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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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7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3
页码: 152-1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公安治安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治保组织、安全防范、禁毒、禁娼、特种行业管理、爆炸物品管理、枪支管理、评审改造、治安处罚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公安工作 治安管理

内容

一、治保组织
  民国时期,沿用地方行政和地方族绅相结合的方法管理地方治安。乡有自卫队(后改警察所),配备枪支,保、甲负责处理一般治安事务,调解纠纷。宗族订有族规会约,违者如打劫、偷盗、奸污、赌博、斗殴、虐待父母等,族长有权采取相应惩罚措施:罚跪、罚饿、捆打、罩禾桶、驱逐出外直至处死。乡、保长勾结族绅仗势凌人,诬良为盗者屡见不鲜。
  建县后,以行政乡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319个,治保委员3197人。村建治安保卫小组。治保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向群众进行防特、防谍、防灾害事故和敌情教育,检举坏人坏事,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人员侦查案件,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维护地方和单位的治安秩序。1956年2月,在县城召开第一次全县治保主任会议,历时3天。此后,一般每年对治保主任集中或分批轮训3~5天,冬季对治保会进行整顿。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治保会分别以生产大队、居委会、机关、厂矿为单位建立。1977年有治保会644个,治保委员3652人。1980年后,治保会组织建设削弱,一年一度的全县性治保主任集训,改为分区、乡进行,有的并未进行训练,大部分基层治保组织作用不大。
  二、安全防范
  1957年,县供销合作社、粮食局、银行、林业局等单位制订保卫工作条例和营业、财政管理、防火防盗、奖励、处分等各项安全防范制度。1958年8月中旬至9月5日,由中共新邵县委副书记封源厚挂帅,副县长萧士风具体指挥,抽调干部职工1701人组织安全检查队伍,先后检查粮食、商店、银行、营业所、大队信用社、公共食堂、机关及农村住宅47030处,发现不安全因素17991宗,督促及时整改16052宗。1978年,全县召开法律宣传教育会1357场,印发有关安全防范法制宣传资料80000多份,举办法制教育巡回展览,受教育的干部和群众38万多人次。同时,进行了5次“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共收缴10000多份空投反革命宣传品,揭发和整改各种隐患3300多处。1982年,公安局印发有关典型防范资料27000多份。1986年5月,建立酿溪镇治安联防队。在派出所干警指导下,协助查处盗窃、赌博、卖淫嫖宿、流氓斗殴等案件,加强镇内安全防范。
  三、禁毒、禁娼
  清光绪十三年(1887),邵阳县在白羊塘(今五星乡白羊塘村)立禁烟馆。民国24年(1935),邵阳县和新化县分别发布禁种罂粟和禁吸鸦片命令,并实行烟民登记与种户切结。但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吸鸦片烟者多系官僚地主,禁下不禁上,因而收效甚微,有禁无止。解放后,官僚、地主家的鸦片烟被农会查抄,吸鸦片烟者大为减少。195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禁毒布告精神,全县开展禁毒。查有吸毒者241名,开烟馆零售者108名,贩毒者35名。10月止,烟毒犯绝大多数进行了悔过登记,政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予以依法查处。此后,吸鸦片烟者绝迹三十年。
  民国时期,县境虽无妓院,但卖淫现象时有发生。解放后,明令禁娼,嫖宿卖淫者逐渐匿迹。1983年起,县内卖淫嫖娼案件萌发并逐年上升,公安机关遂将禁娼列为专项斗争。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55年公安局与县商业科对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1956年公安局召开22个小集镇和人员流动复杂场所、客栈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规章。1982年8~9月,对全县404家特种行业——旅店104家,修理业106家,废旧收购业176家,印铸业18家进行全面整顿。撤销86家黑伙铺,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30家,按规定补办手续48家。同时在特种行业中成立137个治保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989年7月再次对全县118个旅店客栈、94个废品收购店栈进行整顿,其中停业整顿3家。
  五、爆炸物品管理
  县公安局贯彻执行1957年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需用炸药单位,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公安局开具证明至物资部门购买。单位或私人生产火药,必须审批。花桥公社先峰大队一农民未经核准发证即行生产火药,于1981年9月19日发生10人死亡、11人重伤、6人轻伤的重大事故。随意转让技术的高桥颗粒黑硝厂厂长被逮捕法办,高桥公社负责人受到处分。1984年5月,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8月中旬起,对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补办许可证2530份,训练爆破员1400多人,收缴手榴弹、子弹、炸药等爆炸物品,并对经常破坏水产资源,私藏武器、弹药的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1985年,县物资局非法从非定点生产的双峰县化工厂购进导火线30.1万米,邵阳市公安局对其处以罚款3322元,尚未销售的15万米的货款交县金库。
  六、枪支管理
  1951年10月,清查收缴了民间私藏枪支,区、乡干部配备的枪支送交公安局。1979年5月28日下午,酿溪镇武装部长的二号驳壳枪被盗,县公安局于6月5日下午7时在冷水江将罪犯抓获。1981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缴凶器的布告”,铅印1万份晓喻各地,至1982年,先后收缴匕首49把,刺刀4把,马刀3把,手枪式火药枪12支,子弹150发。同时,对体育用枪、猎枪、鸟枪、汽枪等,登记发证。至1986年9月,全县登记发证枪1792支,其中猎枪11支,鸟枪1551支,汽枪60支,火药枪168支,其他枪2支。
  七、评审改造
  1956年上半年,县公安局先后派工作组至汤仁、言二铺等8个乡制订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三种人员的入社规划。分别以农业社为单位,采取自报、互评、群众评议、报县批准办法。年底,全县7027名地、富、反、坏分子,划为一类被评为正式社员的1381名,划为二类被评为候补社员的4103名,划为三类管制生产的1157名,划为四类新批和重新管制的386名。此后,每年对地、富、反、坏分子评审一次。1958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以交心、交罪为中心内容的群众性改造运动。1970年10月至1972年2月,对群众专政对象逐个登记、评审。1979年3月开始进行对经过长期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重订成份的工作,至1983年,全县4625名“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掉。
  八、治安处罚
  建县初,治安处罚由乡村实施。1957年10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社队按“条例”执行。农村一般以劳动代拘留。1960年停止实施。1979年恢复执行“条例”。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产、情节
  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分别给以警告、罚款、拘留。至1989年,共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人员11141人,其中警告1169人、罚款7286人,拘留2686人。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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