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19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家庭
分类号: C913.1
页数: 2
页码: 67-6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新邵县人口家庭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规模、婚姻等。
关键词: 新邵县 家庭 人口

内容

第一节 规模
  清代,俗重“五代同堂”,家庭规模较大。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邵阳、新化两县共161588户,1076975人,户平6.66人。尔后,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家庭规模逐渐变小。民国17年(1928),新化县145754户,798854人,户平5.5人。民国18年(1929),邵阳县126791户(农户),717148人,户平5.6人。民国31年(1942),邵阳、新化两县共400059户,2185882人,户平5.4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家庭规模继续往小的方向发展。1949年,新邵境域户平4.35人。1952年新邵建县时,户平3.8人。1953年,新邵县第一次人口普查,户平3.78人。1954~1965年,户数、人口同步增加,户数年平均增加1.15%,人口年增加1.17%,户平人口在3.6~3.9之间波动。1966~1984年,人口年平均增加1.59%,户数年平均增加1.50%,人口增长幅度大于户口,户平人口上升为4.05~4.22。1985~1989年,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多胎率减少,人口年平均增1.44%,户口年平均增4.12%,户口增长幅度大于人口,户平人口均在4人以下,最低1989年为3.56人,并出现了许多老两口相依为命安度晚年,青壮年一对夫妇养育一个孩子,形成户平2~3人的小家庭。
  第二节 婚姻
  一、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婚姻多由父母包办,没有婚姻登记制度,有钱有势者随意纳妾休妻。解放后,1950年4月30日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1952年全县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规定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自愿,可向区公所申请登记结婚。至10月有1293对男女申请登记,其中寡妇改嫁的355人。申请离婚的729对。1956年6月婚姻登记交由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由各大队办理。1962年7月1日起结婚登记由公社、镇办理,离、复婚由区公所办理。1980年9月10日国家颁布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能登记结婚。1986年全县共结婚4354对,其中经过登记的3588对。
  1989年登记结婚的6712对,离婚的505对,复婚的34对。
  二、婚姻状况
  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
  配偶 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总人口中,有配偶的260152人,占64.17%,其中男性128377人,女性131775人,分别占15岁以上的男、女人口的61.09%、67.49%。
  未婚 15岁及15岁以上未婚的112223人,占全县15岁以上人口的27.68%,其中男性70040人,女性42183人。分别占15岁以上男、女人口的33.33%、21.60%,男性高于女性。15~19岁、20~24岁两年龄组,未婚的分别占同龄组的95.6%、50.59%,婚龄较建县前明显推迟。80岁以上未婚的男性10人,女性1人。
  丧偶 在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全县丧偶的有31322人,占同龄人口7.73%。其中男性10163人,女性21159人。80岁以上人口丧偶率为82.62%,60~79岁和50~59岁两个年龄组人口丧偶率分别为42.30%和13.0%。其他年龄组均在60%以下。
  离异 全县15岁以上人口中,离异的有1690人,占同龄人口的0.42%。其中男性1561人,占离异总数的92.37%;女性在离婚后再婚的多,处于离异状态的仅129人,占7.63%。各年龄组的情况是:15~22岁的男女离异后,男的再婚率高于女性,处于离异状态的比重是男占8.3%,女占91.7%。23岁以后,女性的再婚率逐步比男性高,特别是45~49岁,男性未再婚的占离婚总数的97%,女性未再婚的仅占7%。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新邵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