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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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0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3
页码: 440-44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邵阳县税种包括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情况。
关键词: 工商税 产品税 消费税

内容

工商税 1984年前,工商税一直为县内第一大税种。1984年全县征收工商税555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53.2%。同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4个税种。
  产品税 产品税系从原工商税分解出来的税种,1984年10月开征,征收对象为县内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县农业机械厂和县农机修配厂生产的农具产品除外)。1985年,县内征收产品税454.4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40.5%,成为县内第一大税种。1987年7月,对部分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其县内第一大税种的地位被营业税取代1992年,全县征收产品税322.5万元,比1985年下降29.1%。1994年1月停征
  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对象为从事购销货物或从事加工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产品增值额。1983年开征,当年仅征收1.5万元。1984年原工商税分解为增值税等4个税种。1986年1月,县内始对县织染厂等企业生产的纺织产品征收增值税。1987年7月,对部分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1989年,全县征收增值税235.9万元。1994年1月实行分税制后,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征收范围扩大到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成为县内第一大税种。2002年,全县征收增值税2241万元,占当年全县国家税收总额的82.2%。
  个人所得税 县内由县国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原于1950年开征,1958年停征,1999年11月复征,当年征收32万元,2002年县国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460万元。由县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952年,1978年改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当年征收7.1万元。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原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者合一为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税收,当年征收201.6万元2002年,县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849.8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14.7%和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28.3%。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营业税并称为县内三大税种。
  消费税 1993年12月,国家对少数非必须消费品调节性的征收消费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消费税为中央税,由县国税局征收。
  营业税 县内由县国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为对各金融保险企业提高的3%税率部分,1997年1月开征。
  由县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为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中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以及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原于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营业税、盐税、增值税和产品税,当年全县征收营业税45.6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营业税成为县内地方税收的第一大税种。2002年,县地税局共征收营业税1643.5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28%和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53.8%。
  企业所得税 1983年前,县内仅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3年企业利改税后,当年全县国有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215.6万元,集体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56.3万元。1994年1月,对原各类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仅对县烟草公司征收)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其余企业所得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县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113万元,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104.8万元。2002年,县国税局仅征收企业所得税3万元,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47万元。
  车辆购置税 原为车辆购置费,1985年开征,2001年1月改为车辆购置税,由县国税局委托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代征。2002年,全县征收车辆购置税40万元。
  屠宰税 1978年,全县征收屠宰税30.8万元1989年停征。1993年复征,当年全县征收屠宰税59.1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2001年,县地税局征收屠宰税418.1万元。2002年5月停征。
  房产税 1950年8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仅对个人房产继续征收。1986年恢复对企业征收房产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06.8万元,2002年征收137.2万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年开征。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20.4万元,2002年征收116.2万元。
  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2年开征,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31万元,2001年减至3.2万元,2002年为零。
  除以上税种外,县内先后征收的税种还有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盐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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