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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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4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章概括了新邵县人事离休、退休、退职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人事劳动

内容

第一节 离休
  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规定》。凡1949年10月1H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37年以前、1937年7月~1942年、1942~1945年9月2日三个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每年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医疗、住房、用车等各项生活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1985年对以前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7元,企业单位每人每月发12~15元。1986年6月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每月5日县团级以上离休干部集中到中心阅读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文件,每月15日集中进行政治学习,每月20日安排球、棋等文体活动;每年国庆节召开一次离休干部座谈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全县的政治、经济情况,听取离休老同志的意见。1989年10月1日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0元。1989年底,全县享受离休待遇的116人。老干部离休后,绝大多数仍积极参与社会的各项政治、经济活动,继续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争作贡献,原酿溪大米厂党支部书记张学成离休后,从1987年起担任县关心下一代协会副主席,组织青、少年学雷锋,树新风,帮助失足青年改正错误,成绩突出,1989年被评为湖南关心下一代的先进会员。
  第二节 退休
  从1954年起,对国营企业男职工年满60岁,全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女职工年满50岁,全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10年;从事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的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本企业工龄10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其工龄长短由本单位发给原工资50~70%的退休养老费,直至死亡为止。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本人工资70%发给退休费。县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从1973年起,亦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处理。1979年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者,到年龄即可退休。新中国建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分别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1982年12月,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标准进行调整。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增发本人标准工资的15%,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10%,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增发10%,工龄满25年的增发5%。同时,对授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退休费增发5~15%;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退休费增发5%,但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1985年5月,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1985年5月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7元,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2~15元。1986年始,全民合同制工实行缴纳养老金和富余劳力职工待业保险金制度。1987年6月起,对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每月退休费不到30元的提高到30元。是年12月,全民企业普遍实行社会退休费统筹,按月工资总额的18%,由单位缴纳。1989年10月1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1989年规定,因工致残和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月退休费不满60元的按60元发给;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月退休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给。至1989年底,全县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1031人,工人2760人。全县2372名合同制工人全部投保,上缴养老金112.77万元。64个全民企业单位实行待业保险,上缴待业保险金37.65万元。57个全民企业,上缴退休统筹金717.5万元,支出退休费615.5万元。
  第三节 退职
  1954年,新邵县首次为26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按其职别和工龄发给一次性补助费。1956年5月,退职条件放宽,不受工龄限制,自愿退职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者,均可退职,退职金仍一次性发给。1962年2月,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职工退职,改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1965年退职救济费改为按工资40%发给。1958~1965年,共办理职工退职手续145人。1978年6月,改为退职生活费,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但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3年、1986年、1989年一再进行调整。1989年,退职人员生活低于40元的按40元计发。1978~1989年共办理职工退职手续9名。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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