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消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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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8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154-1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公安消防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设施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公安工作 消防

内容

一、机构
  民国时期,集镇和村落的消防工作,由群众自议公约,自行管理。有的较大村落雇用“更夫”,夜间鸣锣巡逻,警告防火。
  建县后,全县防火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管理。1966年9月,公安局设消防股,在编干警3人。1968年10月消防股被撤。1973年9月恢复。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消防法规、防火意义、火灾危害等。不定期检查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消防水源、设施等情况,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隐患由消防股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1979年起,消防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县城新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实行防火审核。1983年1月,消防股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在编现役干部3名,受新邵县公安局和邵阳市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境内部属红日机械厂和七〇三厂设有专职消防队。
  二、设施
  50年代初、中期,纯靠人们自动利用桶、盆舀水扑火。1959年酿溪派出所始用一台25匹马力手摇机动泵,用人力抬近火场汲水灭火。1989年,全县有消防车9辆,消防机动泵78台,泡沫灭火机1519个,二氧化碳灭火机530个,干粉灭火机2024个,消防桶1191个,消防池423个,地上消栓115个。1966~1989年,消防队出动灭火108次,年平4.5次,共挽回经济损失1.1亿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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