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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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7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6
页码: 150-155
摘要: 本章概括了新邵县公安打击反革命犯罪、打击普通刑事犯罪、看守、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公安 公安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打击反革命犯罪
  一、镇压反革命
  1950年8月~1953年5月,依照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全面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经侦查、拘捕、预审、法院判决,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各一批,交所在区、乡人民政府管制改造一批。安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政权。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同善社”、“宗教哲学研究社”、“归根教”三个会道门组织于民国时期传入县境,解放后猖狂进行反革命活动。1950年3月,“宗教哲学研究社”道首李南田、勾结匪首唐绍轩率道徒40余人,匪徒80余人,攻打黄泥洞农民协会,打死村民陈吉清及其父母和清算委员李梅生4人,抢走稻谷30石,玉版纸8担。1953年,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同善社”、“宗教哲学研究社”、“归根教”三个反动会道门组织,后又对其四次复辟活动,及时打击。
  三、内部肃反
  1956~1958年,在干部、教师、职工队伍中进行内部肃反,以中共新邵县委副书记封源厚为组长,组成“五人领导小组”。经过准备、小组斗争、专案调查、定案、复查五个阶段,查出一批反、坏分子,分别按政策予以处理。曾任新邵县陈家坊区区长的王富身,系河北肥乡县人,因隐瞒1943年叛变投敌致使起义人员10人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严重罪恶历史,经内部肃反查实,1958年2月1日由法院判处死刑。1958~1961年,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开展“挤反扫残”,挤出和扫除残余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并陆续对冤、假、错案进行纠正和善后处理。
  第二节 打击普通刑事犯罪
  1952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104起,破91起,破案率87.5%。1954年发生403起,破案率89.1%。1955~1965年,破案率在70~90%。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局受冲击,放松侦破。1967年破案率下降到54%。1968年再下降到48.5%。1971年回升到88.4%,
  1972年升到91.9%。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第一仗,抓获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查出盗窃、抢劫、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团伙43个,计245人。次年上半年刑事犯罪案件率即下降到78起,比上年同期下降36%。从第一战役开始至1986年8月,3年开展3个战役。先后10仗,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下降。1989年刑事案件1010起,破获668起,破案率66.1%。其中重特大案件215起,破获197起,破案率91.6%。
  附:案例
  强奸杀人犯李德新,龙溪铺公社洞山人,1982年3月30日上午,李犯在鹅利山上捡柴,见邻近大队女青年刘淑华也在,李犯窜去强奸,刘竭力反抗,李犯夺过刘的柴刀,连砍刘头部数刀致死,然后奸尸,并再砍刘腹部两刀,肠子外溢,李犯用杉树枝将刘的尸体掩盖后,走到鹅利山的草坪里,遇见十字路大队女青年刘运兰从山槽背面捡柴过来,为了杀人灭口,又夺过柴刀将刘运兰砍死,并将柴堆在尸体上放火焚尸。县公安局于30日下午4时接到报警,教导员王历荣、副局长邓云楚、袁通绵带领20余名干警赶赴现场侦查破案,正当侦破组准备对李犯采取侦察措施时,李犯突然逃跑,侦察人员和100多名民兵连夜堵卡、搜山,4月1日凌晨将李抓获。1982年6月12日,涟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德新死刑。
  第三节 看守
  1951年11月,在酿溪征用地主两间屋,改装为看守所房,1953年迁大新街新修监房。看守所关押被依法拘留、逮捕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人员,已经法院判决的服刑罪犯,由公安局管教股干部和县中队武警看管,分别送往局办大众工厂、农场、石马江煤矿、大坝口运输队等场所劳动改造。1960年,看守所监内因病死亡21名,逃跑8名。后制订和健全收押、值班、安全检查、提审押解、接见出所、物品信件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了事故。同年,对已判犯人转送上级办的劳改场所,局属管教股和劳改场所随之撤销。
  看守所对犯人的改造政策是挽救、教育、感化。司法干部每月向犯人讲解法律知识,进行监规、政策、形势、前途等方面的教育。1984年,151名在押犯,有58名交了隐瞒的罪行,67名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37条。
  看守所为犯人单独设立食堂,定期核算。50~70年代,月伙食标准7至15元。1985年增至18元。1989年10月增至29元,口粮标准大米30斤,劳动的每人每天增加大米3两,有专职医生看病,监房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治保组织
  民国时期,沿用地方行政和地方族绅相结合的方法管理地方治安。乡有自卫队(后改警察所),配备枪支,保、甲负责处理一般治安事务,调解纠纷。宗族订有族规会约,违者如打劫、偷盗、奸污、赌博、斗殴、虐待父母等,族长有权采取相应惩罚措施:罚跪、罚饿、捆打、罩禾桶、驱逐出外直至处死。乡、保长勾结族绅仗势凌人,诬良为盗者屡见不鲜。
  建县后,以行政乡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319个,治保委员3197人。村建治安保卫小组。治保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向群众进行防特、防谍、防灾害事故和敌情教育,检举坏人坏事,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人员侦查案件,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维护地方和单位的治安秩序。1956年2月,在县城召开第一次全县治保主任会议,历时3天。此后,一般每年对治保主任集中或分批轮训3~5天,冬季对治保会进行整顿。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治保会分别以生产大队、居委会、机关、厂矿为单位建立。1977年有治保会644个,治保委员3652人。1980年后,治保会组织建设削弱,一年一度的全县性治保主任集训,改为分区、乡进行,有的并未进行训练,大部分基层治保组织作用不大。
  二、安全防范
  1957年,县供销合作社、粮食局、银行、林业局等单位制订保卫工作条例和营业、财政管理、防火防盗、奖励、处分等各项安全防范制度。1958年8月中旬至9月5日,由中共新邵县委副书记封源厚挂帅,副县长萧士风具体指挥,抽调干部职工1701人组织安全检查队伍,先后检查粮食、商店、银行、营业所、大队信用社、公共食堂、机关及农村住宅47030处,发现不安全因素17991宗,督促及时整改16052宗。1978年,全县召开法律宣传教育会1357场,印发有关安全防范法制宣传资料80000多份,举办法制教育巡回展览,受教育的干部和群众38万多人次。同时,进行了5次“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共收缴10000多份空投反革命宣传品,揭发和整改各种隐患3300多处。1982年,公安局印发有关典型防范资料27000多份。1986年5月,建立酿溪镇治安联防队。在派出所干警指导下,协助查处盗窃、赌博、卖淫嫖宿、流氓斗殴等案件,加强镇内安全防范。
  三、禁毒、禁娼
  清光绪十三年(1887),邵阳县在白羊塘(今五星乡白羊塘村)立禁烟馆。民国24年(1935),邵阳县和新化县分别发布禁种罂粟和禁吸鸦片命令,并实行烟民登记与种户切结。但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吸鸦片烟者多系官僚地主,禁下不禁上,因而收效甚微,有禁无止。解放后,官僚、地主家的鸦片烟被农会查抄,吸鸦片烟者大为减少。195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禁毒布告精神,全县开展禁毒。查有吸毒者241名,开烟馆零售者108名,贩毒者35名。10月止,烟毒犯绝大多数进行了悔过登记,政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予以依法查处。此后,吸鸦片烟者绝迹三十年。
  民国时期,县境虽无妓院,但卖淫现象时有发生。解放后,明令禁娼,嫖宿卖淫者逐渐匿迹。1983年起,县内卖淫嫖娼案件萌发并逐年上升,公安机关遂将禁娼列为专项斗争。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55年公安局与县商业科对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1956年公安局召开22个小集镇和人员流动复杂场所、客栈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规章。1982年8~9月,对全县404家特种行业——旅店104家,修理业106家,废旧收购业176家,印铸业18家进行全面整顿。撤销86家黑伙铺,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30家,按规定补办手续48家。同时在特种行业中成立137个治保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989年7月再次对全县118个旅店客栈、94个废品收购店栈进行整顿,其中停业整顿3家。
  五、爆炸物品管理
  县公安局贯彻执行1957年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需用炸药单位,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公安局开具证明至物资部门购买。单位或私人生产火药,必须审批。花桥公社先峰大队一农民未经核准发证即行生产火药,于1981年9月19日发生10人死亡、11人重伤、6人轻伤的重大事故。随意转让技术的高桥颗粒黑硝厂厂长被逮捕法办,高桥公社负责人受到处分。1984年5月,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8月中旬起,对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补办许可证2530份,训练爆破员1400多人,收缴手榴弹、子弹、炸药等爆炸物品,并对经常破坏水产资源,私藏武器、弹药的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1985年,县物资局非法从非定点生产的双峰县化工厂购进导火线30.1万米,邵阳市公安局对其处以罚款3322元,尚未销售的15万米的货款交县金库。
  六、枪支管理
  1951年10月,清查收缴了民间私藏枪支,区、乡干部配备的枪支送交公安局。1979年5月28日下午,酿溪镇武装部长的二号驳壳枪被盗,县公安局于6月5日下午7时在冷水江将罪犯抓获。1981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缴凶器的布告”,铅印1万份晓喻各地,至1982年,先后收缴匕首49把,刺刀4把,马刀3把,手枪式火药枪12支,子弹150发。同时,对体育用枪、猎枪、鸟枪、汽枪等,登记发证。至1986年9月,全县登记发证枪1792支,其中猎枪11支,鸟枪1551支,汽枪60支,火药枪168支,其他枪2支。
  七、评审改造
  1956年上半年,县公安局先后派工作组至汤仁、言二铺等8个乡制订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三种人员的入社规划。分别以农业社为单位,采取自报、互评、群众评议、报县批准办法。年底,全县7027名地、富、反、坏分子,划为一类被评为正式社员的1381名,划为二类被评为候补社员的4103名,划为三类管制生产的1157名,划为四类新批和重新管制的386名。此后,每年对地、富、反、坏分子评审一次。1958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以交心、交罪为中心内容的群众性改造运动。1970年10月至1972年2月,对群众专政对象逐个登记、评审。1979年3月开始进行对经过长期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重订成份的工作,至1983年,全县4625名“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掉。
  八、治安处罚
  建县初,治安处罚由乡村实施。1957年10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社队按“条例”执行。农村一般以劳动代拘留。1960年停止实施。1979年恢复执行“条例”。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分别给以警告、罚款、拘留。至1989年,共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人员11141人,其中警告1169人、罚款7286人,拘留2686人。
  第五节 户籍管理
  民国初期,境内户口分别由邵阳、新化县警察局的行政警察和县政府民政科户政股管理。乡镇有户籍干事,保有户籍员。民国17年(1928),湖南省颁发“清查户口和举办联结通则”规定:以10户为1牌,每10牌为1甲,由同牌之10户出具联结,互相监督。民国31年(1942),新化县总查户口,改换油漆木质白地黑字及蓝地白字门户牌。36年(1947),按籍贯、年份、迁徙、流动人口等项进行全面登记。
  1952年建县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动8项登记制度,对象分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集体和暂住户。除酿溪派出所管理非农业人口户籍外,其余均以乡、镇(公社)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公社)人民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1982年后,严塘、陈家坊、孙家桥、坪上、龙溪铺、新田铺6个派出所分别接管所辖区非农业人口户籍工作;农业人口户籍由村(大队)秘书掌握,迁移手续由乡镇(公社)办理。村(大队)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人口统计,报乡镇(公社)汇总报县。
  1969~1976年,全县有33户,100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嗣后,转城镇户口的逐年增加。1977~1989年,除陆续收回酿溪镇于“文革”期间下放农村落户的93户、281名居民和242名知识青年到酿溪镇落户外,还有746户、2349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1985年起,允许农民自理口粮,持工商营业执照到酿溪镇派出所办理临时城镇户口落户。
  1987年8月,开始进行对16岁以上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县成立颁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颁证日常工作。各区、乡、镇分别建立相应机构,全县有2417人的颁证队伍。县财政拨颁证经费10万余元。至1989年10月,全县完成48.2522万人身份证,自此,颁证工作成为公安局治安股业务工作之一。
  第六节 消防
  一、机构
  民国时期,集镇和村落的消防工作,由群众自议公约,自行管理。有的较大村落雇用“更夫”,夜间鸣锣巡逻,警告防火。
  建县后,全县防火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管理。1966年9月,公安局设消防股,在编干警3人。1968年10月消防股被撤。1973年9月恢复。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消防法规、防火意义、火灾危害等。不定期检查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消防水源、设施等情况,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隐患由消防股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1979年起,消防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县城新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实行防火审核。1983年1月,消防股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在编现役干部3名,受新邵县公安局和邵阳市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境内部属红日机械厂和七〇三厂设有专职消防队。
  二、设施
  50年代初、中期,纯靠人们自动利用桶、盆舀水扑火。1959年酿溪派出所始用一台25匹马力手摇机动泵,用人力抬近火场汲水灭火。1989年,全县有消防车9辆,消防机动泵78台,泡沫灭火机1519个,二氧化碳灭火机530个,干粉灭火机2024个,消防桶1191个,消防池423个,地上消栓115个。1966~1989年,消防队出动灭火108次,年平4.5次,共挽回经济损失1.1亿元。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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