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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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页码: 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至1989年新邵县晚婚晚育的情况。
关键词: 新邵县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内容

清代,民国时期,承袭“早生孩子早享福”的陈腐观念,早婚早育现象比较普遍,以“二八”(16~17岁)为结婚妙龄,早的在13~14岁就结婚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新邵县贯彻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不到结婚年龄者,政府不予登记结婚。由于宣传发动不够,50年代青年结婚不到政府登记和虚报年龄登记者较多,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仍为16.17岁。
  1960年始,提倡晚婚晚育,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才生育为晚育。是年,全县男性晚婚率为50.8%,女性晚婚率为40.6%。1975年,初婚2078对,晚婚率男性为76.8%,女性为60.6%。1980年初婚4438对,晚婚率男性为92.47%,女性为83.75%,与1960年比,男、女晚婚分别提高了41.67和43.15个百分点。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新邵县在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宣传教育的同时,对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迫切要求结婚的适当给予照顾,结婚年龄稍有放宽,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的就可结婚。1983年统计,妇女初婚年龄平均为20.6岁,1989年,女性初婚7496人,晚婚率为25.3%。生第一胎的5839人中,晚育的1705人,占29.2%。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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