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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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工制度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85-18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工人用工制度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临时工、固定工、轮换工、合同制工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工人 用工制度

内容

一、临时工
  民国时期,临时工是私营工商企业和农村雇工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工人受雇于雇主,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由雇主决定。雇用时间短,雇主可以随时解雇职工。新中国建立后,部分私营工商业户仍雇用少量临时职工。全民、集体单位亦用临时工以弥补固定工之不足。1958年,大办工业,全县临时工1298人,占全民工总数的9.5%。1960年精简工人,临时工大都被辞退回农村。1962年,全民厂矿只保留临时工102名。尔后,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固定工指标控制较严,1965年,临时工增至855人。1972年,将670名常年在工厂、机关从事生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是年始,临时工分计划内、计划外两种。计划内临时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到期辞退,期满需继续使用者,续订合同。80年代,允许私营或合股经营的小厂矿、小商店雇工。198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计划内临时工2254名,计划外临时工738名,私营小厂矿、商店雇用临时工667人。
  二、固定工
  固定工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固定工拿固定工资,属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单位之间通过组织手续可进行调动,未犯严重错误,不能开除和随意辞退。
  全民固定工 1952年末,全县机关、厂矿、学校、卫生部门共有全民固定工1766人(其中教师1333人)。1953年后,国营厂矿、公私合营企业的大部分工人转为全民固定工,至1957年末,全县全民固定工3403人,占全民工总数81.5%。1958年,大办工业,全民固定工达12359人。1959年开始精简。1962年全民固定工减至3350人,占83%。70年代新办的工商企业主要使用全民固定工。1977年,全民固定工为6171人,占99%。80年代,改革用工制度,虽有新邵卷烟厂、中医院等集体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但劳动合同制工逐年增加,比重相对下降。1989年全民固定工11579人,占全民工总数的77.32%。
  三、轮换工
  1957年开始,新邵县从农村组织一批农民进矿山当轮换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仍在农村不变,在企业做工期间由企业发工资,定期返回农村再换一批人进企业。轮换工的做工期限和权利、义务,由企业、公社和劳动者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963年7月,将在企业的791名轮换工转为固定工。1972年,将1964~1972年招收的轮换工全部转为固定工。1989年全县有轮换工431人。
  四、合同制工
  1984年,国营703厂、新邵卷烟厂等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294名。工人录用时,经劳动部门鉴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应招者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亦有10年以上者,期满续订或终止。合同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生产任务、劳动纪律必须同本企业固定工一样承担和遵守。劳动报酬、劳动福利除享受工资总额16%的津贴,交纳养老保险金,亲属不享受劳动保险外,其他与固定工同。1986~1988年,除复员退伍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外,新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9年始,技工学校毕业生亦实行劳动合同制。是
  年,全县合同制工人2403人,其中1988~1989年将全民单位带集体工、计划外用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299人。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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