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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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0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组织建设
分类号: D262.2
页数: 7
页码: 74-80
摘要: 本章记述了中国共产党新绍地方组织建设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解放前党组织的创建及其活动、解放后党的组织机构、党员发展、干部管理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地方组织 组织建设

内容

第一节 解放前党组织的创建及其活动
  1925年7月,中共党员周昆从长沙回到大同镇,以教书为掩护,秘密进行革命活动。1926年6月,中共党员周廷举以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特派员身份,从长沙率“暑期社会服务团”回新化建立共产党组织,推进国共合作。9月,省工运特派员、共产党员顾群,省农运特派员、共产党员刘惊涛、邬建农,分别来到龙山矿和太芝庙,开展工运、农运工作,建立龙山矿工会和易易乡农民协会。12月,创建中共龙山矿支部(书记刘继先,党员10余人)和中共太芝庙支部(书记陈致清,党员6人),隶属中共宝庆地方执行委员会。大革命时期,同时活跃在宝庆东乡、北乡和新化县大同镇的中共党员还有:扶锡的谢晋凡、谢南山,严塘的何春高,酿溪的孙立吾、邓求生,赤水的陈正人、曾铿,新田铺的石易安(今陈家坊人),大同镇的周昆、刘彩吾、龚棣、颜秀夫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地农民协会、妇女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工人纠察队等组织相继建立,工人运动、特别是农民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狠狠打击了封建军阀和土豪劣绅,动摇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基础。
  “马日事变”后,党的组织遭受破坏,中共党员周昆、刘彩吾、龚棣、孙立吾及农运骨干周释痴、李松甫、李政德等惨遭杀害,部分党员被迫转移外地,党的活动暂时中止。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后,中共湖南省委派贺旭、陈新宪等来邵阳恢复和建立党的组织,陈新宪回到家乡太芝庙。8月,中共太芝庙支部,中共龙山矿支部相继恢复。太芝庙党支部:书记陈致清,党员有陈定楚、周顺喜、周玉喜、陈顺喜、贺知识、陈庙一、陈文三等10余人;龙山矿支部:书记毛润生,党员有贺华侨等10余人。隶属中共湘西南特委。10月,在北京求学的中共党员罗崇灏、周维渥、李日章、颜树馨、颜霁、钟毓华、刘荫仁及大革命时期曾在桃源县指导农运的中共党员谢骥良,先后回到大同镇,继续开展革命活动。12月,中共湘西南特委为发动年关暴动,成立中共龙山特区委员会,书记戴世荣(湘西南特委成员)暴动前病故,由陈新宪(湘西南特委成员)兼任。成员:陈含民、贺华侨。1928年3月,中共宝庆县委机关被破坏,5月,湘西南特委机关被迫转移龙山,7月,中共党员李芬(女)、刘继先被捕牺牲。是年秋,新化党组织亦遭破坏。党在新邵境内的活动又被迫中止。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部分在外地工作和求学的共产党员回乡时进行过短暂的活动。1939年,中共党员谢国安、李力行、钟裕厚等利用寒、暑假期,在坪上、洪溪等地宣传抗日救国,原中共新化县委委员张声楷、党员李钦民在洪溪进行党的地下活动,原中共邵阳县委书记唐旭之、县委负责人周道在新田铺、洪桥等地活动。1940年秋冬,谢国安、周道、李钦民先后在邵阳、新化牺牲。1949年夏,中共党员刘陶畅(又名刘劲)、刘泉清,在大同镇组织进步青年唐士藻、周鹏等进行策反,开展地下武装活动,迎接解放。
  第二节 解放后党的组织机构
  一、县委
  1949年10月,中共邵阳、新化县委,分别在境内设立区分委会。1951年11月,建立中国共产党新邵县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委员2人。隶属中共邵阳地委。1956年4月,县委设常务委员会,在县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1959年10月,县委建立书记处,设第一书记、书记,在县委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县委的日常工作。1962年11月,书记处撤销,仍设书记、副书记。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委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正常活动被迫停止。1968年3月,建立新邵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县委,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1969年4月,成立新邵县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行使县委职能。12月,改为中共新邵县核心领导小组。1970年10月召开中共新邵县第三次代表大会,恢复中共新邵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常务委员8人。至此,县委组织机构恢复正常。
  县委工作机构的设置,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时有变动。1951年11月,县委设立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后又相继设立县直属机关党总支(党委)、财政经济工作部、农村工作部、工业交通工作部、文化教育工作部、统一战线工作部等机构。“文化大革命”中县委工作机构瘫痪。1973年恢复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党委等机构。1977年恢复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增设县委政法委员会。1983年中共新邵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新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至1989年,县委有工作机构6个,直属机构7个。
  办公室 1951年11月设县委秘书处,1954年3月改为县委办公室。1968年3月被县革委办公室取代,5月,改为县革委办事组。1973年9月恢复。
  组织部 1951年11月设立,1968年3月被县革委政治部取代,5月,改为县革委政治工作组的组织组。1973年9月恢复。
  宣传部 1951年11月设立。1968年5月改为县革委政治工作组宣传组。1973年9月恢复。
  统战部 1956年11月设立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1958年3月并入宣传部,1983年4月恢复,12月改称县委统战部。
  政法委员会 1982年1月设立,1983年12月始配专职正、副主任。1987年4月,主任、副主任改称书记、副书记。
  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1年11月设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l0月易名为县委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消失。1977年11月恢复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3月改名为中共新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直属机关委员会 1953年10月设立中共新邵县直属机关总支委员会。1957年6月改
  名直属机关委员会,1958年4月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73年3月恢复直属机关委员会,1975年10月又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80年10月分设。
  编制委员会 1958年10月设立县编制委员会,1961年11月保留名义,业务并入县委组织部。1981年4月,重建县编制委员会。1989年10月改为县机构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访办公室 1979年7月设立县信访科,1982年7月改称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局 1981年11月设立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办公室。1983年12月改设中共新邵县委老干部工作局。
  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 1982年11月始设党史资料征集小组,1983年12月,设立中共新邵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
  政策研究室 1986年5月设县调查研究室,1988年5月改设中共新邵县委政策研究室。
  党校 1953年1月设中共新邵县委训练班,1958年12月改为中共新邵县委党校,“文化大革命”中消失。1978年4月恢复。
  二、党组、工委、区委
  党组 1958年8月,县委在政府工作部门相继设立政法、农业、财经、工交、文教党组,“文化大革命”时期消失。1982年2月,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计委、经委、建委、农村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8个党组。1983年12月,撤销文教办公室党组、建委党组。1984年增设政协、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5个党组。1985年后,县直属大部分机关相继建立党组。至1989年全县共设党组37个。党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
  工委 1989年5月,撤销县经委党组,设立中共新邵县经委系统工作委员会。9月,撤销县教委党组,设立中共新邵县教委系统工作委员会。工委受县委委托,对本系统的党组织实施领导。
  区委 1949年10月,邵阳、新化两县在区级行政区域内建立区分委会,设书记、副书记(对外称政委、副政委)。1951年11月,中共新邵县委在各区设立工委,为派出机构。1952年8月,区工委相继改为区委,区委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等职。1956年撤区并乡。1957年1月设立9个办事处,行使区级职能,1958年3月撤销。1961年,恢复区的建制,设区委会。“文化大革命”初期,区委受冲击,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1968年2月,区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取代区委职能。1971年6月,区成立党的核心小组,9月,恢复区委会。至1989年,全县有严塘、陈家坊、孙家桥、坪上、龙溪铺、新田铺等区委会。
  三、基层委员会
  1957年6月,县直属机关党总支和乡党总支分别改为县直属机关党委和乡党委。1958年10月,全县37个乡、镇组建为12个人民公社,公社建立党委会。1960年2月,增建酿溪镇党委,8月,酿溪镇与严塘人民公社的部分地域合并组成酿溪人民公社,镇党委改为公社党委。1961年3月,全县将13个人民公社调整为35个。6月,建立中共新邵县人民武装部委员会。10月,人民公社由35个调整为60个,并恢复酿溪镇党委,增设龙山林场党委。尔后,人民公社规模于1962年、1965年又进行两次调整,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县共有32个公社(镇)党委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社(镇)党委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2~3月,公社(镇)成立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1969年11月,公社(镇)革委成立党的核心小组,是年12月至1971年4月,相继建立党委会。1973年12月,设立公安局、人民法院党委会。1979年党校设立党委会。1980年1月建立人民检察院党委会。1982年,县氮肥厂建立党委会。1983年,增设寸石、龙溪铺两个镇党委会,高桥人民公社作为撤社设乡试点,建立高桥乡党委会。1984年5月,改革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镇建制,建立乡镇党委会。7月,建立县商业局、供销社党委会,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党委会改设党组。9月,建立卫生局党委会。10月,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会撤销。11月,设立县教育局党委会。1985年12月,教育局党委撤销。1987年9月,县商业局、卫生局党委改设党组。至1989年,全县有机关党委3个,乡(镇)党委34个,其他基层党委3个。
  四、党总支、党支部
  党总支 1953年10月设立县直属机关党总支。1956年6月各乡建立党总支。1957年6月,在党员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4个党总支。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建立后,各大队设立党总支。1960年全县机关、工矿、农村共设有党总支241个。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调整,撤销大队党总支,建立党支部。1972年后,在部分较大的厂矿设立党总支。至1989年,全县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总支32个。
  党支部 1951年11月,县直属机关团体及各区工委会机关建立党支部。1952年,全县建有机关党支部13个,农村党支部83个。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党支部。1958年大部分生产队建立了党支部。1961年,调整公社体制,大队改建党支部。至1965年,全县共有党支部831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基层支部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组织生活中断。直至1969年,党的基层支部的组织生活才得以恢复。1976年党支部总数达到1005个。80年代,加强了对教育、科技部门的建党工作,基层支部增加。1984年5月,人民公社改乡,村建立党支部。至1989年,全县党支部达1105个。
  第三节 党员发展
  1951年底,党员主要分布在县机关团体及12个区的工委会机关。1952年,县委对农村的建党工作进行规划,从土改干部和土改积极分子中选拔发展对象,分期举办培训班,吸收够条件者入党,年底,全县有党员563名。1953年后,县委紧密结合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发展互助合作,加强了建党工作,农村以贫农、下中农为主,本着“先教育,后发展”的建党原则,分批培训,适时发展。1956年,贯彻执行中央“积极、慎重”的建党方针和注重平衡的原则,注重在工矿企业和文化教育界、行政机关单位发展党员,至年底,全县共有党员4375名。其中农业3137名,工业177名,财贸286名,文教卫生体育90名,机关685名,基本改变了过去党的基层组织薄弱的状况。1957年,县委根据中央和省、地委指示,暂停吸收党员,党建工作的重点转到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上。1958~1960年,在整风的基础上,全县发展党员2308名。1961年,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整顿提高,很少发展新党员。1962年后,根据“慎重”发展党员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培养发展了一些新党员。至1965年,全县有党员7316名。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直至1969年,党的组织生活开始恢复,此间,未发展新党员。1970年按照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普遍开展整党建党,搞突击入党,一些不合标准的人加入了党的组织。至1976年,全县有党员14039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建工作进一步贯彻“积极慎重”的方针,恢复建党对象培训制度,注重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党的“十二大”以后,把优秀中青年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生产、工作骨干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对象,改善了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素质结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后期突击入党的党员,进行了认真清理。1987年,县委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建党方针。为确保新党员质量,全县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抓紧了对建党对象的培训,县委党校和区、镇、乡党委共举办建党对象培训班32期,培训建党积极分子623名。至1989年,全县有党员17892名。
  注:文化程度栏内,1976年以前的中专文化程度人数,统计在“高中”项内;分布情况栏内,“交通”项中含“邮电”。
  第四节 干部管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吸收、调配、任免等,实行分级管理。建县初期,县委正副书记和县长由省委管理,政府副县长、县委各部、委、正副职及区委正副书记和区长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县人事科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提拔干部的批准权属县委。1956年,根据省、地委指示精神,县委在所属各部建立干部管理机构,配备专管干部。9月,制定《关于干部分管工作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县委各部分管干部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各部门的党组织负责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的全面考察了解,并对干部的提拔、调动向县委提出建议。县委组织部为县委管理干部的综合部门,县人事科协助党委管理一般干部。1957年,调整干部管理部分权限,县委委员、重点中学校长、撤区后的乡党委第一书记由地委管理。县人民委员会各科、局的副职由县委管理,报地委备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委组织部门瘫痪。1968~1972年,干部管理工作由县革委政治工作组组织组承担。1973年9月,撤
  销县革委政工组,恢复县委组织部。1980年1月,建立县人事局,分管政府各科局一般干部。1984年,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并开始在乡(镇)机关实行干部聘用合同制。5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扩大工业自主权,搞活经济的若干规定》,对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和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厂(矿)长可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出榜招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厂(矿)长由厂(矿)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层骨干由厂(矿)长任免。9月,县委发出《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原则上实行县委和有关部、委党组及区委共同管理干部,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干部管理工作的责任。调整后的干部管理范围:“县委书记、县长属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主任、县政协主席属市委管理,报省委备案;县委常委、县委委员、县纪委正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属市委管理”。县直属各部、办、委、局、区(含酿溪镇)党政正副职,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以及副局级以上的干部由县委管理;县直属各部、办、委正副组长和不便于归口管理的局级单位的股室及二级机构的正副职,乡(镇)党政副职,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各局股室正副职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由归口战线党组管理;各乡(镇)党委委员,由所属区委管理。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应选举产生的干部,严格依法按章办理。1986年1月,县委对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又作了补充规定,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归口各单位股室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县教委内设机构的正副职由县委组织部管理。1987年1月开始实行新任干部试用制,凡担任副乡级职务以上的干部,除依法选举者外,全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到期在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严格考核后,再决定留免。9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扩大县经济委员会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决定将经委所属厂矿、企业干部下放经委管理,但任免国营厂矿及造纸厂的党政正副职,须提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查。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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