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人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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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321
颗粒名称: 第十篇 人事劳动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9
页码: 177-195
摘要: 本篇记述了新绍县人事劳动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部、工人、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离休、退休、退职等。
关键词: 新邵县 人事劳动

内容

清代科举制,凭一纸文章取仕,德、才难辨。有势门弟,能世袭祖职。有钱人家,可买官进入仕途。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地方官由军阀操纵。后来,国民党内部勾心斗角,任人唯亲唯派,多数劳动人民长期处于失业、半失业困境。
  新中国建立后,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路线,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干部由中共党组织考核、推荐,分级管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通过土地改革,获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同时政府积极发展工、商企业,广辟就业门路,城镇青年和部分农民加入工人队伍。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先后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20余次调整。又根据工作需要和保障职工生活不受某项物价调整的影响,设置各种奖金和十余项津贴、补贴。职工收入由1952年的每人供给690公斤大米和一些简朴的衣服、被子等日常生活用品,提高到1989年人平年工资1603.56元,各项劳保福利由1952年人平13.27元(72个工资分)提高到1989年的324元。
  第一章 干部
  清代称官吏,民国时期官吏与干部混称。新中国建立后统称干部。清道光年间(1821~1850),邵阳、新化均设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各1人。知县是一县的总管,县丞辅佐知县;典史掌缉捕、监狱;教谕管所属生员,训导佐之。另有书办、门子、皂隶、禁卒等杂职或吏役90余人。民国36年(1947),邵阳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主任、军法、机要)3人,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会计、统计、合作等科长(或主任)9人,其余尚有指导员、督学、各科科员,事务员等57人。每乡设乡长、乡队副、文书和文化、户籍、经济等干事5~7人。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1951年,新邵境域有区干部、粮库干部400余人。1952年新邵建县,增加县直属党政机关和部门干部,年末全县干部为646人(未含教师)。国民经济建设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干部增加较快。1956年撤区并乡,大批半脱产乡干部转为国家干部,新招部分合作化干部。1957年干部达1912人。1958~1970年,干部稳定在2000人左右。1971年,公办中、小学教师作干部统计,年末干部为3887人,其中教师1522人。尔后,干部人数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1989年为6982人,其中共产党员占41.4%,共青团员12%。
  第一节 干部来源
  清代,实行科举制,知县、典史、教谕、训导等官员,经省试或殿试后,由朝庭从举人、贡士中任命。其余人员由知县任用。民国时期,废科举,县长由省政府委派,科长、主任由县长提名报省有关部门加委,其他人员由县长聘任。“一朝天子一朝臣”,原县长卸任,其他官员大多随之离职。新任县长到任后的人事安排,除自带部分亲信外,其余则是从省政府有关官员介绍的,县国民党部、三青团部、县参议会等方面推荐的和具有专业才能的原职人员中权衡任用。新中国成立后,随军南下进驻新邵境域的干部有迟维景、郭广志等52人,邵阳地下党员龙仲、赵子经、李平、赵承轩4人,成为组建新政权的骨干。后又从资江公学,邵阳、新化两县地方干部学校陆续分来部分学员,加上留用民国时期邵阳县府职员(7人)和从社会上吸收的部分青年知识分子,组成新邵建县前的干部队伍。1952年建县后,干部来源主要是:
  录用 50年代录用干部,注意出身成份,但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1952~1959年共录用干部1544人,其中工农积极分子494人,青年知识分子430人、半脱产的乡干部443人,复员军人、机关勤杂人员,商店营业员177人。60年代,录用干部强调出身成份好,政治可靠,从营业员和试雇人员中提拔150名,从农村知识青年中录用60名,从厂矿工人、解放军新邵县中队、机关勤杂工中选调19名。1971~1978年,按照毛泽东主席提出的革命接班人条件,从农村基层干部,复员军人中录用169名。1979年后,干部录用对象强调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84年始,录用方法改以前的组织推荐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就地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4~1989年从社会上录用287名,从“以工代干”人员和警察中转干509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1~1965年,全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23名。1969~1975年,部队实行干部复员制,有87名军队干部回县参加工农业生产。1976年,恢复军队干部转业制。1980年,根据中央指示,对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干部,恢复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1984年起,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低半职安排实际职务,按原级享受地方同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1976~1989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30名,其中团级11人,营级88人,连级159人,排级37人,技术干部35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50~1959年,共接收229人,其中大专毕业54人,中专175人。1960~1965年接收435人,其中大专114人,中专321人。1968~1979年接收788人,其中大专185人,中专603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增多。1980~1989年接收2227人,其中大专782人。
  招聘 1984年始,采取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农村基层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知识青年中,以合同制形式选聘乡、镇干部。受聘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为期三年。表现好的续聘,不胜任的随时或到期解聘。受聘期间政治、生活待遇原则上与国家干部相同,纳入国家计划,占单位编制,但仍是农村户口。1984~1989年,全县共招聘乡、镇合同制干部236人,其中48人被录用为国家干部。至1989年,实有招聘干部174人,其中当选为乡长的1人,副乡长的21人,乡党委副书记5人,乡党委委员22人。
  第二节 干部结构
  一、年龄
  50年代吸收的干部大都是刚毕业的初、高中学生和土改、合作化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年龄较轻。1952年,25岁以下的占73.04%,46~55岁的占0.46%。60年代,干部队伍以壮年为主,1962年,26~35岁的占60.04%,46~55岁的占3.34%。70年代,干部队伍转向以中年为主,1978年,46~55岁的占33.43%。56岁以上的占5.03%。80年代,一批老龄干部离休、退休,在吸收干部时强调年轻化,干部年龄结构又变为以壮年为主。1989年,26~35岁的占28.27%,56岁以上者占8.4%。
  二、文化
  50年代初,吸收干部要求家庭出身好,在阶级斗争中立场坚定,而这部分人在民国时期多数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文化程度低。1952年,干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6人,占0.93%,高中(含中专,下同)的10.53%,初中和初中以下的88.54%。1956年,县教育科调查统计,全县干部中高中毕业占3.86%,初中毕业占24%,高小毕业占34.87%,初小毕业或肄业者33.35%,文盲占3.92%。在124名正副乡长中,有文盲21名,初小73名,高小毕业30名。针对当时干部文化水平低的状况,采取集中扫盲和分层次举办文化学习班的办法为其补习文化,并吸收部分高、初中毕业生进入干部队伍,干部文化素质有所提高。1962年统计,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0.95%,高中占13.67%,初中占41.44%,小学占43.94%。尔后,吸收干部时注意文化程度,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来县的增多,干部文化素质提高。1978年,大专以上占8.72%,高中占38.76%,初中占35.31%,小学占17.21%。1989年,大专以上占21.43%,高中占68.15%,初中占10.42%。
  三、部门分布
  新邵建县初期,党的工作重点是完成民主革命和恢复国民经济,支援解放大西南,干部力量集中在党政群和政法、财贸部门。1952年末统计,党政群占45.82%,财贸占36.37%,政法占13%,农林水利、工交、文教卫生(不含教师)分别占1.24%、1.10%、2.47%。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农林水利、工交、文教卫生的干部力量增加,1957年三个部门占全县干部总量的比重分别提高为9.52%、6.17%和5.8%。60年代初,本着调整、整顿的精神,从党政群、农林水利部门调一批干部至商业部门工作。1962年,财贸部门干部多达899人,占当时干部总量的45%。1975年后,银行、税务等单位干部改由其业务领导部门直接管理,财贸部门县管的干部比重下降,政法、农林水利部门的干部比重回升。80年代,教育列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点,教师增加。1989年,党政群占16.19%,政法占4.71%,农林水利占7.40%,财贸占9.84%,工交占4.49%,文教卫生占57.36%,其他占0.07%。
  第三节 干部调配
  1949~1952年,境内吸收、录用的干部,主要分配在县、区党政部门,以保证民主革命的胜利进行。1953年,开始执行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为缓解经济建设技术干部紧缺状况,在行政系统中,清理登记农林、畜牧和医药卫生技术人员97名,调配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954年,从县直属党政机关选调11名文化水平较高,积极肯干的干部转入工业战线。1956年,结合撤区并乡,对干部进行一次大调整,从区干部中选调219名到县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县机关抽调187名干部到乡工作。1957~1959年,本着精简上层,加强第一线的精神,选调232名县属机关干部加强乡(社)和大队干部力量,选调127名干部到县属厂矿工作,下放269名机关干部到工农生产第一线边工作边劳动锻炼。1960~1961年,从县直属机关精减370名干部充实人民公社,因工作需要和照顾夫妻、家庭关系从外地调入干部51名,调出56名。1963年,将学非所用的18名农林水利技术干部调整归队,收回精减下放回家的农林水利技术干部7人,照顾夫妻关系从外县调入26名,调往外县26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性的干部调配工作受到冲击,干部调配紊乱。
  1980年、1981年,调出干部241人,调入89人,其中属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者占37.6%;从县属机关选调50名年龄30岁左右,具有大中专文化水平,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才能的干部到区、社担任领导职务。1982年,严格控制外地干部调入,全年只调入14人(其中专业技术干部13人),调出干部20人。严格控制县属机关人员编制,从县机关抽调9名干部下区、乡,区、乡之间互调49名,36名农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7名军队转业干部均分配到区、乡工作。1986~1989年,为培养锻炼干部,缓解乡、镇干部紧缺矛盾,从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抽调104名思想品德好、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年干部,到乡、镇兼任党委书记或乡长助理,挂职锻炼,时间一年。
  第四节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78年,新邵县首次聘任水稻良种166-8的培育者,县农科所农技干部毕先杰为农技师。1979年,聘任在治疗骨伤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县中医院医师孙广生为主治医师。
  1980年8月至1983年9月,全面开展对工程、农业、会计、统计、卫生专业干部的技术职称评定、套改,有402名技术干部获得技术职称。其中中级33名(工程师12名、农艺师9名、主治医师9人、会计师3人),初级369名(助理师158人、技术员211人)。
  1987年始,进行职称改革,先后对工程、农业、统计、会计、中学、小学、中专、卫生、经济等22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础上,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技术职务。1989年进行职改复查,有6030人评聘为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77人,中级1303人,初级4650人(助理师2826人,技术员1824人)。
  第五节 考核、奖惩
  一、考核
  50年代初,干部每年鉴定一次。在小组自我检查的基础上,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鉴定优、缺点。1957年后,只对准备提升的干部每年考察一次,其余只在工作调动或提拔时才进行一次鉴定。长期没调动者,三五年鉴定一次。在整风、审干、肃反、反“右派”等政治运动中,根据干部的出身历史和思想言行表现,进行分类排队,对重点人予以重点审查帮助,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工作。“文化大革命”中,正常性的干部鉴定中断。70年代初,“清理阶级队伍”,在干部中划“二十一种”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予以清理纠正。1979年对干部进行一次年终鉴定。1980年,按照各类干部现任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鉴定。1981年始,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好坏,作为干部年终奖惩和使用的依据。1986年,在领导干部和中层骨干中,试行德、能、勤、绩群众记分(全额为100分)测评法,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因考核评分各项目标准难定,1988年停止使用。1989年仍采用岗位责任制方法考核。
  二、奖励
  1949~1956年,对在对敌斗争中立场坚定,互助合作运动中方向明确,经济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颁发奖状,进行精神鼓励,偶尔也发毛巾、钢笔、笔记本等小奖品。1957年始,评选先进工作者、红旗手、模范、“五好干部”(政治思想好、艰苦深入好、工作任务完成好、联系群众好、廉洁奉公好)。1959年,对216名先进工作者授予奖状和奖品,2人记功。新田铺公社主任戴廷金,在改变新田铺的干旱面貌中,与群众同艰共苦,日夜奋战在水利工程第一线,工作成绩突出;县委为其晋升两级工资,并提拔为县委监察委员会副书记,选为县委候补委员。1962年,全县共评选出“五好干部”240名。1966~1976年,评选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农业学大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80年代,贯彻执行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成绩突出者,按照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五个不同档次,发给证书和20~80元奖金。长期在公社、区委担任领导职务的共产党员刘振德,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坚持参加生产,领导生产,天晴一身汗,下雨一身泥,每年参加劳动时间在200天以上,先后五位亲人(父、母、兄和两个小孩)因病去世,仅回过一次家。领导和同志劝他适当照顾家中疾苦,他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我爱父母,爱小孩,但我更爱党,更爱党的事业。”1974~1983年,两次被评为地区优秀共产党员,一次立功,7次被评为县先进工作者。1986年他退休时,全部行李只有一口旧木箱和二床新购的晒簟。乡亲们在他家门上贴上一副对联:“一口旧木箱,两袖清风归故里;二床新晒簟,再度躬耕献余辉”。横批是:“人民的好干部”。1981~1989年,全县记功的557人,记大功的29人,升一级浮动工资的24人,升职4人。先进工作者每年约占干部总数的15%。
  三、惩戒
  50年代,对干部要求较严。对丧失阶级立场,违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干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理。干部在群众中吃一餐便饭不交钱或有打骂群众错误者,都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荒年、荒月出现群众外出逃荒、讨米或饿死人者,要追究驻地干部的责任。1959年,县委监察委员会受理116案,给予处分的70件,其中记过的1人,降级的6人,撤职的10人,开除留用察看的12人,开除38人。60~70年代,惩戒对象主要是投机倒把,贪污盗窃,腐化堕落和乱搞两性关系者。80年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成为惩戒的主要对象之一。1981~1989年,全县有108名干部犯错误。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40名,道德败坏的22名,贪污挪用的18名,失职渎职、违反纪律的各8名,打牌赌博、包庇罪犯的各3名,受贿索贿、“文革”中参与打砸抢的各2名,行骗、泄密的各1名。为维护党纪国法,中共新邵县委、县人民政府按其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计移送司法机关判刑的12名,行政开除17名,开除留用32名,撤职12名,记大过9名,记过8名,降级5名,警告2名,取消见习干部资格3名。
  第二章 工人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自谋职业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不管劳动就业问题。县境有锑矿、铁矿、煤矿、放排等工人1500~10000人。他们多数是无地或少地农民,为生活所逼,找上矿主(老板),经试用后,方议定工价从业。全县8000余名手工业工人和众多的长工、月工、挑脚卖力者(人力运输)亦属此类。新中国建立后,农民普遍获得生产资料,自谋职业者减少,仅作为副业形式存在。80年代,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自谋职业者又有所发展。1982~1989年,城镇青年自谋就业者有662名。
  二、介绍就业
  民国时期,境内学校教师大部分由地方乡绅举荐,一年一聘。小商号、小作坊的店员工人和部分手工业者,由中人介绍、担保,订立师徒契约,交纳押金而就业。学徒应尽义务期未满,中途离师,押金不退。新中国建立初期,新邵县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人,亦由基层单位或个人介绍就业。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介绍就业者极少。1988年始,县劳动局与广东等地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关系,为农村剩余劳力外出做工牵线搭桥,至1989年,共介绍输出劳务2588人。
  三、组织招收
  (一)全民所有制
  1950年,新邵境域各区公所对民国时期的800余名中、小学校教师,绝大部分留用。龙山福禄公司的37名矿工,由中南军政委员会有色金属管理局接收。1952年,新邵印刷厂、财宏塘铁矿、新邵县农具厂和各机关单位招工450人。1953~1957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学校毕业生735人,从农村招收2215人,安置复员军人125人。
  1958年,为适应“工业大跃进”的需要,从农村抽调9085人参加采煤、炼铁等工业生产;供销合作系统由集体转为全民;教师和其他勤杂工增加。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人总数为13657人。
  1959年,压缩工业劳力充实农业。1960~1962年,各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全面进行调整,精简人员,工人减为4035人。
  70年代兴办“五小”(小水泥、小化肥、小钢铁、小机械、小五金)工业企业,陆续从农村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1980年末,全县工人10279人。1985年,中央所属企业扩大再生产,全县工人增至14085人。
  1986年,国营企业招用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9年,全县工人14974人,其中合同制工人2403人。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
  1952年,新邵建绳索织染社和农场,分别招工30人、46人。1957年,建新邵皮鞋厂、酿溪服装厂、孙家桥凉席社,工人增至723人。1965年,城镇集体企业发展为22个,工人875人。尔后,集体企业持续发展,工人人数1969年为1505人,1972年为2125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全民所有制单位亦办集体企业,动员各方面力量,大量发展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1989年工人增至5960人。
  四、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50年代,新邵县城镇知识青年少,经招工、招干均获得安置。
  60年代,城镇知识青年增多,实行上山下乡安置。1964年11月5日,县人民委员会劳动科组织知青35人到岱山林场和龙山林场安家落户。以后形成制度,安置地点扩大到园艺场、农科所和人民公社的部分大队、生产队。下乡知青在接收单位参加生产、分配。1967年3月,成立中共新邵县委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1968年9月改为新邵县革命委员会四个面向(农村、边疆、工矿、基层)办公室,1973年11月再改为中共新邵县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知青下放和管理教育。县对下放知青,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回农村老家或集体场所落户的每人480元,到国营场所落户的每人400元,到生产队落户的每人250元。
  1969年始,在继续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同时,陆续在下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中招工。1964~1977年,全县累计下放知识青年1419名,先后招收进厂当工人的764人,考入大学、中专150人,因病返迁城镇的50人。1978年始,不再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对尚在乡的455名知青,由劳动部门与各单位共同负责,于1985年前全部收回城镇,安排适当工作。
  五、城镇待业人员安置
  新邵城镇人口(非农业人口)较少,1952年占总人口的2.3%,1979年占4.4%。50~70年代,城镇中(含分布在区、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农业人口)劳动年龄人口绝大部分在业,待业者极少。80年代,因城镇知识青年不再上山下乡,加上部分职工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待业人员增多。县委、县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置,绝大部分待业人员得到就业。1981~1989年,全县共有待业人员8004人,安排就业的757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招干和补充自然减员2119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办集体)安排2255人,个体劳动者662人,临时安排458人,其他原因减少待业人员2076人。1989年,实有待业人员434人。
  第二节 用工制度
  一、临时工
  民国时期,临时工是私营工商企业和农村雇工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工人受雇于雇主,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由雇主决定。雇用时间短,雇主可以随时解雇职工。新中国建立后,部分私营工商业户仍雇用少量临时职工。全民、集体单位亦用临时工以弥补固定工之不足。1958年,大办工业,全县临时工1298人,占全民工总数的9.5%。1960年精简工人,临时工大都被辞退回农村。1962年,全民厂矿只保留临时工102名。尔后,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固定工指标控制较严,1965年,临时工增至855人。1972年,将670名常年在工厂、机关从事生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是年始,临时工分计划内、计划外两种。计划内临时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到期辞退,期满需继续使用者,续订合同。80年代,允许私营或合股经营的小厂矿、小商店雇工。198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计划内临时工2254名,计划外临时工738名,私营小厂矿、商店雇用临时工667人。
  二、固定工
  固定工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固定工拿固定工资,属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单位之间通过组织手续可进行调动,未犯严重错误,不能开除和随意辞退。
  全民固定工 1952年末,全县机关、厂矿、学校、卫生部门共有全民固定工1766人(其中教师1333人)。1953年后,国营厂矿、公私合营企业的大部分工人转为全民固定工,至1957年末,全县全民固定工3403人,占全民工总数81.5%。1958年,大办工业,全民固定工达12359人。1959年开始精简。1962年全民固定工减至3350人,占83%。70年代新办的工商企业主要使用全民固定工。1977年,全民固定工为6171人,占99%。80年代,改革用工制度,虽有新邵卷烟厂、中医院等集体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但劳动合同制工逐年增加,比重相对下降。1989年全民固定工11579人,占全民工总数的77.32%。
  三、轮换工
  1957年开始,新邵县从农村组织一批农民进矿山当轮换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仍在农村不变,在企业做工期间由企业发工资,定期返回农村再换一批人进企业。轮换工的做工期限和权利、义务,由企业、公社和劳动者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963年7月,将在企业的791名轮换工转为固定工。1972年,将1964~1972年招收的轮换工全部转为固定工。1989年全县有轮换工431人。
  四、合同制工
  1984年,国营703厂、新邵卷烟厂等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294名。工人录用时,经劳动部门鉴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应招者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亦有10年以上者,期满续订或终止。合同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生产任务、劳动纪律必须同本企业固定工一样承担和遵守。劳动报酬、劳动福利除享受工资总额16%的津贴,交纳养老保险金,亲属不享受劳动保险外,其他与固定工同。1986~1988年,除复员退伍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外,新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9年始,技工学校毕业生亦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年,全县合同制工人2403人,其中1988~1989年将全民单位带集体工、计划外用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299人。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民国时期,物价暴涨,法币贬值,劳资纠纷不断发生。民国34年(1945)龙山锑矿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反对虐待,发起龙山农工第三次大暴动,罢工数日,邵阳县政府召集商会、劳资代表联席会议,答应了工人的部分要求,始得复工。
  新邵建县初期,劳动争议在解雇、工资、劳保、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时有发生,由县工商科、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调解。1956年,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劳动纠纷减少。偶尔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由县人民来信来访机构处理。80年代,随着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合同制工的出现,劳动争议增多。1987年,成立新邵县劳动仲裁委员会,74个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87~1989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鉴证了劳动合同2657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仲裁委员会本着独立办案,调解为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开庭审理仲裁结案3起,程序内调解结案1起,职工胜诉3起。
  第三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标准工资
  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邵阳、新化两知县月俸薪银皆四十五两,两典史皆三十一两五钱二分,两教谕皆四十两。门子、皂隶、库子、斗级等吏役皆六两。
  民国36年(1947),邵阳县政府员工月薪:县长300万元(法币,下同),军法秘书200万元,财政、民政、教育、合作、统计,会计等科长、主任180~130万元,各科科员一般为85万元,雇员70~55万元,工友、通讯兵为30万元。基层单位,因当时物价波动大,俸薪多按稻谷计算。境内的乡长一般每月3担谷(每担谷约60公斤),乡队副2担5斗,乡干事2担2斗;同大初级中学教师年薪谷48~80担,高级小学教师年薪谷18~24担,初级小学教师为12~20担。牛山卡锑矿工人,按工种(石工、背砂工)和体力强弱,每月分别为2担2斗至1担4斗。龙山福禄锑矿公司,则根据岩石不同硬度和剖面凿进深度进行定额,大包干到组,一般苦千一天,能得一斗谷钱左右。
  新中国建立初期,新邵县境行政人员绝大部分是供给制,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实行工资制,乡干部实行半脱产补贴。工资始以大米计算。1952年2月,新邵党政群机关676人,属供给制的640人,属工资制的36人。供给制有大、中、小灶之分,当时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组织部长、公安局长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82.5公斤,其余均为大灶,每人每月57.5公斤。此外还发衣服、鞋、帽等物。36名工资制人员均系一般干部,每人每月大米125公斤。工资除口粮发实物外,其余大米均按时价折款发给。1952年3月,将工资以大米计算改按工资分计算。供给制人员工资分分为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鞋袜、棉被、衣服等)和津贴费两种。生活费,中灶每月77.5分,大灶52.5分,服装费一律为17.5分。津贴补助按级别定分,正副县长(14~17级)每月津贴132~75分,正副科长、正副区长(17~21级),每月津贴75~40分,助理员(22~26级)每月津贴40~22分,勤杂人员(27~29级)每月津贴21~15分。两项工资分合计,按当月工资分值(1952年每分值折新币0.1843元)折货币发给,不再发实物,因此又称包干制。新邵县人民政府70名职工,人平月工资18.35元。供给制,县长包干工资230分,折人民币42元。勤杂工88分,折人民币15.68元。国营企业(新邵印刷厂、群成工厂)职工比照工资制执行,厂长25级,包干工资分130分,技工26级,包干工资分110分。1955年,国营企业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按级别确定工资金额,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
  1956年6月,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供给制,全部实行工资制。职工按职务、技术评定等级,各级工资按国家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计发。全县422个单位,3月在册人数4255人,人均月工资27.9元。工资改革后,9月在册人数4709人,人均月工资36.41元,增加30.5%。
  1959~1982年,按照上级规定,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或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进行大小8次调整,每次调资,一般晋升一级,少数人晋升两级。工资区由二类,经两次调整为四类。
  1983年,企业调资同经济效益,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勾。新邵冶炼厂、氮肥厂等45个单位应纳税金、上缴利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较好,于1983年第四季度调资。县供销公司、县机械厂等4个单位,管理混乱,发生经营性亏损,延期至1984年第一季度调资。调资对象按上级规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和工作好坏等情况确定。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6613人中,有4495人进行调资。其中升一级的4203人,人均月增资7元;升两级的292人,人均月增资14元。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全民单位实行。
  1985年,全面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基础工资一律为40元,职务工资则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而定。工龄津贴按参加工作年限,每人每月0.5元计发,到本人离、退休为止,但最多不超过40年。工资区类别由四类提到五类,按新标准进行套改。全县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共6839人,除学徒、实习人员外,实参加套改工资的5771人,人均月增工资20.19元。全县享受工龄津贴的5488人。除部分人原已享受五类、六类地区工资标准外,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的5421人,人均月增工资1.71元。集体事业单位参照全民单位同时进行套改的1082人,人均月增资16.86元;享受工龄津贴的1082人。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的1070人,人均月增工资1.51元。
  1985年10月,全民、集体企业单位职工按新工资标准进行套改。1986年,乡、镇选聘的合同制干部套改新的工资,并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987年,工资区由五类调至六类,同时,对10276名国家机关、企事单位职工进行一次微调。1988年公办教师标准提高10%,民办教师人平月增工资3元,教育行政人员套改职务工资。新评定职称的1639名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兑现职务工资。
  1989年10月,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的11409名工作人员工资普调,升一级的占7%,升两级的占93%,人均月增资12.17元。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勾,但这次亦基本属普调性质,全县增加(转)1~2级工资的7779人,升级面为99.87%,人均月增资11.9元。
  第二节 奖金
  清代,民国时期称“赏金(银)”。各军政长官常以“悬赏”形式刺激下属为其效命。私营企业职工无常规奖金,只偶尔在盈利较多年份给点红利钱。民国25年(1936)锑价上涨,龙山福禄公司为加速矿砂外运,给矿工每天定额12担,超额者每担奖铜板8枚。
  新中国建立后,50年代,为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在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同时,设立“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等,但授奖金额极少。1958年,实行“跃进奖”,全县14133名职工,有7290人得奖,受奖面为51.5%,金额57614元。1962年,在交通、基本建设单位实行节约原料、燃料、材料奖。1965年又实行计时定额超产奖。“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物质刺激”、“金钱挂帅”,1967年,各项奖金停发。
  1970年10月起,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月随工资发放,基建、矿山工业人均3.5元,财贸、供销、交通、林业、粮食等部门人均3元,其他企业2.5元。
  1978年5月起,厂矿、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制度,奖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出,列入工资基金项目开支。行政、事业单位按月8元和10元两个等级发放年终奖。1979年,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职工3538人(含集体),人均月得奖金5元。是年,对乡、区行政干部实行“七增两降”(增:粮食总产、总收入、纯收入、对国家贡献、积累、口粮、储备粮,降:生产费、人口自然增长率)奖,计发奖金12150元。
  1981年,对乡、区行政干部发“四增两降”奖金18255元。后改“三增两降”奖。同时,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年发“增收节支”奖(1987~1989年称“精神文明、物资文明”奖)40~120元。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实行超定额计件奖、计分算奖、联责计分算奖和按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资金周转天数、费用消费水平等项计分算奖。1987~198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奖金872.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3%;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奖金259.8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1%。
  第三节 津贴、补贴
  民国时期,工人伙食多数由雇主津贴。县、乡官员出差多由下级招待。县、乡兵丁下保、甲催粮饷、壮丁的津贴无一定标准,倚势向民间敲榨勒索。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各种津贴、补贴制度。1953年始,全县国营企业中不脱产班(组)长,按月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10%,称为班(组)长津贴。1955年始,对接触传染病的医师、放射科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4.4~8.8元,称为医疗卫生津贴。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回民职工,每人每月发伙食费3.8元,称为回民补贴。1956年始,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免费供应猪肉1公斤,食糖0.5公斤,菜油0.25公斤(后折发现金),称为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津贴。1958年始,在夜间进行工作至23点以后的,每人每班补0.2元,称为夜班津贴。1964年2月始,对井下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发0.25~0.3元,称为井下津贴。1965年始,县建筑公司对在县城外施工的人员每人每天发0.2元,称为施工津贴。是年4月始,因粮食提价,对14~17级干部家庭人平收入低于18元和18级以下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1.5元,称为粮食补贴。1979年始,中学(含中专)的班主任每人每月发5~7元,小学的班主任每人每月发4~6元。称为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始,因副食品价格调整,对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固定工、计划内临时工、城镇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亦工亦农人员,每人每月发5元(后离、退休人员亦按在职人员发给),称为副食品价格补贴。中、小学教师从1985年1月始,卫生事业的护士从1985年7月始,按其教龄、护龄长短,每人每月分别发给3~10元,称为教龄、护龄津贴。上述各项补贴、津贴的标准,中经几次调整,个别中断或撤销。至1989年,每人每月班、组长(含车间主任)5~10元,医疗卫生津贴4~12元,回民津贴5元,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津贴4~6元,班主任津贴中学10~14元,小学8~12元,副食补贴14元,教龄、护龄津贴仍为3~10元,按天(次)计算的夜班补助0.8元,井下津贴2元(含中餐津贴0.8元),施工津贴1.5元。
  第四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境内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设施差。矿工全是用手工打炮眼,黑硝爆破,竹筒抽水,煤油或桐油灯照明,安全事故多。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1957年,新邵县人民委员会要求单位、厂矿,搞好“工业卫生”,对生产中防止高温、辐射,减少粉尘、噪声以及采光、照明、通风、给水、排水都做了具体规定。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关工种配给猪肉、白糖、食油等保健食品。全县事故极少。
  1958年,在贯彻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精神中,片面强调鼓干劲,加班加点,搞“土法上马”,许多正常劳动保护制度被废,事故增多。1959年发生事故78次,其中死亡21人,重伤18人。
  1961年始,在企业调整、整顿过程中,把安全生产提到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恢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事故减少。1962年为21次,死亡10人。1963年,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等20个行业,陆续按照各自的工种,分别享受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
  1974年6~7月,由工交、计委、卫生防疫等部门,组成防尘防毒调查监测组,检查测定37个有粉尘的工作面(坑道),个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超标幅度为0.3~599倍;检查测定11个有毒有害气体作业面,7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978年8月,新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45个从事有毒作业场所,检查后,增强防毒措施的24个;检查123个从事粉尘作业场所,检查后,增强防尘措施的21个。
  1978~1989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电工、爆破工、锅炉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工人训练班87期,参加学习的3720人次,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同时,对全县93台锅炉,248台压力容器,2020个各种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防尘防毒工作也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工业企业发展快,高空、井下、机械作业职工人数增多,交通运输线路长,车流量大,12年累计发生伤亡事故1476次,死亡429人,重伤293人,经济损失129.67万元。
  第二节 劳动保险
  一、疾病
  民国时期,职工患病,医药费全部自负。身无积蓄者,或高利求借,愈后加倍偿还,或卧床待死。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患病,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因病停止工作,按工龄长短,发给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资。1953年,因病连续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不满2年、4年、6年及满8年以上4个档次,分别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70%、80%和100%。因病连续停止工作在6个月以上者,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是按工龄不满1年、3年及满3年以上3个档次,分别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50%、60%。1989年,新邵县暂行规定:职工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不满5年、10年、15年、20年及满20年以上5个档次,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0%、80%、90%、100%。职工年病休累计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不满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及满30年以上6个档次,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55%、60%、65%、70%、75%、80%的救济费。新中国建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伤残
  民国36年(1947)龙山福禄公司,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药费由矿主负责,致残后,不能再劳动者,通过协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新中国建立后,从1952年起,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负担,工资照发。负伤治疗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由本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其残废前本人工资10~30%的残废补助费。残废补助费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致残前的工资。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者,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怃恤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抚恤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付至死亡时止;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抚恤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止。1978年后改为退休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并每月领取护理费35~36元。从1980年起,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5月,增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鼻流每人每天补1.5元,其余每人每天补助0.8元。1986年,企业三级工伤残护理费每月提高为51元。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与疾病保险待遇相同。
  三、死亡
  企业职工 1952年始,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由所在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数发3个月的丧葬费,对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死者生前工资25~50%的标准发给怃恤费,至供养者失去受养条件止。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按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多少,付给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一次性亲属抚恤费。职工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享受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1958年4月,对退休养老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调整为50~100元。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怃恤费,按其供养人数多少,改发给原死者6~9个月退休费。1987年10月1日起,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死者生前14~22个月工资的抚恤补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52年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不分职别,每人发240元。1980年始,因工死亡发4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300元。一次性抚恤金按不同职务,因工的发470~700元,病故的发300~600元。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工龄长短,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20元,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2~22元。
  第三节 福利费
  行政、事业单位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供给制人员的福利费,包括老年优待金、过节费、家属补助费、家属医药费、家属招待费等项。始则分项规定每人每月工资分标准,后则将以上几项合并,统称工作人员福利。1952~1955年,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5年福利费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提取,县机关单位提取3%,乡、镇提取1%。1957年2月,改按单位人数提取,每人每月1.27元。1981年每人每月1.5元。福利费由单位集中掌握,主要补助家庭人口多,直属亲属死亡或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经济困难的职工。补助金额按“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原则,年终通过民主评议,发放到人。80年代,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多子女不列入困难补助之列。除丧葬、天灾人祸造成困难者适当给予补贴外,下余经费平均分摊到个人。
  企业单位 1952年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11%作福利基金。其中2.5%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贴,8.5%用于兴办企业托儿所、幼儿园、浴室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五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一节 离休
  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规定》。凡1949年10月1H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37年以前、1937年7月~1942年、1942~1945年9月2日三个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每年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医疗、住房、用车等各项生活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1985年对以前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7元,企业单位每人每月发12~15元。1986年6月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每月5日县团级以上离休干部集中到中心阅读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文件,每月15日集中进行政治学习,每月20日安排球、棋等文体活动;每年国庆节召开一次离休干部座谈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全县的政治、经济情况,听取离休老同志的意见。1989年10月1日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0元。1989年底,全县享受离休待遇的116人。老干部离休后,绝大多数仍积极参与社会的各项政治、经济活动,继续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争作贡献,原酿溪大米厂党支部书记张学成离休后,从1987年起担任县关心下一代协会副主席,组织青、少年学雷锋,树新风,帮助失足青年改正错误,成绩突出,1989年被评为湖南关心下一代的先进会员。
  第二节 退休
  从1954年起,对国营企业男职工年满60岁,全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女职工年满50岁,全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10年;从事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的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本企业工龄10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其工龄长短由本单位发给原工资50~70%的退休养老费,直至死亡为止。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每月按本人工资70%发给退休费。县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从1973年起,亦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处理。1979年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者,到年龄即可退休。新中国建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分别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1982年12月,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标准进行调整。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增发本人标准工资的15%,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10%,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增发10%,工龄满25年的增发5%。同时,对授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退休费增发5~15%;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退休费增发5%,但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1985年5月,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1985年5月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7元,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2~15元。1986年始,全民合同制工实行缴纳养老金和富余劳力职工待业保险金制度。1987年6月起,对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每月退休费不到30元的提高到30元。是年12月,全民企业普遍实行社会退休费统筹,按月工资总额的18%,由单位缴纳。1989年10月1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1989年规定,因工致残和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月退休费不满60元的按60元发给;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月退休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给。至1989年底,全县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1031人,工人2760人。全县2372名合同制工人全部投保,上缴养老金112.77万元。64个全民企业单位实行待业保险,上缴待业保险金37.65万元。57个全民企业,上缴退休统筹金717.5万元,支出退休费615.5万元。
  第三节 退职
  1954年,新邵县首次为26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按其职别和工龄发给一次性补助费。1956年5月,退职条件放宽,不受工龄限制,自愿退职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者,均可退职,退职金仍一次性发给。1962年2月,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职工退职,改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工资的30%,按月发给救济费。1965年退职救济费改为按工资40%发给。1958~1965年,共办理职工退职手续145人。1978年6月,改为退职生活费,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但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3年、1986年、1989年一再进行调整。1989年,退职人员生活低于40元的按40元计发。1978~1989年共办理职工退职手续9名。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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