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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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
页码: 1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至1989年新邵县民事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对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婚姻,争取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专项审判。至1953年,全县共审结婚姻案件145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91%。白洋塘(今新邵县五星乡白洋村)孙克谋解放前无力偿还债务,将19岁的女儿孙蒲英卖与37岁的陈××为妻,陈带领8人将孙抢去成亲,夫妻不和,双方苦恼,无心生产。1953年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孙蒲英自由恋爱,不但另建立了美满家庭,而且积极工作,当选为乡妇联主任。1958年5月,公、检、法三家实行“五统”(统一思想、统一任务、统一领导、统一力量、统一行动),以打击犯罪、保卫治安为中心,民事审判削弱。至1961年的4年中,仅审结民事案件462件,年平均116件,只是1957年以前年平均结案386件的30%。随着1962年法院及其八个法庭正常工作的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加强。到1966年的5年中审结民事案件2018件,年平均结案404件,为前4年年平116件的3.48倍。“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法院被“砸烂”,公民的民事权益得不到重视。1967~1972年,6年内仅审结民事案件344件,年平均57件,致使一部分民事纠纷矛盾激化。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后,建立健全全县705个社、队调解委员会,组建厂矿企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配备社、镇司法助理员,大量民事案件在基层得到解决,法院诉讼减少。1973~1979年,全县处理民事纠纷39469件,法院只审结763件,社队与厂矿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处理38706件,占98%。随着改革开放和体制调整,民事案件不断上升。1980~1989年,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结1321件,比同期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1422件仅少101件,民事债务案件,审结2217件,比同期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要多;名誉权、相邻权、遗赠扶养协议等一批新型案件也开始诉诸法律。全县自1950~198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41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104起,占57%。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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