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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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6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大
分类号: D624.64
页数: 8
页码: 127-134
摘要: 本章概括了新邵县人民代表的选举、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地方组织 会议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翻身作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建县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有关规定,县共召开2届3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3月,按照《选举法》全县进行普选。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成立人民代表大会,至1989年共召开10届、24次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人民代表的选举
  1951~1952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县、区、乡人民政府指定、邀请和遴选。1954年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法》进行选举,每次选举,均成立选举委员会。先由各乡(社)、镇选民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再由乡(社)、镇人大代表大会选举县人大代表。1980年以后,县、乡(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民直接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一届选举 1954年3月2~26日进行。先在沙湾乡试点,后分批铺开。全县414833人,选民217370人,参加选举的203243人,占选民总数93.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9770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543人,两者占总人口的2.5%。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代表2232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县人大代表352人,其中妇女代表41人,少数民族代表2人。
  第二届选举 1956年10月~11月21日进行。全县426173人,选民229277人,实际参加选举的194533人,选出乡、镇人大代表2232人。在各乡、镇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本届正副乡、镇长,人民委员469人,县人大代表339人。
  第三届选举 1958年3月13日~4月23日进行。全县428536人,选民233277人,实际参加选举的223138人。选出乡、镇人大代表2241人。其中中共党员1224人,共青团员273人,群众744人。选出正副乡、镇长及人民委员339人;县人大代表341人。其中妇女代表63人、中共党员189人、共青团员72人、群众67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3人。
  第四届选举 1960年10~12月初进行,选出县人大代表320人。
  第五届选举 1963年5月11日~6月20日进行,全县451569人,选民233007人,实际参加选举的222502人。选出社、镇人大代表7807人。其中中共党员2755人,共青团员1030人,妇女1265人,工人24人、贫农6084人、下中农1029人、军人1人、党政机关511人、文教卫生89人、工商企业51人、其他18人。选出公社管理委员会委员814人,监察委员456人,人民陪审员98人,县人大代表384人。
  第六届选举 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68年3月12日在酿溪召开万人大会,宣布成立新邵县革命委员会。按历史顺序列为第六届选举。
  第七届选举 1978年1月进行,选出县人大代表812人。
  第八届选举 1980年9月7日~1981年1月15日进行。县、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民直接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上而下,几上几下的办法确定,先在县氮肥厂和巨口铺公社进行试点。全县划为58个选区,确定12月28日为全县选举日。选民331902人,实际参加选举的325955人。选举社、镇人大代表3233人,县人大代表359人。其中农民代表224人,知识分子代表33人,分别占代表总数的62.3%和9.2%。
  第九届选举 1984年1月16日成立县选举委员会,全县分95个选区,登记选民379619人,直接参加投票的299591人,委托他人投票的67123人,流动票箱投票的4629人,投票率97.8%。选出乡、镇人大代表4304人,县人大代表402人。其中妇女代表78人、知识分子代表65人、少数民族代表4人,分别占19.4%、16.2%和1%。
  第十届选举 1986年11月24日~1987年1月18日进行,先在土桥乡进行试点。全县共划为县代表选区191个,乡代表选区833个。确定1987年1月5、6、7日为全县选举日。全县674256人,有选民410729人,登记选民410472人,实际参加选举的374148人,直接参加投票的343467人,委托他人投票的29681人,投票率为99.7%;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2人。代表候选人采取“提名推荐,民主协商、反复酝酿,坚持1人提名,3人附议或10人联合提名,三上三下”的方法。确定正式县代表候选人526人,乡镇代表候选人3297人。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315人,其中男262人、占84%,女53人、占16%;工人24人、占7.6%,农民147人、占46.9%,干部91人、占29%,知识分子49人、占15.6%,军人2人、占0.6%,其他1人、占0.3%;中共党员241人、占76.4%,少数民族3人。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代表2067名,其中男1811人,女256人。
  第二节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届新邵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9月16~21日在县城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13人。其中农民代表205人、教育界代表27人、工人代表20人、工商界代表27人、机关干
  部代表33人、学生代表1人。听取代县长萧洁斋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查田定产、贯彻新婚姻法、发展农业生产、搞好农业税征收、建立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决议,选举产生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主席和副主席。
  第二届新邵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52年12月7~11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04人。听取县长萧洁斋的施政工作报告,县委书记方明作《关于目前形势和今后任务》的报告。讨论通过发展互助合作生产、司法改革、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等9项决议,选举正、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委员。
  第二次会议1953年3月18~20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02人。听取县长萧洁斋作《目前形势和今后工作》的报告,副县长王永安作《提案审查报告》。通过春耕生产、备荒工作、拥军爱属、发展教育卫生、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等8项决议,受理提案97件。
  第三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7~11日在县城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31人,列席人员17人。听取和审议通过县长吕浮萍《关于施政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作出《深入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迅速大力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爱国增产运动》和《广泛开展宪法(草案)宣传》的决议。选举唐星、吕浮萍、马子谷、田松荣、罗转英、唐士实等为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次会议1955年4月9~12日召开。出席代表281人,列席人员20人。主要议题是传达省第一届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精神,报告并讨论1954年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生产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传达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精神和逐步建立陪审员制度,作出贯彻省第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大力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春耕生产运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坚决支援解放台湾等4项决议。选举产生16名委员组成的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和正副县长、法院院长。
  第三次会议1955年12月17~18日召开。出席代表198人,列席人员8人。听取和审议通过《关于大力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决议》,补选覃文魁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12月7~12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02人,列席人员18人。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新邵县1956~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和继续深入开展生产救荒、增产节约等决议。选举产生由18人组成的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人。
  第二次会议1957年7月1~4日召开。出席代表337人,列席人员18人。传达省人大第一届第四次会议精神,审查通过1957年施政工作计划报告、1956年财政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次会议1958年2月5~7日召开。出席代表243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报告,做出《以排山倒海的革命精神,保证1958年全县粮食亩产800斤,力争1000斤》的决议。
  第三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6月2~5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281人,列席人员11人。总结检查前届政府工作,讨论通过新邵县社会主义建设远景规划,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大张旗鼓宣传总路线,坚决彻底实现总路线的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18人组成的第三届县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人。
  第二次会议1960年1月23~27日召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1958年财政决算和1959年财政预算报告。
  第四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60年12月19~21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20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总结“大跃进”的经验教训,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及“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精神研究了工农业生产。选举产生21人组成的第四届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64年8月28~31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244人。听取和审议前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作出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决议;选举产生16人组成的第五届县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人。
  第六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1968年3月12日在酿溪召开万人大会,宣布成立新邵县革命委员会,非法取代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委由领导干部、军队代表、群众组织代表53人组成,由1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1978年在第七届人大会预备会上,将这次大会依次列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1月25~27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761人。审议通过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39人组成的县革命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法院院长。
  第八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1月9~15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50人,列席人员35人。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79年财政决算与198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1年财政概算报告,作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生产、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等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恢复新邵县人民政府。选举产生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1982年2月21~25日召开。出席代表300人,列席人员39人。听取和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补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人。
  第三次会议1983年3月18~23日召开。出席代表269人,列席人员39人。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新邵县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报告、1982年财政决算和1983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和《关于坚决消除森林过伐、耕地减少、人口膨胀三大隐患的决议》。选举出席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人。
  第九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4月14~20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89人,列席人员110人(含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新邵县198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4年国民经济计划及社会发展计划报告、1983年财政政决算和1984
  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做出保护女婴和女婴母亲等决议。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席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1人。
  第二次会议1985年4月6~10日召开。出席代表391人,列席人员145人(含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新邵县1984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新邵县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出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制常识、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加速电力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好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决议。增选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副县长1人、补选赵子偀为县长。
  第三次会议1986年4月11~15日召开。出席代表390人,列席人员185人(含政协委员118人)。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1985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1985年财政决算和1986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等决议。增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十届新邵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3月8~14日在酿溪召开。出席代表310人,列席人员235人(含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新邵县198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报告、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财政预算报告、新邵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出全县力争三年消灭宜林荒山,五年实现绿化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等决议。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1987年12月25~26日召开。出席代表315人,列席人员50人。大会接受赵子偀辞去县长职务的报告,选举出席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2人。
  第三次会议1988年4月8~11日召开。出席代表293人,列席人员271人(含政协委员150人)。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1987年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决议。补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委员2人,补选龚佳禾为县长。
  第四次会议1989年4月6~9日召开。出席代表277人,列席人员254人(含政协委员129人)。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新邵县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198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第四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2年9月16日新邵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选出委员23人,候补委员3人,特聘候补委员3人。县委书记方明当选为主席,代县
  长萧洁斋当选为副主席。1954年成立县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一、机构设置
  1981年始,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1984年9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增设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1988年5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决定,增设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1989年5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决定,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年11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在龙溪铺、新田铺、严塘、孙家桥、坪上、陈家坊区设立联络工作委员会,为县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
  二、主要活动
  (一)重要决议、决定
  1981年起,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1981年10月19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决定》。1983年11月17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1985年4月10日通过《关于加速电力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好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决定》。1986年4月29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强化土地管理,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1987年3月14日通过《关于全县力争三年消灭宜林荒山,五年实现绿化的决定》和《关于我县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决定》。1988年7月19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建酿溪资江大桥的决定》。至1989年止,人大常委会共作出24项决定。
  (二)人事任免
  从1981年起,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长提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院长提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名,代县长、个别副县长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委正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人大常委会考察和会议讨论,决定任免。1987年3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免表决方式由举手改为无记名投票,并实行先述职后投票。至1989年止,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6人,代理县长1人,局长、主任126人,提名被否决的2人,免去职务的24人,撤销职务的1人;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委主任,各区联络员(联工委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庭庭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209人,免去职务26人,提名被否决的1人,撤销副院长、副庭长职务各1人。
  (三)提案、议案处理
  从1952年9月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起,至1978年1月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止,代表提案共1194件,因无常设机构,代表提案均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并在下届大会期间予以答复。1981年开始设立县人大常委会,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三次会议,收到提案220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各有关单位承办。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在举行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以及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九届、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7次会议,提出议案185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大会主席团通过作议案处理的21件,转做建议处理的164件,另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1703条。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并将结果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四)代表联系
  1981年1月,县八届人大代表以战线、公社、镇及主管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共44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定期开展活动,代表小组将收集的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给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将议决的事项,通过代表小组贯彻到群众中去,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选民之间的联系网。1983年,各区设兼职人大工作联络员。1986年,各区、乡镇均设专职联络员。1987年后,随着县人大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代表联系制度相应加强,各级人大组织负责联系县、乡、镇人大代表,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定期开会学习,收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人大工作联络员(联工委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还建立了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和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走访县、乡、镇人大代表和办理代表来信来访,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将代表的意见集中起来,通过县人大常委会集中行使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得到实现。
  (五)视察与调查
  1981年1月起,县人大常委会经常组织视察和调查。1985年10月,人大代表反映国营大形山林场树木被盗伐严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钟洪寿深入现场调查,并组织全体委员实地视察,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迅速查处大形山林场资源严重破坏的决定》,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级主要领导现场办公,并责成公安、林业部门严肃查处,逮捕4名犯罪分子,有力地刹住了乱砍滥伐歪风。同时,县委作出在全县普遍开展群众性造林和封山育林的决定,推动了全县林业生产的发展。县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县力争三年消灭宜林荒山,五年实现绿化》的决议,于1987年10月,1988年4月,1989年5月、11月,对林业管理、林权纠纷、盗伐滥伐,消灭荒山等问题先后4次实地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建议。还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对工农业生产、财经、物价管理、城镇建设、中小学教育、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等方面,进行视察与调查,使一些多年积压的重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行使了监政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至1989年底,县人大常委会共组织视察10次,专题调查45次。
  第五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4月,各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举委员会,下设若干选区,由选区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等额选举方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代表。在普选基础上相继召开乡、镇第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至1965年,各乡(社)、镇一般都召开了4~5届、10~12次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公社、镇进行普选,产生公社、镇人大代表,召开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乡(社)、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民主推荐、协商或预选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各公社、镇进行普选产生人大代表,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将公社、镇革命委员会改为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1987年1月,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为更好地行使其职能,充分发挥其权力机关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主席团会议推选出常务主席,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至1989年,乡(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召开8~9届,21~24次会议。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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