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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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00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7
页码: 440-44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邵阳县税务包括税制改革、税种、税收征管情况。
关键词: 税务 改革 邵阳县

内容

第一节 税制改革
  1978年,县内对国有企业仅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仅征收工商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同年全国第三次税制改革在县内贯彻实施。1982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
  1983年1月始,对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6月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后,国有企业由向县财政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县内对县属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同年10月开征建筑税。
  1984年8月,全国实行第四次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后,县内开征国有企业所得税和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并将工商税按行业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的复合税制。期间,对县农业机械厂和县农机修配厂的产品采取扣额法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工业企业的产品征收产品税,对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对流转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税率为5%,建制镇为1%)。
  1985年8月,对集体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对国有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1986年1月,对邵阳县织染厂等企业的纺织产品征收增值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同年7月,对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烟、酒、糖等高税率产品仍征产品税)。1988年11月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征)。至此,县内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开放型税制。
  1994年,国家进行第五次税制改革,实行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并行统一的流转税制。原对各类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原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盐税、奖金税、建筑税等7个税种。同时实行分税制,将现行税种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3类。县内征收的税种中,消费税、增值税属中央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余税种为地方税。
  第二节 税种
  工商税 1984年前,工商税一直为县内第一大税种。1984年全县征收工商税555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53.2%。同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4个税种。
  产品税 产品税系从原工商税分解出来的税种,1984年10月开征,征收对象为县内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县农业机械厂和县农机修配厂生产的农具产品除外)。1985年,县内征收产品税454.4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40.5%,成为县内第一大税种。1987年7月,对部分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其县内第一大税种的地位被营业税取代1992年,全县征收产品税322.5万元,比1985年下降29.1%。1994年1月停征
  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对象为从事购销货物或从事加工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产品增值额。1983年开征,当年仅征收1.5万元。1984年原工商税分解为增值税等4个税种。1986年1月,县内始对县织染厂等企业生产的纺织产品征收增值税。1987年7月,对部分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1989年,全县征收增值税235.9万元。1994年1月实行分税制后,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征收范围扩大到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成为县内第一大税种。2002年,全县征收增值税2241万元,占当年全县国家税收总额的82.2%。
  个人所得税 县内由县国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原于1950年开征,1958年停征,1999年11月复征,当年征收32万元,2002年县国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460万元。由县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952年,1978年改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当年征收7.1万元。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原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者合一为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税收,当年征收201.6万元2002年,县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849.8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14.7%和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28.3%。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营业税并称为县内三大税种。
  消费税 1993年12月,国家对少数非必须消费品调节性的征收消费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消费税为中央税,由县国税局征收。
  营业税 县内由县国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为对各金融保险企业提高的3%税率部分,1997年1月开征。
  由县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为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中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以及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原于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营业税、盐税、增值税和产品税,当年全县征收营业税45.6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营业税成为县内地方税收的第一大税种。2002年,县地税局共征收营业税1643.5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28%和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53.8%。
  企业所得税 1983年前,县内仅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3年企业利改税后,当年全县国有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215.6万元,集体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56.3万元。1994年1月,对原各类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仅对县烟草公司征收)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其余企业所得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县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113万元,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104.8万元。2002年,县国税局仅征收企业所得税3万元,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47万元。
  车辆购置税 原为车辆购置费,1985年开征,2001年1月改为车辆购置税,由县国税局委托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代征。2002年,全县征收车辆购置税40万元。
  屠宰税 1978年,全县征收屠宰税30.8万元1989年停征。1993年复征,当年全县征收屠宰税59.1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2001年,县地税局征收屠宰税418.1万元。2002年5月停征。
  房产税 1950年8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仅对个人房产继续征收。1986年恢复对企业征收房产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06.8万元,2002年征收137.2万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年开征。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20.4万元,2002年征收116.2万元。
  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2年开征,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31万元,2001年减至3.2万元,2002年为零。
  除以上税种外,县内先后征收的税种还有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盐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第三节 税收征管
  机构 1978—1983年,县内税收由县财政税务局征收管理。1984年,县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县税务局负责征收除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以外的各种税收。1986年4月,县税务局成立征管股和税务稽查队。1991年,县税务局将城关税务所分设为城关第一税务所和城关第二税务所,分别征收县城国有集体企业税收和个体税收。1984—1994年,肖渭涛(副)、戴碑清先后任县税务局局长。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邵阳县税务局分设为邵阳县国家税务局(简称县国税局)和邵阳县地方税务局(简称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征收县内中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由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代征)、金融企业营业税提高的3%税率部分、个人储蓄所得税6个税种,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仍由县财政局征收,其余税种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当年,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分别成立税务稽查队和税务稽查局。1996年,县国税局撤销原下设的各税务所,成立塘渡口、城郊、五峰铺、下花桥、长阳铺、白仓、黄亭市7个国税征收分局。1997年,县地税局成立车辆税收管理所。1998年,县国税局稽查队更名县国税局稽查局,同时成立税务代理办事处,撤销城郊征收分局和长阳铺征收分局。同年县地税局将原9个税务所改设为5个税务分局,县法院成立地税审判合议庭。1999年,县地税局成立税侦队,县国税局建立纳税服务厅和县国税警察中队。2000年,县法院成立国税审判合议庭。2001年,各国税征收分局复名税务所。2002年,县国税局设8个科室,辖稽查局、信息管理中心和5个税务所,有职工139人;县地税局设6个股室,辖稽查局和5个征收分局,有职工103人。1994—2002年,戴碑清、卿玉龙、肖志明先后任县国税局局长;谢群、胡红庆先后任县地税局局长。
  纳税申报 1983年2月,县税务局对县内企业实施按月申报纳税制度。1986年3月,县内贯彻实施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企业必须按时办理纳税申报。1989年,县内试行纳税申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制度1992年,县税务局制定《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继续推行申报纳税制1993年,县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近40年的纳税鉴定制度被废止,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
  票据管理 1987年2月,县税务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订县内《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实施三级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自印发票同年3月,由邵阳市税务局核定,邵阳县印刷厂、邵阳县第二印刷厂为县内发票印制定点厂家。9月起,县税务局实施发票请领单制度和企业自印发票管理以及发票报表管理。1988年8月,进行全县发票清理检查。1989年10月,县内规定各行业发票全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管理1992年,对餐饮业和个体加工修理业实行发票面额计税与核定定额计税相结合的计税办法1993年1月,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作废并收回销毁。1994年,县地税局管理使用的税票有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缴凭证等。1995年,县地税局对发票领取实行收保证金制度。同年5月,县内饮食服务、娱乐行业停止使用填开式发票,实行定额粘贴式发票。1997年1月,县国税局启用防伪新版普通发票,县内停止印制普通发票。同年对县内打字复印等服务性行业实行定额粘贴式发票。1998年,对上交的税收票证实行销号制度。同年7月,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998—1999年,县国税局先后两次进行发票专项检查。2000年1月,县国税局对发票的领取、使用、存储、上缴、销毁均输入电脑管理。2002年,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强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的通知》,以加强收费票据、罚没款票据的管理
  税源监控 改革开放后,县内经济迅速发展,但偷税漏税现象日益突出。1987年7月10日,副县长周柏林带领县财委、县检察院、县税务局负责人坐镇白仓,追缴白仓镇矿砂贩运户偷漏的税款7万元。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召开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动员大会后,县税务局成立税务大检查领导小组,至10月,相继召开税务清查动员会24场。10—12月,县内抽查144家纳税企业,其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达126家,共追缴偷漏税款16.75万元,罚收滞纳金1023元。1989年8月,县内成立打击偷税专项领导小组至年底,共清查2594家纳税户,查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2311家,共追缴偷漏税款118.81万元,收取滞纳金5942元、罚金1.27万元,抓获暴力抗税犯罪嫌疑人2名。1994年,县国税局税务稽查队对179家纳税户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追缴偷漏税款356.2万元,其中有l1件偷税案被移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逮捕暴力抗税犯罪嫌疑人1名。1996年1月29日,长乐乡税务专管员吕国华被抗税暴徒袁顺田用刀刺死,袁顺田带罪潜逃,7年后被抓获。同年,县内规定基建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到地税部门开具《专项工程往来结算收据》,并同步预征税款同年,县地税局在县邮电局、县烟草公司等15个单位建立个人收入明细账,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点。同时县内766处屠宰税代征点均建立生猪存出栏控管台账,防止屠宰税流失。当年对全县农村医疗站业主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税额制度,其中非集镇的乡村医疗点业主个人所得税年税额为300~500元,集镇医疗点业主个人所得税年税额为500~1000元。2002年8月,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职能部门对县内50家个体煤窑进行纳税清查,共追缴偷漏税款及滞纳金、罚金共119万元。同年,对洛湛铁路县内段和潭邵高速公路县内段建设工程进行税收稽查,共追缴偷漏税款450万元。
  说明:本章所述不含由县财政局征收的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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