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财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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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994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财税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19
页码: 428-44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财税包括邵阳县20世纪80年代前到2002年财政、税务情况。
关键词: 邵阳县 财政 政策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邵阳县为财政穷县,财源短缺。20世纪80年代前,县内财政收支基本保持平衡。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县财政收入每年虽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因政策性支出增长过快,县财政收不抵支,赤字连年上升。1989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但同年财政累计赤字挂账达879.4万元。1991年始,县内实行增长财政收入“3581”工程(即在今后四个五年内,县财政收入分别达到3000万、5000万、8000万、1亿元)。是年县地方财政收入达2200.1万元,但财政赤字仍滚雪球式增长,当年累计赤字挂账达2100.4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当年县内财政收入达4322万元,比上年增长27.9%,但财政支出则以更快速度增长,尽管当年上级财政定额补贴1329万元,税收返还920万元,其他结算补助收入1104万元,但县财政当年仍出现赤字741万元,累计赤字达3354万元。期间,县财政在逆境中迎难而上,全县上下竭尽全力,开拓财源,增收、节支、消赤。1996年,财政累计赤字降为2669万元,1997年降为2366万元。2000年,县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累计赤字降为849万元。2001年,县财政终于甩掉连续背负了16年的赤字包袱,首次盈余303万元。2002年,县财政净余93万元。
  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一、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县内财政体制随中央及省、市(地区)的财政政策变化而变化。
  1978年,邵阳地区财政局对县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1980年,地区财政局开始对县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体制。1983年,中央撤销地区财政,由省财政直接包干到县,湖南省财政厅当年给邵阳县的财政差额补贴为60万元。1984年恢复地区财政,邵阳地区财政局给邵阳县的财政差额补贴为75万元。1985年,湖南省财政厅对收不敷支的县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全收全留体制,当年对邵阳县定额补贴244.5万元。次年,邵阳市财政局规定对邵阳县的定额补贴每年递增5%。
  1996年,县内将原由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经费改为县财政直接管理。同时对职工医疗费实行门诊包干和定点入院治疗。1997年8月始,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1998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邵阳县综合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县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收支挂钩、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收分成、短收自负、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单位预算内收入按核定基数全额上交,支出按综合预算确定的上交留成比例再拨付到单位,各项预算外收入统一以收抵支。预算外收入超收幅度在50%以内的,县财政和单位对半分成。预算外收入超收幅度在50%以外的,县财政和单位按2∶8比例分成。同年,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改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同年8月,全面取消财政周转金。2000年,成立县工资统发中心。2001年,有594个行政单位纳入工资统发,工资统发人数为1.41万人。同年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全县有88个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财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对公安、林业、教育、国土4个收支大户和各乡镇的学区,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2002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后,所得税从过去的分级收入改为国家和地方共享收入,所得税收入的50%为中央财政收入,15%为省财政收入,35%为县财政收入,以2001年的所得税收入为基数按比例分成。同年,县内实行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县人民政府制定《邵阳县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邵阳县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上级补助经费,县级财政直接享受的有教育经费补助、计生统筹费两项,县乡共同享受的有道路建勤费、优抚统筹、农业税征收经费等。是年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1984年5月恢复乡镇财政机构,全县建立8个区财税所、41个乡(镇)财税所。1986年,对区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短收分担、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同时建立区乡(镇)财政预算和决算制度1988年始,对区、乡(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递增包干、一定3年的管理体制。
  1997年,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部分乡镇设立国家金库,健全一级财政的决定》和《关于对未设立国家金库的乡镇实行财政包干,收支同步管理办法的通知》。对11个具备条件的镇设立国家金库,实行核定基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或定额补贴;对不具备设立金库条件的12个乡镇场实行财政包干、收支同步,管理办法与建立金库的乡镇一样,全额包干、超收分成、短收自负,年度内收支同步,年初由县财政预拨第一个月经费,年终统一结算。其中对18个乡镇实行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总额分成,郦家坪、黄荆、诸甲亭、金江、七里山5个乡镇场由县财政实行定额补贴。
  1998年,将乡镇的中央上划两税部分和农业税收50%上划为县级收入,预算收入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统筹费也一并专项上解到县。同时将乡镇教育、卫生两个部门的支出基数和乡镇农业站、农机站、林业站的职工离退休费划归县财政负责是年除金江乡继续享受定额补贴外,其余乡镇场均按比例和县财政实行总额分成,所有乡镇均设立国家金库。同年,县内开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属乡镇财政收入。1999年,将乡镇增值税的25%上划为县级收入。2000年,将农业税收全部作为县级收入,由乡镇专项上解。是年,全县享受定额补贴的有河伯、黄荆、诸甲亭、金江4乡。2001年,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经费收归县计划生育局直管,支出基数上划到县,核减乡镇支出基数63.8万元。
  2002年,乡镇财政支出除行政、财政部门人员支出外,其余各站所人员经费支出基数均划归县财政负责。是年,全县享受定额补贴的有黄荆、金江两乡。
  第二节 财政收入
  1978年,全县财政收入113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占41.96%,农业税及耕地占用税占16.52%,企事业收入占14.13%,其他收入占0.27%,上级补助收入占23.94%,预算外收入占3.18%。企事业收入中,工业倒负72万元。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工商税收增速较快,农业税平稳增长,上级补助收入逐年增加,企事业收入逐年减少并接近消失。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上级补助收入已成为县财政的重要依靠。1996年,预算外收入从上年的75万元骤升至8173万元。以后,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主的预算外收入(后称非税收入)逐渐成为县财政的一大支柱。2002年因实行财税体制改革,县财政政策性减收4560万元。是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97亿元,其中预算外收入占21.86%,预算内财政收入占78.14%。预算内财政收入中,上级补助收入占59.28%,工商各税占9.35%,农业税及耕地占用税占7.96%,企事业收入占0.1%,其他收入占23.4%。
  农业税收 1978年,全县征收农业税187万元,占全县预算内地方财政收入17.06%。1979年始,农业税以农业生产队人均口粮200公斤为起征点,人均口粮200公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一定3年。是年全县有1451个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占全县农村生产队总数的21.13%;免征税额为稻谷214.75万公斤,占全县应征农业税的17.75%。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采取基数在队、任务到户、结算到户的办法征收。1985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农业税改为折征现金(按30%以粮食统购价、70%以粮食超购价的比例计算),次年恢复征收实物。1987年恢复征收农林特产税,纳入乡级财政包干任务,是年全县征收农林特产税25.9万元。同年县内始征耕地占用税19.8万元。1992年因粮食价格提高,全县征收农业税464万元,比上年增加10.5%。1995年上级通知停征农林特产税,县内虽未停征,但较上年短收38万元。1996年,因粮食价格上调,农业税比上年增收413万元。1997年,农林特产税入库330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2000年,农业税因价格调整影响,比上年减收209万元。2001年,县政府在黄塘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2年4月,县内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全县核实计税面积52.62万亩,计税产量3.29亿公斤,税率为6.5%计算,计征稻谷2138万公斤,按每100公斤稻谷102元计算,全县计征农业税2181万元。同时按征税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436万元。
  工商税收 1978年,县财政入库工商税475万元,占当年全县预算内地方财政收入57.23%。1982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同年,对盈利的国有企业实行利税并存,推行第一步利改税,次年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全部实行以税代利。同时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4种。1985年,县内地方财政入库工商税收1058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增值税与证券交易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的75%、证券交易税的50%归中央财政)。是年,县财政入库工商税收1210万元。1994—1998年,县内工商各税连续五年高速增长。1998年,县财政入库工商税收2835万元,比1994年增加1625万元。1999年,市场疲软,县内工商税收比上年减少427万元。2000年回升至2792万元。2002年,县财政入库工商税收2860万元,为1978年的6倍,占当年县内预算内地方财政收入的22.64%。1978—2002年,县内地方财政累计入库工商税收3.77亿元,为同期预算内地方财政收入的40.65%。
  企事业收入 1978—1983年,企事业收入是县内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的企事业收入项目有工业、商业、农林水、交通邮电、文化卫生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回缴多余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占用费和事业性收入等。后因县内工业企业连年亏损,企事业收入时升时降。1983—1984年,县内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和工资调节税列入企业收入。1985年后两税又转为工商税,企业的计划亏损由财政补贴作退库处理,当年县财政企事业收入负91万元,1986年负8万元。1987—1995年,县财政企事业收入累计为534万元,年均59.33万元,其中最高的1994年为99万元,最低的1993年为21万元。1996—2000年,县财政企事业收入又连续5年出现负数。2002年,县内企事业收入86万元。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大类,主要包括公产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款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1978—1987年,县财政其他收入累计157万元,年均1.57万元,最高的1987年为66万元,1979年为零。1988年,县财政其他收入达112万元。1991年始,加强罚没款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年县财政其他收入700万元。此后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及行政性收费增加,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县内其他收入直线上升。1995年入库2302万元,比上年增加1311万元,1997年超过3000万元,1999年超过4000万元。2002年,县内其他收入7290万元,占当年全县预算内地方财政收入的57.7%。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对县内财政的补助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财政体制包干的收支差额确定的定额补助,一是对一些因政策新增支出口子而进行的专项补助。1978年上级补助县财政271万元,占县内预算内财政收入的24.73%。以后不断增加,2002年,上级补助县财政1.84亿元,占全县预算内财政收入的59.28%,为预算内地方财政收入的145.58%。
  第三节 财政支出
  县内地方财政支出分经济建设支出、文教科卫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其他支出5大类。1978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支出1117万元,其中上解支出15万元,占1.34%;预算内地方财政支出1102万元,占98.66%。预算内地方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占49.51%,文教科卫支出占33.03%,行政管理支出占12.89%,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占2.69%,其他支出占0.54%。2002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2.78亿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8.37%,文教科卫支出占29.74%,行政管理支出占11.54%,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占7.9%,其他支出占42.45%。
  一、经济建设支出
  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项目有农业建设投资、支援农业支出、工商企业建设投资和其他经济建设投资4大类。1978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553万元,占当年全县预算内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49.51%。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财政日趋紧张,财政开支只能确保职工工资,经济建设投资日趋减少。1987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456万元,仅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16.54%。此后,经济建设支出在县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继续下降。2002年,县内经济建设支出2326万元,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总额的8.37%。
  农业建设投资 县财政农业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中小型水库、大山塘、机电排灌等水利设施的新建、维修、配套、保安和人畜饮水等工程建设,以及县财政对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拨款。邵阳县为农业大县,财政用于农业建设的投资在经济建设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历来较高,20世纪80年代前尤为突出。1978年,县财政支出农业建设投资229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的41.23%,其中水利投资133万元,占农业建设投资的57.83%。此后,县财政每年用于水利建设的投资均占农业建设投资的50%以上,最高的1983年达73.85%。1989年,县内搞丘岗开发培植财源,是年县财政农业建设投资419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总额的80%。2002年,农业建设投资2186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的93.98%。
  工商企业投资 县财政工商企业投资主要为工商企业的基本建设费、流动资金、企业改造费、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等。1978年,县财政用于工商企业的投资263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总额的47.56%。以后县内对工商企业投资比例减少,1982年和1985年为零,1984年和1986年也分别只有1万元。1978—2002年,县财政累计用于工商企业的投资2179万元,占同时全县地方财政支出的1.38%。2002年,县财政对工商企业的投资140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经济建设支出总额的6%。
  其他经济建设投资 县财政其他经济建设投资包括城市维护、工业交通和商业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等项目,但1978年后,仅对计量、环保、物价部门所属事业机构拨款。1978—2002年,县财政累计支出其他经济建设投资1605万元,占同期全县地方财政支出的1.02%。
  二、文教科卫支出
  县财政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和党政群干部训练费等。1978年,县财政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369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33.55%。2002年,全县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8264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29.72%。1978—2002年,县财政累计支出文教科学卫生费5.51亿元,占同期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34.92%,年均2206万元。
  教育事业费 1978年,县财政支付教育经费278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75.16%。以后,县财政虽捉襟见肘,但仍优先保证县内教育经费的需要。2002年,县财政支付教育经费6543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79.7%。1978—2002年,全县累计支付教育经费4.28亿元,占同期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77.51%,年均1709万元。
  文化事业费 县财政文化事业费支出主要包括文化馆(站)、剧团(演出管理站)、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及文化主管部门的经费。1978年,全县支付文化事业费11.6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科教文卫支出总额3.12%。2002年,全县支付文化事业费72万元,占当年县财政科教文卫支出总额0.87%。
  科学事业费 主要包括县科委、县科协、县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修缮、设备购置及业务支出等经费。1978年县财政支出科学事业费1.16万元,仅占当年县财政科教文卫支出总额0.31%。1980年增加地震群防群测补助项目。1981年始,县财政每年从提取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拨10%~15%作为科技三项经费交由县科技部门掌管使用。2002年,县财政支付科技经费12万元,仅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0.14%。
  卫生事业费 主要包括卫生医疗机构经费、职工公费医疗中的财政负担部分、计划生育事业费等。1978年,县财政支出卫生事业费71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19.21%。2002年,县财政支出卫生事业费706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8.54%。1978—2002年,县财政累计支付卫生事业费6555万元,年均263万元,占同期县财
  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11.9%。
  体育事业费 主要用于体育竞赛、体育训练、县内体育场地的建设修缮及体育设备购置等,1986年前,县财政体育事业费支出约占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0.3%。以后,县财政对体育事业费的支出数额虽有所增多,但在整个文教科卫支出中所占比例仍低。2002年,县财政支出体育事业费13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0.15%。
  广播电视事业费 主要包括县、乡(镇)广播电视事业机构经费。1970—1986年,县财政累计支出广播电视事业费110.21万元,年均支出6.48万元。2002年,县财政支出广播电视事业费33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文教科卫支出总额0.4%。
  党政群干部训练费 原名党校事业费。1982年前,党校经费包括在行政管理费之内,1982年始单独列支,1985年改称党政群干部训练费,1982—1986年,年均支出6.82万元。2002年,县财政支出党政群干部训练费18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支出总额0.22%。
  三、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县财政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项目主要有抚恤、离退休及退职职工的社会福利救济等。1978年,全县支出优抚和社会救济费30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2.72%。以后,县内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占县财政支出的比例维持在3%左右。1985年,县内部分地区遭特大龙卷风灾害,县财政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180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7.92%,仅自然灾害救济费一项就高达100万元。1996年,县内遭特大洪灾,县财政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541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5.67%。2002年,全县支出优抚和社会救济费2195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7.9%。1978—2002年,全县共支出优抚和社会救济费7768万元,占同期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4.99%,年均310.7万元。
  四、行政管理支出
  县财政行政管理支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经费和人民团体的补贴及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的拨款。1978年,县财政支出行政管理经费144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13.07%。1979年,行政管理支出占县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增至16%。以后县内国家工作人员骤增,且工资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支出逐年增多,但因县财政支出增长总幅度加大,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基本维持在16%左右。2002年,行政管理支出3208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的11.54%。1978—2002年,县财政累计支出行政管理经费2.59亿元,占同期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16.42%,年均1037.5万元。
  行政管理支出分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个人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粮价补贴等。1978年始增发国家工作人员副食补贴。1980年实行财政预算包干后,增发国家工作人员包干节支奖或增收奖。1983年始,增发国家工作人员洗理费、书报费。1998年起,个人经费调整为基本工资、各类补助工资、工龄工资、离退休金、警衔津贴、岗位津贴、保留工资、补发工资、试用期工资等15个科目。同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及单位补贴制,取消洗理费、书报费、粮价补贴、肉价补贴和副食补贴,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
  行政管理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机关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经费等。
  五、其他支出
  县财政其他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其他部门事业费和其他支出两部分,其具体项目繁多,内容随时而异。
  其他部门事业费包括税务事业费、农业税征收费、财务费、工商管理事业费、统计事业费、审计事业费、乡镇财政干部经费、华侨事业费、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事业费等项目。
  1978年,县财政其他支出6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支出总额0.54%。以后其他支出部分中的一些过时项目废弃,陆续新增的项目有落实政策经费、人口普查经费、支援不发达地区经费、物价补贴等。20世纪80年代末始,因落实政策支出、办案经费追加支出、科目调剂追加支出、各部门增加管理事业费、各职能部门按罚没款收入提取的办案费支出等因素,县财政其他支出呈直线上升,2002年高达1.18亿元,占当年全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42.45%。
  第四节 财政监督与管理
  一、财政监督
  1984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财政监察制度得以恢复。1985年成立邵阳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三查办),至1988年,县三查办共检查148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2368家工商个体户,查出各种违纪开支金额325万元,收缴县财政168万元。期间,清缴机关干部低价购买河伯岭林场木材差价款43.5万元。1986年,全县各区、乡(镇)财政所共聘任兼职监察员50人,对全县168名基层财政干部进行全面考核,查出8人有贪污违纪行为。同时组织28名兼职监察员,对全县41个乡镇财政所的小钱柜进行清理,查出各类违纪金额23.87万元。1989—1997年,由县三查办牵头,先后对1688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以及1.9万家个体工商户进行财务和税收检查,查出各种违纪金额5974万元,收缴县财政4286万元。1998—2002年,县财政监督局对145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36万元,收缴县财政213.9万元。1996—2002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先后在全县查处预算外资金违纪案1000起,涉及金额3000万元,收缴县财政1200万元,撤销银行账户420户。
  二、财政管理
  机构 1978年,县内财政税务统一由邵阳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税务局管理。1984年,县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和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征收。2002年,县财政局设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行政股、经济建设股、农业股、社会保障股、企业股、会计股、人事股10个股室,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工资统发中心、会计事务所、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和22个乡镇财政所。1978—2002年,李建基、唐应中、颜翠兰、张坤高、李新国、罗翔国先后任县财政税务局或县财政局局长。
  财政预算和决算 1978—1980年,县内财政预算和决算业务由县财政税务局具体负责。1981年后,每年年初由县财政局制定全年财政预算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每年均由县财政局局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情况,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核、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及对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等。1996年,成立邵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县内所有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以后逐年进行年检年审。2000年底,县内国有资产总额6.85亿元,其中企业2.76亿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4.09亿元。2002年,邵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更名邵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隶属县财政局。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78年,县内对社会集团控购的商品由30种减为27种。1979年4月,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控购办),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专项审批。1983年4月,照相机、收音机、电唱机、缝纫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和体育器材、呢绒及其制品、毛巾及高级针织品等商品的控购审批权下放到县。1986年,县控购办先后查处渣滩电站等4个单位违控购买小汽车、县祁剧团违控购买大型投影机等5起违控事件。1987—1995年,县内先后查处39个单位违控购买案,其中违控购买的商品有豪华轿车12台、其他车辆9台、手机120台、空调11台。以后,控购逐渐流于形式。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指未纳入财政预算计划内的零星资金。1992年前,县内预算外资金管理松散混乱。1993年,县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县规费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局下发《邵阳县规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县内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规范。1994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单位账户票据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成立邵阳县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次年更名邵阳县收费资金管理局,简称县收费局)。同时,县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县地方统筹资金征集办法》。1996年,县财政预算外收入8173万元,占全县当年地方财政收入54.3%。1997年,县政府下发《邵阳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征收实行委托单位征收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征管体制。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在一家银行开设1个支出账户。同时,县财政局在县内3家银行各设有1个财政专户,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进财政账户,不得坐收坐支。1998年,县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方案,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收入,核定单位任务,超收按比例返回。同时将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归入县收费局财政专户,支出实行单位申报,按进度和用途计划拨款。1999年进行收费体制改革,县财政局在全县设立28个直接征收点(23个乡镇场各1个,县城5个),委托银行收款。2001年9月成立政务中心后,各种收费集中到政务中心收取。
  住房基金管理 1993年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县内以成本价逐步出售原公有住房,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县内形成由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组成的三级住房基金。住房基金由县财政住房资金管理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1996年1月,成立邵阳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基金移交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是年县内3家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吸纳房改专户资金存款1950万元,累计贷款6800万元。自此,县内形成房改资金投入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及房改领导小组决策、银行专户储存、财政运营、审计监督的住房基金体系。至2002年,全县累计筹集房改资金1.2亿元,其中售房回收资金3280万元、集资建房资金6670万元、存储公房租金740万元、住房公积金1310万元。
  第五节 审计
  1984年1月,从原县财政税务局分设县审计局。至2002年,县审计局共完成1290个审计项目,查出违规违纪金额2.24亿元,其中收缴县财政1510万元,减少财政补贴1376万元,归还到资金原渠道1.03亿元,移送县纪检、县司法部门查处的案件27起。其中:
  1984—2002年,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项目879个,查出违规违纪金额1.74万元,收缴县财政1014万元。
  1993—2002年,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37个,审减工程项目造价2476万元,查出违规违纪金额7845万元,其中收缴县财政207万元。同期,共对涉农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53次,查出侵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3267万元,其中责成侵占挪用单位归还到资金原渠道2132万元,收缴县财政670万元。
  1995—2002年,对152个单位的193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查出有经济违纪违法行为者37人,分别移送县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37人中,受党纪政纪处分者26人,受刑事处罚者11人。
  1995年,对县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进行专项审计。
  1996—2002年,县审计局每年都对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先后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提交了7份县财政年度预算审计结果报告,提出审计建议31条。期间还对全县25个乡镇场进行财政决算审计84次,查出违规违纪金额4621万元,其中收缴县财政342万元。
  1997—2002年,对县针织厂、县工具总厂、县水泥厂、县水泵厂等企业进行破产审计。2000年,对县新华书店进行财务审计,查出原会计钟某(女)贪污77万元公款案。
  1985—2002年,县内先后有20家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1989年,成立邵阳县审计事务所。以后10年中,县审计事务所共接受社会委托审计项目975个,其中审计企业年检项目372个,审计注册资金验证项目218个,清查核资项目10个(核资金额1500万元)。1998年,县审计事务所撤销。
  1996—1999年,县审计局先后对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2000年后,对金融行业的审计权收归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委托县审计局对县内金融行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1984—2002年,颜翠兰(女)、胡光泉(副)、孟映宗、唐应中、彭友联、李斌玉先后任县审计局局长。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制改革
  1978年,县内对国有企业仅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仅征收工商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同年全国第三次税制改革在县内贯彻实施。1982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
  1983年1月始,对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6月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后,国有企业由向县财政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县内对县属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同年10月开征建筑税。
  1984年8月,全国实行第四次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后,县内开征国有企业所得税和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并将工商税按行业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的复合税制。期间,对县农业机械厂和县农机修配厂的产品采取扣额法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工业企业的产品征收产品税,对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对流转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税率为5%,建制镇为1%)。
  1985年8月,对集体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对国有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1986年1月,对邵阳县织染厂等企业的纺织产品征收增值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同年7月,对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烟、酒、糖等高税率产品仍征产品税)。1988年11月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征)。至此,县内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开放型税制。
  1994年,国家进行第五次税制改革,实行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并行统一的流转税制。原对各类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原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盐税、奖金税、建筑税等7个税种。同时实行分税制,将现行税种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3类。县内征收的税种中,消费税、增值税属中央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余税种为地方税。
  第二节 税种
  工商税 1984年前,工商税一直为县内第一大税种。1984年全县征收工商税555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53.2%。同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4个税种。
  产品税 产品税系从原工商税分解出来的税种,1984年10月开征,征收对象为县内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县农业机械厂和县农机修配厂生产的农具产品除外)。1985年,县内征收产品税454.4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40.5%,成为县内第一大税种。1987年7月,对部分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其县内第一大税种的地位被营业税取代1992年,全县征收产品税322.5万元,比1985年下降29.1%。1994年1月停征
  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对象为从事购销货物或从事加工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产品增值额。1983年开征,当年仅征收1.5万元。1984年原工商税分解为增值税等4个税种。1986年1月,县内始对县织染厂等企业生产的纺织产品征收增值税。1987年7月,对部分原征产品税的轻工业产品改征增值税。1989年,全县征收增值税235.9万元。1994年1月实行分税制后,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征收范围扩大到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成为县内第一大税种。2002年,全县征收增值税2241万元,占当年全县国家税收总额的82.2%。
  个人所得税 县内由县国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原于1950年开征,1958年停征,1999年11月复征,当年征收32万元,2002年县国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460万元。由县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952年,1978年改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当年征收7.1万元。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原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者合一为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税收,当年征收201.6万元2002年,县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849.8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14.7%和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28.3%。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营业税并称为县内三大税种。
  消费税 1993年12月,国家对少数非必须消费品调节性的征收消费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消费税为中央税,由县国税局征收。
  营业税 县内由县国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为对各金融保险企业提高的3%税率部分,1997年1月开征。
  由县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为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中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以及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原于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营业税、盐税、增值税和产品税,当年全县征收营业税45.6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营业税成为县内地方税收的第一大税种。2002年,县地税局共征收营业税1643.5万元,占当年全县税收总额的28%和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53.8%。
  企业所得税 1983年前,县内仅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3年企业利改税后,当年全县国有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215.6万元,集体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56.3万元。1994年1月,对原各类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仅对县烟草公司征收)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县国税局征收,其余企业所得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县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113万元,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104.8万元。2002年,县国税局仅征收企业所得税3万元,县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47万元。
  车辆购置税 原为车辆购置费,1985年开征,2001年1月改为车辆购置税,由县国税局委托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代征。2002年,全县征收车辆购置税40万元。
  屠宰税 1978年,全县征收屠宰税30.8万元1989年停征。1993年复征,当年全县征收屠宰税59.1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2001年,县地税局征收屠宰税418.1万元。2002年5月停征。
  房产税 1950年8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仅对个人房产继续征收。1986年恢复对企业征收房产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06.8万元,2002年征收137.2万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年开征。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20.4万元,2002年征收116.2万元。
  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2年开征,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县地税局征收,当年征收131万元,2001年减至3.2万元,2002年为零。
  除以上税种外,县内先后征收的税种还有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盐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第三节 税收征管
  机构 1978—1983年,县内税收由县财政税务局征收管理。1984年,县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县税务局负责征收除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以外的各种税收。1986年4月,县税务局成立征管股和税务稽查队。1991年,县税务局将城关税务所分设为城关第一税务所和城关第二税务所,分别征收县城国有集体企业税收和个体税收。1984—1994年,肖渭涛(副)、戴碑清先后任县税务局局长。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邵阳县税务局分设为邵阳县国家税务局(简称县国税局)和邵阳县地方税务局(简称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征收县内中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由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代征)、金融企业营业税提高的3%税率部分、个人储蓄所得税6个税种,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仍由县财政局征收,其余税种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当年,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分别成立税务稽查队和税务稽查局。1996年,县国税局撤销原下设的各税务所,成立塘渡口、城郊、五峰铺、下花桥、长阳铺、白仓、黄亭市7个国税征收分局。1997年,县地税局成立车辆税收管理所。1998年,县国税局稽查队更名县国税局稽查局,同时成立税务代理办事处,撤销城郊征收分局和长阳铺征收分局。同年县地税局将原9个税务所改设为5个税务分局,县法院成立地税审判合议庭。1999年,县地税局成立税侦队,县国税局建立纳税服务厅和县国税警察中队。2000年,县法院成立国税审判合议庭。2001年,各国税征收分局复名税务所。2002年,县国税局设8个科室,辖稽查局、信息管理中心和5个税务所,有职工139人;县地税局设6个股室,辖稽查局和5个征收分局,有职工103人。1994—2002年,戴碑清、卿玉龙、肖志明先后任县国税局局长;谢群、胡红庆先后任县地税局局长。
  纳税申报 1983年2月,县税务局对县内企业实施按月申报纳税制度。1986年3月,县内贯彻实施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企业必须按时办理纳税申报。1989年,县内试行纳税申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制度1992年,县税务局制定《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继续推行申报纳税制1993年,县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近40年的纳税鉴定制度被废止,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
  票据管理 1987年2月,县税务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订县内《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实施三级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自印发票同年3月,由邵阳市税务局核定,邵阳县印刷厂、邵阳县第二印刷厂为县内发票印制定点厂家。9月起,县税务局实施发票请领单制度和企业自印发票管理以及发票报表管理。1988年8月,进行全县发票清理检查。1989年10月,县内规定各行业发票全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管理1992年,对餐饮业和个体加工修理业实行发票面额计税与核定定额计税相结合的计税办法1993年1月,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作废并收回销毁。1994年,县地税局管理使用的税票有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缴凭证等。1995年,县地税局对发票领取实行收保证金制度。同年5月,县内饮食服务、娱乐行业停止使用填开式发票,实行定额粘贴式发票。1997年1月,县国税局启用防伪新版普通发票,县内停止印制普通发票。同年对县内打字复印等服务性行业实行定额粘贴式发票。1998年,对上交的税收票证实行销号制度。同年7月,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998—1999年,县国税局先后两次进行发票专项检查。2000年1月,县国税局对发票的领取、使用、存储、上缴、销毁均输入电脑管理。2002年,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强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的通知》,以加强收费票据、罚没款票据的管理
  税源监控 改革开放后,县内经济迅速发展,但偷税漏税现象日益突出。1987年7月10日,副县长周柏林带领县财委、县检察院、县税务局负责人坐镇白仓,追缴白仓镇矿砂贩运户偷漏的税款7万元。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召开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动员大会后,县税务局成立税务大检查领导小组,至10月,相继召开税务清查动员会24场。10—12月,县内抽查144家纳税企业,其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达126家,共追缴偷漏税款16.75万元,罚收滞纳金1023元。1989年8月,县内成立打击偷税专项领导小组至年底,共清查2594家纳税户,查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2311家,共追缴偷漏税款118.81万元,收取滞纳金5942元、罚金1.27万元,抓获暴力抗税犯罪嫌疑人2名。1994年,县国税局税务稽查队对179家纳税户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追缴偷漏税款356.2万元,其中有l1件偷税案被移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逮捕暴力抗税犯罪嫌疑人1名。1996年1月29日,长乐乡税务专管员吕国华被抗税暴徒袁顺田用刀刺死,袁顺田带罪潜逃,7年后被抓获。同年,县内规定基建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到地税部门开具《专项工程往来结算收据》,并同步预征税款同年,县地税局在县邮电局、县烟草公司等15个单位建立个人收入明细账,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点。同时县内766处屠宰税代征点均建立生猪存出栏控管台账,防止屠宰税流失。当年对全县农村医疗站业主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税额制度,其中非集镇的乡村医疗点业主个人所得税年税额为300~500元,集镇医疗点业主个人所得税年税额为500~1000元。2002年8月,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职能部门对县内50家个体煤窑进行纳税清查,共追缴偷漏税款及滞纳金、罚金共119万元。同年,对洛湛铁路县内段和潭邵高速公路县内段建设工程进行税收稽查,共追缴偷漏税款450万元。
  说明:本章所述不含由县财政局征收的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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