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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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80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7
页码: 214-2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02年邵阳县检察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其中包含:检察机构、刑事检察、审查起诉和侦查审判监督。
关键词: 邵阳县 检察院 刑事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10月,恢复邵阳县人民检察院,配员7人。1979年,县检察院设审查批捕股、审查起诉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人员增至22人。1980年10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4年,审查批捕股更名刑事检察一股,审查起诉股更名刑事检察二股。1987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股,同年设税务检察室。1989年设驻供销社检察室。1991年增设检察技术股。1992年设驻农业银行检察室。1993年增设民事行政检察股和驻县烟草公司、县煤炭局、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看守所、塘渡口镇6个检察室。同年10月,县检察院经济检察股更名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简称二反局)。1994年设县检察院驻水利局检察室。1997年,撤销县检察院法纪检察股,成立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同年撤销县检察院驻各单位检察室。1998年,县检察院设立罪案举报中心。2001年3月,成立检察院法警大队。2002年10月,县检察院设政工科(含法警大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申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科、技术科、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犯罪侦查局和办公室11个科室(局),有工作人员59人,其中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19人、二级检察官12人、三级检察官5人、四级检察官3人、五级检察官2人、三级警督3人、一级警司1人。
  1978—2002年,唐远友,李栋梁、刘高生、李平军、易延安先后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8年,恢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刑事检察制度。1979年6月,县检察院始独立行使审查批捕权。1983年,遵照中央精神,县内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六类”现行刑事犯罪。是年8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简称“严打”)中,县检察院组织7个工作组深入基层各办案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勘验现场、预审、阅卷、了解案情,提出侦查补证建议。是年,县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417人,是检察院重建以来批捕罪犯最多的一年。1984年7月至1986年底,全县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56人,无一例不诉案件。期间,邵阳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内勤工作规范化”的经验被市检察院在全市推广。1988—1990年,全县批捕犯罪嫌疑人808人,比前4年总数增加1.2倍。1991—2000年,全县共批捕犯罪嫌疑人1953人,年均批捕195人。2001年始,实行批捕前审查报告制度。至2002年,全县共批捕犯罪嫌疑人443人,批捕率为90%,审结率与准确率均为100%。
  二、审查起诉
  1979年,恢复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是年,县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44人,起诉率86%,免予起诉5人,免诉率10%,不予起诉2人,不诉率4%。1980—1986年,县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1234人,出庭公诉911次,发表公诉词916篇。1993年,黄丽参加省检察院举办的“公诉论辩对抗赛”,获二等奖和“优秀论辩手”称号。1997年,县检察院建立请示案件、备案审查、阅卷归档制度,开展起诉书和案卷评议活动,实行内部制约机制,自侦案件由刑检部门起诉,审查起诉趋向规范。是年,县检察院先后选送30名干警到各种短训班和省政法干校学习审查起诉业务。1987—2002年,县检察院共起诉犯罪嫌疑人2672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188人。1991—2002年,县检察院出庭公诉1099次,发表公诉词758篇。
  三、侦查审判监督
  1981—1986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审判监督,避免错捕14人,避免漏捕6人,避免错诉23人,避免漏诉5人,查出执法人员在侦查、审判活动中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54人次,查出执法单位追缴的赃款赃物去向不明案件10件,就此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7件次,追缴赃款4180元。对法院3起案件提起量刑畸轻抗诉,其中胜诉2件。1987—1990年,县检察院制定“侦查监督规定和登记、反馈、落实、汇报”制度,期间发现侦查违法行为45起,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意见42起,追捕犯罪嫌疑人22人,追诉犯罪嫌疑人19人。
  1989年2月25日,蔡桥乡立华村村民肖某到驻乡民警何某处索要被没收的桌球台未果,肖寻衅滋事,何开枪将肖打伤后又连开三枪将肖打死。时立华村部分村民说何为地方除了一霸,有功。在县委主持召开的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联席会议上,亦认定何某为正当防卫而未予追究。被害人亲属和部分村民向省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县检察院配合下进行调查后,认为何系故意杀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1年4月,何以故意杀人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1991—1992年,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8起,追捕犯罪嫌疑人11名,追诉犯罪嫌疑人4名,对法院判决3起量刑畸轻的案件提起抗诉。1993年,批捕股对22人作出不捕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纠正县公安局定性不准的案件6件,起诉股提前介入大案侦查15件,其中追捕2人、追诉1人、免诉1人、纠正定性不准的案件3件,对县公安局和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2件次。
  1994—1996年,县检察院对作出的批捕、不捕、退回补充材料等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情况汇报登记制度。期间,县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59件,避免错捕25人,避免漏捕23人,纠正定性不准的案件6件,查出犯罪嫌疑人余罪20起,发出立案建议书8份,纠正侦查、审判中的违法行为10起,追捕起诉40人,为犯罪嫌疑人纠正犯罪定性10件,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认定犯罪事实2件,纠正错案1件,纠正县公安局不移送决定2件,建议撤案7件、涉案者10人,抗诉2件、涉案者2人,提出检察建议72次。1995年,在审查谢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时,发现法医鉴定有误,通过重新取证鉴定,认定谢某无罪,建议公安机关作撤诉处理。
  1997—2002年,立案监督31件、涉案者35人,追捕犯罪嫌疑人31人,防止漏捕1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9件次,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16人。追诉的犯罪嫌疑人中,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2001年,在审查尹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同案人吕某、刘某是造成受害人致残的直接责任人,同案人龙某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而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三人报捕,并配合县公安局将3人抓获归案。2002年,审查胡某在塘渡口电影院前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案时,发现同案犯陈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对其进行追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将已应征入伍的陈某捉拿归案。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79年10月,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股,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经济检察。至1981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49件,其中贪污案13件、乱砍滥伐森林案27件、其他经济案9件,立案侦查13件、涉案者15人,批捕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11万元,收缴钢材6510公斤、木材413立方米、楠竹1174根、粮食指标286.5公斤。1982年,县检察院组织6名干警深入企事业单位调查取证,获取罪案线索16起、涉案者21人。是年4月16日,在县城召开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大会,会后10天内,县检察院即收到举报经济犯罪线索20起,5人投案自首。是年,县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63件,立案侦查12件、涉案者12人,起诉10件、涉案者10人,法院审结9件、涉案者9人,均作有罪判决,免诉1件。
  1983年始,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72件,立案侦查75件、涉案者83人,批捕34人,起诉59件、涉案者65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66万元。1988年,查处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违法案件10件,查处涉嫌经济犯罪的党政干部8名。是年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协助税务局查处偷税漏税案件140件,涉及偷税金额13万元、漏税金额35万元。1989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152件,涉及犯罪金额150多万元,比上年增加1.8倍。是年8月,县内成立反贪污贿赂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周柏民任组长。同时派出11个工作组,深入13个重点单位进行宣传,两个半月内收到举报线索115起,共涉及违法金额70余万元。其中涉嫌贪污案55起、贿赂案20起(违法金额达万元以上者9起)。被举报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23人、厂长经理11人,其中7人投案自首。经立案侦查,批捕6人、刑事拘留10人、起诉2人、免诉5人。
  1990年始,反贪污、反贿赂成为检察工作重点,是年查处的刘某受贿案,为全县首例正局级干部受贿案。1993年10月,县检察院经济检察股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简称两反局),具体负责查处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的经济案件及农村基层干部侵吞公款案件,县检察院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和举报电话。1991—1994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268件,立案侦查70件,其中贪污贿赂28件、挪用公款33件、其他9件,起诉22件,涉案者23人。1995年,县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131件,立案侦查21件,其中违法违纪金额在1~5万元的6件、5~10万元的3件、10万元以上2件,特大案件有下花桥药材站收款员何某挪用公款15万元案、县农业银行五峰铺储蓄所会计许某贪污公款27万元案、原塘渡口粮食公司李某等9人合伙贪污公款25万元和挪用公款31万元案。是年县检察院还查处了邵某、吕某、易某等人销售假化肥案,追回赃款20万元,全部退还给受害农民,《检察日报》、《三湘都市报》、《邵阳日报》均对此进行了报道。
  1996年,县检察院开展经济案件举报月活动,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件。是年,原县供销社主任李某受贿1.5万元案、原塘渡口镇沙坪居委会主任唐某和党支部书记唐某合伙贪污18.3万元案、谷洲镇古楼信用社会计李某侵占挪用资金89万元等3起重特大案件相继告破。
  1997年,“两反”工作重点转移到查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经济犯罪。是年,原工商局党组书记曾某贪污受贿案、原白仓镇党委书记简某和镇长颜某合伙贪污案、县建行干部王某挪用公款案、长阳铺信用社会计隆某非法贷款案先后被查处并提起公诉。1998年5月,县检察院查处了原县长助理禹某特大贪污案,此案为全县首例被查处的副县级干部贪污案。1996—1999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228件,立案侦查57件、涉案者63人,其中大要案件42件、涉案者47人,贪污案21件、涉案者21人,挪用公款案12件、涉案者12人,其中38名涉案者被起诉,29名涉案者被判刑。被判刑者中,有科级干部14人、副县级干部1人,共追回赃款587.5万元。
  2000—2002年,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1件、涉案者35人,其中大要案件23件、涉案者27人,贪污案19件、涉案者22人,受贿案7件、涉案者7人,挪用公款案5件、涉案者6人。审查起诉26件、起诉犯罪嫌疑人3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1件、被判刑者24人。其中,2002年县新华书店会计钟某(女)贪污公款77万元后外逃,县检察院接案后,通过侦查,在滇南边境将钟某抓捕。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股,恢复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法纪检察。是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检察案14件,其中非法拘禁案2件、刑讯逼供案7件、打击报复案3件、非法抄家案1件、其他1件,涉案者23人,其中局级干部1人、一般国家干部8人、农村基层干部14人。经侦查,逮捕2人。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因1980年5月29日晚家中存折被盗,王某擅自将村民王小勇捆绑押至家里,双脚拴上土砖,悬空吊在楼枕上,并用稻草烧烤致王小勇重伤,县检察院侦查后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实施逮捕。1980—1986年,县检察院共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诬告陷害、破坏选举、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案件128件,批捕14人,提起公诉21人,免诉1人。
  1987—1990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侵权案21件、渎职案13件。
  1991年,县检察院受理违法案件56件、涉案者76人,比上年增长62.5%,是县检察院恢复后受理法纪检察案件最多的一年。1992年6月,白马乡联防队员黎某、乡党委书记刘某、乡长蒋某等非法拘禁拷打村民致其服毒身亡,检察长李栋梁带领办案人员,排除各种干扰,迅速查处此案,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2年、刘某有期徒刑7年半、蒋某有期徒刑7年。1997年,法纪检察重点转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年县检察院法纪股升格为渎职犯罪侦查局。同年9月,霞塘云乡私营煤矿主张某,在发生瓦斯爆炸后不积极抢救伤员,导致伤员死亡,县渎职侦查局以渎职罪将张某逮捕。
  1998—2002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渎职案6件、涉案者9人,是县内开展法纪检察以来案件最少的时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一、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
  1980年10月,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恢复行使监所检察职能,坚持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2次,及时纠正干警的违法行为。
  1983年始,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派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监所检察,建立在押人犯登记簿、干警执法登记簿、看守工作登记簿、赃款赃物登记簿、教育人犯登记簿、申诉案件登记簿和办案期限登记卡。是年,发现干警轻微违法15人次,发现对人犯超期羁押行为15件、超期羁押人犯19人,预防4起人犯逃跑事件,消除9名人犯自杀念头,向监所提出建议25条。1987年,向监所提出检察建议61件次,纠正监所干警体罚人犯6人次,受理申诉案件7件。
  1988—1990年,县检察院共清理超期羁押案20件、超期羁押人犯27人,其中属县法院管理的2案、3人,属县检察院管理的10案、11人,属县公安局管理的预审案8件、13人,共提出催办建议42次。在监所执法检察中,发现按规定应送劳改但仍留看守所服刑的犯人10例、应送岳阳监狱劳改却送往白田和龙溪铺监狱的犯人19例、干警违反规定会见犯人事件31次,均向看守所提出了改正意见。同时,驻所检察干警先后找犯人个别谈话724人次,制止牢霸行为70人次,制止犯人自杀行为11起,制止犯人绝食行为103人次,清查出违禁品986件。
  1991—1993年,县检察院协助看守所打击牢头狱霸21人次,整理打击牢头狱霸材料169份,立案查处牢霸12人,其中10人被判加刑。1995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原看守所所长赵某收受贿赂,为犯人炮制假证据,开脱罪责,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在押犯刘某两次举报重特大案件线索,建议县法院依法予以减刑。
  1998—2002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驻看守所干警为犯人上法制教育课15场次,个别教育1049人次。纠正对犯人超期羁押154人次,批捕起诉监内重新犯罪案2件,涉案者4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涉案者10人。打击牢头狱霸35人次,建议将7名不符合留所条件的罪犯送监狱执行刑罚,纠正减刑不当者1人。
  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
  1981—1983年,县内有监外执行罪犯50人,县检察院实地考察42人,其中能接受监督教育老实认罪的13人,无悔罪表现也无违法活动、表现一般的25人,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2人。重婚犯张水英,在缓刑期间,再次重婚,群众意见很大,县检察院在核实其重新犯罪事实后,对张犯重新逮捕,从严量刑。
  1985—1990年,检察院对189名缓刑、保外就医、暂监外执行的罪犯全面进行考察,设立帮教小组,完善帮教措施。服刑犯陈某在1989年保外就医期间,又纠集同伙将人打伤,县检察院考察后,建议看守所发出收监通知。陈犯拒不入监,同年9月被抓捕入狱。1993年,刘某保外就医期间,见义勇为救火,县检察院核实后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被采纳。1998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中发现“保外就医”不医,以保代放,监外执行不监,以致监外执行罪犯失控等问题,向邵阳市检察院作了《保外就医问题不可忽视》的汇报,邵阳市检察院根据汇报,向龙溪监狱、群力煤矿、县看守所等罪犯服刑场所发出收监检察建议。
  1999—2002年,对全县监外执行的202名罪犯进行专题检察,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85份。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来信来访743件。其中1—5月受理的206件信访中,不服法院判决的63件、不服逮捕或拘留的28件。1979—1981年,县检察院受理不服政法机关处罚的申诉153件,转县公安局、县法院处理151件,自办2件。1981—198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信访案件3333件。1987年,县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股,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是年受理控告申诉信访696件,县检察院自办113件,其余583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1988年,县检察院建立检察长下乡巡回接待制。是年检察长下乡8次,接待来访群众500多人次,就地处理信访问题39件,处理群众告急案件6件,给县公安局、县法院提供案源线索46起。同年长乐乡村民吴某因拖欠乡办煤矿购煤款,县公安局在接受报案后以哄抢罪将吴收审游斗。吴某到县检察院上访,县检察院受理后,通过侦查,认为此案属公安部门办案错误,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协商后,一起会同长乐乡政府当面向吴赔礼道歉,并补发收审期间的误工费。1991年,县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545件,其中转县公安局办理56件,转县法院办理47件,转县纪检会和县监察局办理31件,转区、乡派出所办理285件,转其他单位办理61件,县检察院自办64件,从群众来信中获案件线索79起,其中经济案件线索52起、法纪案件线索27起。是年9月,黄亭市镇周某等4人做媒,将该镇17岁少女邓某介绍给祁东县太和塘乡黄某为妻,索取现金6800元,邓某婚后8天逃走,黄某兄弟告状无门,流落塘渡口街头卖唱度日,后经围观群众指点到县检察院投诉,县检察院受理后,建议原签证单位宣布黄、邓婚姻作废,并为黄某追回被周某等人索取的现金。1995年,县检察院受理信访101件,比1991年减少85.4%。
  1996年,县检察院定每月5日为检察长接待日,每年7月为举报月。是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平军发表开展举报月活动的电视讲话。1998年,控告申诉股和罪案举报中心联合办公,共受理举报线索136件,初查46件,比上年增加80%。其中办理交办案件、赔偿案件各1件,收缴赃款5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2001年4月和7月,县检察院开展举报周活动,上街设立临时举报接待处,分发举报宣传资料50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2002年,县检察院共接待群众来访132次、258人,其中集体上访6件、156人,告急来访2件、5次、86人。受理举报、控告罪案线索86件,县检察院自办50件,其余36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2000—2002年,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控告申诉案件9件,追缴赃款26万元。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和检察技术
  民事行政检察 县检察院自1991年7月始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当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2件,审结1件。当年接待信访15人次,调阅审判裁定书4份。1992年,县检察院派员深入乡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19次,举办民事行政检察知识问答1期,旁听民事案件审判76场次,审查民事判决书65份,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7件,其中立案审查5件、提请抗诉1件。1993年,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股,当年立案审查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发出停止审查通知书2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件。1994—2002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259件,立案审查203件,提请抗诉68件,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2件。
  检察技术 县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自1990年起步,1991年5月设立检察技术室,配员3人,分别负责法医、文字、司法会计等检验鉴定。1991—1998年共受理各种检察技术案件368件,其中法医鉴定282件、书证文字鉴定17件、司法会计鉴定16件、照相及现场勘验等其他技术案件53件,纠正错误鉴定31件次。1999年始,因法医鉴定由县政法委员会组建的联合司法门诊负责,加之检察技术人员或调出或换岗,检察技术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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