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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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8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本章概括了新邵县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
关键词: 新邵县 检察 检察工作

内容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7月至1978年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刑事案犯2906名(不包括1968年4月至1978年11月检察机构撤销期间的数字)。1979~1982年,批准逮捕的331名。1983年8月,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全年批准逮捕人犯612名,比前四年批捕的总人数多84.9%,其中犯抢劫罪的比前四年增加120%,犯强奸罪与盗窃罪的各增加1倍。通过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刑事发案率减少,社会治安秩序有所好转。1986年批准逮捕人犯比1983年下降70.9%。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443名,经审查批准逮捕361名。在受理提请批捕人犯中,犯盗窃罪的占45.3%,犯抢劫罪的占32.5%,犯杀人罪的占5.2%,犯伤害罪的占3.4%,犯强奸罪的占2.3%,犯其他罪的占11.3%。其中团伙犯、青少年犯分别占总数的76.7%、69%。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历由侦审监督股行使。检察院重建后,1980年1月设法纪检察股,受理和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重大责任事故,渎职等17类案件。1980~1989年底,共查处各类法纪案件188件,涉及225人。1981年原中共新田铺公社党委副书记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唐××有期徒刑8年。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0年1月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负责受理原由侦查股承办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980年2月至1989年12月,共受理经济案件419件,其中贪污、受贿案339件,占总数的81%。经立案侦查,向法院起诉125人,免予起诉55人,追回赃款、赃物,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1989年8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公告》后,县检察机关遵照公告精神,对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予以宽大处理。至年底共查处经济案件51件,其中立案15件、17人,占全年立案数的50%;追回赃款13万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66年前,县检察院侦审监督股分管监所检察工作,主要对县公安局看守所、新兴煤矿劳改场及社会改造活动进行检察。1980年1月,设监所检察股。1984年12月,设龙溪监狱检察组。监所检察职责主要是就县公安局看守所和龙溪监狱对犯人的改造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受理看守所和监狱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类罪犯进行检察;同时受理管教干部犯罪案件。1980~1989年,共受理看守所和龙溪监狱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92名,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人犯81名,免予起诉5名,不起诉6名。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由院办公室归口管理。1987年3月,设控告申诉股。1979~1989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9769件次。其中来信7386件,来访2383人次。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向有关机关提供刑事案件线索330件,并自行查办了一批控告申诉案件。张焕章1957年因反革命破坏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20多年未能解决。1985年,张再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检察认为原判定性不准,建议法院改判。县法院复查后,依法宣告张无罪。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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