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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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8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1
页码: 1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初期至1989年新邵县公安户籍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公安工作 户籍管理

内容

民国初期,境内户口分别由邵阳、新化县警察局的行政警察和县政府民政科户政股管理。乡镇有户籍干事,保有户籍员。民国17年(1928),湖南省颁发“清查户口和举办联结通则”规定:以10户为1牌,每10牌为1甲,由同牌之10户出具联结,互相监督。民国31年(1942),新化县总查户口,改换油漆木质白地黑字及蓝地白字门户牌。36年(1947),按籍贯、年份、迁徙、流动人口等项进行全面登记。
  1952年建县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动8项登记制度,对象分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集体和暂住户。除酿溪派出所管理非农业人口户籍外,其余均以乡、镇(公社)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公社)人民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1982年后,严塘、陈家坊、孙家桥、坪上、龙溪铺、新田铺6个派出所分别接管所辖区非农业人口户籍工作;农业人口户籍由村(大队)秘书掌握,迁移手续由乡镇(公社)办理。村(大队)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人口统计,报乡镇(公社)汇总报县。
  1969~1976年,全县有33户,100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嗣后,转城镇户口的逐年增加。1977~1989年,除陆续收回酿溪镇于“文革”期间下放农村落户的93户、281名居民和242名知识青年到酿溪镇落户外,还有746户、2349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1985年起,允许农民自理口粮,持工商营业执照到酿溪镇派出所办理临时城镇户口落户。
  1987年8月,开始进行对16岁以上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县成立颁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颁证日常工作。各区、乡、镇分别建立相应机构,全县有2417人的颁证队伍。县财政拨颁证经费10万余元。至1989年10月,全县完成48.2522万人身份证,自此,颁证工作成为公安局治安股业务工作之一。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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