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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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工人
分类号: D630.3
页数: 4
页码: 183-186
摘要: 本章概括了新邵县工人劳动就业、用工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等。
关键词: 新邵县 人事劳动 工人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自谋职业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不管劳动就业问题。县境有锑矿、铁矿、煤矿、放排等工人1500~10000人。他们多数是无地或少地农民,为生活所逼,找上矿主(老板),经试用后,方议定工价从业。全县8000余名手工业工人和众多的长工、月工、挑脚卖力者(人力运输)亦属此类。新中国建立后,农民普遍获得生产资料,自谋职业者减少,仅作为副业形式存在。80年代,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自谋职业者又有所发展。1982~1989年,城镇青年自谋就业者有662名。
  二、介绍就业
  民国时期,境内学校教师大部分由地方乡绅举荐,一年一聘。小商号、小作坊的店员工人和部分手工业者,由中人介绍、担保,订立师徒契约,交纳押金而就业。学徒应尽义务期未满,中途离师,押金不退。新中国建立初期,新邵县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人,亦由基层单位或个人介绍就业。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介绍就业者极少。1988年始,县劳动局与广东等地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关系,为农村剩余劳力外出做工牵线搭桥,至1989年,共介绍输出劳务2588人。
  三、组织招收
  (一)全民所有制
  1950年,新邵境域各区公所对民国时期的800余名中、小学校教师,绝大部分留用。龙山福禄公司的37名矿工,由中南军政委员会有色金属管理局接收。1952年,新邵印刷厂、财宏塘铁矿、新邵县农具厂和各机关单位招工450人。1953~1957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学校毕业生735人,从农村招收2215人,安置复员军人125人。
  1958年,为适应“工业大跃进”的需要,从农村抽调9085人参加采煤、炼铁等工业生产;供销合作系统由集体转为全民;教师和其他勤杂工增加。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人总数为13657人。
  1959年,压缩工业劳力充实农业。1960~1962年,各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全面进行调整,精简人员,工人减为4035人。
  70年代兴办“五小”(小水泥、小化肥、小钢铁、小机械、小五金)工业企业,陆续从农村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1980年末,全县工人10279人。1985年,中央所属企业扩大再生产,全县工人增至14085人。
  1986年,国营企业招用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9年,全县工人14974人,其中合同制工人2403人。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
  1952年,新邵建绳索织染社和农场,分别招工30人、46人。1957年,建新邵皮鞋厂、酿溪服装厂、孙家桥凉席社,工人增至723人。1965年,城镇集体企业发展为22个,工人875人。尔后,集体企业持续发展,工人人数1969年为1505人,1972年为2125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全民所有制单位亦办集体企业,动员各方面力量,大量发展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1989年工人增至5960人。
  四、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50年代,新邵县城镇知识青年少,经招工、招干均获得安置。
  60年代,城镇知识青年增多,实行上山下乡安置。1964年11月5日,县人民委员会劳动科组织知青35人到岱山林场和龙山林场安家落户。以后形成制度,安置地点扩大到园艺场、农科所和人民公社的部分大队、生产队。下乡知青在接收单位参加生产、分配。1967年3月,成立中共新邵县委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1968年9月改为新邵县革命委员会四个面向(农村、边疆、工矿、基层)办公室,1973年11月再改为中共新邵县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知青下放和管理教育。县对下放知青,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回农村老家或集体场所落户的每人480元,到国营场所落户的每人400元,到生产队落户的每人250元。
  1969年始,在继续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同时,陆续在下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中招工。1964~1977年,全县累计下放知识青年1419名,先后招收进厂当工人的764人,考入大学、中专150人,因病返迁城镇的50人。1978年始,不再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对尚在乡的455名知青,由劳动部门与各单位共同负责,于1985年前全部收回城镇,安排适当工作。
  五、城镇待业人员安置
  新邵城镇人口(非农业人口)较少,1952年占总人口的2.3%,1979年占4.4%。50~70年代,城镇中(含分布在区、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农业人口)劳动年龄人口绝大部分在业,待业者极少。80年代,因城镇知识青年不再上山下乡,加上部分职工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待业人员增多。县委、县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置,绝大部分待业人员得到就业。1981~1989年,全县共有待业人员8004人,安排就业的757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招干和补充自然减员2119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办集体)安排2255人,个体劳动者662人,临时安排458人,其他原因减少待业人员2076人。1989年,实有待业人员434人。
  第二节 用工制度
  一、临时工
  民国时期,临时工是私营工商企业和农村雇工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工人受雇于雇主,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由雇主决定。雇用时间短,雇主可以随时解雇职工。新中国建立后,部分私营工商业户仍雇用少量临时职工。全民、集体单位亦用临时工以弥补固定工之不足。1958年,大办工业,全县临时工1298人,占全民工总数的9.5%。1960年精简工人,临时工大都被辞退回农村。1962年,全民厂矿只保留临时工102名。尔后,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固定工指标控制较严,1965年,临时工增至855人。1972年,将670名常年在工厂、机关从事生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是年始,临时工分计划内、计划外两种。计划内临时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到期辞退,期满需继续使用者,续订合同。80年代,允许私营或合股经营的小厂矿、小商店雇工。198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计划内临时工2254名,计划外临时工738名,私营小厂矿、商店雇用临时工667人。
  二、固定工
  固定工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固定工拿固定工资,属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单位之间通过组织手续可进行调动,未犯严重错误,不能开除和随意辞退。
  全民固定工 1952年末,全县机关、厂矿、学校、卫生部门共有全民固定工1766人(其中教师1333人)。1953年后,国营厂矿、公私合营企业的大部分工人转为全民固定工,至1957年末,全县全民固定工3403人,占全民工总数81.5%。1958年,大办工业,全民固定工达12359人。1959年开始精简。1962年全民固定工减至3350人,占83%。70年代新办的工商企业主要使用全民固定工。1977年,全民固定工为6171人,占99%。80年代,改革用工制度,虽有新邵卷烟厂、中医院等集体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但劳动合同制工逐年增加,比重相对下降。1989年全民固定工11579人,占全民工总数的77.32%。
  三、轮换工
  1957年开始,新邵县从农村组织一批农民进矿山当轮换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仍在农村不变,在企业做工期间由企业发工资,定期返回农村再换一批人进企业。轮换工的做工期限和权利、义务,由企业、公社和劳动者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963年7月,将在企业的791名轮换工转为固定工。1972年,将1964~1972年招收的轮换工全部转为固定工。1989年全县有轮换工431人。
  四、合同制工
  1984年,国营703厂、新邵卷烟厂等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294名。工人录用时,经劳动部门鉴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应招者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亦有10年以上者,期满续订或终止。合同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生产任务、劳动纪律必须同本企业固定工一样承担和遵守。劳动报酬、劳动福利除享受工资总额16%的津贴,交纳养老保险金,亲属不享受劳动保险外,其他与固定工同。1986~1988年,除复员退伍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外,新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9年始,技工学校毕业生亦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年,全县合同制工人2403人,其中1988~1989年将全民单位带集体工、计划外用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299人。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民国时期,物价暴涨,法币贬值,劳资纠纷不断发生。民国34年(1945)龙山锑矿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反对虐待,发起龙山农工第三次大暴动,罢工数日,邵阳县政府召集商会、劳资代表联席会议,答应了工人的部分要求,始得复工。
  新邵建县初期,劳动争议在解雇、工资、劳保、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时有发生,由县工商科、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调解。1956年,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劳动纠纷减少。偶尔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由县人民来信来访机构处理。80年代,随着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合同制工的出现,劳动争议增多。1987年,成立新邵县劳动仲裁委员会,74个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87~1989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鉴证了劳动合同2657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仲裁委员会本着独立办案,调解为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开庭审理仲裁结案3起,程序内调解结案1起,职工胜诉3起。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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