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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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
页码: 1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至1989年新邵县刑事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刑事审判 审判工作

内容

1949年10月至1951年11月,邵阳、新化两县共收审土匪、恶霸等反革命犯15322人,判处刑罚的3692人,其中判处今新邵县境内的共1222人,内处死刑385人。两县还审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1757人,其中属今新邵县境内的239人。1951年12月至1953年,新邵县共收审土匪、恶霸等反革命罪犯1551人,判处1231人,内处死刑193人,还审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547人。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惩办了一批破坏粮食政策,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案犯,进一步开展肃清一切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小塘何有典为首组织匪徒,枪杀人民解放军、土改干部和农民达16人,到处抢劫、烧毁民房。被捕后虽经其父亲、妻女和村干部当面对质,仍矢口否认自己是何有典。法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经查明真相后,于1955年5月依法判处何有典死刑。1958年审判工作,提出大案不过五天,小案不过三天,实现月月无积案等口号。全年所办刑事案件中,一天内判决结案的283件,出现草率办案现象。1959年,将群众一些不满言论以刑事犯罪论处,全年因此而被定为破坏公社的现行反革命并判处刑罚的达71件。1960~1961年,将在当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群众中发生的偷摸瓜菜行为以刑事犯罪论处,两年中达9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1962年起,以保证办案质量为纲,以保卫农业生产,保卫集体经济为出发点,开展审判活动,预防减少犯罪,刑事案件逐步下降。1962~1966年5年间,发案341件,仅为1958年发案791件的43%。1968年起,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人保组和公检法军管小组承担,侦查、批捕、审判一杆子插到底,办案草率,有的甚至把反对某个人的某些言行当作“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定罪科刑。五星公社铁梅大队刘克梅因写信指责林彪,歌颂刘少奇,而于1968年被判刑3年(1980年平反)。1973年恢复法院,刑事案件由法院独立审判,但无限上纲的“恶攻”罪科刑,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才彻底拨乱反正。1980年起,刑事审判有法可依,办案质量提高。1982年3月和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发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法院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至1989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36件,惩处犯罪分子38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1.65万元;审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41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622人,包括惩处流氓团伙分子和流窜作案分子87人。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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