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通规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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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9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交通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40.4
页数: 2
页码: 351-352
摘要: 本节记录了1978年-2002年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境内交通费征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养路费 运输费 邵阳县

内容

1978年,县内交通规费有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3种,分别由县车辆监理所、县运输管理所和各区镇交通管理站及航管部门征收。养路费征收标准沿袭1953年的规定,营运性汽车按吨位收取运价的7.5%,按月计征;手扶拖拉机每台年征10元,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每台年征60元,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拖拉机每台年征120元,从事营运的磨盘拖拉机和小四轮农用车每月征收月吨费26元;非营运性汽车征收月吨费74元。1981年,营运汽车养路费率从7.5%提高至12%,非营运性汽车月吨费由原来的70元提高至85元。
  1985年6月,县公路段成立养路费征收站。同年始对新购车辆按车价的10%征收车辆购置费。1987年始,对客运车辆按每座月征10~30元的标准征收客运附加费。1989年,县交通局成立车辆购置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简称两费办)。1993年,始对货运车辆按每吨位月征30元的标准征收货运附加费。同年,开往邵阳市方向客运车辆的客运附加费提高至每座月征50元,在县内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辆每座月征30~40元。
  1994年1月,成立邵阳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县公路段养路费征收站和县交通局两费办并入县交通规费征稽所。1995年,非营运车辆月吨费增至每台180元,同时开征新车交通建设费。同年,成立塘渡口港航监督所,负责征收航道养护费。1996年,207国道塘渡口至红石路段铺筑水泥路面后,设立陡水洞收费站,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还贷。1997年始,农用车、摩托车须安装公路规费牌照方能上路。2000年,停征新车交通建设费。同年4月,县人民政府规定,向营运车辆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标准为货运汽车每吨位年征25元,客运汽车每座年征58元,中巴车每台年征80元,出租车每台年征100元。2001年,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
  2002年,县内征收的交通规费主要项目和标准有:货运车辆月吨费180元,客运车辆月吨费(折合)200元,货运附加费每吨位月征30元,跨省客运车辆每座月征客运附加费120元,长沙、株洲线路客运车辆每座月征客运附加费110元,邵阳市线路客运车辆每座月征客运附加费90元,县内线路客运车辆每座月征客运附加费60~80元。征收方式或逐月逐季征收,或按吨位、座位包干征收。同年,上级文件规定的水路收费有12大项、91小项,主要项目有航道养护费、航务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但县内征收难度大,征收数额甚微。
  1985—2002年,县内累计征收各类交通规费1.69亿元,其中养路费8198.59万元、车辆购置费415.2万元、客运附加费3724.94万元、货运附加费540万元、交通建设费106万元、通行费2217.08万元、汽车渡运费37.2万元、运输管理费1315.4万元、水上运输管理费89.2万元、民工建勤费283.3万元。征收的各项规费中,由县公路段养路费征收站和交通局两费办征收的有2178.93万元,由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征收的有8567万元,由各区镇交通管理站征收的有3908.7万元,由陡水洞收费站征收的有2217.08万元,由大埠头汽车轮渡征收的有37.2万元。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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