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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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6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624.64
页数: 4
页码: 131-13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2年至1989年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记事。
关键词: 新邵县 地方组织 常务委员会

内容

1952年9月16日新邵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选出委员23人,候补委员3人,特聘候补委员3人。县委书记方明当选为主席,代县
  长萧洁斋当选为副主席。1954年成立县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一、机构设置
  1981年始,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1984年9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增设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1988年5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决定,增设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1989年5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决定,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年11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在龙溪铺、新田铺、严塘、孙家桥、坪上、陈家坊区设立联络工作委员会,为县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
  二、主要活动
  (一)重要决议、决定
  1981年起,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1981年10月19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决定》。1983年11月17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1985年4月10日通过《关于加速电力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好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决定》。1986年4月29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强化土地管理,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1987年3月14日通过《关于全县力争三年消灭宜林荒山,五年实现绿化的决定》和《关于我县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决定》。1988年7月19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建酿溪资江大桥的决定》。至1989年止,人大常委会共作出24项决定。
  (二)人事任免
  从1981年起,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长提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院长提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名,代县长、个别副县长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委正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人大常委会考察和会议讨论,决定任免。1987年3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免表决方式由举手改为无记名投票,并实行先述职后投票。至1989年止,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6人,代理县长1人,局长、主任126人,提名被否决的2人,免去职务的24人,撤销职务的1人;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委主任,各区联络员(联工委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庭庭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209人,免去职务26人,提名被否决的1人,撤销副院长、副庭长职务各1人。
  (三)提案、议案处理
  从1952年9月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起,至1978年1月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止,代表提案共1194件,因无常设机构,代表提案均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并在下届大会期间予以答复。1981年开始设立县人大常委会,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三次会议,收到提案220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各有关单位承办。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在举行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以及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九届、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7次会议,提出议案185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大会主席团通过作议案处理的21件,转做建议处理的164件,另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1703条。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并将结果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四)代表联系
  1981年1月,县八届人大代表以战线、公社、镇及主管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共44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定期开展活动,代表小组将收集的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给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将议决的事项,通过代表小组贯彻到群众中去,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选民之间的联系网。1983年,各区设兼职人大工作联络员。1986年,各区、乡镇均设专职联络员。1987年后,随着县人大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代表联系制度相应加强,各级人大组织负责联系县、乡、镇人大代表,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定期开会学习,收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人大工作联络员(联工委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还建立了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和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走访县、乡、镇人大代表和办理代表来信来访,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将代表的意见集中起来,通过县人大常委会集中行使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得到实现。
  (五)视察与调查
  1981年1月起,县人大常委会经常组织视察和调查。1985年10月,人大代表反映国营大形山林场树木被盗伐严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钟洪寿深入现场调查,并组织全体委员实地视察,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迅速查处大形山林场资源严重破坏的决定》,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级主要领导现场办公,并责成公安、林业部门严肃查处,逮捕4名犯罪分子,有力地刹住了乱砍滥伐歪风。同时,县委作出在全县普遍开展群众性造林和封山育林的决定,推动了全县林业生产的发展。县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县力争三年消灭宜林荒山,五年实现绿化》的决议,于1987年10月,1988年4月,1989年5月、11月,对林业管理、林权纠纷、盗伐滥伐,消灭荒山等问题先后4次实地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建议。还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对工农业生产、财经、物价管理、城镇建设、中小学教育、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等方面,进行视察与调查,使一些多年积压的重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行使了监政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至1989年底,县人大常委会共组织视察10次,专题调查45次。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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