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奖惩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0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奖惩制度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页码: 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60年代至1989年新邵县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计划生育 奖惩制度

内容

一、奖励
  60~70年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在手术后,职工给予一定假期和一定数量的营养补助,农村社员给予一定的工分补贴。1980年1月,新邵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预防接种,有病优先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单位和社队,可免费入小学,免费医疗;招工、招干优先照顾;全民、集体职工,每年奖励保健费30~40元;农村社员按两个子女分配基本口粮、自留地和住宅基地,每年奖励小孩保健工分400分。1981年10月,新邵县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以发一次性奖金,14岁以内每年发保健费30~40元(机关、厂矿由单位开支,农村在大队统一提留中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划给两份自留地。1982年4月,新邵县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晚婚者(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增加婚假15天,实行晚育者(妇女在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一个月,并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对晚婚晚育妇女也可适当发给奖金;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在单位条件允许下,哺乳期母亲可以请假一年,工资按80%计发,工龄照算,如单位安排有困难,一年之内补助80~120元保姆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属职工者,双方加发退休金5%。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1983年3月,新邵县规定:凡有条件的单位独生子女可由单位负担全部或一部分托幼费、学杂费、医药费。
  二、惩戒
  60~70年代,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一般只进行批评教育。198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1979年生第三个孩子和1980年生第二个孩子的,小孩在10周岁以内,城镇定量粮,农村基本口粮,都按超购粮价计算;第一胎生育必须有出生证,否则,干部、工人每年罚款50元,农村社员罚工500分,罚款、罚工分年限从出生之月起至有指标为止。1981年规定:农村的超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由原罚工分改为按其胎次和态度,每年罚款30~5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第二胎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追回原给的一切奖励。1982年规定:职工超生第二胎者,男女双方各降工资一级;超生三胎者,除男女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外,并影响一次工资调整;对有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单位,二胎者罚单位200元,多胎者按每胎增罚100元累进。1983年县委规定:职工超生二胎者,视其情节,停职停薪3~5年;生育第三胎者,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是干部、工人,影响很坏的,开除干籍或工籍。1984年,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5人,记大过者1人,降级者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2人。1986~1989年,又规定:非法同居者,处罚款100~300元;计划外怀孕强行生育者,另加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以上;超计划生育二胎者,征收超生费500元以上,再增加胎次者,每个胎次加征超生费300元以上,以达到全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新邵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