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收益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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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8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村收益分配
分类号: F32
页数: 2
页码: 298-2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02年邵阳县农村收益分配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其中包含:集体生产时期的农村收益分配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村收益分配。
关键词: 邵阳县 农村 经济收益

内容

一、集体生产时期的农村收益分配
  1978—1981年,县内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沿袭1961年以来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以生产队为独立核算单位,农民凭借家庭人口数量和劳动工分在生产队分得粮食(含其他实物)和现金。
  劳动工分 1982年前的农村集体生产时期,农民劳动按日记工分。男全劳力(男全劳力指正常的男性成年劳动力,下面的女全劳力指正常的女性成年劳动力,半劳力指未成年或者年老、或者因身体、技术问题,不能达到正常成年劳动力标准的劳动者。)每日工分标准为10分,早晨为2分,上午为4分或5分,下午为4分或3分,称底分;女全劳力每日底分标准为6~7分,男女半劳力的底分标准视劳动能力而定,早晨、上午、下午的记分比例按男劳力的比例类推。少量计件定额记工称包工。除社员直接参加田间劳动的工分外,还有基层干部和其他农村公职人员的补贴工分。农村生产大队享受工分补贴的基层干部主要有正副支书、正副大队长、秘书等,一般按稍高于男劳力的标准补贴。民兵营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社教”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贫下中农协会主席等农村生产大队基层干部享受少量的工分补贴。生产队享受工分补贴的基层干部主要为生产队长和会计,工分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500~600分(合50~60个劳动日)。妇女队长、保管员、记工员等享受少量工分补贴。除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外,农村享受工分补贴的人员还有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畜牧防疫员和抽调到社办企业的人员等。
  粮食分配 生产队每年年终决算时,将当年粮食总收入扣除种子、公粮、统购粮、三超粮和其他生产用粮后,即为农民口粮。农民口粮分配主要有基本口粮、工分粮、家肥粮、照顾粮4种。基本口粮按农民人口平分,分配比例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占生产队总口粮的50%或40%,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为70%或60%。除去基本口粮后,剩余的粮食按农民的劳动工分和农民家庭投入集体的家肥数量参与分配,工分和家肥的分配比例一般为9∶1左右。照顾粮即粮食分配决算前,生产队须安排部分粮食指标照顾在粮食分配后仍有困难的农户。农民分配的口粮,由生产队集体保管,按月发放。
  现金分配 生产队每年年终决算时,将当年生产队总产值扣除生产成本、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后的纯收入按农民的总工分计算出工分值后分配给农户,扣除当年农民所分粮食及其他实物折算的现金和平时在生产队预支的现金后,有盈余者由生产队补发现金,超支者由农户向生产队补缴现金。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在农村实行近
  30余年的工分制度结束,上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形式自行消失,
  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村收益分配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完成国家上缴和集体提留或承包任务后,收益自由支配。农村基层干部由享受工分补贴转为享受现金补贴。大队干部(含以后的村干部)享受现金补贴分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种,享受固定补贴的大队干部主要有支书、大队(村)长、秘书等,其余大队(村)干部和生产队长(村民小组长)则按实际误工时间给予误工补贴。补贴经费从农村统筹提留款中列支。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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