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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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8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158-160
摘要: 本章概括了新邵县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林业审判、申诉复查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审判 审判工作

内容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9年10月至1951年11月,邵阳、新化两县共收审土匪、恶霸等反革命犯15322人,判处刑罚的3692人,其中判处今新邵县境内的共1222人,内处死刑385人。两县还审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1757人,其中属今新邵县境内的239人。1951年12月至1953年,新邵县共收审土匪、恶霸等反革命罪犯1551人,判处1231人,内处死刑193人,还审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547人。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惩办了一批破坏粮食政策,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案犯,进一步开展肃清一切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小塘何有典为首组织匪徒,枪杀人民解放军、土改干部和农民达16人,到处抢劫、烧毁民房。被捕后虽经其父亲、妻女和村干部当面对质,仍矢口否认自己是何有典。法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经查明真相后,于1955年5月依法判处何有典死刑。1958年审判工作,提出大案不过五天,小案不过三天,实现月月无积案等口号。全年所办刑事案件中,一天内判决结案的283件,出现草率办案现象。1959年,将群众一些不满言论以刑事犯罪论处,全年因此而被定为破坏公社的现行反革命并判处刑罚的达71件。1960~1961年,将在当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群众中发生的偷摸瓜菜行为以刑事犯罪论处,两年中达9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1962年起,以保证办案质量为纲,以保卫农业生产,保卫集体经济为出发点,开展审判活动,预防减少犯罪,刑事案件逐步下降。1962~1966年5年间,发案341件,仅为1958年发案791件的43%。1968年起,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人保组和公检法军管小组承担,侦查、批捕、审判一杆子插到底,办案草率,有的甚至把反对某个人的某些言行当作“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定罪科刑。五星公社铁梅大队刘克梅因写信指责林彪,歌颂刘少奇,而于1968年被判刑3年(1980年平反)。1973年恢复法院,刑事案件由法院独立审判,但无限上纲的“恶攻”罪科刑,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才彻底拨乱反正。1980年起,刑事审判有法可依,办案质量提高。1982年3月和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发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法院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至1989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36件,惩处犯罪分子38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1.65万元;审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41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622人,包括惩处流氓团伙分子和流窜作案分子87人。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对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婚姻,争取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专项审判。至1953年,全县共审结婚姻案件145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91%。白洋塘(今新邵县五星乡白洋村)孙克谋解放前无力偿还债务,将19岁的女儿孙蒲英卖与37岁的陈××为妻,陈带领8人将孙抢去成亲,夫妻不和,双方苦恼,无心生产。1953年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孙蒲英自由恋爱,不但另建立了美满家庭,而且积极工作,当选为乡妇联主任。1958年5月,公、检、法三家实行“五统”(统一思想、统一任务、统一领导、统一力量、统一行动),以打击犯罪、保卫治安为中心,民事审判削弱。至1961年的4年中,仅审结民事案件462件,年平均116件,只是1957年以前年平均结案386件的30%。随着1962年法院及其八个法庭正常工作的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加强。到1966年的5年中审结民事案件2018件,年平均结案404件,为前4年年平116件的3.48倍。“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法院被“砸烂”,公民的民事权益得不到重视。1967~1972年,6年内仅审结民事案件344件,年平均57件,致使一部分民事纠纷矛盾激化。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后,建立健全全县705个社、队调解委员会,组建厂矿企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配备社、镇司法助理员,大量民事案件在基层得到解决,法院诉讼减少。1973~1979年,全县处理民事纠纷39469件,法院只审结763件,社队与厂矿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处理38706件,占98%。随着改革开放和体制调整,民事案件不断上升。1980~1989年,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结1321件,比同期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1422件仅少101件,民事债务案件,审结2217件,比同期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要多;名誉权、相邻权、遗赠扶养协议等一批新型案件也开始诉诸法律。全县自1950~198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41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104起,占57%。
  第三节 其他审判
  一、经济审判
  新邵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0月开始设经济审判庭(在此以前的经济纠纷案件列入民事审判)。1981年审结较简单经济案件2件。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势发展及各种经济法规的实施,以购销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为主的经济案件迅速增加。1985年审结的21件购销合同纠纷中,与外省、外县有关当事人诉讼的8件,有6件是新邵县的当事人败诉,法院秉公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违法经营的案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对某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改革、开放之机,以签订经济合同作掩护,进行诈骗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1981~1989年,共审结经济案件3051件,诉讼标的1327.31万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2482件,购销合同纠纷155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62件。
  二、行政审判
  新邵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1月设行政审判庭,审理不服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1989年,共审结行政案件15件,其中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的3件,不服土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10件,不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工商行政管理的各1件。
  三、林业审判
  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林业审判业务分别归刑事、民事两庭管辖。刑事庭审理的林业犯罪案件:1952年至1980年12件、13人,1981年山林管理体制变更后,至1989年有37件,65人。民事庭审理的山林纠纷案,自1952年至1989年有180件。1989年10月设林业审判庭,审理林权林地纠纷和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第四节 申诉复查
  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过一些冤假错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个时期判处的刑事案件依法主动复查或接受群众申诉进行复查。1953年,复查1950年至1952年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对10件错案除属重罪轻判或已释放的以外,均予改判。并对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处理的上千件镇反案件进行清理复查,对其中105件错捕错判案件依法妥善处理。1956年又对1955年肃反期间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改判无罪57件。1962年,复查了“大跃进”时期的重点案件400件,对其中33件错判案件改判29件。(余4件到1979年后予以改判)。1972年,县革委人保组和公检法军管小组,也进行了部分案件的复查,对一些“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案件纠正改判。1977年,县法院对文化革命中的案件进行复查。1978年12月,法院成立复查办公室。到1980年10月,对1966~1976年的刑事案件和在此前后的202件申诉案件,改判117件,占复查总数的20%。新田铺公社牌楼边大队唐忠,因历史问题和“右派”言论曾判管制3年,1969年书写诗词发泄对江青的不满情绪,同时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用筷子打了一个贫农。结果被判刑20年,经复查撤销了对唐的两次判决,发给其生活困难补助费。1985~1989年,县法院对1949年10月至1965年的统战案件、挤反扫残与小教肃反案件、破坏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案件及其他历史老案共1211件进行复查,改判758件,占复查总数的63%。其中改判无罪的714人,占改判总人数791人的90%。同时对1966~1985年的594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改判165件,占申诉总数的28%,其中改判无罪的122人,占改判人数182人的67%。1986年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后,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复查再审,已属县法院经常性的审判业务。1979~1989年,共复查再审刑事案2056件,改判967件。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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