,西药实行全国一价。农副产品除粮、油、猪保留议价购销外,其他一律停止议价购销业务,执行计划价格。
  1967~1979年,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只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药品价格进行调整,主要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凭票定量供应。1967年元月,降低化肥农药零售价,降价幅度化肥为10~15%,省管农药为10~22%,非统一价的农药为2.5~3%,县供销社退还农民多收价款35万余元。1969年8月,药品零售价格降低30%。1971年,中央管价的硫酸铵,尿素等化肥出厂价降低12.4%,销售价降低9.7%,1605、敌百虫等农药出厂价降低9.6%,销售价降低15%。省管化肥售价降低6.5%,农药出厂价降低12%,销售价降低15.7%。同时,油脂、油料提价20~30%,超交再加价30%。1972年7月,农、渔业用轻柴油优待金额由每吨90元调为130元。1974年农机产品实行全省一价,销价平均降低15%。1975年11月,楠竹销售价格提高10.9%,木材销售价格提高13%,除国家有计划地调整一部分产(商)品价格外,属县管价的手工铁、木、竹制品,砖、瓦等建材产品等也作了价格调整。1978年7月,提高桐油、菜油、猪油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分别为16.67%、20%、21.9%。11月提高60余种山货、土特产品的购销价格。
  1979年起,改革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采取调、放结合,提高农产品收购价和工业原料、燃料价格,逐步调整多种差价、比价,缩小计划价格范围,下放定价权限。是年3月,粮、油、棉、猪、鱼、禽、蛋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20~30%,超购粮、油再加价50%。11月,对猪、牛、羊肉、家禽、蛋品、水产、蔬菜、牛奶等8种副食品及有关制品的零售价格相应调整。无骨鲜猪肉由每公斤1.60元调为2.08元。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价格补贴5元。1980年提高煤炭、钢、铁、水泥等厂销价格。1981年9月,提高烟、酒销售价格,同时降低涤棉布价格,涤棉卡其降低19.89%,涤棉平布中的深色布降10.01%,中色降8.58%,浅色降5.36%。1983年全面调整各类纺织品品种之间的比价,纯棉布每米平均提价0.3元,化纤布每米平均降价1.2元。对纯棉织物实行免票供应,国产手表、闹钟、布胶鞋、彩色电视机、照相胶卷、电风扇等轻工业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价幅度为8~17%,同时提高铁路、公路和水运客货运价,提高电报、电话资费和部分非商品价格。1985年,改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为合同定购,相继调整棉花、粮食、油料等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棉花、粮食由超购增价改按“倒六四”、“倒三七”比例作价。同年元月,放开生猪价格,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价,7月份,猪肉每公斤指导销价为1.7元,比放开前上升40%多。同时发给职工及居民每人每年14.4元的肉食价格补贴。从8月1日起,供应农村的定销粮、油实行按比例价购销同价。这一改革为全县农民增加收入45.53万元。9月,放开省产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等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6年9月,放开自行车、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7种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1987年和1988年,进一步放开商品价格,除粮食、棉花、食用油脂等3种农产品和26种工业品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行定价。市场调价商品比重迅速增大,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但社会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膨胀,宏观调控不力,某些生产企业、物资流通部门与个人,趁价格体制与政策不完善之机,乱加乱涨,倒买倒卖,哄抬物价,加上部分单位和个人恐怕货币贬值,抢购物资,抢购生产资料,物价大幅度上涨。猪肉从每公斤1.96元上涨到7.00元,木材(中等杉木)由每立方米120元涨到650元,国产18寸彩色电视机由1400元涨到2700元,马头牌肥皂由每条0.47元涨到0.69元,议价尿素由每100公斤70元涨到140元,碳铵(二级品)由每100公斤19元涨到36.8元,地膜每吨出厂价由3600元涨到5800元。50%钾铵磷每吨出厂价由5200元涨到9520元,40%乐果每吨出厂价由4600元涨到9200元。1989年,贯彻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紧缩银根,压缩投资,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强化价格管理,回收部分管价权限,对重要商品实行限价,有效地控制了物价上涨,商品价格开始回落,市场趋于稳定。元月,县物价委员会对食盐、食糖、肥皂、学生作业本等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农村零售价食盐每公斤不得高于0.41元,白糖每公斤不得高于2.14元,36开20页作业本每本不得高于0.12元。同时,控制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综合差率,黑金属7%,有色金属5%,烧碱、纯碱7%,一类化工产品7.5%,二类6.5%,三类5.5%,四类3.5%,机电产品7.5%,建材产品7.5%。至1989年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比1988年回落12%。主要工业品回落5.5%。
  第二节 物价监督
  民国时期,境内无物价管理机构,价格随市场供求情况波动,一些商人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坑害百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对商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2年,由县工商科、县财贸委员会(办)统管全县物价工作。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员,审定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场物价,纠正错价,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行为。1955年3月1日起,商店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10月县财委物价办公室对半边街区供销社门市部和陈家坊区司门前分销店进行物价检查,发现有4种布价格偏高,9种百货价格错乱,11种南货价格偏低,及时予以纠正。1958年,在“大跃进”中,财贸管理体制下放,物价出现混乱现象。1959年元月成立分级市场管理委员会,8月开展商品价格检查,对商品全面审价。1960年,各商业单位建立商品台帐价格卡,实行商品订价核算。1961年,物价管理权力下放,放松了对手工业产品价格的管理。1962年,有41种手工业产品价格比1957年平均上升224%。1964年县物价办公室组织供销社、手管局等单位对手工业产品检查审价,将价格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物价问题越积越多。1975年3月,县计委对80个生产资料零售单位的供应价格进行检查,查出错价商品832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物价管理工作的重点由核定价格,逐步转到价格指导、监督检查上来。1984年成立县物价检查所,并在县城建立了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使物价检查、监督逐步经常化、制度化,至1986年,共查处违纪案件102件,计非法收入73.07万元,退还用户15.71万元,其余上缴县财政。1987年检查太芝庙、小南、龙口溪、车峙4个乡林业站,发现4站1985~1987年,将村民和集体经批准砍伐的自用材,按流通出售木材征收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区建设费,多收费65114元。1989年,审查21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37个收费项目693个收费标准,其中擅自制订的收费项目有6个,有18个收费标准被提高,多收费13.37万元。检查35个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425种价格,其中16种被提高,违纪金额11.28万元。查处了县农产品公司虚报民用棉,套取国家财政补贴10572元,提级提价销售民用棉,牟取非法所得3404.7元。1987~1989年,共查处违纪案件202件,查处违纪金额86.18万元,退还用户13.25万元,余均没收。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演变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度量衡制,标准不一。度器有老尺、市尺、裁缝尺、鲁班尺、织布尺等,长度各不相同。市尺称“标准尺”,实际只有30厘米,相当市制的9寸。织布尺1尺为43.3厘米,相当市制的1尺3寸。最长的要算老尺,1尺为50厘米,相当市制1尺5寸。衡器有四面秤、三绳秤、钩秤、盘秤等,重量单位也不一样,一般16两(500克)为1斤,也有1斤合16两3钱,18两、24两多种。量器多用石、斛、斗、升、筒、碗。每2碗合一筒,2筒合1升,10升合1斗,2.5斗合1斛,4斛合1石。斗又有老斗、市斗之分,1老斗相当1.19市斗。如此种种,给计算、交换带来不便。地主、奸商常以大斗、大秤进,小斗、小秤出,残酷剥削农民。民国17年(1928)7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改用公制,但未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粮食量器(斛、斗、升)改用衡器(秤),沿用市尺、市秤。1966年10月,改16两制市秤为10两制市秤。1977年底,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钱为克。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后,县即组织实施,把长度、重量、温度、压力、能量、功率等诸方面的计量单位,统一改为与国际单位保持一致的法定计量单位。从1986年起,所有公文、统计报表、出版物、技术文件、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新闻广播、资料、票证、图纸以及说明书,新制的计量器具及包装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989年,液体量提改用容量计量单位。是年11月经邵阳市检查验收,新邵县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达标。
  第二节 检定与监督
  境内民间历用石锁、铜钱为检测标准,校定木杆秤。民国时期,大同镇一家制秤店,从长沙、湘潭购进铜、铁砝码检校。50年代初,县粮食部门率先用标准砝码检定衡器。1965年邵阳专区计量所对新邵机械厂进行了量具、压力周期检定,开始把计量工作与企业产品质量相联系。1966年,县计量部门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者,进行技术资格考核,颁发合格证,禁止无■■业有8人获修理杆秤合格证书。1977年,对计量器具实行出厂检验制度,■生■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通过国家检定,获合格证书或打上合格印签方准出厂。涟源县计量管理所负责我县计量器具出厂检定,并进行一年一次的秤工砝码检定。1980年8月1日起,制造木杆秤一律使用定量砣。1982年,县标准计量所成立,开始建立标准器,并规定计量器具经计量部门检定,鉴印或签发合格证方可使用。在市场、商店设公平秤、公平尺,让群众监督。1985年,各计量器具生产厂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对产品实行出厂检定。9月,县卫生局邀请邵阳市计量检测所对全县医用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定。是年,县属企业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达95%。1986年,全县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检查评比,年底,城乡共有16个单位验收合格,获“物价、计量信得过”的红匾,1986年县计量所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4台,六级天平、三等砝码1套,竹木检定器1台,标准量提1套,标准二等砝码一盒,四等砝码4吨;有五名三级计量评审员,三名计量监督员。1986年,新邵县卷烟厂、冶炼厂、严塘汽车修配厂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冶炼厂还获得能源计量验收合格证。1984~1986年,全县组织了218次计量检定,销毁校正不合格衡器1959把。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后,开始对计量器具实行申报登记和强制检定,对工业企业产品出厂和商业的销售计量实行监督,对计量定级进行验收,凡没有使用统一标志“CMC”计量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和销售。1989年9月新邵县标准计量局对个体制造、修理秤工实行标志代号。并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55项111种工作的计量器具进行30余次强制检定,销毁不合格衡器1300余件,打比子200余件,没收市制计量器具150余件,并确定每月4~6日为执法日,7月为执法月,使检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至1989年,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均按规定实行了全面检定。县标准计量局可进行秤、尺、量提、压力表,万分之一精度等级的天平、砝码检定,具备了较完备的检定量值体系。有4人获得检定员证。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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