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纪律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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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纪律检查
分类号: D262.6
页数: 2
页码: 89-9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1年至1989年中国共产党新绍地方组织纪律检查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地方组织 纪律检查

内容

1951年11月,成立中共新邵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配备专职干部2人。1955年10月,改称中共新邵县委监察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各支部设监察员。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党的监察工作被迫停止。1968年3月县革委成立后,党的监察工作由县革委政治工作组承担。1973年9月,县革委政工组撤销,监察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承担。1977年11月,中共新邵县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共新邵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委员9人。1983年3月,改为中共新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在支部以上基层组织设纪律检查员。1985年10月,在中共新邵县第五次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人,委员13人。1988年6月,在中共新邵县第六次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5人,常务委员4人。并在县属各局、区、乡、镇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检委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纪检干部。
  50年代,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诉、申诉,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令教育。1952~1955年10月,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粮食统购统销运动中,先后查处违纪党员33名,占全县党员总数的0.6%。1955~1957年7月,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对手工业、私营工商业改造中,受理党员各种违纪案件140件,给予党纪处分的47件,涉及党员50名。1957年开始,纪律检查工作受到“左”倾错误干扰,出现严重偏差,在“肃反”、“反右”、“审干”、“反右倾”和农村整风整社期间,处分的党员中,有一些处分错误。从1957年8月~1961年6月,受重点批判处理的党员1382人,受处分的党员562人,占党员总数的8.2%。1961年3月~1962年11月,对前段受到各种组织处分的党员、干部898人,进行甄别,取消原结论和处分的313人,占处分总数的34%。嗣后,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全县共处分违纪党员318人,占党员总数的4.3%,其中开除出党的12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乱戴帽子,乱打棍子,不少党员因社会关系复杂或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受到错误处理。在这段时间,共处分党员303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7人。1977年11月,根据中央从严治党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的要求,对党内出现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滥发钱物、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进行教育、检查和纠正。1978~1986年,先后查处违纪案件502起,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的365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人;同时,执行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复查并纠正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共受理申诉964件,复查894人的问题。通过复查,全错全纠的172人,部分错部分纠正的97人;期间,县纪委连续下发《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禁止乱发纪念品》、《干部在城镇建私房的10条规定》、《关于党员干部建私房具体规定》、《关于改革关键阶段加强党员纪律性的决定》和《关于保护支持改革的10条规定》。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反腐倡廉。1987~1989年,共处分违纪党员596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62人。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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