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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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97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9.23
页数: 2
页码: 389-390
摘要: 本节记录了1988年-2002年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境内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提租、公有住房出售、职工集资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几方面情况。
关键词: 体制改革 职工住房 邵阳县

内容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的五大体制改革之一。1988年前,县内职工住房,由国家或单位公费修建,以象征性的微租安排给职工居住,住房质量低,面积窄。1988年9月,成立邵阳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周柏林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启动以提租、出售公有住房、职工集资建房、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由福利型逐步过渡为商品型。
  提租 1991年5月,县人民政府下文,将县内职工居住单位公房的租金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0.15~0.25元。1993年,提高至0.3元,1995年提高至0.65元,1999年提高至1.8元,2002年提高至2.3元。是年,居住单位公房的夫妇双职工家庭,住房租金支出约占家庭总收入的11%(国家规定标准为15%)。由于购买公房和职工集资建房及自建房屋者陆续
  增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租住单位公房者逐年减少。
  公有住房出售 1993年始,县内按标准价和成本价两种形式将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给单位职工。当年确定的砖混结构一等房标准价(只出售部分产权)为每平方米220元,成本价(出售全部产权)每平方米310元,旧房再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购房职工按工龄、级别取得购房资格和享受补贴,购房者购一套房屋一般只需花数千元即可。1995年,砖混结构一等房标准价提高至每平方米390元,成本价提高至490元。1997年7月1日始,停止按标准价出售公房。同时,对原按标准价出售的部分公有住房,除个别破产企业外,皆由购房者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齐房款,取得全部产权。是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提高至每平方米548元,1999年,再提高至586元。至2002年底,县内城镇累计出售单位公有住房3470套、约21万平方米,盘活住房建设资金3280万元。
  职工集资建房和安居工程 1993年始,县内对职工集资建房和安居工程建房给予供应土地和减免税费的优惠。至2002年,县内投资1100万元,在县城修建安居工程房260套、2万平方米;组织职工集资6670万元,建房17.2万平方米;通过招商引资,修建商品房14.6万平方米。2002年,县内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由1992年的5.1平方米提高至18.6平方米,住房配套率由1992年不足2%提高至67.5%。
  住房公积金 1996年,县内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县财政于1997年对县直行政机关职工补贴住房公积金20万元。1998年,因县财政困难停止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银行专户储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在本人购买、建造或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时,以及本人离休或退休时方可支取。职工建造、购买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2002年始,县财政每年又恢复补贴县直行政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20万元。1996—2002年,县内共归集职工住房公积金1310万元。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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