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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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200
颗粒名称: 第七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页码: 69-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新邵县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组织发动、晚婚晚育、节育、绝育、奖惩制度等。
关键词: 新邵县 计划生育 人口

内容

第一节 组织发动
  1954年,新邵县开始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宣传节制生育,但只一般号召,未付诸实施。1957年11月,县、乡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城、乡普遍开展节育政策和避孕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有5904人接受避孕门诊技术指导。1959~1961年,全县人民生活困难,人口出生率自然下降,计划生育工作渐停。1963年,人口出现恢复性增长,全县出生率高达50.1‰。是年11月,整顿、健全县、区、社节制生育委员会,并在县城机关、厂矿、居民和酿溪大队进行计划生育试点,结扎45例,上环26例,使用避孕套156例。县委书记封源厚在机关干部中带头做男扎手术。1964年5月,县节制生育委员会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各地继续进行试点。1966年,全县有2955名育龄夫妇做了节育手术。60年代末,因“文化大革命”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人口出生失去控制。1969年,全县人口净增率高达33.4‰。是年7月,成立新邵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1983年12月又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领导。1971年始,每年组织800余人的计划生育宣传队、工作队进驻各大队进行宣传发动,落实节育措施。1978年11月,中共新邵县委发出《书记挂帅,全党动手,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文件,要求人口生育做到“晚、稀、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70年代,由于婚育年龄人口基数大,人口出生率在21.8‰~35.9‰之间浮动,居高难下。
  1979年10月,新邵县贯彻中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指示,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最好生一个孩子上来,并提出“两种生产一齐抓”,把人口生产提到和工农业生产同等地位。全县7个区、镇,31个公社均配备了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0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党员、团员带头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强化计划生育意识。全县人口出生率下降为15.7‰,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为7.9‰。
  1981年有15~49岁的育龄妇女147879人,当年未生育的135243人,占育龄妇女的91.46%,在当年生育的12636人中,一胎率为39.67%,二胎率为29.95%,三胎率为15.72%,四胎率7.72%,五胎以上者为6.94%。
  1984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4年7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的精神,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不突破人口发展总指标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二胎生育照顾面;强调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禁止过重处罚,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完善,工作方法逐步改进。1985年人口出生率为15.05‰,1986年3月在全国计划生育表彰大会上,新邵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坪上区、五星乡、礼坪乡、县丝绸厂被评为先进集体,坪上区委书记钟孝椿、壕塘卫生院院长刘新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1987年始,县对出生率、多胎率、计划生育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计划生育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进。1989年,全县出生率13.82‰,计划生育率74.49‰,多胎率6.43‰。自然增长率7.80‰。
  第二节 晚婚晚育
  清代,民国时期,承袭“早生孩子早享福”的陈腐观念,早婚早育现象比较普遍,以“二八”(16~17岁)为结婚妙龄,早的在13~14岁就结婚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新邵县贯彻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不到结婚年龄者,政府不予登记结婚。由于宣传发动不够,50年代青年结婚不到政府登记和虚报年龄登记者较多,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仍为16.17岁。
  1960年始,提倡晚婚晚育,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才生育为晚育。是年,全县男性晚婚率为50.8%,女性晚婚率为40.6%。1975年,初婚2078对,晚婚率男性为76.8%,女性为60.6%。1980年初婚4438对,晚婚率男性为92.47%,女性为83.75%,与1960年比,男、女晚婚分别提高了41.67和43.15个百分点。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新邵县在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宣传教育的同时,对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迫切要求结婚的适当给予照顾,结婚年龄稍有放宽,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的就可结婚。1983年统计,妇女初婚年龄平均为20.6岁,1989年,女性初婚7496人,晚婚率为25.3%。生第一胎的5839人中,晚育的1705人,占29.2%。
  第三节 节育、绝育
  清代,民国时期,新邵境域部分户因家庭贫困,无法养儿育女,被迫采用民间土方土法堕胎,妇女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因堕胎而母子俱亡者屡见不鲜。
  新中国建立后,在推行计划生育时,为保护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因人制宜,实行综合节育,推广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和手术避孕等办法,终止妊娠。国家免费提供各种节育手术和避孕药具,提供各种技术咨询。1958年,县人民医院孙定生自觉率先结扎。1961年7月,县人民医院夏振元为其妻子石翠英上节育环。1963年,全县落实节育措施159人,其中上环30人,男扎81人,女扎6人,其他措施42人。1967年,全县落实节育措施1827人,其中上环543人,结扎484人,其他措施800人。1969年,计划生育工作放松,全县落实节育措施下降为388人,其中上环30人,结扎17人,其他措施341人。1971年,推行以避孕为主的方针,全县落实节育措施8963人,其中上环1302人,男扎5163人,女扎474人,其他措施2024人。1983年,共落实各项节育措施35902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36.23%,是落实节育手术最好年。其中上环11034人,男扎11625人,女扎4448人,其他措施8795人。1989年落实各项节育措施31969人,其中上环12989人,结扎7242人,其他措施11738人。
  第四节 奖惩制度
  一、奖励
  60~70年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在手术后,职工给予一定假期和一定数量的营养补助,农村社员给予一定的工分补贴。1980年1月,新邵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预防接种,有病优先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单位和社队,可免费入小学,免费医疗;招工、招干优先照顾;全民、集体职工,每年奖励保健费30~40元;农村社员按两个子女分配基本口粮、自留地和住宅基地,每年奖励小孩保健工分400分。1981年10月,新邵县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以发一次性奖金,14岁以内每年发保健费30~40元(机关、厂矿由单位开支,农村在大队统一提留中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划给两份自留地。1982年4月,新邵县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晚婚者(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增加婚假15天,实行晚育者(妇女在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一个月,并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对晚婚晚育妇女也可适当发给奖金;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在单位条件允许下,哺乳期母亲可以请假一年,工资按80%计发,工龄照算,如单位安排有困难,一年之内补助80~120元保姆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属职工者,双方加发退休金5%。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1983年3月,新邵县规定:凡有条件的单位独生子女可由单位负担全部或一部分托幼费、学杂费、医药费。
  二、惩戒
  60~70年代,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一般只进行批评教育。198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1979年生第三个孩子和1980年生第二个孩子的,小孩在10周岁以内,城镇定量粮,农村基本口粮,都按超购粮价计算;第一胎生育必须有出生证,否则,干部、工人每年罚款50元,农村社员罚工500分,罚款、罚工分年限从出生之月起至有指标为止。1981年规定:农村的超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由原罚工分改为按其胎次和态度,每年罚款30~5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第二胎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追回原给的一切奖励。1982年规定:职工超生第二胎者,男女双方各降工资一级;超生三胎者,除男女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外,并影响一次工资调整;对有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单位,二胎者罚单位200元,多胎者按每胎增罚100元累进。1983年县委规定:职工超生二胎者,视其情节,停职停薪3~5年;生育第三胎者,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是干部、工人,影响很坏的,开除干籍或工籍。1984年,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5人,记大过者1人,降级者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2人。1986~1989年,又规定:非法同居者,处罚款100~300元;计划外怀孕强行生育者,另加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以上;超计划生育二胎者,征收超生费500元以上,再增加胎次者,每个胎次加征超生费300元以上,以达到全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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