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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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81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I521.45
页数: 4
页码: 221-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02年邵阳县审判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其中包含: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和案件复查。
关键词: 邵阳县 检察院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和8个区人民法庭。1979年增设城关镇人民法庭。1982年设刑事审判二庭和经济审判庭,将原刑事庭更名为刑事审判一庭。1987年1月,设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1990年设林业审判庭。1991年设告诉申诉庭,撤销刑事审判二庭。1992年设公路人民法庭和法医技术室。1994年设法警中队(后改为法警大队)。至1997年,邵阳县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2个、人民法庭9个、公路法庭1个。2002年,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增设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是年,邵阳县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即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书记员管理办公室,保留黄亭市、塘田市、五峰铺、下花桥、郦家坪、九公桥、长阳铺7个人民法庭,撤销塘渡口人民法庭、城关镇人民法庭及公路法庭。同年,县人民法院有干警117人,其中法官73人。法官中,有高级法官3人、一级法官27人、二级法官19人、三级法官21人、四级法官3人。
  1978—2002年,袁振国、彭美开、吕老幸、张秀华先后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78—1980年,县人民法院以党的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准则为刑事审判依据。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审判,至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1件,期间,对少数案件曾出现重罪轻判现象。1983年,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7个方面的犯罪,年内进行了6场就地公开审判和宣判,召开3场执行死刑大会,印发各种宣传资料2万份、布告114万张,共审结刑事案件236件,被审判的335人中,5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89人,被判处拘役者10人,被判处缓刑者3人,被判处免刑者3人,无罪释放3人,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5万元(其中粮食1500公斤)。
  20世纪90年代,突出打击重大恶性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其中1997年审结各类刑事公诉案件174件,年内判处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经济罪犯56名。
  1998—2002年,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打整治”行动方案,重点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爆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毒、涉抢、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期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6件,被审判者1106人。其中,故意杀人案6件,被审判者6人,放火案2件,被审判者2人;投毒案1件,被审判者1人;爆炸案3件,被审判者3人;抢劫案107件,被审判者180人;绑架案5件,被审判者10人;盗窃案52件,被审判者79人;贩毒案12件,被审判者14人;强奸案65件,被审判者67人;寻衅滋事案28件,被审判者39人;过失致死人命案3件,被审判者3人;诈骗案10件,被审判者10人;伤害案359件,被审判者47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被审判者1人;交通肇事案16件,被审判者17人;重婚案25件,被审判者28人;非法拘禁案7件,被审判者10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5件,被审判者5人;贪污案26件,被审判者27人;受贿案13件,被审判者14人;挪用公款案5件,被审判者15人。被审判的经济犯罪人员中,有担任过处级干部的1人,担任过科局级干部的4人,担任过股级干部的14人,担任过一般干部19人,原为教师者3人,原为医生者2人,原为工人者15人,原为农民者13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县内民事审判业务,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各人民法庭承担,其中各人民法庭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约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0%。1981—1987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557件,年均508件。其中婚姻案1581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42.1%;人身损害赔偿案982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26.2%。1991—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1.89万件,年均1713件。其中婚姻案8123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43%;人身损害赔偿案4722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25%。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78—1980年,县内经济纠纷案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
  1982年1月,县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年内审结经济犯罪案8件、被审判者8人,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0件,诉讼标的5.7万元。1983—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案74件。其中1985年审结经济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共52件、诉讼标的99万元,比前3年结案总数还多22件。1986年始,各区人民法庭开始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是年仅城关镇人民法庭就审结经济案22件、诉讼标的15万元。1987年,县法院组织10名审判员到九公桥镇开展巡回办案,15天内审结各类经济案53件、诉讼标的20万元。1993年,县法院依法裁定邵阳县氮肥厂破产还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县内第一件企业破产案。1994年始,县法院在全县转制的重点企业建立8个经济审判联络点,同时组织3个合议庭深入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审判服务。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县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1888件,裁定诉讼标的4215万元,为企业收回货款和欠款2257万元,为企业盘活资金2800万元。
  1982—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1.64万件,年均结案782件;共审结企业破产案21件,裁定21家企业破产还债,为破产企业收回债权220.4万元,为企业清偿债务268.21万元。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8月,县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987—1996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212件,年均35.3件。其中诉公安部门的72件,诉城建部门的2件,诉国土资源部门的16件,诉乡镇人民政府的60件,诉其他行政机关的62件。共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197件,年均执结33件。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合计涉案标的320万元。1992年9月,东田乡刘平安等3户农民将自产的4000多斤烤烟卖到本县另一个乡供销社,东田乡政府以3户烟农将烟叶送到外乡出售,影响本乡完不成交售任务为由,将3烟农烟款从烟草公司扣留。派出所也以3烟农交售劣质烟叶为由,对3烟农罚款600元。3烟农不服,向县法院起诉东田乡人民政府、县烟草公司和东田乡派出所,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东田乡人民政府、县烟草公司和东田乡派出所败诉。
  1997—2001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511件,年均审结102件,其中诉公安部门的70件,诉城建部门的84件,诉国土资源部门的44件,诉乡镇人民政府的76件,诉其他行政机关的237件。5年共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716件,年均执结143件,其中由城建部门申请执行的180件,由计划生育部门申请执行的75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208件,由其他机关申请执行的253件。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合计涉案标的1078万元。县法院行政审判庭连续5年获湖南省“双百件”竞赛优胜单位称号,先后10被次评为全省、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37件,比2001年下降66%。
  第六节 执行
  1987年1月,县法院成立执行庭,当年执行积案15件,执结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6件,协助指导各审判庭和区人民法庭执结案件509件,执行标的54.32万元。1990年县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执结3873件,执行率96.3%。1993—1998年,共执结各类案件1.23万件,执行标的8166.73万元,年均执结2247件,年均执行率达97%。2000年,县法院执行庭由5人增至10人。是年始,县法院采取个案执行、媒体曝光和召开执行兑现大会、“以债权转股权”、劳务抵债、田地租赁抵债等新颖的执行方式,推动审判执行。当年县法院执行庭执结案件421件,执行标的507万元。同时县法院组成两个清理积案小组到各乡镇清理执行积案,共执结积案404件、执行标的420万元。
  第七节 案件复查
  1978年,县法院组建复查案件小组,复查“文化大革命”时期因政治原因而被错判的刑事案件。1980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刘少奇冤案株连被判刑的22件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20件、20人撤销原判,另2件、2人因属其他刑事犯罪维持原判,但对原法律文书中有损刘少奇形象的词语,裁定删除。1981年,复查刑事案件69件,对其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反革命罪定案的14件、18人予以撤判,对其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的55件、55人维持原判。
  1982年1月,县法院成立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复查历史老案。同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卷宗档案2.63万件进行重新登记,逐一复查,对被判处刑罚和管制的134名原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进行甄别,认定65人属起义人员,18人属投诚人员,51人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下武装人员。对其中90人撤销原有罪判决,44人因有其他刑事犯罪维持原判。期间,还复查正常申诉案114件、114人,对其中51件、51人维持原判,改判63件、63人。
  1984年,重点复查对知识分子的错判案件,126名原被判处刑罚的知识分子中,48人被宣告无罪,13人被免刑,48人被改判,7人被减刑,10人被宣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同年再次对原被错判的26名起义投诚人员进行撤判。
  1986年,对“文革”前的历史老案进行全面复查,当年共复查历史老案1178件,涉案者1213人,其中维持原判339件,343人,改判839件,涉案者870人。1987年,复查历史老案57件、涉案者59人,其中维持原判33件、涉案者34人,改判24件、涉案者25人。同时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件53件,涉案者56人,其中维持原判47件、涉案者47人,改判6件,涉案者9人。
  1978—1990年,全县累计复查历史刑事老案2452件,其中维持原判718件,改判无罪167件,改判免刑149件,改判减刑7件,作其他处理77件;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107件,其中维持原判99件,改判6件,免刑1件,减刑1件;审查办理假释案10件,审查办理减刑案20件。
  1991年7月,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庭,撤销刑事审判二庭,至1997年,全县共复查各类申请复查的案件116件,其中维持原判95件,改判19件,免予刑事处罚2件,裁定减刑41件、裁定假释36件。1997年,县法院告诉申诉庭分为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同年,减刑、假释权收归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县法院由立案庭负责统一立案,安排开庭时间,督查催办。1997—2002年,共审理再审案件55件,其中维持原判45件,改判10件。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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