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74
颗粒名称: 第八篇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7.64
页数: 15
页码: 149-163
摘要: 本篇记述了新绍县公安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打击反革命犯罪、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刑事检察、刑事审判、法制宣传、律师事务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公安 司法

内容

清代,境内民事纠纷一般由里、甲会同族绅处理;重大诉讼案件,报呈邵阳或新化县署。冲要地点设有了望烟墩、通递声息的“塘”或稽察盗贼、扼制要害的“关”。邵阳县的蓝江塘、雀塘铺塘、小塘铺塘、长冲铺塘、新田铺塘、巨口铺塘、巨口关和新化县的中源铺塘、龙溪铺塘、山口关在今新邵县境内。咸丰五年(1855)兴办团防局,邵阳县刚劲局(在石马江)、合溪局(渔溪、棠溪、酿溪三分局统称)、宝劲局(在长塘庙)和新化县大同团(在三溪桥),在今新邵县境内。团防局及乡、里士绅办案,皆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为准,审判手段多动用肉刑。
  民国初年,邵阳县、新化县分别设警察局和法院,警察局在今新邵境内有多处分支机构,其名称始为自治所,旋改警察所。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为镇压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活动,改称挨户团,后改称保安团。民国21年(1932)称区公所自卫队,民国26年(1937)复改名警察队或警察所。民国27~38年(1938~1949),今新邵境内先后设有三溪桥警察队,巨口铺警察所、田心分驻所、龙溪铺警察所、磁溪口警察所、寒梅坳派出所、三民乡派出所、栗滩分驻所、安义乡派出所,共32个班,330余人枪。
  1949年10月,县境解放。民事案件由所归属的乡政府、区政府、县民政科处理,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处理。1950年8月到12月,邵阳、新化两县人民法庭分别在各区设立分庭。各区配公安员,和人民法庭相互配合,处理区内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1951年11月,建立邵阳县新邵办事处公安局和人民法院。1952年4月,分别更名为新邵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新邵县人民法院。1955年5月,新邵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名新邵县公安局,7月,成立新邵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3月,县公、检、法机关由县人民武装部派出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管,县公、检、法机关被撤销,其职权由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1973年4月、7月,相继恢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1978年11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成立新邵县司法局。1989年底,全县设乡镇及企业派出所26个,人民法庭8个,法律服务所21个。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治安保卫和刑事案件,行使侦查、破案等法律职能;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及公证、律师事务、培训司法助理员和基层调解人员。公、检、法、司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办案,保护人民。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打击反革命犯罪
  一、镇压反革命
  1950年8月~1953年5月,依照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全面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经侦查、拘捕、预审、法院判决,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各一批,交所在区、乡人民政府管制改造一批。安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政权。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同善社”、“宗教哲学研究社”、“归根教”三个会道门组织于民国时期传入县境,解放后猖狂进行反革命活动。1950年3月,“宗教哲学研究社”道首李南田、勾结匪首唐绍轩率道徒40余人,匪徒80余人,攻打黄泥洞农民协会,打死村民陈吉清及其父母和清算委员李梅生4人,抢走稻谷30石,玉版纸8担。1953年,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同善社”、“宗教哲学研究社”、“归根教”三个反动会道门组织,后又对其四次复辟活动,及时打击。
  三、内部肃反
  1956~1958年,在干部、教师、职工队伍中进行内部肃反,以中共新邵县委副书记封源厚为组长,组成“五人领导小组”。经过准备、小组斗争、专案调查、定案、复查五个阶段,查出一批反、坏分子,分别按政策予以处理。曾任新邵县陈家坊区区长的王富身,系河北肥乡县人,因隐瞒1943年叛变投敌致使起义人员10人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严重罪恶历史,经内部肃反查实,1958年2月1日由法院判处死刑。1958~1961年,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开展“挤反扫残”,挤出和扫除残余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并陆续对冤、假、错案进行纠正和善后处理。
  第二节 打击普通刑事犯罪
  1952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104起,破91起,破案率87.5%。1954年发生403起,破案率89.1%。1955~1965年,破案率在70~90%。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局受冲击,放松侦破。1967年破案率下降到54%。1968年再下降到48.5%。1971年回升到88.4%,
  1972年升到91.9%。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第一仗,抓获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查出盗窃、抢劫、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团伙43个,计245人。次年上半年刑事犯罪案件率即下降到78起,比上年同期下降36%。从第一战役开始至1986年8月,3年开展3个战役。先后10仗,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下降。1989年刑事案件1010起,破获668起,破案率66.1%。其中重特大案件215起,破获197起,破案率91.6%。
  附:案例
  强奸杀人犯李德新,龙溪铺公社洞山人,1982年3月30日上午,李犯在鹅利山上捡柴,见邻近大队女青年刘淑华也在,李犯窜去强奸,刘竭力反抗,李犯夺过刘的柴刀,连砍刘头部数刀致死,然后奸尸,并再砍刘腹部两刀,肠子外溢,李犯用杉树枝将刘的尸体掩盖后,走到鹅利山的草坪里,遇见十字路大队女青年刘运兰从山槽背面捡柴过来,为了杀人灭口,又夺过柴刀将刘运兰砍死,并将柴堆在尸体上放火焚尸。县公安局于30日下午4时接到报警,教导员王历荣、副局长邓云楚、袁通绵带领20余名干警赶赴现场侦查破案,正当侦破组准备对李犯采取侦察措施时,李犯突然逃跑,侦察人员和100多名民兵连夜堵卡、搜山,4月1日凌晨将李抓获。1982年6月12日,涟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德新死刑。
  第三节 看守
  1951年11月,在酿溪征用地主两间屋,改装为看守所房,1953年迁大新街新修监房。看守所关押被依法拘留、逮捕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人员,已经法院判决的服刑罪犯,由公安局管教股干部和县中队武警看管,分别送往局办大众工厂、农场、石马江煤矿、大坝口运输队等场所劳动改造。1960年,看守所监内因病死亡21名,逃跑8名。后制订和健全收押、值班、安全检查、提审押解、接见出所、物品信件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了事故。同年,对已判犯人转送上级办的劳改场所,局属管教股和劳改场所随之撤销。
  看守所对犯人的改造政策是挽救、教育、感化。司法干部每月向犯人讲解法律知识,进行监规、政策、形势、前途等方面的教育。1984年,151名在押犯,有58名交了隐瞒的罪行,67名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37条。
  看守所为犯人单独设立食堂,定期核算。50~70年代,月伙食标准7至15元。1985年增至18元。1989年10月增至29元,口粮标准大米30斤,劳动的每人每天增加大米3两,有专职医生看病,监房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治保组织
  民国时期,沿用地方行政和地方族绅相结合的方法管理地方治安。乡有自卫队(后改警察所),配备枪支,保、甲负责处理一般治安事务,调解纠纷。宗族订有族规会约,违者如打劫、偷盗、奸污、赌博、斗殴、虐待父母等,族长有权采取相应惩罚措施:罚跪、罚饿、捆打、罩禾桶、驱逐出外直至处死。乡、保长勾结族绅仗势凌人,诬良为盗者屡见不鲜。
  建县后,以行政乡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319个,治保委员3197人。村建治安保卫小组。治保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向群众进行防特、防谍、防灾害事故和敌情教育,检举坏人坏事,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人员侦查案件,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维护地方和单位的治安秩序。1956年2月,在县城召开第一次全县治保主任会议,历时3天。此后,一般每年对治保主任集中或分批轮训3~5天,冬季对治保会进行整顿。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治保会分别以生产大队、居委会、机关、厂矿为单位建立。1977年有治保会644个,治保委员3652人。1980年后,治保会组织建设削弱,一年一度的全县性治保主任集训,改为分区、乡进行,有的并未进行训练,大部分基层治保组织作用不大。
  二、安全防范
  1957年,县供销合作社、粮食局、银行、林业局等单位制订保卫工作条例和营业、财政管理、防火防盗、奖励、处分等各项安全防范制度。1958年8月中旬至9月5日,由中共新邵县委副书记封源厚挂帅,副县长萧士风具体指挥,抽调干部职工1701人组织安全检查队伍,先后检查粮食、商店、银行、营业所、大队信用社、公共食堂、机关及农村住宅47030处,发现不安全因素17991宗,督促及时整改16052宗。1978年,全县召开法律宣传教育会1357场,印发有关安全防范法制宣传资料80000多份,举办法制教育巡回展览,受教育的干部和群众38万多人次。同时,进行了5次“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共收缴10000多份空投反革命宣传品,揭发和整改各种隐患3300多处。1982年,公安局印发有关典型防范资料27000多份。1986年5月,建立酿溪镇治安联防队。在派出所干警指导下,协助查处盗窃、赌博、卖淫嫖宿、流氓斗殴等案件,加强镇内安全防范。
  三、禁毒、禁娼
  清光绪十三年(1887),邵阳县在白羊塘(今五星乡白羊塘村)立禁烟馆。民国24年(1935),邵阳县和新化县分别发布禁种罂粟和禁吸鸦片命令,并实行烟民登记与种户切结。但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吸鸦片烟者多系官僚地主,禁下不禁上,因而收效甚微,有禁无止。解放后,官僚、地主家的鸦片烟被农会查抄,吸鸦片烟者大为减少。195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禁毒布告精神,全县开展禁毒。查有吸毒者241名,开烟馆零售者108名,贩毒者35名。10月止,烟毒犯绝大多数进行了悔过登记,政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予以依法查处。此后,吸鸦片烟者绝迹三十年。
  民国时期,县境虽无妓院,但卖淫现象时有发生。解放后,明令禁娼,嫖宿卖淫者逐渐匿迹。1983年起,县内卖淫嫖娼案件萌发并逐年上升,公安机关遂将禁娼列为专项斗争。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55年公安局与县商业科对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1956年公安局召开22个小集镇和人员流动复杂场所、客栈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规章。1982年8~9月,对全县404家特种行业——旅店104家,修理业106家,废旧收购业176家,印铸业18家进行全面整顿。撤销86家黑伙铺,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30家,按规定补办手续48家。同时在特种行业中成立137个治保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989年7月再次对全县118个旅店客栈、94个废品收购店栈进行整顿,其中停业整顿3家。
  五、爆炸物品管理
  县公安局贯彻执行1957年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需用炸药单位,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公安局开具证明至物资部门购买。单位或私人生产火药,必须审批。花桥公社先峰大队一农民未经核准发证即行生产火药,于1981年9月19日发生10人死亡、11人重伤、6人轻伤的重大事故。随意转让技术的高桥颗粒黑硝厂厂长被逮捕法办,高桥公社负责人受到处分。1984年5月,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8月中旬起,对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补办许可证2530份,训练爆破员1400多人,收缴手榴弹、子弹、炸药等爆炸物品,并对经常破坏水产资源,私藏武器、弹药的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1985年,县物资局非法从非定点生产的双峰县化工厂购进导火线30.1万米,邵阳市公安局对其处以罚款3322元,尚未销售的15万米的货款交县金库。
  六、枪支管理
  1951年10月,清查收缴了民间私藏枪支,区、乡干部配备的枪支送交公安局。1979年5月28日下午,酿溪镇武装部长的二号驳壳枪被盗,县公安局于6月5日下午7时在冷水江将罪犯抓获。1981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缴凶器的布告”,铅印1万份晓喻各地,至1982年,先后收缴匕首49把,刺刀4把,马刀3把,手枪式火药枪12支,子弹150发。同时,对体育用枪、猎枪、鸟枪、汽枪等,登记发证。至1986年9月,全县登记发证枪1792支,其中猎枪11支,鸟枪1551支,汽枪60支,火药枪168支,其他枪2支。
  七、评审改造
  1956年上半年,县公安局先后派工作组至汤仁、言二铺等8个乡制订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三种人员的入社规划。分别以农业社为单位,采取自报、互评、群众评议、报县批准办法。年底,全县7027名地、富、反、坏分子,划为一类被评为正式社员的1381名,划为二类被评为候补社员的4103名,划为三类管制生产的1157名,划为四类新批和重新管制的386名。此后,每年对地、富、反、坏分子评审一次。1958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以交心、交罪为中心内容的群众性改造运动。1970年10月至1972年2月,对群众专政对象逐个登记、评审。1979年3月开始进行对经过长期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重订成份的工作,至1983年,全县4625名“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掉。
  八、治安处罚
  建县初,治安处罚由乡村实施。1957年10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社队按“条例”执行。农村一般以劳动代拘留。1960年停止实施。1979年恢复执行“条例”。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分别给以警告、罚款、拘留。至1989年,共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人员11141人,其中警告1169人、罚款7286人,拘留2686人。
  第五节 户籍管理
  民国初期,境内户口分别由邵阳、新化县警察局的行政警察和县政府民政科户政股管理。乡镇有户籍干事,保有户籍员。民国17年(1928),湖南省颁发“清查户口和举办联结通则”规定:以10户为1牌,每10牌为1甲,由同牌之10户出具联结,互相监督。民国31年(1942),新化县总查户口,改换油漆木质白地黑字及蓝地白字门户牌。36年(1947),按籍贯、年份、迁徙、流动人口等项进行全面登记。
  1952年建县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动8项登记制度,对象分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集体和暂住户。除酿溪派出所管理非农业人口户籍外,其余均以乡、镇(公社)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公社)人民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1982年后,严塘、陈家坊、孙家桥、坪上、龙溪铺、新田铺6个派出所分别接管所辖区非农业人口户籍工作;农业人口户籍由村(大队)秘书掌握,迁移手续由乡镇(公社)办理。村(大队)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人口统计,报乡镇(公社)汇总报县。
  1969~1976年,全县有33户,100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嗣后,转城镇户口的逐年增加。1977~1989年,除陆续收回酿溪镇于“文革”期间下放农村落户的93户、281名居民和242名知识青年到酿溪镇落户外,还有746户、2349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1985年起,允许农民自理口粮,持工商营业执照到酿溪镇派出所办理临时城镇户口落户。
  1987年8月,开始进行对16岁以上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县成立颁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颁证日常工作。各区、乡、镇分别建立相应机构,全县有2417人的颁证队伍。县财政拨颁证经费10万余元。至1989年10月,全县完成48.2522万人身份证,自此,颁证工作成为公安局治安股业务工作之一。
  第六节 消防
  一、机构
  民国时期,集镇和村落的消防工作,由群众自议公约,自行管理。有的较大村落雇用“更夫”,夜间鸣锣巡逻,警告防火。
  建县后,全县防火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管理。1966年9月,公安局设消防股,在编干警3人。1968年10月消防股被撤。1973年9月恢复。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消防法规、防火意义、火灾危害等。不定期检查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消防水源、设施等情况,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隐患由消防股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1979年起,消防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县城新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实行防火审核。1983年1月,消防股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在编现役干部3名,受新邵县公安局和邵阳市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境内部属红日机械厂和七〇三厂设有专职消防队。
  二、设施
  50年代初、中期,纯靠人们自动利用桶、盆舀水扑火。1959年酿溪派出所始用一台25匹马力手摇机动泵,用人力抬近火场汲水灭火。1989年,全县有消防车9辆,消防机动泵78台,泡沫灭火机1519个,二氧化碳灭火机530个,干粉灭火机2024个,消防桶1191个,消防池423个,地上消栓115个。1966~1989年,消防队出动灭火108次,年平4.5次,共挽回经济损失1.1亿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7月至1978年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刑事案犯2906名(不包括1968年4月至1978年11月检察机构撤销期间的数字)。1979~1982年,批准逮捕的331名。1983年8月,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全年批准逮捕人犯612名,比前四年批捕的总人数多84.9%,其中犯抢劫罪的比前四年增加120%,犯强奸罪与盗窃罪的各增加1倍。通过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刑事发案率减少,社会治安秩序有所好转。1986年批准逮捕人犯比1983年下降70.9%。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443名,经审查批准逮捕361名。在受理提请批捕人犯中,犯盗窃罪的占45.3%,犯抢劫罪的占32.5%,犯杀人罪的占5.2%,犯伤害罪的占3.4%,犯强奸罪的占2.3%,犯其他罪的占11.3%。其中团伙犯、青少年犯分别占总数的76.7%、69%。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历由侦审监督股行使。检察院重建后,1980年1月设法纪检察股,受理和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重大责任事故,渎职等17类案件。1980~1989年底,共查处各类法纪案件188件,涉及225人。1981年原中共新田铺公社党委副书记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唐××有期徒刑8年。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0年1月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负责受理原由侦查股承办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980年2月至1989年12月,共受理经济案件419件,其中贪污、受贿案339件,占总数的81%。经立案侦查,向法院起诉125人,免予起诉55人,追回赃款、赃物,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1989年8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公告》后,县检察机关遵照公告精神,对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予以宽大处理。至年底共查处经济案件51件,其中立案15件、17人,占全年立案数的50%;追回赃款13万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66年前,县检察院侦审监督股分管监所检察工作,主要对县公安局看守所、新兴煤矿劳改场及社会改造活动进行检察。1980年1月,设监所检察股。1984年12月,设龙溪监狱检察组。监所检察职责主要是就县公安局看守所和龙溪监狱对犯人的改造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受理看守所和监狱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类罪犯进行检察;同时受理管教干部犯罪案件。1980~1989年,共受理看守所和龙溪监狱移送审查起诉的人犯92名,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人犯81名,免予起诉5名,不起诉6名。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由院办公室归口管理。1987年3月,设控告申诉股。1979~1989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9769件次。其中来信7386件,来访2383人次。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向有关机关提供刑事案件线索330件,并自行查办了一批控告申诉案件。张焕章1957年因反革命破坏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20多年未能解决。1985年,张再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检察认为原判定性不准,建议法院改判。县法院复查后,依法宣告张无罪。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9年10月至1951年11月,邵阳、新化两县共收审土匪、恶霸等反革命犯15322人,判处刑罚的3692人,其中判处今新邵县境内的共1222人,内处死刑385人。两县还审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1757人,其中属今新邵县境内的239人。1951年12月至1953年,新邵县共收审土匪、恶霸等反革命罪犯1551人,判处1231人,内处死刑193人,还审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547人。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惩办了一批破坏粮食政策,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案犯,进一步开展肃清一切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小塘何有典为首组织匪徒,枪杀人民解放军、土改干部和农民达16人,到处抢劫、烧毁民房。被捕后虽经其父亲、妻女和村干部当面对质,仍矢口否认自己是何有典。法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经查明真相后,于1955年5月依法判处何有典死刑。1958年审判工作,提出大案不过五天,小案不过三天,实现月月无积案等口号。全年所办刑事案件中,一天内判决结案的283件,出现草率办案现象。1959年,将群众一些不满言论以刑事犯罪论处,全年因此而被定为破坏公社的现行反革命并判处刑罚的达71件。1960~1961年,将在当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群众中发生的偷摸瓜菜行为以刑事犯罪论处,两年中达9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1962年起,以保证办案质量为纲,以保卫农业生产,保卫集体经济为出发点,开展审判活动,预防减少犯罪,刑事案件逐步下降。1962~1966年5年间,发案341件,仅为1958年发案791件的43%。1968年起,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人保组和公检法军管小组承担,侦查、批捕、审判一杆子插到底,办案草率,有的甚至把反对某个人的某些言行当作“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定罪科刑。五星公社铁梅大队刘克梅因写信指责林彪,歌颂刘少奇,而于1968年被判刑3年(1980年平反)。1973年恢复法院,刑事案件由法院独立审判,但无限上纲的“恶攻”罪科刑,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才彻底拨乱反正。1980年起,刑事审判有法可依,办案质量提高。1982年3月和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发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法院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至1989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36件,惩处犯罪分子38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1.65万元;审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41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622人,包括惩处流氓团伙分子和流窜作案分子87人。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对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婚姻,争取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专项审判。至1953年,全县共审结婚姻案件145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91%。白洋塘(今新邵县五星乡白洋村)孙克谋解放前无力偿还债务,将19岁的女儿孙蒲英卖与37岁的陈××为妻,陈带领8人将孙抢去成亲,夫妻不和,双方苦恼,无心生产。1953年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孙蒲英自由恋爱,不但另建立了美满家庭,而且积极工作,当选为乡妇联主任。1958年5月,公、检、法三家实行“五统”(统一思想、统一任务、统一领导、统一力量、统一行动),以打击犯罪、保卫治安为中心,民事审判削弱。至1961年的4年中,仅审结民事案件462件,年平均116件,只是1957年以前年平均结案386件的30%。随着1962年法院及其八个法庭正常工作的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加强。到1966年的5年中审结民事案件2018件,年平均结案404件,为前4年年平116件的3.48倍。“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法院被“砸烂”,公民的民事权益得不到重视。1967~1972年,6年内仅审结民事案件344件,年平均57件,致使一部分民事纠纷矛盾激化。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后,建立健全全县705个社、队调解委员会,组建厂矿企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配备社、镇司法助理员,大量民事案件在基层得到解决,法院诉讼减少。1973~1979年,全县处理民事纠纷39469件,法院只审结763件,社队与厂矿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处理38706件,占98%。随着改革开放和体制调整,民事案件不断上升。1980~1989年,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结1321件,比同期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1422件仅少101件,民事债务案件,审结2217件,比同期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要多;名誉权、相邻权、遗赠扶养协议等一批新型案件也开始诉诸法律。全县自1950~198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41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104起,占57%。
  第三节 其他审判
  一、经济审判
  新邵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0月开始设经济审判庭(在此以前的经济纠纷案件列入民事审判)。1981年审结较简单经济案件2件。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势发展及各种经济法规的实施,以购销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为主的经济案件迅速增加。1985年审结的21件购销合同纠纷中,与外省、外县有关当事人诉讼的8件,有6件是新邵县的当事人败诉,法院秉公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违法经营的案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对某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改革、开放之机,以签订经济合同作掩护,进行诈骗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1981~1989年,共审结经济案件3051件,诉讼标的1327.31万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2482件,购销合同纠纷155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62件。
  二、行政审判
  新邵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1月设行政审判庭,审理不服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1989年,共审结行政案件15件,其中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的3件,不服土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10件,不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工商行政管理的各1件。
  三、林业审判
  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林业审判业务分别归刑事、民事两庭管辖。刑事庭审理的林业犯罪案件:1952年至1980年12件、13人,1981年山林管理体制变更后,至1989年有37件,65人。民事庭审理的山林纠纷案,自1952年至1989年有180件。1989年10月设林业审判庭,审理林权林地纠纷和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第四节 申诉复查
  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过一些冤假错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个时期判处的刑事案件依法主动复查或接受群众申诉进行复查。1953年,复查1950年至1952年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对10件错案除属重罪轻判或已释放的以外,均予改判。并对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处理的上千件镇反案件进行清理复查,对其中105件错捕错判案件依法妥善处理。1956年又对1955年肃反期间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改判无罪57件。1962年,复查了“大跃进”时期的重点案件400件,对其中33件错判案件改判29件。(余4件到1979年后予以改判)。1972年,县革委人保组和公检法军管小组,也进行了部分案件的复查,对一些“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案件纠正改判。1977年,县法院对文化革命中的案件进行复查。1978年12月,法院成立复查办公室。到1980年10月,对1966~1976年的刑事案件和在此前后的202件申诉案件,改判117件,占复查总数的20%。新田铺公社牌楼边大队唐忠,因历史问题和“右派”言论曾判管制3年,1969年书写诗词发泄对江青的不满情绪,同时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用筷子打了一个贫农。结果被判刑20年,经复查撤销了对唐的两次判决,发给其生活困难补助费。1985~1989年,县法院对1949年10月至1965年的统战案件、挤反扫残与小教肃反案件、破坏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案件及其他历史老案共1211件进行复查,改判758件,占复查总数的63%。其中改判无罪的714人,占改判总人数791人的90%。同时对1966~1985年的594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改判165件,占申诉总数的28%,其中改判无罪的122人,占改判人数182人的67%。1986年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后,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复查再审,已属县法院经常性的审判业务。1979~1989年,共复查再审刑事案2056件,改判967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相继公布,县境宣传、学习、执行婚姻法和土地法。1953年3月,中共新邵县委会领导各部门广泛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县委会又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宪法。此后,各项法令、法规、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县委、政法机关及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1981年,法制宣传列为司法局的一项重要任务。1982年,小塘公社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社有33人主动交代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赌博、乱砍滥伐森林等项犯罪活动,防止自杀4起、凶杀2起、大的械斗6起,纠纷发生率比上年下降28.6%。
  1986~1989年,主要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制订全县五年普法规划,发行普法教材35000册,培训普法辅导员2500人(次),发现和培养县供销联社、县教委、陈家坊区委、新邵印机厂、潭府乡、县粮食局、酿溪镇中学等一批受到省、市表彰的普法先进单位。1989年,完成全县机关、厂矿、学校的普法验收工作,合格率96%。县委书记葛汉栋、司法局长刘春光被评为省普及法律常识先进工作者。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民国时期,民间纠纷多由乡绅、亲朋戚友或族间长辈就地调解。
  新中国建立后,建立人民调解制度。1952年10月13日,新邵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由民政助理员兼办调解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设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3月,结合全县普选,188个乡镇中有134个建立调解委员会,占应建数的70%。1956年,全县38个乡镇的调解委员会普遍建立,各乡镇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民政干事兼,调解委员5至11人。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调委会组织有名无实,多数不起作用。1979年,调解组织再度健全,有公社调委会32个,大队调委会677个,厂矿调委会25个,共有调解人员3504人。县司法局建立后,全县34个乡镇均配有司法助理员,村及厂矿、居委会均设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逐步加强,为减少犯罪,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大作用。1984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潭府乡中潭村第四组村民李孝成发现自家田里漏水,疑为同组村民李解余用棍子捅洞偷水,双方各邀亲朋戚友手持锄头扁担准备械斗,正在吃午饭的调委会主任李明光闻讯,放下饭碗急奔现场,首先劝阻双方暂不动武,然后将大家带到田边。李明光当众挖开表层让大家看,洞是弯弯曲曲的,他说:此洞根本不是棍子所捅,而是泥蜂子拱的。在场人都赞他断案有方。一场流血事件终于避免。1989年,全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14个,共有调解人员3501人。1981~1989年,全县的基层调解组织和乡镇司法助理员共调处各类纠纷49905起,调解成功率为92.4%。
  第三节 乡镇法律服务
  根据司法部1987年5月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新邵县于是年8月开始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到1989年底,已在坪上、洪溪、岱水桥、小南、礼坪、花桥、高桥、寺门前、雀塘、太芝庙、陈家桥、长冲铺、新田铺、龙口溪、小塘、言栗、五星、巨口铺、龙溪铺、迎光、田心等乡镇建所21处,共聘用法律服务人员31名。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司法局指导。其业务范围是: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诉讼,担任法律顾问;协办公证事项;调处民事纠纷和宣传法制。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已担任55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协办公证89件,民事诉讼代理104件,代写法律文书320件。龙溪铺镇法律服务所有工作人员9名(专职5名、兼职4名),1989年,所长李先求立功两次,该所荣获省司法厅授予“先进法律服务所”称号。
  第四节 公证
  民国时期,境内无公证机关,民间流行私证。
  建县后,1954年4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公证制度,但未开展业务。1981年12月成立新邵县公证处。公证处办证,遵循真实、合法、回避、保密和便民四原则,严格把住办证质量。1986年3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贸易总公司(需方)与新邵县供销公司(供方)签订杉木、楠竹购销合同,标的金额为27.11万元。次日,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副主任公证员何林茂对合同条款及有关证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不齐全,需方受托人戴××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均是先盖章、后填字的。公证员立即去函宿州市公证处调查,证实戴系停薪留职人员,无法人资格,无付款能力,从而拒办公证,避免了经济损失。
  第五节 律师事务
  解放前,境内民间诉讼多由地方讼棍操持,百姓深受其害。
  解放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允许当事人或其亲戚充分申辩。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后,新邵县于1981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1982年秋,河北省栾城县郄马货栈向新邵县严塘区供销社购买30000公斤柑桔,欠款17000元。1983年11月郄马货栈提出用冻鸡抵交欠款,经严塘供销社同意,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规定将郄马货栈柑桔欠款17000元转为严塘供销社购冻鸡的定金。后防检部门检验冻鸡不符要求,作出“禁止出售,罚款1000元”的决定。新邵县严塘供销社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定金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1985年10月16日,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孙赛军接受严塘供销社的委托出庭担任代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严塘供销社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作出了冻鸡定金17000元不予返还,另加违约罚金17800元,本案诉讼费540元全部由严塘供销社承担的判决。孙律师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于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正确意见,撤销一审原判,改判17000元定金返还严塘供销社,郄马货栈赔偿严塘供销社经济损失3000元。历经4年之久的经济纠纷,终于圆满结案。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5名,兼职律师4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6名。县内有36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共370件,非诉讼事件51件;担任民事代理539件,帮助避免、挽回经济损失236.1万元,解答法律咨询5509次,代写法律文书612件,接待来访9891人次,处理人民来信492件。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新邵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