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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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9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证
分类号: D916.1
页数: 1
页码: 1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至1981年新邵县司法行政公证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司法行政 公证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无公证机关,民间流行私证。
  建县后,1954年4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公证制度,但未开展业务。1981年12月成立新邵县公证处。公证处办证,遵循真实、合法、回避、保密和便民四原则,严格把住办证质量。1986年3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贸易总公司(需方)与新邵县供销公司(供方)签订杉木、楠竹购销合同,标的金额为27.11万元。次日,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副主任公证员何林茂对合同条款及有关证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不齐全,需方受托人戴××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均是先盖章、后填字的。公证员立即去函宿州市公证处调查,证实戴系停薪留职人员,无法人资格,无付款能力,从而拒办公证,避免了经济损失。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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