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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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203-2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初年至民国35~38年新邵县民国时期兵役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民国时期 兵役

内容

民国初年采用募兵制,由军队自行招募。邵阳北乡寺门前(即寺门前乡)曾设招兵站,利用本地活动分子劝募介绍,每招1个兵,劝募者得银洋2元。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男子年满18岁至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军事训练,战时以国民政府命令征集之。当时,邵阳县成立国民兵团,县长任团长。每个乡、保队副负责国民兵训练。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凡年满20至25岁的男子,经检查合格,入营服现役,为期3年。
  民国25年(1936)3月1日,国民政府下令:“自本日起实施《兵役法》”。民国26年(1937)成立宝永师管区,下辖邵阳等4个团管区,负责接收新兵。邵阳、新化县始用“抽签法”征兵,由省按人口比例将征兵数额分配到县,再分到乡、保。规定以户为单位,二丁抽一、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和残废免役,曾判7年以上徒刑者禁服兵役,家庭生活赖以维持的长子以及抚子、教师、高中以上未毕业学生、国防工业专门技术员工、患病经证明不能担负作战任务者,缓役或缓召。由于政治腐败,多数主持征兵的官员贪赃枉法,弊端百出。一些有权有势者可用亲情或金钱取得军政单位证明得以缓役。民国27年(1938)实行国民兵总抽签,以保为单位抽签,壮丁分甲乙两级,甲级年满18~35周岁,中签者入伍当兵;乙级36~45周岁,中签者作为运输民夫。民国28年(1939)6月至29年(1940)3月,要求每甲一兵。新邵境内定兵任务4700多名,实际应征数小于此数。当时士兵生活待遇低,入伍初除操练外都关在屋里,外面站岗放哨,视若囚犯。民众惧怕当兵,买兵顶替。每买1兵需稻谷20多担。富裕者一家独买,可图数年安宁;稍贫者联合买兵,则年年要负担买兵费用,有因之倾家荡产者。无力买的户便自己去当兵。一甲一兵中邵阳县仁义乡150多名应征兵额,有110多名是买人顶替,个别无业者竟以卖兵为业。第十保一李姓村民在民国27~30年(1938~1941)中一年卖兵一次。一些政府官员常假征兵之名,行抓兵之实,从中渔利。
  民国30年(1941),实行月月征兵。32年(1943),邵阳全县入伍壮丁共1388人,今新邵境内约占30%,绝大多数是买或抓的。三民乡第一保(今属严塘乡)3800多人口,从民国31~33年(1942~1944),征兵任务90名,买兵17个,其余的由在外亲友出具证明抵兵或拖欠。民国34年(1945)9月,国民政府下令停止征兵。翌年9月恢复。军队可从地方募兵,抵征兵任务。民国36年(1947),国民党青年军二〇六师师长萧竹轩,回家乡水利塘(今属土桥乡),招募士兵140余人。其时,地方进步力量抗拒征兵。仁义乡乡长李复初,请示邵阳县长徐君虎如何征兵,徐说,现在征去的兵连枪都不会放,是去送死,我们就成了催死的阎王。从此,乡公所持消极态度抵制征兵,从民国35~38年(1946~1949),全乡征兵任务500余名,仅完成100余名。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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