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81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页码: 218-2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02年邵阳县监所检察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其中包含: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
关键词: 邵阳县 检察院 监所检察

内容

一、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
  1980年10月,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恢复行使监所检察职能,坚持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2次,及时纠正干警的违法行为。
  1983年始,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派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监所检察,建立在押人犯登记簿、干警执法登记簿、看守工作登记簿、赃款赃物登记簿、教育人犯登记簿、申诉案件登记簿和办案期限登记卡。是年,发现干警轻微违法15人次,发现对人犯超期羁押行为15件、超期羁押人犯19人,预防4起人犯逃跑事件,消除9名人犯自杀念头,向监所提出建议25条。1987年,向监所提出检察建议61件次,纠正监所干警体罚人犯6人次,受理申诉案件7件。
  1988—1990年,县检察院共清理超期羁押案20件、超期羁押人犯27人,其中属县法院管理的2案、3人,属县检察院管理的10案、11人,属县公安局管理的预审案8件、13人,共提出催办建议42次。在监所执法检察中,发现按规定应送劳改但仍留看守所服刑的犯人10例、应送岳阳监狱劳改却送往白田和龙溪铺监狱的犯人19例、干警违反规定会见犯人事件31次,均向看守所提出了改正意见。同时,驻所检察干警先后找犯人个别谈话724人次,制止牢霸行为70人次,制止犯人自杀行为11起,制止犯人绝食行为103人次,清查出违禁品986件。
  1991—1993年,县检察院协助看守所打击牢头狱霸21人次,整理打击牢头狱霸材料169份,立案查处牢霸12人,其中10人被判加刑。1995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原看守所所长赵某收受贿赂,为犯人炮制假证据,开脱罪责,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在押犯刘某两次举报重特大案件线索,建议县法院依法予以减刑。
  1998—2002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驻看守所干警为犯人上法制教育课15场次,个别教育1049人次。纠正对犯人超期羁押154人次,批捕起诉监内重新犯罪案2件,涉案者4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涉案者10人。打击牢头狱霸35人次,建议将7名不符合留所条件的罪犯送监狱执行刑罚,纠正减刑不当者1人。
  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
  1981—1983年,县内有监外执行罪犯50人,县检察院实地考察42人,其中能接受监督教育老实认罪的13人,无悔罪表现也无违法活动、表现一般的25人,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2人。重婚犯张水英,在缓刑期间,再次重婚,群众意见很大,县检察院在核实其重新犯罪事实后,对张犯重新逮捕,从严量刑。
  1985—1990年,检察院对189名缓刑、保外就医、暂监外执行的罪犯全面进行考察,设立帮教小组,完善帮教措施。服刑犯陈某在1989年保外就医期间,又纠集同伙将人打伤,县检察院考察后,建议看守所发出收监通知。陈犯拒不入监,同年9月被抓捕入狱。1993年,刘某保外就医期间,见义勇为救火,县检察院核实后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被采纳。1998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中发现“保外就医”不医,以保代放,监外执行不监,以致监外执行罪犯失控等问题,向邵阳市检察院作了《保外就医问题不可忽视》的汇报,邵阳市检察院根据汇报,向龙溪监狱、群力煤矿、县看守所等罪犯服刑场所发出收监检察建议。
  1999—2002年,对全县监外执行的202名罪犯进行专题检察,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85份。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阅读

相关地名

邵阳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