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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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09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K892.22;K892.27
页数: 5
页码: 572-5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县1978年至2002年婚姻与家庭等习俗情况。
关键词: 邵阳县 婚姻 家庭

内容

第一节 婚姻
  婚姻观念 1978年前,县内青年择偶以家庭出身为主要标准,婚姻染上政治色彩。农村贫下中农子女极少和地富子女通婚,城镇家庭出身好的青年也极少和家庭有“历史问题”的青年通婚。改革开放后,县内婚姻自主程度提高,婚育新风逐渐形成。妇女、老人再婚受社会支持和保护。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先孕现象增多并被社会宽容。男到女方落户习以为常。离婚率增高。婚姻圈扩大,在外打工青年和外省青年结婚者逐年增多。以家庭成分为择偶标准的冰河解冻,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青年择偶新的鸿沟。农村婚姻仍以媒人介绍,本人同意,父母认可,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一定仪式(主要是婚宴)为主流形式。城镇婚姻自主程度高于农村,婚姻中的钱财意识较农村淡薄,无诸多繁文缛节,婚前同居、未婚先孕现象较农村为多。20世纪80年代中期,工作单位优劣、家庭、文凭、人品都是青年择偶的重要标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民营企业主家庭的青年倍受青睐。21世纪初,青年男女择偶时,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障碍开始消除,但更讲究门当户对。
  人口已婚率 县内人口已婚率以性别分,女比男高;以时段分,20世纪90年代后高于20世纪90年代前。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57.94万人,其中有配偶者40.16万人,占69.31%;无配偶者17.78万人,占30.69%。有配偶者中,女性占50.4%,男性占49.6%。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3.22%,女性占36.78%。其中因未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2.63%,女性占37.37%。是年,县内20岁以上城镇人口中,有配偶者为90.3%,无配偶者为9.7%;20岁以上农村人口中,有配偶者为87.2%,无配偶者为12.8%。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县内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中,有配偶者41.51万人,占71.59%;无配偶者16.47万人,占28.41%。有配偶者中,女性占50.52%,男性占49.48%。无配偶者中,男性占58.7%,女性占41.3%。其中因未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63.7%,女性占36.3%。是年,县内15岁以上城镇人口中,有配偶者为86.5%,无配偶者13.5%;15岁以上农村人口中,有配偶者为76.5%,无配偶者23.5%。
  结婚 县内青年结婚,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后再结婚的,还须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1978—1990年,县内年均结婚人数为3000~4000对。20世纪80年代末,县内开始出现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登记由双方持上述证明材料经县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证明后,到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后,结婚双方还须持县妇幼保健站签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1989—2002年,先后有130名女性和台湾、港澳人士及海外侨胞办理结婚登记。1991—2002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6.29万对,年均5241对。
  初婚年龄 县内男性主要初婚年龄段为20~25岁。2000年,全县有配偶的男性人口中,初婚年龄在20~25岁者占85.8%,其中初婚年龄23岁者为最多,占24.37%。女性主要初婚年龄段为18~23岁,2000年,全县有配偶的女性人口中,初婚年龄在18~23岁者占80.9%,其中初婚年龄20岁者为最多,占19.1%。
  晚婚 改革开放后,县内晚婚者增多。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县内有配偶的人口中,初婚年龄在28岁以上者约2.08万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97%。晚婚人口中,1978年以后结婚者约占70%。以性别分,初婚年龄在28岁以上的人口中,男性占83.5%。晚婚人口主要为两个群落,一为高文化层次者,一为有婚姻障碍者。
  早婚 改革开放后,县内早婚现象比改革开放前减少。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人口中,有配偶者4567人,占该年龄段总人口的4.86%。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人口中,有配偶者450人,为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1/10,占该年龄段总人口0.64%。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配偶的人口中,初婚年龄不足15岁的约1900人,其中1980年前结婚的约1810人,年均约45人;1981—2000年结婚的约90人,年均4.5人。早婚人口中,女多于男,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3964人、占86.74%,男性603人、占13.26%。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19岁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410人、占91.1%,男性40人,占8.9%。早婚人口主要为低文化层次者,初婚年龄不足15岁的人口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1.1%。
  老龄未婚 县内大龄和老龄未婚者主要为男性。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40岁以上老龄未婚者3.71万人,其中男性3.63万人、占98.05%,女性760人、占1.95%。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40岁以上老龄未婚者5.17万人,其中男性5.11万人、占98.83%,女性600人、占1.17%。
  夫妻年龄差 1990年,全县夫妻中年龄和丈夫相同的妻子人数为1.72万人,占当年全县妻子总人数的9.49%;年龄小于丈夫1~5岁的妻子人数为10.91万人,占妻子总人数60.61%;年龄小于丈夫6~9岁的妻子人数为3.04万人,占妻子总人数16.81%;年龄小于丈夫10岁以上的妻子人数为8271人,占妻子总人数4.55%。年龄大于丈夫1~5岁的妻子人数为1.49万人,占妻子总人数8.22%;年龄大于丈夫6~9岁的妻子人数为463人,占妻子总人数0.24%;年龄大于丈夫10岁以上的妻子人数为148人,占妻子总人数的0.08%。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由当事人双方携带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称协议离婚。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而对方不愿离婚者,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1951—1986年,县内年均离婚88对。改革开放后,县内离婚者较前增多。1991—2002年,全县年均离婚在500~600对之间,其中2002年,全县离婚521对。
  复婚 夫妻离婚后,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俗称复婚。改革开放后,夫妻离婚后复婚的比例有所上升。1951—1986年,离婚者中复婚率为5%。2002年,全县复婚29对,占当年离婚对数的5.7%。
  再婚 20世纪90年代前,县内男性人口离婚后再婚率极低,女性离婚后再婚率远高于男性。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因离婚无配偶者中,男性占90.45%,女性仅占9.55%。20世纪90年代后,县内男性离婚后再婚率有所提高。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因离婚而无配偶者中,男性占74.29%,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降低16个百分点。但行政事业机关女性离婚后再婚率低于男性,2002年,县内一单位中,有30~50岁离婚后单身的女性4人,5名男性离婚后全部再婚。
  第二节 家庭
  一、家庭规模
  20世纪90年代前,县内家庭以四人户为最多,五人户次之,三人以下户和六人以上户均分别依次减少。1980年,全县有家庭户18.11万户,户平人口3.99人。以后,家庭人口规模逐年缩小,1990年,全县有家庭户23.05万户,户平人口3.66人。其中一人户2万户,二人户3.33万户,三人户4.48万户,四人户6.39万户,五人户5万户,六人户1.41万户,七人户0.35万户,八人户0.08万户,九人户151户,十人及十人以上户52户。
  1990年后,全县家庭人口规模又略有回升,三人户增加,五人户略有减少。2000年,全县有家庭户23.39万户,户平人口3.78人。其中一人户1.7万户,二人户3.16万户,三人户4.68万户,四人户7.01万户,五人户4.6万户,六人户1.34万户,七人户0.51万户,八人户0.19万户,九人户0.1万户,十人及十人以上户0.13万户。
  2000年,县内一人户中,14岁以下的少儿单身户730户(其中女性312户),15~19岁的一人户502户(其中女性245户),20~29岁单身户0.24万户(其中女性707户),30~39岁单身户0.16万户(其中女性312户),40~49岁单身户0.19万户(其中女性428户),50~59岁单身户0.23万户(其中女性811户),60~64岁单身户0.16万户(其中女性626户),65岁以上老年单身户0.6万户(其中女性3296户)。
  二、家庭结构
  辈代结构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县内以二代家庭为主,一代家庭次之,三代同堂者已不多,四代以上家庭极为少见。1990年,全县23.05万个家庭中,一代家庭4.07万户,其中一对夫妇家庭2.27万户、单身家庭1.8万户,二代家庭17.14万户,三代家庭1.34万户,四代家庭158户。一代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组成的家庭1366户,二代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组成的家庭1241户,三代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组成的家庭247户,四代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组成的家庭4户。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年轻夫妇双双外出打工,需由老人在家照管第三代,故三代家庭增多。2000年,全县家庭中,有一代家庭4.15万户(其中一对夫妇家庭2.3万户、单身家庭1.85万户),两代家庭15.01万户,三代家庭1.41万户,四代家庭0.13万户,五代及五代以上家庭3户(其中白仓镇1户,黄塘乡1户,长乐乡1户)。2000年,全县家庭中:有9岁以下儿童人口的家庭10.51万户,占家庭总数44.9%;有10~19岁青少年人口的家庭14.17万户,占家庭总数60.5%;有1个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3.33万户,占家庭总数14.2%;有2个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1.42万户,占家庭总数6.6%;有65岁以上的老年夫妇家庭0.62万户,占家庭总数的2.6%;1个65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亲属组成的家庭613户,占家庭总数的0.26%;一对65岁以上老年夫妇和未成年亲属组成的家庭618户,占家庭总数的0.29%;由两代无配偶人员组成的双人家庭0.86万户,占家庭总数的3.51%。
  民族结构 全县家庭内部民族结构以单一民族——汉族为主。改革开放后,部分外地少数民族女性随县内在外务工人员嫁入县内,县内有2个以上民族人员的家庭略有增加。2000年,全县家庭中,单一民族家庭占全县家庭总数的99.42%;由2个民族成员组成的家庭1341户,占0.57%;由3个或3个以上民族人员组成的家庭有6户(其中九公桥镇1户、下花桥镇2户、诸甲亭乡2户、长乐乡1户),占0.01%。
  三、家庭核心
  2000年,全县23.39万个家庭中: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有20.27万户,占家庭总数的86.5%;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有3.13万户,占家庭总数的13.5%。
  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中,户主年龄在14岁以下的有0.24万户,户主年龄为15~19岁的有986户,户主年龄为20~29岁的有1.87万户,户主年龄为30~39岁的有4.67万户,户主年龄为40~49岁的有5万户,户主年龄为50~59岁的有3.65万户,户主年龄60岁以上的有3.74万户。
  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中,户主年龄在14岁以下的有0.18万户,户主年龄在15~19岁的有709户,户主年龄为20~29岁的有0.38万户,户主年龄为30~39岁的有0.66万户,户主年龄为40~49岁的有0.5万户,户主年龄为50~59岁的有0.45万户,户主年龄60岁以上的有0.9万户。
  四、家庭教育
  20世纪80年代前,县内家庭教育一直呈封闭状态。1984年始,由县妇联主持,着力改善家庭教育。1989年,成立邵阳县少儿工作协调委员会,是年,全县建立44个广播家长学校辅导站。1989—1992年,全县先后创办375所家长学校,培训家庭教育骨干1891人,对有14岁以下儿童家庭的家长,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期间,全县共印发《广播家长学校教材》1.6万册,培训家长1.1万人次。1992年,全县表彰优秀家长120名。1997年,全县关心下一代协会成立,至2000年,全县共创办各类家长学校637所,有14岁以下儿童人口的家庭中的家长,接受培训教育者达1.4万人。
  20世纪90年代后,县内农村青年夫妇多外出务工,农村3~10岁的小孩,约有70%由祖父母隔代教育监护。
  五、家庭赡养
  县内农村居民养老,一直沿袭家庭养老的模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有子女者采取由子女纳工分给父母或父母随子女一道生活的方式养老。多子女者或由子女轮流供养,无子女者由生产队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烧、保葬)供养。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责任田由子女耕种,子女交纳粮食和一定现金给父母养老。亦有父母随子女一道生活或由子女轮流供养。无子女者以村民小组或以村为单位,由村民筹粮筹款供养,或由乡镇统一筹粮筹款供养,或分给双份责任田由亲友代耕供养。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居民亦沿袭家庭养老的模式。有子女者由子女供给生活费赡养,或随子女一道生活。无子女者由县民政部门按城镇五保老人对待,发给定期定量救济供养。
  六、五好文明家庭
  1983年,全县评出蒋四梅等42户五好家庭。1984年,全县评出黎青云等94户五好家庭。1986年,全县有谬梅英等14户五好家庭受到表彰。1989年,全县有肖政军等7户五好家庭受到表彰。1990年,全县评出敬老好儿媳64名。1991年,全县表彰伍芝兰等9户五好家庭。1994年,全县表彰熊参军等100户美好家庭。1996年,在全县尊老爱幼活动中,共评出尊老爱幼模范100名。1997年,全县实施母亲工程,评出文明家庭50户、少生快富户10户、女科技示范户10户。2000年,全县表彰张春艳等22名乡镇领导干部贤内助和赵亚丽等12名县直机关领导干部廉内助。
  七、家庭暴力
  县内昔有谚语云:“父打无仇,官打不羞,丈夫打妻解忧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家庭民主气氛增强。1949—1979年,家庭暴力一直呈下降趋势。1980年始,县内家庭暴力现象从1979年前的逐年回落转为逐年上升。1990年,全县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比1980年上升25.4%,全县23.05万个家庭中,有6.9万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占家庭总数的30%。1998年,全县存在暴力的家庭占全县家庭总数的比例再度上升为36%。2000年,全县23.39万个家庭中,有8.42万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占36%。1998—2000年,全县368对离婚者中,有92对因家庭暴力引起。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妇女,施暴者多为26~55岁的男性家长,文化素质较低,农民为多,次为工人和个体经营者,再次为少数机关职工。2000—2002年,县妇联共接待上访妇女219名,其中有93名遭受过家庭暴力侵害。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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