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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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3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保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192-1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人事劳动保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疾病、伤残、死亡等。
关键词: 新邵县 人事劳动 劳动保险

内容

一、疾病
  民国时期,职工患病,医药费全部自负。身无积蓄者,或高利求借,愈后加倍偿还,或卧床待死。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患病,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因病停止工作,按工龄长短,发给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资。1953年,因病连续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不满2年、4年、6年及满8年以上4个档次,分别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70%、80%和100%。因病连续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上者,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是按工龄不满1年、3年及满3年以上3个档次,分别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50%、60%。1989年,新邵县暂行规定:职工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不满5年、10年、15年、20年及满20年以上5个档次,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0%、80%、90%、100%。职工年病休累计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不满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及满30年以上6个档次,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55%、60%、65%、70%、75%、80%的救济费。新中国建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伤残
  民国36年(1947)龙山福禄公司,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药费由矿主负责,致残后,不能再劳动者,通过协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新中国建立后,从1952年起,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负担,工资照发。负伤治疗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由本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其残废前本人工资10~30%的残废补助费。残废补助费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致残前的工资。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者,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怃恤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抚恤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付至死亡时止;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抚恤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止。1978年后改为退休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并每月领取护理费35~36元。从1980年起,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5月,增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鼻流每人每天补1.5元,其余每人每天补助0.8元。1986年,企业三级工伤残护理费每月提高为51元。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与疾病保险待遇相同。
  三、死亡
  企业职工 1952年始,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由所在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数发3个月的丧葬费,对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死者生前工资25~50%的标准发给怃恤费,至供养者失去受养条件止。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按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多少,付给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一次性亲属抚恤费。职工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享受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1958年4月,对退休养老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调整为50~100元。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怃恤费,按其供养人数多少,改发给原死者6~9个月退休费。1987年10月1日起,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死者生前14~22个月工资的抚恤补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952年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不分职别,每人发240元。1980年始,因工死亡发4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300元。一次性抚恤金按不同职务,因工的发470~700元,病故的发300~600元。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工龄长短,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20元,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2~22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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