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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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178
颗粒名称: 第三篇 人口
分类号: C924.2
页数: 22
页码: 51-72
摘要: 本篇概括了新绍县人口变动、人口密度与分布、人口构成、人口素质、姓氏、家庭、计划生育等。
关键词: 新邵县 人口 人口研究

内容

陈家坊乡刘什坝村与土桥乡王家坪村出土文物证实,新石器时代新邵境域即有人类活动。清嘉庆二十年(1815)境内有20.65万人,民国17年(1928)为41.95万人,112年中人口年均增长6.3‰。尔后,因水旱灾害和连年战乱的影响,至民国35年(1946)下降到38.42万人。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安居乐业,人口发展较快。1949年新邵境域为39.6万人,1952年建县时为40.06万人,1954~1957年、1962~1969年出现两个生育高峰期,其间1960、1961年因国民经济困难,出现人口负增长现象。1970年起,计划生育工作逐步深入,人口出生得到有效控制,至1989年全县为70.15万人。建县以来的37年中,增加30.09万人,年均增长15.26‰,40万增至50万人历时15年,50万增至60万人历时9年,60万人增至70万人历时13年。
  第一章 人口变动
  第一节 自然变动
  一、出生
  1953年前,无资料可考。1954~1957年,因生产关系的变革,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繁衍兴旺,4年出生64876人,年平均出生率38.27‰。出现全县第一个人口生育高峰期。1958~1961年,人们在“大跃进”中劳逸失调,加上粮食减产,口粮低,营养不足,4年出生27340人,年平均出生率16.32‰。1962后,全县经济形势好转,人民公社实行按人平分基本口粮的制度,多出工不如多生崽的思想比较普遍,加上“文革”初,计划生育失控,出现全县第二个生育高峰期,1962~1969年共出生169183人,年平均出生率43.57‰。1970年始,计划生育工作逐步深入,人口出生率陆续下降,至1980年,全县出生率下降为15.7‰。1981年、1982年、1983年,部分乡、村在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时,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不够好,按人承包责任田,多生一个小孩就可多得一份责任田,人口出生率出现短期回升。1984年,党和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落实超生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地的规定,1984~1989年,共出生59315人,年平均出生率下降为14.66‰。
  二、死亡
  1954~1959年,死亡39175人,年平均死亡率为15.51‰,1960年、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两年死亡19432人,年平均死亡率为23.4‰。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下降。1962~1975年,死亡率在8.9‰~17.6‰内波动,1976年后,死亡率均在10‰以下,1989年死亡率仅6.12‰。
  三、自然增长
  民国时期,人口为“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型。新中国建立后,1954~1958年为“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型,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2.5‰~28.4‰。1959~1961年,因工作失误,出现“低出生、高死亡”的反常现象。1960年、1961年人口净增率分别为-1.8‰、-12.3‰。1962~1975年,再次转为“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型,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至21.1‰~41.2‰。1976~1989年,人口生育基本按计划控制,人寿增长,死亡率低。年人口自然增长为10‰左右,最低1989年为7.8‰,开始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类型转化。
  第二节 社会变动
  一、迁徙
  因战争和灾荒影响,县境历史上曾有几次较大的人口迁徙,民间素有“江西填湖南、湖南填四川”之传说。据清代、民国时期的《宝庆府志》、《邵阳县志》、《邵阳县乡土志》和民间族谱考证,刘、李、陈、何、谢、黄、孙、萧、杨、钟等姓均系元、明从江西迁来新邵境域(详见姓氏源流)。新中国建立后,因工作调动、服兵役、结婚、就业安置而迁徙,数量很少。据1964~1966年和1972~1989年21个年度统计,迁入179491人,占同期总人口的1.4‰;迁出168639人,占1.32‰,迁入多于迁出的有12年。
  二、划出、划入
  为便于行政管辖和兴修水利,新邵边壤乡、村的归属多次变动。1953年4月、7月划出塘弯、阳峒等8个乡9692人属涟源县,划出禾坪等4个乡3052人属邵东县。1958年9月划出栗山乡、寺门前乡、陈家桥乡、留田乡的24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共15117人属邵阳市郊区。1962年12月邵阳市郊区的前进等21个大队,13197人划属新邵县。1969年10月,扶锡公社的万富、合新2个大队,1026人划属邵东县。1970年9月,孙家桥公社的坑田等19个大队,潭溪公社的涟河等3个大队,共计13084人划属涟源县。1973年,隆回县孟公生产队140
  人划属新邵县。1977年10月,雀塘、寺门前、陈家桥等公社所属10个大队8467人划属邵阳市郊。1953~1977年共划出50438人,划入13337人,净划出37101人。
  三、流动人口
  1982年人口普查,住新邵县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县的839人;人住新邵,户口待定的425人;户口在新邵,外出一年以上的2419人。流动人口主要是手工业者和部分副业人员,经商者极少。新邵人口外流地点主要是湘西和贵州、云南、广东、江西、湖北等省。
  第二章 人口密度与分布
  第一节 密度
  新邵县人口密度,1952年每平方千米为212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每平方千米为229人,比全省多52人,比全国多157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每平方千米为377人,比全省多121人,比全国多272人;1989年每平方千米为391人,比全省多108人,比全国多276人。
  按农业综合区划分,1980年,南部岗丘粮食经作区(含南部岗丘地区的420个大队、4023个生产队和6个国营农、牧、渔场)每平方千米为444人。中部山地林粮牧业区(含173个大队,1586个生产队,4个国营苗圃林场)每平方千米为195人。北部丘陵粮林区(含76个大队,686个生产队)每平方千米为439人。
  按行政区划分,1989年每平方千米人口最多的酿溪镇为3147人,其次寸石镇为1253人。其余的则是:600~690人的有陈家桥乡、雀塘乡、陈家坊乡,500~590人的有壕塘乡、寺门前乡、土桥乡、洪溪乡,400~490人的有言栗乡、小塘乡、新田铺乡、长冲铺乡、严塘乡、花桥乡、潭府乡、岱水桥乡、迎光乡,300~390人的有坪上乡、爽溪乡、潭溪乡、武桥乡、扶锡乡、高桥乡、巨口铺乡、龙溪铺镇、下源乡,200~290人的有龙口溪乡、小南乡、五星乡、太芝庙乡。每平方千米人口较少的是礼坪乡、车峙乡,分别为188人、146人。
  第二节 城乡分布
  新邵长期以农业经济为主。明、清至民国,县境虽有酿溪市,巨口铺市、栗坪市、下源市、龙山镇等市镇之称,但市镇内90%以上人口仍从事农业。市、镇地址一般是周围群众赶集的墟场。
  1952年,酿溪、巨口铺两镇,人口4239人,占总人口的1.05%,乡村人口占98.95%。1956年6月撤销巨口铺镇。1958年9月酿溪镇改为东方红(11月改称严塘)人民公社酿溪管理区,镇制撤销。1959年恢复酿溪镇。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城镇人口为5286人,占全县总人口1.17%。60~70年代,乡村农民一般不准离土离乡,城镇人口受到严格限制,至
  1980年仍只酿溪一镇,人口14157人,占总人口的2.28%。1981年始,在中共中央的“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城镇人口逐年增加,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城镇人口为3175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03%。其中非农业人口(无耕地,吃商品粮)18589人,占城镇人口的58.54%,占全县非农业人口总数的56.52%。1983年,增设寸石镇和龙溪铺镇。1989年,全县城镇人口为60639人,占全县人口的8.64%。城镇中非农业人口32392人,占城镇人口的53.4%。全县乡村人口64085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1.36%。乡村中非农业人口19630人,占乡村人口的3.06%,主要是区、乡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章 人口构成
  第一节 民族
  清代,境内有汉、回两个民族,民国时期,增加了苗、满两个民族和一名日本人。新中国建立后,因工作和婚嫁迁入,民族个数陆续增加,1954年全县有汉族414498人,回族331人,瑶族3人,日本藉1人。1964年人口普查,新邵县有8个民族,汉族452719人,占99.5%;回族因栗山划属邵阳市郊区,减为181人;苗族15人,满族10人,僮族3人,瑶族、土家族、蒙古族各1人。民族不详者3人,日本藉1人。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11个民族,汉族630275人,占总人口的99.93%,回族309人,苗族41人,满族32人,壮族13人,土家族12人,瑶族、侗族各9人,藏族、朝鲜族、白族各1人。日本籍1人。1990年人口普查,全县民族增至19个,汉族695290人,占总人口的99.8%,苗族445人,回族361人,侗族188人,土家族187人,满族58人,布依族45人,壮族40人,瑶族18人,白族、水族各7人,维吾尔族6人,傈僳族5人,彝族、藏族、黎族各4人,布朗族、傣族各2人,高山族1人。日本籍1人。
  第二节 性别
  新中国建立前,重男轻女,遗弃、溺死女婴现象时有发生,性比失调。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邵阳县乡土志》载:北乡三局(刚劲、合溪、隆胜)179227人,其中男103888人,女75339人,性别比为139(女性100,下同)。民国21年(1932)1月,新化县第三区(今坪上)93665人,其中男53774人,女39891人,性别比为135。
  新中国建立后,男女平等,性别自然发展,性别比例比较稳定。1952年,新邵县男性205851人,女性194699人,性别比为105.73。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男性206825人,女性193795人,性别比为106.72。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男性233845人。女性219090人,性别比为106.73。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男性326957人,女性303747人,性别比为107.64。1989年,男性367858人,女性334132人,性别比为109.9,比全国的106.3高3.6。
  各年龄组的性别比情况,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共99个年龄组,男性多于女性者62个组,男性与女性相等者1个组(95岁组,男女各1人)。女性多于男性者36个组,以63岁(性别比为100.68)为界,63岁以下,除19岁、20岁、21岁外,其余均是男性多于女性,最高性别比为120.35(25岁);63岁以上,除64岁、95岁以外,其余均是女性多于男性。龄组越高,性别比越小,66岁为96.32,96岁为20。全县90~102岁的共116人,其中男35人,女81人,性比为41.46,老年寿龄女性高于男性。
  第三节 年龄
  一、龄组构成
  新邵建县后,由于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学龄前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其他年龄组均呈增加趋势。学龄儿童组由于“文革”期间人口失控,增加尤多。
  二、构成类型
  1982年,年龄中位数为20.8岁,按年轻型、成年型、老年型的通常划分标准,新邵属成年型;0~14岁占总人口的35.59%,15~49岁占49.15%,50岁以上占15.26%,按照桑德巴模式的增加型、稳定型、减少型的标准划分,新邵属增加型。从三次人口普查的老少比看,1953年为11.82,1982年为14.51,正在逐步向老年型转化。
  第四节 职业
  一、在业人口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在业人口321750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405387人的79.37%,占劳动年龄人口335193人的96%。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有293678人,占在业人口的91.27%;矿业及木材采运业2596人,占0.81%;电力、煤气、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199人,占0.06%;制造业9880人,占3.07%;地质勘探和普查45人,占0.01%;建筑业599人,占0.19%;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960人,占0.3%;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及仓储业3789人,占1.18%,住宅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169人,占0.05%;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1298人,占0.4%;教育、文化、艺术事业5482人,占1.7%;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53人,占0.02%;金融、保险业312人,占0.1%;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2664人,占0.83%;其他行业26人。占0.01%。在行业分布中,第一产业占91.28%,比全省高11.4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3.96%,比全省低6.3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4.76%,比全省低5.17个百分点。
  在业人口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565人,占2.97%;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391人,占0.7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1965人,占0.61%;商业工作人员2166人,占0.67%;服务性工作人员2044人,占0.64%;农林牧渔劳动者282590人,占87.83%;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21023人,占6.53%;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6人。
  二、不在业人口
  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不在业人口83637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20.63%。其中,在校学生16157人,占不在业人口的19.32%;家务劳动53173人,占63.58%;待升学的664人,占0.79%;待国家统一分配的9人,占0.01%;城镇待业188人,占0.23%;退休、退职的3131人,占3.74%;其他10315人,占12.33%。
  第四章 人口素质
  第一节 身体素质
  一、儿童体质
  1979年,县妇幼保健站对7岁以下儿童34580人(男18085人,女16495人)进行健康检查,体重达均值以上者16071人,占46.46%;身长达均值以上者13950人,占40.3%;缺铁贫血者2378人,占6.8%;佝偻病患者3660人,占10.5%。1986、1988、1989年,共检查7岁以下儿童52673人,健康的40882人,占77.62%;有疾病的7595人,占14.42%;有缺陷的4196人,占7.96%。儿童血检6606人,血色素少于12克的2763人,占41.8%。1989年检查21037人(男11287人,女9750人),体重达均值以上者10428人(男5584人,女4844人),占49.56%;身长达均值以上者10766人(男5771人,女4995人),占51.17%;缺铁贫血者1147人,占检查人数的32.06%;佝偻病患者1258人,占检查人数的16.6%。
  二、青少年体质
  1978年,县卫生防疫站对高考上线学生904人体格检查,因身体素质条件而限考者(包括某一疾病不能考某一专科,但可报考其他科者在内)602人,占66.6%。其中眼科病290人,体重不足的150人,身高不足的133人,内科病14人,五官科病人7人,外科病6人,皮肤病2人。1979年对新邵第八中学13~22岁(无21岁)9个年龄,245人的抽样检查,平均身高143.2~166.5厘米,平均体重33.68~57.84公斤,视力在1.2以上的占69.8%,肝脏肿大占检查人数的24.08%,鼻炎占23.26%。
  三、残疾人口
  1988年6月普查统计,全县共有残疾人4601人,占总人口的6.67‰。其中视力残850人,语言、听力残999人,肢体残1656人,智力残675人,精神病残421人。
  第二节 文化素质
  民国时期,境内12岁以上文盲、半文盲约占同龄人口的85%。
  新中国建立后,1953年12月统计,全县15~40岁有文盲、半文盲147779人,占同龄人口的72.61%。1964年人口普查,全县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169035人。其中大学306人(每10000人中有6人),高中3496人,初中16441人,小学148792人。12岁以上文盲、半文盲128296人,占同龄人口的42.34%。
  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420875人,占6周岁以上人口的75.73%。其中大学957人(每10000人中有15人),高中35723人,初中106619人,小学277576人。12岁以上文盲、半文盲110493人,占同龄人口的24.07%。6岁~11岁的学龄儿童中未入学的24406人,占同龄人口的25%。有大学文化的男占82.2%,女占17.8%;有高中文化的男占69.6%,女占30.4%;有初中文化的男占63.1%,女占36.9%;有小学文化的男占56.3%,女占44.7%;文盲、半文盲中男占27.1%,女占72.9%。男性文化程度高于女性。文化程度高的有寸石镇、酿溪镇、坪上公社。3个镇、社具有各类文化程度人口占6周岁以上人口的比率分别为95.5%、89.6%、84.4%,12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分别占3个镇、社同龄人口的2.3%、7.8%、14.1%。文化程度低的是下源、小南、迎光公社。3个公社具有各类文化程度人口占6周岁以上人口的比率分别为72.3%、66.5%、66.4%,12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分别占3个公社同龄人口的21.8%、28.8%、29.2%。机关、厂矿聚居区地方的文化程度高于边远山区。
  第三节 寿命
  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平均预期寿命为64.95岁,其中男性63.87岁,女性66.01岁,比省平寿命分别低0.32岁和0.72岁。全县有长寿老人116人,其中90~98岁的115人(男34人,女81人),102岁的1人(女性)。1989年12月统计,全县有长寿老人157人。其中90~99岁的156人(男56人,女100人)。101岁的1人(女性)。附:70~80年代百岁老人简介
  张松秀女,1888年11月生,1989年健在,龙口溪乡炮竹村人。青壮年时,家庭生活贫困,其夫长期在外造纸谋生,松秀在家种山土、养猪、操持家务,食粮以包谷、红薯为主。生儿女七胎,仅存二女,其余少年夭折,精神上遭受刺激较深。60年代中,夫死女嫁,劳力丧失,过独居生活,但在大队、生产队和国家的照顾下,老人衣食温饱,精神舒畅,现耳聪目明,起居尚能基本自理。
  王茂卿(1887年1月~1987年2月)男,土桥乡邓家村农民。童年家庭赤贫,勤劳一生,不吸烟、不饮酒,食量较大,饭菜粗细不择,不信鬼神,不喜操心管事
  黄梅庭(1879年10月~1988年10月)男,土桥乡长滩村农民。身材中等,耳大指长。饮少量酒,吸旱烟,体健喜劳动。97岁能挑35~40公斤菜上街出售,一生少服药,老年目明耳聪齿固,上百岁时齿能嚼碎黄豆,眼能看书阅报。家庭和睦。
  萧季姑(1881年10月~1982年11月)女,严塘公社野猪冲大队农妇。青壮年生活苦,36岁丧夫,生两男三女,主食薯、麦和蔬菜,很少食肉。晚年生活好转,仍喜食多种杂粮。一生勤劳少病,80余岁尚整日为人纺纱织麻,眼明耳灵,90余岁还能穿针引线,缝补衣服。性情温顺,家庭和睦。
  黄满姑(1888年7月~1988年9月)女,五星乡大佳冲人。家境较好,讲卫生,饮食特别要求新鲜,不食过夜蔬菜、肉食,常饮生泉水,衣着好洁净,一生极少生病服药,身体强健,百岁时头脑仍十分清醒,应酬宾客,谈吐自如。
  谢六英(1885年10月~1987年2月)女,洪溪乡长塘村人。生五男一女,长期从事繁重的家务劳动,80~90岁时仍坚持扯草养猪,帮助儿孙纺织。青壮年生活一般,晚年生活较好。胸怀豁达,待母孝,待人恭和谦让,待下温爱柔慈,儿孙有过,轻言力劝,细言相导,从无厉色。作息守时有序,注意清洁卫生,上百岁时,冬天尚坚持每周一浴。膝下儿孙182口,俱能和睦相处。
  第五章 姓氏
  第一节 姓氏录
  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共有264个姓,按人数多少排列:
  刘姓60434人,李姓53495人,周姓33359人,陈姓30853人,何姓26696人,谢姓24903人,黄姓22549人,孙姓20492人。
  人口20000~10000人的姓11个:张、萧、石、罗、曾、王、邓、杨、唐、朱、钟。
  人口9999~5000人的姓6个:彭、伍、谭、吴、廖、蒋。
  4999~1000人的姓36个:汤、岳、袁、雷、颜、戴、胡、段、吕、潘、马、卿、龙、梁、柳、苏、邹、赵、高、姚、徐、熊、金、贺、汪、芦、侯、屈、蔡、孟、危、龚、喻、艾、温、童。
  999~500人的姓18个:邱、安、傅、简、夏、厉、申、江、韩、宁、易、戚、欧阳、叶、许、隆、莫、翟。
  499~100人的44个:文、姜、毕、郭、尧、盛、游、沈、况、佘、凌、闵、严、余、尹、陆、樊、乔、陶、程、禹、缪、康、冯、谷、聂、宋、晏、丁、章、田、左、毛、涂、瞿、向、谌、曹、郑、方、占、梅、舒、虞。
  99~10人的33个:相、呙、魏、杜、银、习、武、邬、史、封、范、兰、顾、林、柴、阎、海、秦、庞、黎、匡、甯、粟、詹、彦、洪、裴、成、辜、阮、甘、常、于。
  9~2人的69个:滕、万、鲁、尚、羊、敖、屠、任、青、栗、葛、左、覃、赖、邵、农、席、车、桃、象、钱、季、珑、奉、薛、郊、耿、容、修、广、焦、柯、岩、仇、卫、单、殷、牛、寿、发、齐、俞、郝、麻、华、崔、闻、幸、曲、奇、固、蒙、丰、鸿、郎、倪、坑、皮、白、关、乐、客、尤、牟、宇、霍、蝉、翦、昌。
  1人的39个:蹇、介、琴、漆、扈、兵、荣、横、伊、葵、古、梦、溪、阵、乌、董、真、鸣、昂、鄱、殿、盆、邢、资、俗、热、秋、敦、菊、权、仲、宣、祁、奴、韦、祝、翁、谦、英。
  第二节 部分姓氏源流
  蒋姓 岱水蒋氏,其先仲南,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从江西泰和迁新化大阳乡九都洪溪,其孙明,徙居岱水。
  陈姓 风井陈氏,其先伯万,后唐庄宗同光二年由吉州徙邵州横阳山,居鹅塘。伯万二十
  二世孙荣卿,迁潮源村风井。伯万二十四世孙泰清,自新化徙邵阳县平安一都瓜塘,子汝华,定居陈家坊。
  石姓 宋太祖建隆年间(960~962),其先祖百三,从江西泰和千秋乡徙邵阳三溪乡茶园山。
  李姓 龙溪村李氏,其先嗣松,泰和长丰人,宋时徙新化大平,其七世孙名添奇,居龙溪,其后立户名李源通。元泰定四年(1327),其祖千魁,自江西吉水县迁邵龙溪铺,元顺帝至正中(1341~1368)长子名仁迁东陂冲,其后海清迁白水洞;次子名试迁湴田。
  张姓 筱溪张氏,其先祖通义,宋神宗熙宁间(1068~1077)始居新化麻溪,第十代德文,居筱溪,第十三代文礼居岱东村。渡头桥张氏,其先名兴通,元自新化大阳乡徙邵阳三溪六都,生宽甫,居富阳一都渡头桥。
  周姓 其先正叔,宋神宗熙宁间(1068—1077)从江西吉安迁新化,其孙受楚,明初迁小溪、时荣。
  钟姓 洪溪钟氏,先祖妙选,宋哲宗元祐间(1086~1094)由豫章迁潭州,其孙道德于宋末由潭州迁新化青石街,道德子炳禄迁时荣桥,再迁洪溪钟家冲。雀塘钟氏,祖先宗颖,江西萍乡人。宗颖生祖库,祖库于明洪武时(1368~1398)徙邵阳;次子万二,居梅子岭;次万四,居雀塘铺。
  谢姓 坪上谢氏,先祖惟兴,于南宋高宗绍兴间(1131~1162)自吉安迁宝庆,传十一世至通、经兄弟,于元顺帝至正癸已(1352)迁梅城坪上。新田铺谢氏,其祖先近道、健道,安福人,明世宗嘉靖间(1522~1566)徙邵阳县北乡新田铺。
  萧姓 其先一菊,宋末由江西大和迁隆回,九子各自卜居,七子后裔孟荣居白鹿烟竹。
  杨姓 留里杨氏,其先祖浩,泰和人,元初官宝庆,初居关东外杨公脑,继徙东乡富阳二都留里冲。
  范姓 洪庙范氏,先祖天贡,福建罗源人,元成宗大德三年(1299)官邵阳县尹。仁宗皇庆二年(1313)卒于任。子爱贤,以举人官永州通判,解组守墓,因家于邵。
  夏姓 棠溪村夏氏,其先开希,江西吉安庐陵人,元至正中(1341~1368)徙县北乡棠溪奶奈街。
  孙姓 先祖邦达,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从吉安路徙湖广邵阳沙子田。
  唐姓 巨口铺唐氏,其先祖隆道,庐陵人。元末官宝庆路总管,第四代孙名兴,迁邵巨口铺。
  姚姓 新田铺姚氏,其先祖名芝,元代为吴县令,有能声,擢御史。其子义昌,始居邵阳新田铺。留田姚氏,其祖先名荣,上蔡人,明初以战功,授汝甯卫指挥同知,子贵袭职,徙宝庆卫。
  刘姓 渔溪刘氏,其祖必超,明太祖洪武中(1368~1398)始居西坪一都渔溪村。陂丁刘氏,其祖先粹者,明孝宗弘治八年(1495)携子衮自江西庐陵县丁陂村迁邵阳县东乡三溪里陂丁村。小滩村刘氏,其先名秉良,江西安福人,明神宗万历间(1573~1620)徙新化小南山小滩村。
  回族张姓 乌龟坝张氏,始迁祖璞罗德公,北京顺天府通州三河县牛角湾村人,璞罗德原系回教经名。明初赐姓张、洪武元年(1368),璞罗德公授宝庆卫指挥,从牛角湾迁邵阳张家冲,明神宗万历年间(1573~1620),张姓第八派张征敏之次子张廷义,从张家冲迁至乌龟坝。东江张氏,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张仁府率全家8人,从鸭婆田(今属邵东县)迁至李古塘
  (今壕塘乡东江)种田。光裕堂张氏,抗日期间(1944~1945)从邵阳城郊桂花渡迁至言栗了田,1950年土改时再迁至光裕堂。
  回族马姓 陈家桥马氏,先世为通州泰兴人,始祖马成南,于元亡后挂冠隐宝庆。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其孙马之赞军功授百户爵世袭,故称“金陵马氏”、“百户马氏”。陈家桥、长冲铺的马氏回民,均系马成南后裔。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马绍材从云水铺迁陈家桥戴家冲。壕塘乡东江马氏,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从水井头迁东江,种清真寺公田。光裕堂马氏,民国时,从马家垄迁徙而来。
  回族海姓 海氏始迁祖盟石,北平府顺义县人,明洪武二年(1369)授宝庆卫指挥,世居宝庆。长冲铺下新村海姓回民,系盟石公子海馨后裔,民国21年(1932)从邵阳县银仙桥迁此。
  回族苏姓 壕塘东江村苏姓,始迁祖苏通隶宝庆卫。洪武元年(1368)从北京迁宝庆。清末,苏景卿率全家8人,从九龙岭迁至东江种田。
  邓姓 茅坪邓氏,其祖天俊,江西吉州太和人,明洪武二年徙楚,洪武三年(1370)徙邵东七眼井富塘角里。次子原惠从七眼井徙居邵北茅坪塘口。田心邓氏,其祖伯万,江西吉州泰和人,七世孙志湖,从新化梅山谿洞徙居田心。
  黄姓 柏树黄姓,其先祖才清(宋黄庭坚后裔),明初自江西分宜县迁邵阳北乡西平都柏树园。巨口铺黄氏,其祖先伯溢,江西庐陵人,明初迁邵阳北乡巨口铺。九头岩黄姓,其先名才一,太和人,明初官武冈守备,徙邵阳隆回都磨石隘,其孙显鎔,居九头岩。
  曾姓 其先祖放熹,庐陵人,明初徙田家湾。孙兴隆,居西平一都田心。大罾滩曾姓,庐陵人思义,明初徒新宁里大罾滩。
  何姓 严塘何氏,其先祖舒敬,淮安人。孙必宗,字原善,明初官宝庆府学教授,家于西平一都严塘。坳头岭何氏。其祖名幼者,江西泰和县鹅江圳上人,明太祖洪武时(1368~1398)迁邵阳县北田家渡,定居小庙头、湾田、坳头岭。
  罗姓 田心村罗氏,其先祖道贤,江西庐陵人,明初徙邵阳县东乡大树下。道贤子邦富,编西平一都三甲。西平罗氏,其祖先文质,江西丰城人,明弘治间(1488~1505)徙邵阳西平乡。老虎坳罗氏,其祖先先聪,自湘乡徙邵阳麻田,徙邵阳老虎坳。
  王姓 北路王氏,其先祖文瑞,江西安福人,明代迁邵。孙大杰、大任,大杰居北乡上三溪。大任徙居县城北钟楼边,子县学生承贤,迁隆回一都,次迁小水庙,后世又迁白莲江。
  厉姓 其先祖名紫孙,始居新化龙溪,其子应塘,明成祖永乐十二年(1414)居永宁三都栗坪鹅塘湾。
  朱姓 祖先名淇,江西庐陵人。其孙复绍,明武宗正德中(1506~1521)徙邵阳富阳乡。
  谭姓 龙源谭氏,其先名昌龙,始居新化,其七世孙名胜居龙源。
  马姓 其先祖名进才,始居邵阳西平乡白鹿。
  第六章 家庭
  第一节 规模
  清代,俗重“五代同堂”,家庭规模较大。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邵阳、新化两县共161588户,1076975人,户平6.66人。尔后,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家庭规模逐渐变小。民国17年(1928),新化县145754户,798854人,户平5.5人。民国18年(1929),邵阳县126791户(农户),717148人,户平5.6人。民国31年(1942),邵阳、新化两县共400059户,2185882人,户平5.4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家庭规模继续往小的方向发展。1949年,新邵境域户平4.35人。1952年新邵建县时,户平3.8人。1953年,新邵县第一次人口普查,户平3.78人。1954~1965年,户数、人口同步增加,户数年平均增加1.15%,人口年增加1.17%,户平人口在3.6~3.9之间波动。1966~1984年,人口年平均增加1.59%,户数年平均增加1.50%,人口增长幅度大于户口,户平人口上升为4.05~4.22。1985~1989年,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多胎率减少,人口年平均增1.44%,户口年平均增4.12%,户口增长幅度大于人口,户平人口均在4人以下,最低1989年为3.56人,并出现了许多老两口相依为命安度晚年,青壮年一对夫妇养育一个孩子,形成户平2~3人的小家庭。
  第二节 婚姻
  一、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婚姻多由父母包办,没有婚姻登记制度,有钱有势者随意纳妾休妻。解放后,1950年4月30日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1952年全县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规定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自愿,可向区公所申请登记结婚。至10月有1293对男女申请登记,其中寡妇改嫁的355人。申请离婚的729对。1956年6月婚姻登记交由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由各大队办理。1962年7月1日起结婚登记由公社、镇办理,离、复婚由区公所办理。1980年9月10日国家颁布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能登记结婚。1986年全县共结婚4354对,其中经过登记的3588对。
  1989年登记结婚的6712对,离婚的505对,复婚的34对。
  二、婚姻状况
  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
  配偶 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总人口中,有配偶的260152人,占64.17%,其中男性128377人,女性131775人,分别占15岁以上的男、女人口的61.09%、67.49%。
  未婚 15岁及15岁以上未婚的112223人,占全县15岁以上人口的27.68%,其中男性70040人,女性42183人。分别占15岁以上男、女人口的33.33%、21.60%,男性高于女性。15~19岁、20~24岁两年龄组,未婚的分别占同龄组的95.6%、50.59%,婚龄较建县前明显推迟。80岁以上未婚的男性10人,女性1人。
  丧偶 在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全县丧偶的有31322人,占同龄人口7.73%。其中男性10163人,女性21159人。80岁以上人口丧偶率为82.62%,60~79岁和50~59岁两个年龄组人口丧偶率分别为42.30%和13.0%。其他年龄组均在60%以下。
  离异 全县15岁以上人口中,离异的有1690人,占同龄人口的0.42%。其中男性1561人,占离异总数的92.37%;女性在离婚后再婚的多,处于离异状态的仅129人,占7.63%。各年龄组的情况是:15~22岁的男女离异后,男的再婚率高于女性,处于离异状态的比重是男占8.3%,女占91.7%。23岁以后,女性的再婚率逐步比男性高,特别是45~49岁,男性未再婚的占离婚总数的97%,女性未再婚的仅占7%。
  第七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组织发动
  1954年,新邵县开始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宣传节制生育,但只一般号召,未付诸实施。1957年11月,县、乡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城、乡普遍开展节育政策和避孕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有5904人接受避孕门诊技术指导。1959~1961年,全县人民生活困难,人口出生率自然下降,计划生育工作渐停。1963年,人口出现恢复性增长,全县出生率高达50.1‰。是年11月,整顿、健全县、区、社节制生育委员会,并在县城机关、厂矿、居民和酿溪大队进行计划生育试点,结扎45例,上环26例,使用避孕套156例。县委书记封源厚在机关干部中带头做男扎手术。1964年5月,县节制生育委员会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各地继续进行试点。1966年,全县有2955名育龄夫妇做了节育手术。60年代末,因“文化大革命”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人口出生失去控制。1969年,全县人口净增率高达33.4‰。是年7月,成立新邵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1983年12月又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领导。1971年始,每年组织800余人的计划生育宣传队、工作队进驻各大队进行宣传发动,落实节育措施。1978年11月,中共新邵县委发出《书记挂帅,全党动手,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文件,要求人口生育做到“晚、稀、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70年代,由于婚育年龄人口基数大,人口出生率在21.8‰~35.9‰之间浮动,居高难下。
  1979年10月,新邵县贯彻中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指示,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最好生一个孩子上来,并提出“两种生产一齐抓”,把人口生产提到和工农业生产同等地位。全县7个区、镇,31个公社均配备了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0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党员、团员带头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强化计划生育意识。全县人口出生率下降为15.7‰,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为7.9‰。
  1981年有15~49岁的育龄妇女147879人,当年未生育的135243人,占育龄妇女的91.46%,在当年生育的12636人中,一胎率为39.67%,二胎率为29.95%,三胎率为15.72%,四胎率7.72%,五胎以上者为6.94%。
  1984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4年7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的精神,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不突破人口发展总指标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二胎生育照顾面;强调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禁止过重处罚,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完善,工作方法逐步改进。1985年人口出生率为15.05‰,1986年3月在全国计划生育表彰大会上,新邵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坪上区、五星乡、礼坪乡、县丝绸厂被评为先进集体,坪上区委书记钟孝椿、壕塘卫生院院长刘新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1987年始,县对出生率、多胎率、计划生育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计划生育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进。1989年,全县出生率13.82‰,计划生育率74.49‰,多胎率6.43‰。自然增长率7.80‰。
  第二节 晚婚晚育
  清代,民国时期,承袭“早生孩子早享福”的陈腐观念,早婚早育现象比较普遍,以“二八”(16~17岁)为结婚妙龄,早的在13~14岁就结婚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新邵县贯彻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不到结婚年龄者,政府不予登记结婚。由于宣传发动不够,50年代青年结婚不到政府登记和虚报年龄登记者较多,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仍为16.17岁。
  1960年始,提倡晚婚晚育,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才生育为晚育。是年,全县男性晚婚率为50.8%,女性晚婚率为40.6%。1975年,初婚2078对,晚婚率男性为76.8%,女性为60.6%。1980年初婚4438对,晚婚率男性为92.47%,女性为83.75%,与1960年比,男、女晚婚分别提高了41.67和43.15个百分点。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新邵县在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宣传教育的同时,对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迫切要求结婚的适当给予照顾,结婚年龄稍有放宽,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的就可结婚。1983年统计,妇女初婚年龄平均为20.6岁,1989年,女性初婚7496人,晚婚率为25.3%。生第一胎的5839人中,晚育的1705人,占29.2%。
  第三节 节育、绝育
  清代,民国时期,新邵境域部分户因家庭贫困,无法养儿育女,被迫采用民间土方土法堕胎,妇女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因堕胎而母子俱亡者屡见不鲜。
  新中国建立后,在推行计划生育时,为保护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因人制宜,实行综合节育,推广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和手术避孕等办法,终止妊娠。国家免费提供各种节育手术和避孕药具,提供各种技术咨询。1958年,县人民医院孙定生自觉率先结扎。1961年7月,县人民医院夏振元为其妻子石翠英上节育环。1963年,全县落实节育措施159人,其中上环30人,男扎81人,女扎6人,其他措施42人。1967年,全县落实节育措施1827人,其中上环543人,结扎484人,其他措施800人。1969年,计划生育工作放松,全县落实节育措施下降为388人,其中上环30人,结扎17人,其他措施341人。1971年,推行以避孕为主的方针,全县落实节育措施8963人,其中上环1302人,男扎5163人,女扎474人,其他措施2024人。1983年,共落实各项节育措施35902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36.23%,是落实节育手术最好年。其中上环11034人,男扎11625人,女扎4448人,其他措施8795人。1989年落实各项节育措施31969人,其中上环12989人,结扎7242人,其他措施11738人。
  第四节 奖惩制度
  一、奖励
  60~70年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在手术后,职工给予一定假期和一定数量的营养补助,农村社员给予一定的工分补贴。1980年1月,新邵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预防接种,有病优先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单位和社队,可免费入小学,免费医疗;招工、招干优先照顾;全民、集体职工,每年奖励保健费30~40元;农村社员按两个子女分配基本口粮、自留地和住宅基地,每年奖励小孩保健工分400分。1981年10月,新邵县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以发一次性奖金,14岁以内每年发保健费30~40元(机关、厂矿由单位开支,农村在大队统一提留中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划给两份自留地。1982年4月,新邵县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晚婚者(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增加婚假15天,实行晚育者(妇女在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一个月,并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对晚婚晚育妇女也可适当发给奖金;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在单位条件允许下,哺乳期母亲可以请假一年,工资按80%计发,工龄照算,如单位安排有困难,一年之内补助80~120元保姆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属职工者,双方加发退休金5%。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1983年3月,新邵县规定:凡有条件的单位独生子女可由单位负担全部或一部分托幼费、学杂费、医药费。
  二、惩戒
  60~70年代,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一般只进行批评教育。198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1979年生第三个孩子和1980年生第二个孩子的,小孩在10周岁以内,城镇定量粮,农村基本口粮,都按超购粮价计算;第一胎生育必须有出生证,否则,干部、工人每年罚款50元,农村社员罚工500分,罚款、罚工分年限从出生之月起至有指标为止。1981年规定:农村的超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由原罚工分改为按其胎次和态度,每年罚款30~5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第二胎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追回原给的一切奖励。1982年规定:职工超生第二胎者,男女双方各降工资一级;超生三胎者,除男女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外,并影响一次工资调整;对有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单位,二胎者罚单位200元,多胎者按每胎增罚100元累进。1983年县委规定:职工超生二胎者,视其情节,停职停薪3~5年;生育第三胎者,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是干部、工人,影响很坏的,开除干籍或工籍。1984年,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5人,记大过者1人,降级者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2人。1986~1989年,又规定:非法同居者,处罚款100~300元;计划外怀孕强行生育者,另加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以上;超计划生育二胎者,征收超生费500元以上,再增加胎次者,每个胎次加征超生费300元以上,以达到全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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