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保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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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3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保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3
页码: 191-19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新邵县人事劳保福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费等。
关键词: 新邵县 人事劳动 劳保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境内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设施差。矿工全是用手工打炮眼,黑硝爆破,竹筒抽水,煤油或桐油灯照明,安全事故多。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1957年,新邵县人民委员会要求单位、厂矿,搞好“工业卫生”,对生产中防止高温、辐射,减少粉尘、噪声以及采光、照明、通风、给水、排水都做了具体规定。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关工种配给猪肉、白糖、食油等保健食品。全县事故极少。
  1958年,在贯彻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精神中,片面强调鼓干劲,加班加点,搞“土法上马”,许多正常劳动保护制度被废,事故增多。1959年发生事故78次,其中死亡21人,重伤18人。
  1961年始,在企业调整、整顿过程中,把安全生产提到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恢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事故减少。1962年为21次,死亡10人。1963年,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等20个行业,陆续按照各自的工种,分别享受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
  1974年6~7月,由工交、计委、卫生防疫等部门,组成防尘防毒调查监测组,检查测定37个有粉尘的工作面(坑道),个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超标幅度为0.3~599倍;检查测定11个有毒有害气体作业面,7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978年8月,新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45个从事有毒作业场所,检查后,增强防毒措施的24个;检查123个从事粉尘作业场所,检查后,增强防尘措施的21个。
  1978~1989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电工、爆破工、锅炉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工人训练班87期,参加学习的3720人次,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同时,对全县93台锅炉,248台压力容器,2020个各种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防尘防毒工作也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工业企业发展快,高空、井下、机械作业职工人数增多,交通运输线路长,车流量大,12年累计发生伤亡事故1476次,死亡429人,重伤293人,经济损失129.67万元。
  第二节 劳动保险
  一、疾病
  民国时期,职工患病,医药费全部自负。身无积蓄者,或高利求借,愈后加倍偿还,或卧床待死。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患病,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因病停止工作,按工龄长短,发给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资。1953年,因病连续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不满2年、4年、6年及满8年以上4个档次,分别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70%、80%和100%。因病连续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上者,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是按工龄不满1年、3年及满3年以上3个档次,分别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50%、60%。1989年,新邵县暂行规定:职工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不满5年、10年、15年、20年及满20年以上5个档次,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0%、80%、90%、100%。职工年病休累计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不满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及满30年以上6个档次,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55%、60%、65%、70%、75%、80%的救济费。新中国建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伤残
  民国36年(1947)龙山福禄公司,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药费由矿主负责,致残后,不能再劳动者,通过协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新中国建立后,从1952年起,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负担,工资照发。负伤治疗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由本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其残废前本人工资10~30%的残废补助费。残废补助费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致残前的工资。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者,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怃恤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抚恤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付至死亡时止;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抚恤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止。1978年后改为退休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并每月领取护理费35~36元。从1980年起,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5月,增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鼻流每人每天补1.5元,其余每人每天补助0.8元。1986年,企业三级工伤残护理费每月提高为51元。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与疾病保险待遇相同。
  三、死亡
  企业职工 1952年始,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由所在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数发3个月的丧葬费,对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死者生前工资25~50%的标准发给怃恤费,至供养者失去受养条件止。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按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多少,付给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一次性亲属抚恤费。职工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享受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1958年4月,对退休养老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调整为50~100元。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怃恤费,按其供养人数多少,改发给原死者6~9个月退休费。1987年10月1日起,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死者生前14~22个月工资的抚恤补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52年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不分职别,每人发240元。1980年始,因工死亡发4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300元。一次性抚恤金按不同职务,因工的发470~700元,病故的发300~600元。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工龄长短,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20元,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2~22元。
  第三节 福利费
  行政、事业单位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供给制人员的福利费,包括老年优待金、过节费、家属补助费、家属医药费、家属招待费等项。始则分项规定每人每月工资分标准,后则将以上几项合并,统称工作人员福利。1952~1955年,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5年福利费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提取,县机关单位提取3%,乡、镇提取1%。1957年2月,改按单位人数提取,每人每月1.27元。1981年每人每月1.5元。福利费由单位集中掌握,主要补助家庭人口多,直属亲属死亡或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经济困难的职工。补助金额按“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原则,年终通过民主评议,发放到人。80年代,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多子女不列入困难补助之列。除丧葬、天灾人祸造成困难者适当给予补贴外,下余经费平均分摊到个人。
  企业单位 1952年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福利基金。其中2.5%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贴,8.5%用于兴办企业托儿所、幼儿园、浴室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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