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申诉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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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9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申诉复查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
页码: 1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3年至1989年新邵县审判申诉复查的情况,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过一些冤假错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个时期判处的刑事案件依法主动复查或接受群众申诉进行复查。
关键词: 新邵县 审判工作 申诉复查

内容

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过一些冤假错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个时期判处的刑事案件依法主动复查或接受群众申诉进行复查。1953年,复查1950年至1952年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对10件错案除属重罪轻判或已释放的以外,均予改判。并对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处理的上千件镇反案件进行清理复查,对其中105件错捕错判案件依法妥善处理。1956年又对1955年肃反期间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改判无罪57件。1962年,复查了“大跃进”时期的重点案件400件,对其中33件错判案件改判29件。(余4件到1979年后予以改判)。1972年,县革委人保组和公检法军管小组,也进行了部分案件的复查,对一些“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案件纠正改判。1977年,县法院对文化革命中的案件进行复查。1978年12月,法院成立复查办公室。到1980年10月,对1966~1976年的刑事案件和在此前后的202件申诉案件,改判117件,占复查总数的20%。新田铺公社牌楼边大队唐忠,因历史问题和“右派”言论曾判管制3年,1969年书写诗词发泄对江青的不满情绪,同时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用筷子打了一个贫农。结果被判刑20年,经复查撤销了对唐的两次判决,发给其生活困难补助费。1985~1989年,县法院对1949年10月至1965年的统战案件、挤反扫残与小教肃反案件、破坏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案件及其他历史老案共1211件进行复查,改判758件,占复查总数的63%。其中改判无罪的714人,占改判总人数791人的90%。同时对1966~1985年的594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改判165件,占申诉总数的28%,其中改判无罪的122人,占改判人数182人的67%。1986年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后,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复查再审,已属县法院经常性的审判业务。1979~1989年,共复查再审刑事案2056件,改判967件。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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