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政法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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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97
颗粒名称: 第七编 政法 军事
分类号: E289;D920.1
页数: 31
页码: 201-2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02年邵阳县政法、军事的基本概况。其中包含:公安、检查、审判、司法行政和军事。
关键词: 邵阳县 政法 军事

内容

20世纪70年代后,在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县内绝迹多年的烟毒、赌博、嫖娼、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抢劫、盗窃、杀人、强奸等案件一度上升。1982年9月,成立中共邵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总揽全县政法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和支持公、检、法、司各单位行使职能,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5年,成立中共邵阳县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在全县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全民普法教育。1997年,县委下发《关于依法治县的决定》。1990年成立邵阳县国防教育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后,县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社会治安日渐好转。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消防股、政工室和看守所,下设塘渡口、五峰铺两个派出所。1980年,增设行政股和经济文化保卫股。1981年,全县有塘渡口、五峰铺、下花桥、郦家坪、九公桥、梽木山、黄亭市、塘田市8个农村派出所。1982年增设河伯岭、天子岭(807工厂)2个企业派出所。1986年,先后增设白仓、霞塘云、谷洲、东田、中和、金称市、杉木桥、岩口铺、蔡桥9个乡派出所。1987年,增设林业公安股、汽车站派出所和公路派出所。同年,交通监理职能移交公安部门,成立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8年,在刑侦股的基础上成立刑侦队。同年,增设高比(九公桥煤矿)派出所。1990年成立特警队,1992年撤销。同年,县交通警察队升格为县交通警察大队。1995年,刑侦队升格为刑事警察大队。同时,在治安股的基础上成立治安警察大队。1997年10月,成立邵阳县巡逻警察大队(110指挥中心)。同时,撤销县公安局预审股,成立邵阳县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是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下设塘渡口、五峰铺、郦家坪、下花桥、九公桥、长阳铺、黄亭市、塘田市8个刑侦分队。1999年,撤销8个刑侦分队。2000年,增设邵阳县公安局国土执勤室、煤炭执勤室。2001年成立邵阳县涉税案件侦查大队。2002年邵阳县公安局林业公安股升格为邵阳县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2002年,邵阳县公安局设办公室、政工室、警务督察队、报捕起诉股、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股、户政股、法制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等8个股室(队)和刑事警察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警察大队、涉税案件侦查大队、监所管理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等8个大队及拘留所;派出机构有21个乡镇派出所及车站企业派出所和林业公安分局。是年,县公安局共有在职干警325人(含地方交警25人),其中一级警督10人、二级警督50人、三级警督80人、一级警司76人、二级警司68人、三级警司29人;其中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干警138人。1978—2002年,曾谱成、张玉庭、陈希成、刘汉云、康富云、袁柱基、唐勤俭先后任县公安局局长,屈玉升、杨嘉植、杨鼎生、胡忠亮、杨爱国先后任县公安局教导员或政委。
  第二节 侦查破案
  一、刑事案件侦查
  1978年,县内刑事侦查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刑侦股,时由县公安局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有抢劫、盗窃、纵火、凶杀、伤害、诈骗、敲诈勒索、走私、制毒贩毒、强奸、伪造票证、伪造公文、拐卖人口、制贩假药等24类,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3个等次,刑侦股主要负责侦查重特大案件,各派出所负责就地侦查一般刑事案件。
  20世纪80年代初,县内绝迹多年的烟毒、赌博、嫖娼、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重新在县内出现,抢劫、盗窃、杀人、强奸、拐卖人口等刑事案件上升。1983年,县内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至1985年底,全县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777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51件。
  1986年,县内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当年破获盗窃团伙12个,,收容审查犯罪嫌疑人123人、逮捕犯罪嫌疑人56人、送劳动教养3人,1840名盗扒人员向公安机关自首。1987年,县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当年查获拐卖人口案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6人,捣毁拐卖团伙8个。
  1987年后,县内公路抢劫案件频频发生,打击车匪路霸成为公安刑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当年6—7月,塘黄公路霞塘云乡永固村地段连续发生6起拦车抢劫大案。是月,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汉云率干警经20余天侦查,破获以王艮毛为首的车匪路霸团伙。
  1988年,全县先后4次进行反扒反盗及反流氓滋事专项行动,当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99起,其中重大案件37起。1990年,县内开展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贩卖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专项斗争,当年查处拐卖人口案51起、涉毒案6起。
  1991年,县内出动干部群众3.87万人次,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搜捕行动35次,搜捕犯罪嫌疑人1632名。同时县公安机关派出干警28名,在全国12个省、区内抓获各类犯案后逃匿人员354名。是年全县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69件,摧毁各类犯罪团伙258个,瓦解团伙成员936人,收缴各类凶器950余件。
  1992年3月,县公安局在侦查发生于永兴乡的破坏电力设备案时,一举破获涉及隆回、洞口、武冈、邵阳4县的系列破坏电力设备案23件。1988—1993年,县内先后4次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专项斗争,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8人,破坏电力设备犯陈校国、覃顺民被判处死刑。
  1994年,县内先后3次开展打击盗窃耕牛、生猪的专项行动。1995年4月,开展打击地痞地霸、市痞市霸、街痞巷霸专项斗争,抓获犯罪嫌疑人182人,摧毁流氓团伙16个。同年,邵阳县被列为全省23个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重点县之一,县内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谭爱雄任组长。当年,县公安局派员参加湖南省公安局组织的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全省统一行动,抓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8名,解救被拐卖到河南、河北、山西等地的妇女18名(其中外县10名)。
  1997年,县内开展以禁毒、禁赌、打黄为主的专项斗争,全年侦破刑事案件501起,摧毁涉毒、卖淫、赌博团伙262个,瓦解团伙成员950人。1999年,县内盗窃耕牛案件回升,县公安局组织46名干警在霞塘云、黄塘、白仓等乡镇开展打击盗窃耕牛的专项行动,破获盗牛案2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同年,塘渡口侦破小组破获各种盗窃案5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缴获被盗的吉普车6辆。2000年8月24日,县城台北大厦308号住房内,11岁男孩张磊和其9岁的妹妹张丹被杀,案发县城繁华地段,社会反映极其强烈,此案侦查131天后告破,凶手吴某,年仅15岁。
  2001年4—5月,县内集中开展以打击黑社会势力为主的专项斗争,出动警力1000余人次,抓获黑社会团伙人员411人,摧毁黑社会犯罪团伙12个,摧毁犯罪窝点10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7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9件),收缴危险爆炸物品700公斤、管制刀具18把。全县共破获盗窃耕牛案4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当年1月,越南籍妇女陈某被拐卖给县内塘田市镇赤山村陈某为妻。5月,被害人陈某返回越南后,又诱骗拐卖3名越南妇女到塘田市,被塘田市派出所抓获,被拐卖的越南妇女获解救后被遣送回越南。2002年,县内破获盗窃耕牛团伙2个、黑社会团伙12个,涉案者88人,其中逮捕16人,送劳动教养12人。
  二、经济案件侦查
  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经济文化保卫股,负责侦查金融诈骗、财税诈骗、伪造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诈骗、伪造贩卖假币、非法融资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20世纪90年代前,县内经济犯罪案件不多。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县内经济犯罪案件增多。2001年1—11月,以县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股为主,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配合,对县内挪用侵占公款、诈骗等经济犯罪立案91件,涉案金额400万元;破案87件,其中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9件;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94人,其中刑事拘留29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3人、送劳动教养5人,追回赃款150多万元。同年,成立涉税案件侦查大队,当年侦查涉税案件235件,为国家追回偷漏税款102万元。2002年,县内破获经济犯罪案件85件,涉案金额1200万元,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85人,其中向检察机关报捕6人、送劳动教养2人,追回赃款150多万元。
  三、国内保卫案件侦查
  1980—1984年,县公安局共侦查反革命案19起,破案13起,其中重要案件有1983年5月破获的蔡桥公社联合大队钟荆州特务案、1984年1月发生在永兴公社青草大队的反革命组织“青年同盟会”案、1984年10月破获的反革命组织“中国青年联盟”案。1984年6月,县公安局在长阳铺乡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取缔以唐某为首的邪教组织“同善社”。1996年4月,县内开展打击取缔“门徒会”专项斗争,捣毁“门徒会”活动堂点171个,收容审查“门徒会”骨干成员22名(其中2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人被送劳动教养),48人被治安拘留。1999年7月,县公安局对县内65名“法轮功”修练者进行登记、劝诫,收缴销毁“法轮功”宣传品264件,对不听劝诫的4名“法轮功”骨干成员处以治安拘留。2002年,县公安局政保股派员走访原“法轮功”修练人员80人次,“法轮功”修练人员转化率达95%。同年9月,县公安局抓获“法轮功”骨干成员赵某,收缴销毁宣扬“法轮功”的反动传单280份。
  第三节 预审 看守 收审
  一、预审
  1978年,县内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批捕、起诉由县公安局独家承担。197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批捕和起诉的职能移交县人民检察院。同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预审案件实施统一的预审文书格式。是年县公安局预审股共受理刑事案件174件,结案170件,结案率97.7%,向检察院报捕102人,被批捕97人。
  1981—198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86件,涉案者482人,审结373件、451人;向检察院报捕257件、318人,被批准逮捕276人。
  1983年,县内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预审案件增多,县委从机关干部中抽调25人协助预审,加快办案进度,至1986年,县公安局共报捕1093人,被批捕792人。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的163人,占批捕总数的22.1%。
  1987—1996年,预审股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808件,涉案者3759人,对其中1219宗案件中的2427名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2061人。在预审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294起,其中大案线索16起。
  1997年,报捕起诉改由刑事侦查大队负责。1999年5月,刑侦大队增设预审中队。1997—2002年,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656人,批准逮捕943人,移送起诉882人。
  二、看守
  1978年,县内有看守所1处(今塘渡口镇第二完小校址)。同年,贯彻国家《看守所工作制度》,把教育改造犯人作为看守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严格禁止看守人员虐待、侮辱犯人人格。1980年始,县看守所实行严格犯人出入监手续,严格控制随便动用犯人劳动,严格监所管理,严格监所值班,严格监所财务管理的“五严格”制度,并动员罪犯亲属写信规劝犯人服法改造。1981年,县看守所先后组织犯人上法制课30堂(次),对犯人进行个别教育524人次,动员家属规劝犯人服法165人次。1985年开展创“文明监房”和在犯人中进行“文明个人”的评比竞赛活动,评出文明监房24个、“文明个人”152人次。1989年3月5日,县看守所发生5名在押犯集体越狱事件,县委副书记宁芬任总指挥,部署追捕。同月8日,其中2名逃犯被抓回。
  1989年11月,县看守所迁桂竹山胡子冲新址,新看守所有建筑面积3178.1平方米,建有监房14间。1990年,看守所日平关押人犯198名,干警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1992年,县看守所对牢头狱霸进行整治,有8名牢霸受到加刑或加教的惩罚。2001年4月9日,在押犯唐某从审讯室翻墙逃跑,2名负有直接责任的干警被起诉判刑,县看守所被公安部定为后进看守所。是年,县看守所新建审讯综合楼880平方米、食堂400平方米,监房内的黑白电视机全部换成彩色电视机。2002年3月,公安部监管局派员到县看守所督促整改。是年投资20万元扩建县看守所办公楼。年底,县看守所在全市看守所评比中名列第一。
  三、收审
  1980年前,县公安局先后在县城沿河街和梅子院建过收容所,关押收容审查人员。1980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自此始,县内对需收容审查的人员,由县公安局报邵阳地区公安处批准后,送邵阳地区公安处收审站关押,县公安局派员到地区收审站协助对县内收审人员的管理。1983年8月,县内开展严打斗争,拘捕收容审查人员增多,县公安局利用县检察院的旧办公用房设临时收审所。是年10月,县临时收审所在押收审人员最多的一天有203人。1984年县公安局临时收审所撤销后,县内收容审查人员分别关押于县看守所和县拘留所。1992年,县公安局在梅子院拘留所加挂邵阳县公安局收审所牌子。是年,县内先后关押收审人员376名(年底在押72名)。1997年1月,《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群防群治
  “文化大革命”前,县内农村、厂矿、学校均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会被造反派组织取代。1982年,全县恢复建立农村治保会593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治保主任报酬无着落,农村治保会名存实亡。1983年始,对县内农村治保主任采用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二种方式计酬。
  1985年1月,县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曾谱成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仕继、县政法委员会主任陈焕甫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综治办)。是年全县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制订反盗防盗公约2157份,制订乡规民约和联防公约3.63万份,各级各单位签订安全保卫责任合同书709份。同年,各区、乡、镇、县直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农村治保会更名治安调解委员会,是年全县有治安调解员2965人、治安调解主任593人,共建立禁赌、禁毒、帮教、护村、护路、护校、护厂等群众性综合治理组织2000多个。
  1986年,县内各乡、镇先后建立治安联防队23个,有联防队员196人。是年,联防队在巡逻执勤中抓获扒手108人,查获赌博218起,处理参赌人员856人,抓获卖淫嫖娼者52起、118人,调处治安民事纠纷315起。
  1988年,县公安局成立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50人。同年向县酒厂、县造纸厂、县氮肥厂派驻保安小分队。
  1993年,撤消各乡镇联防队。
  1997年,县委成立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县委书记石民生任组长,在全县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村镇、安全文明小区和治安模范单位“三创”活动。是年各乡镇先后举办法制学习班52期,对4590名有犯罪前科、涉毒、涉赌人员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同年7月,县公安局组建巡逻警察大队,并开通“110”报警电话。
  2001年,对县城第一中学、第十一中学等学校的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关闭了学校周围的网吧、游戏厅,收缴了非法经营的淫秽录像带和黄色书刊。期间,银龙宾馆、工商银行、县政府机关、百货公司、人人家超市、腾达学校、桂竹山学校等单位向县保安公司聘请保安员1人。
  2002年,610办公室成立后,对“法轮功”和邪教问题进行了重点清查处理,对县内“法轮力”痴迷者进行教育和转化,对“门徒会”等邪教组织进行打击和取缔。是年全县共开展5次安全隐患大排查、4次安全整改督查活动,举办安全培训班14期,选送安全管理人员72人到省市参加培训。
  二、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20世纪80年代初,县内塘田市、五峰铺等地又开始有人私种罂粟。1981年5月,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禁止种植罂粟的通知》。1983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布告》。是年,县公安局在县内15个公社中的43个大队铲除罂粟苗3.15万株,查获私种罂粟者115人,其中5人被治安拘留。1986—1988年,又先后在五峰铺、罗城、城天堂、塘渡口、蔡桥、九公桥等乡镇铲除罂粟苗8350株。1991年,县内始发现有人吸毒。2001年,县公安局调查结果,县内共有吸毒者285名,贩毒者30人。是年,破获涉毒案件65起,查获涉毒人员79名,其中逮捕6人,送劳动教养9人,送戒毒所强制戒毒31人,留居家庭戒毒29人,治安处罚4人,缴获海洛因45克。
  禁赌 1980年始,县内禁绝多年的赌博死灰复燃。1981年,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查禁赌博活动的布告》后,赌风稍有收敛。1983年8月,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县内开展禁赌宣传。1984年,全县共组织510余人的禁赌队伍,先后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禁赌行动。查获赌博团伙56个,收缴赌具110件。查获参赌人员715名,其中18人被治安拘留,291人被治安罚款,4名赌博犯罪人员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998年,渣滩乐园老板袁某以经济开发区之名开设赌场,每天参赌者达200人次,赌资多达数百万元,赌场内打架、斗殴、火拼等现象时有发生。是年11月,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封,缴获赌资38万元,罚款3万元。2002年,全县共查处赌博案件128起,处罚参赌者476人。同年,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蔓延到县内,县内受骗上当者甚众,有的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而倾家荡产。是年县公安局开展打击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专项斗争,2个月内抓获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者96名,收缴赌资12万元。
  禁娼 1980年后,县内部分饭店、旅馆出现暗娼。1987年,县内首次查获塘渡口张某容留妇女卖淫案,其先后容留9名卖淫女,接纳嫖客110人次,县公安局对张某等7人送劳动教养,对其他涉案者分别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自此始,县内先后多次开展打击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但卖淫嫖娼现象仍逐渐增多。是年,县公安局查获卖淫窝点4个,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12人,其中送劳动教养11人、治安拘留20人、治安罚款59人。1991年,查获白仓镇何某、吴某嫖娼团伙案,涉案者136人,其中卖淫女31人、嫖客102人、容留卖淫窝主3人,其中37人送劳动教养、13人被收容教养、8人被治安拘留、98人被治安罚款,参嫖的20余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在开放搞活的社会大背景下,泥沙俱下,各娱乐场所色情服务愈加突出。一时间,各大饭馆酒楼,多辟有色情三陪服务,部分美容美发厅更成为卖淫嫖娼的重点场所,常被戏称为“鸡婆店”。县城大冲街曾为此类场所的集中地带,卖淫女从地下逐渐转为半公开的形式出现。1997年,县内先后查获卖淫嫖娼案件239起。2002年,县内先后查获卖淫嫖娼案件38起。
  三、特种行业管理
  县内特种行业管理对象有旅社、刻字业、印刷业、废品收购业等。1982年12月始,允许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刻图章、设立银行账户。1983年5月,县公安局和县工商局联合下发《个体工商业刻制图章的规定》。1984年,县内共有大小旅馆85家、印刷业11家、刻字店12家、旧货收购店15家,均由县公安机关及工商行政部门审核发证。1985年,农民简健红在塘渡口镇开办县内第一家典当铺。1987年,唐某等3家旧货收购店为盗窃犯销赃受到处罚。1991年,取缔塘渡口镇石湾村银某的地下印刷厂。1995年,县内有旧货收购店38家。是年,县公安局规定:旧货收购店不准收购废旧枪支、爆炸物品、电线、通讯器材、矿山和水利设备等14种废旧金属物。2001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取缔非法改装汽车,整顿规范旧车交易市场、汽车修理行业的紧急通知》,取缔长阳铺镇汽车改装市场。是年县公安局对县内200家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店面进行全面清理。2002年,县公安局与县内所有旅社、刻字店、印刷厂、旧货收购店等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全部签订治安责任状。
  四、危险物品管理
  “文化大革命”武斗期间,县内造反派冲击县公、检、法和县人武部机关,使部分枪支弹药流失到社会。1973年,县公安局下发《关于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的通告》,但收缴不彻底。1982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彻底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凶器的通知》。是年县内先后收缴流散社会的枪支34支、炸药440公斤、子弹2200发、雷管320个、导火线300米、匕首250把、手榴弹5枚。
  1984年,县内规定对体育射击汽枪和小口径步枪及猎枪,需凭公安局的《准购证》方能购买,办理《持枪证》后方可使用。是年县内收缴管制刀具540把,在河伯岭林场、五峰铺林场收缴无证猎枪29支。
  1987年,县政府成立易燃易爆物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李晓红任组长,从县公安局、县物资局等单位抽调干部25人,组成5个工作组,对杨青、河伯、塘田市等使用爆炸物品问题较多的乡镇进行整顿,查出非法销售炸药雷管案18起,涉案者29人,没收非法所得7208元。涉案者中,2人被治安拘留,12人被罚款。是年始,炸药雷管的购销审批权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实行凭征购买、销售、运输和储存,爆破员凭证上岗。期间,县内爆竹生产厂家增多,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88年,县公安局会同县工商局、县供销社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必须凭公安局的生产许可证、准运证、销售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和销售。1991年,对县内14家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全部进行安全整改,封闭了6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家。
  2000年1月2日,黄塘乡横冲村村民唐某的私营鞭炮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6人,伤3人。同日,塘渡口镇圆钉厂因违章作业引起爆炸,死2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公安局、县监察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对以上两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人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治安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
  2000年11月,成立以县公安局局长唐勤俭为组长的收枪治爆领导小组。至2001年9月,收缴仿制“七七”式手枪1支、鸟枪746支、汽枪5支,查获涉案者96人,其中10人被逮捕、15人被送劳动教养、41人被治安拘留。同年,查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者35人,其中2人被刑事拘留、10人被治安拘留、23人被罚款,20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厂家被查封。2001年2月,下花桥派出所查获1家非法经营10年之久的地下制枪窝点,当场收缴火铳26支。
  五、治安案件查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公布。1980年,县公安局查处哄抢、流氓滋事、聚众斗殴等治安案件262起,治安处罚314人,其中行政拘留251人、罚款53人、警告4人。1985年4月5日,新宁县塘尾头乡上杨田村与邵阳县杨青乡易仕村发生坟山纠纷,械斗中易仕村易长青等人将新宁县伍小平捉拿并挖掉双眼。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火速派出40多名干警赶赴现场,在区乡干部的配合下,疏散群众平息事态,逮捕易长青等三名犯罪嫌疑人。1986年,塘渡口、五峰铺、下花桥、九公桥、长阳铺等集镇相继组建治安联防队。是年全县查处各类治安案件340起,处罚346人。其中行政拘留329人,17人被罚款。
  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县内治安案件急剧上升。1987年,县公安局查处治安案件665起,其中打命案、哄抢、坟山纠纷等群众性闹事械斗案64起。处罚涉案者704人,其中逮捕4人、治安拘留488人、221人被罚款,罚款金额9.18万元。同年6月8日,城天堂乡紫塘村艾某之妻,因被动员做女扎手术而服农药自杀,其娘家祁东县三口湾乡大塘村刘大清等人纠集百余人到城天堂乡闹事,将尸体扛入乡政府办公室达66小时,围攻打伤前来处理的干警8人,损坏烧毁财物价值2200元,县公安局组织数十名干警赶赴现场,经7昼夜的耐心疏导,才将闹事人员疏散,死者尸体才得以安葬。
  以后,县内治安案件一直居高不下。1997年,全县查处各类治安案件3100起,治安处罚6542人,其中送劳动教养198人、治安拘留578人、3197人被罚款。2002年,县内查处各类治安案件3683起,处罚4295人,其中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154起、涉案者525人,侵犯公共财物、盗窃、诈骗案106起、涉案者131人,扰乱公共秩序案11起、涉案者171人,阻碍执行公务案55起、涉案者71人,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案38起、涉案者70人,扰乱机关办公秩序案21起、涉案者30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案62起、涉案者78人,妨害社会秩序案27起、涉案者40人,违反交通管理案15起、涉案者15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9起、涉案者21人,非法持有使用管制工具案5起、涉案者5人,违反特种行业管理案12起、涉案者12人,因过失引起火灾案9起、涉案者9人,违反户口和身份证管理案1090起、涉案者1090人。
  附 邵阳县拘留所
  1979年前,县内未设拘留所,被治安拘留人员送看守所关押。1979年11月,县公安局借用县民政局设于县城梅子院的收容遣送站关押治安拘留人员。1981年,县内共拘留违法人员601人,为县内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拘留违法人员最多的一年。1990年12月,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县民政局收容遣送站移交县公安局作为拘留所(县民政局在县城沙坪另建收容遣送站)。1992年,县内拘留违法人员349人(其中司法拘留40人)。2001年,县财政拨款对县拘留所进行装修,监舍内铺设了瓷板地砖、墙砖,监舍外修建了花坛和草坪。2002年,邵阳县拘留所被评为湖南省17个达标拘留所之一。
  被拘留人员在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按拘留所规定的标准由被拘留人员本人负担,1979年为每人每月9元左右,以后随着物价上涨陆续提高,1992年为每人每天1元,1995年为每人每天3元,1998年为每人每天5元,2002年为每人每天10元。
  第五节 户政和出入境管理
  一、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1981年前,县内塘渡口镇和五峰铺镇由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其他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户口登记。1981年始,由各公社(场)及农村大队和城镇居民委员会秘书兼任户籍管理员。城镇实行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7项户口登记制度;农村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造具人口登记册,负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人口异动登记申报。
  1985年,为自理粮食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234户、405人办理了临时城镇户口登记。是年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权下放到县公安局。1986年,县内有889人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科技人员家属77人,民办教师转正者(含女民办教师转正后,随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子女)79人,煤矿职工转正者219人,随军家属19人,招工落户者6人,落实政策收回工作者206人,非农业户口者在农村的老幼残亲属投靠落户者283人。1988年,境内放宽“农转非”政策,当年有2189人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89年,县公安局设立户政股。1993年,有6538名农村人口在每人交纳6000元城镇建设配套费后转为地方城镇商品粮户口(时称蓝印户口)。
  1995年撤区并乡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管理的农业人口档案移交给各乡镇派出所管理,自此始,县内城乡户口全部由公安机关接管。1997年,全县实施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县政府组织4100名干部分赴各村进行户口登记,换发户口簿1.85万本,换发常住人口登记卡19.97万张,收集相片32万张,装订居民住户门牌19.53万块,设立乡、村户籍室719个。同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小城镇建设与户籍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凡在城镇经商或在城镇已有住房者均可在城镇落户。1999年有1733人按上述规定办理了非农业户口。
  2000年,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户口问题的处理意见》,先后为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未予落户的超生人口、空挂户口、未登记户口的人口、漏户漏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人口共1.81万人,补办了户口登记。2001年,为推进小城镇建设,鼓励农民进城,简化城镇落户程序,先后给2530户、5900人办理了城镇落户手续。2002年,县公安局户政股被评为全省户政基础工程先进单位,刘清兰被湖南省公安厅授予户政基础工程先进个人。
  二、流动人口管理
  20世纪80年代始,境内流动人口增多。1985年,全县有外出人口近9万人,外地进入县内暂住人口约2000人。1986年3月始,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县内实行暂住人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在全县12个镇建立暂住人口申报站(点)。1996年,境内共登记暂住人口9289人,发放《暂住证》9008份,与719家房屋出租户签订了治安责任状。1998年,成立邵阳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黎国宗任组长。1999年,县公安局户政股建立暂住人口数据库。2000年,配合人口普查,对全县16万名外出人口全部登记造册,为3000名外来暂住人口建立档案。
  三、居民身份证颁发及管理
  1987年前,县人外出,由大队(村)、公社(乡镇)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或介绍信。1987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县内始实行公民身份证制度。是年7月,成立邵阳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李晓红任组长。至1989年,共发放居民身份证约60万张,身份证有效期分10年、20年、长期三种。1990年始,对应领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遗失者由县公安局发放临时身份证。期间,社会上出现制作变卖假身份证现象。1996年,居民身份证始用防伪标志。1997年,成立居民身份证编号纠错工作领导小组,对境内1988年以来发放的64万张身份证进行全面清理,对查出的1.2万张错证、7.9万张重号证、1.8万张多号证全部收缴换发。2000年始,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数改为18位数。2002年,开展户政基础工程,始筹备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四、边防通行证颁发及管理
  1987年前,县内居民进出边防地区需到邵阳市公安机关办理边防通行证。1987年后,边防通行证办理业务由县公安局负责。1990年8月,国家划定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广西、云南、西藏、广东9省(自治区)中的134个市、县以及11条铁路线上的边境站为边境管理区,县人凡需进出上述地区须持本人身份证,凭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边境通行证审批表》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边防通行证。1990—2002年,县内年均办理《公民边境通行证》约2.3万张,其中去广东省深圳、珠海两市打工者占98.6%。
  五、出入境管理
  1980年3月,本县籍香港人士邓萍回县内城天堂公社洞田大队探亲,为县内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回乡探亲的香港同胞。1984年5月,县内双江乡双江村村民戴西英办理出境护照去日本定居,为县内改革开放后非公务持照合法出境者之始。同年8月,原籍九公桥镇塘洪村的唐光荣从西德回县城定居,系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回县定居的台胞。以后县内出入境人员逐渐增多。对持照进入县内的境外人员,按照《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需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县内公民出国留学、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承财产、治病、旅游,凭目的地的入境签证,由本人到县公安局领取申请表并由县公安局签署意见后,到省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护照。1980—1990年,县内先后有67人出境定居、探亲、继承财产、结婚或旅游。1991—1992年,县内先后有出境者27人次,其中去台湾地区16人次、去日本1人次、去德国务工1人次、去美国定居1人、去香港地区定居4人、探亲4人次。1988—1992年,县内有境外人士入境665人次,其中台湾人士648人次、港澳人士10人次、美籍华人3人次、原苏联籍华人1人次、日籍华人3人次。1995年后,县内每年有回乡探亲的台湾老兵3~5人次。香港、澳门回归后,县内与港、澳、台人士联姻增多。2002年,县内出境留学、经商、务工、旅游者共225人次,其中去台湾地区14人次、去港澳地区77人次、出国134人次。
  第六节 消防
  一、机构
  198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此前为冬季防火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时县内有基层义务消防队25个,后逐渐解体。1983年,县公安局消防股编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更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阳县消防股,1995年升格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阳县消防大队,为正营级建制。1997年6月,县林业局成立邵阳县森林消防队,有专职消防队员9名,购置风力灭火器6台。后县政府拨款,装备水灌消防车1台、两用分水器2个、灭火挂钩梯1架、破拆工具1套、消防机动泵1台,并开通119值勤电话。规定县森林消防队同时承担县内公安消防任务,业务受消防大队指导。
  二、火灾预防
  1979年,县内始实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制度。1980年,在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和农村“双抢”前后,全县检查157个农村生产大队和72家企业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整改火灾隐患737处。同时对160个重点防火单位和部位增设消防设备,轮训68名义务消防员。1983年,县公安局、县工业局、县造纸厂联合对堆放不符合防火规范的12个麦秆收购点进行现场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1986年,县公安局下文,对全县消防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确定166个单位为重点消防单位。1987年,副县长李晓红、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陈焕甫率队对全县278个财贸网点、11所中学、145个内保单位、8个鞭炮厂进行消防检查,共查出火灾隐患312处,当场整改292处,责令停工停业3处。1988年,县计划委员会、县建设委员会、县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私建筑物必须按《建筑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自此始,县内公用建筑,均安装了消防栓,重点防火单位均购置了灭火器。但私人建筑仍采用易燃材料装修,对安装消防设备仍未引起注意。1989年,全县共购置干粉灭火器157部、泡沫灭火器87部、水枪4支、消防水带880米。1993年,县财政拨款2万元,在县城增设公共消防栓20个。1994年,对县内公共娱乐场所和生产、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进行了两次专项治理,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个体加油站28家、液化气站3家。对另外存在火灾隐患的12家娱乐场所,分别责令限期整改。2001—2002年,重点对危险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和重点建筑物上的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共审核建筑项目24个,提出审核意见79条。查出漏审项目16个,罚款2.57万元。对其中26个在建项目责令停业整顿,查封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在建项目10家。是年始,先后在县电视台开办《火警119专栏》、编发《邵阳县消防简报》和开展119宣传周活动。
  2002年,全县有各类消防车3台、指挥执勤车4台、动力消防泵38台、农村两用抽水机1040台、各类防火灭火器材1万余件(套)。
  附 重大火灾事故
  1978—1986年,县内共发生火灾198次,年均发生火灾22次,因火灾死亡11人,年均死亡1.2人,伤7人。在火灾事故查处中,有11人被逮捕,7人被行政拘留,9人受行政处分,7人负赔偿责任,4人被罚款,8人被责令检讨,3起重大事故在全县通报。以后,火灾发生事故有所减少,但每次平均受灾损失加大。1987—2002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27起,年均发生火灾8次;因火灾死亡21人,年均死亡1.3人;伤61人,年均伤3.8人。
  1978—2002年,县内发生的特大火灾有:
  1980年,县造纸厂麦秆堆自燃起火,经一天一夜方将大火扑灭。
  1987年2月22日,县酒厂一号仓库储存的1500吨红薯干碳化自燃引发大火,经全力扑救,仍烧掉红薯干570吨。
  1992年11月17日,县城供销大厦因电源短路发生火灾,烧掉各类商品总价值47万元,2名直接责任人被依法逮捕,1名责任人被撤职。
  1993年5月15日,县五交化公司侨汇商场发生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火灾原因不明。
  2002年清明节,县内因群众扫坟时燃放鞭炮和焚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百余起,其中白仓镇四尖峰杉木林基地烧毁山林4034亩,死1人。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10月,恢复邵阳县人民检察院,配员7人。1979年,县检察院设审查批捕股、审查起诉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人员增至22人。1980年10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4年,审查批捕股更名刑事检察一股,审查起诉股更名刑事检察二股。1987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股,同年设税务检察室。1989年设驻供销社检察室。1991年增设检察技术股。1992年设驻农业银行检察室。1993年增设民事行政检察股和驻县烟草公司、县煤炭局、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看守所、塘渡口镇6个检察室。同年10月,县检察院经济检察股更名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简称二反局)。1994年设县检察院驻水利局检察室。1997年,撤销县检察院法纪检察股,成立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同年撤销县检察院驻各单位检察室。1998年,县检察院设立罪案举报中心。2001年3月,成立检察院法警大队。2002年10月,县检察院设政工科(含法警大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申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科、技术科、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犯罪侦查局和办公室11个科室(局),有工作人员59人,其中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19人、二级检察官12人、三级检察官5人、四级检察官3人、五级检察官2人、三级警督3人、一级警司1人。
  1978—2002年,唐远友,李栋梁、刘高生、李平军、易延安先后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8年,恢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刑事检察制度。1979年6月,县检察院始独立行使审查批捕权。1983年,遵照中央精神,县内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六类”现行刑事犯罪。是年8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简称“严打”)中,县检察院组织7个工作组深入基层各办案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勘验现场、预审、阅卷、了解案情,提出侦查补证建议。是年,县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417人,是检察院重建以来批捕罪犯最多的一年。1984年7月至1986年底,全县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56人,无一例不诉案件。期间,邵阳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内勤工作规范化”的经验被市检察院在全市推广。1988—1990年,全县批捕犯罪嫌疑人808人,比前4年总数增加1.2倍。1991—2000年,全县共批捕犯罪嫌疑人1953人,年均批捕195人。2001年始,实行批捕前审查报告制度。至2002年,全县共批捕犯罪嫌疑人443人,批捕率为90%,审结率与准确率均为100%。
  二、审查起诉
  1979年,恢复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是年,县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44人,起诉率86%,免予起诉5人,免诉率10%,不予起诉2人,不诉率4%。1980—1986年,县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1234人,出庭公诉911次,发表公诉词916篇。1993年,黄丽参加省检察院举办的“公诉论辩对抗赛”,获二等奖和“优秀论辩手”称号。1997年,县检察院建立请示案件、备案审查、阅卷归档制度,开展起诉书和案卷评议活动,实行内部制约机制,自侦案件由刑检部门起诉,审查起诉趋向规范。是年,县检察院先后选送30名干警到各种短训班和省政法干校学习审查起诉业务。1987—2002年,县检察院共起诉犯罪嫌疑人2672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188人。1991—2002年,县检察院出庭公诉1099次,发表公诉词758篇。
  三、侦查审判监督
  1981—1986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审判监督,避免错捕14人,避免漏捕6人,避免错诉23人,避免漏诉5人,查出执法人员在侦查、审判活动中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54人次,查出执法单位追缴的赃款赃物去向不明案件10件,就此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7件次,追缴赃款4180元。对法院3起案件提起量刑畸轻抗诉,其中胜诉2件。1987—1990年,县检察院制定“侦查监督规定和登记、反馈、落实、汇报”制度,期间发现侦查违法行为45起,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意见42起,追捕犯罪嫌疑人22人,追诉犯罪嫌疑人19人。
  1989年2月25日,蔡桥乡立华村村民肖某到驻乡民警何某处索要被没收的桌球台未果,肖寻衅滋事,何开枪将肖打伤后又连开三枪将肖打死。时立华村部分村民说何为地方除了一霸,有功。在县委主持召开的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联席会议上,亦认定何某为正当防卫而未予追究。被害人亲属和部分村民向省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县检察院配合下进行调查后,认为何系故意杀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1年4月,何以故意杀人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1991—1992年,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8起,追捕犯罪嫌疑人11名,追诉犯罪嫌疑人4名,对法院判决3起量刑畸轻的案件提起抗诉。1993年,批捕股对22人作出不捕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纠正县公安局定性不准的案件6件,起诉股提前介入大案侦查15件,其中追捕2人、追诉1人、免诉1人、纠正定性不准的案件3件,对县公安局和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2件次。
  1994—1996年,县检察院对作出的批捕、不捕、退回补充材料等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情况汇报登记制度。期间,县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59件,避免错捕25人,避免漏捕23人,纠正定性不准的案件6件,查出犯罪嫌疑人余罪20起,发出立案建议书8份,纠正侦查、审判中的违法行为10起,追捕起诉40人,为犯罪嫌疑人纠正犯罪定性10件,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认定犯罪事实2件,纠正错案1件,纠正县公安局不移送决定2件,建议撤案7件、涉案者10人,抗诉2件、涉案者2人,提出检察建议72次。1995年,在审查谢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时,发现法医鉴定有误,通过重新取证鉴定,认定谢某无罪,建议公安机关作撤诉处理。
  1997—2002年,立案监督31件、涉案者35人,追捕犯罪嫌疑人31人,防止漏捕1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9件次,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16人。追诉的犯罪嫌疑人中,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2001年,在审查尹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同案人吕某、刘某是造成受害人致残的直接责任人,同案人龙某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而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三人报捕,并配合县公安局将3人抓获归案。2002年,审查胡某在塘渡口电影院前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案时,发现同案犯陈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对其进行追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将已应征入伍的陈某捉拿归案。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79年10月,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股,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经济检察。至1981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49件,其中贪污案13件、乱砍滥伐森林案27件、其他经济案9件,立案侦查13件、涉案者15人,批捕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11万元,收缴钢材6510公斤、木材413立方米、楠竹1174根、粮食指标286.5公斤。1982年,县检察院组织6名干警深入企事业单位调查取证,获取罪案线索16起、涉案者21人。是年4月16日,在县城召开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大会,会后10天内,县检察院即收到举报经济犯罪线索20起,5人投案自首。是年,县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63件,立案侦查12件、涉案者12人,起诉10件、涉案者10人,法院审结9件、涉案者9人,均作有罪判决,免诉1件。
  1983年始,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72件,立案侦查75件、涉案者83人,批捕34人,起诉59件、涉案者65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66万元。1988年,查处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违法案件10件,查处涉嫌经济犯罪的党政干部8名。是年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协助税务局查处偷税漏税案件140件,涉及偷税金额13万元、漏税金额35万元。1989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152件,涉及犯罪金额150多万元,比上年增加1.8倍。是年8月,县内成立反贪污贿赂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周柏民任组长。同时派出11个工作组,深入13个重点单位进行宣传,两个半月内收到举报线索115起,共涉及违法金额70余万元。其中涉嫌贪污案55起、贿赂案20起(违法金额达万元以上者9起)。被举报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23人、厂长经理11人,其中7人投案自首。经立案侦查,批捕6人、刑事拘留10人、起诉2人、免诉5人。
  1990年始,反贪污、反贿赂成为检察工作重点,是年查处的刘某受贿案,为全县首例正局级干部受贿案。1993年10月,县检察院经济检察股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简称两反局),具体负责查处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的经济案件及农村基层干部侵吞公款案件,县检察院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和举报电话。1991—1994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268件,立案侦查70件,其中贪污贿赂28件、挪用公款33件、其他9件,起诉22件,涉案者23人。1995年,县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131件,立案侦查21件,其中违法违纪金额在1~5万元的6件、5~10万元的3件、10万元以上2件,特大案件有下花桥药材站收款员何某挪用公款15万元案、县农业银行五峰铺储蓄所会计许某贪污公款27万元案、原塘渡口粮食公司李某等9人合伙贪污公款25万元和挪用公款31万元案。是年县检察院还查处了邵某、吕某、易某等人销售假化肥案,追回赃款20万元,全部退还给受害农民,《检察日报》、《三湘都市报》、《邵阳日报》均对此进行了报道。
  1996年,县检察院开展经济案件举报月活动,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件。是年,原县供销社主任李某受贿1.5万元案、原塘渡口镇沙坪居委会主任唐某和党支部书记唐某合伙贪污18.3万元案、谷洲镇古楼信用社会计李某侵占挪用资金89万元等3起重特大案件相继告破。
  1997年,“两反”工作重点转移到查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经济犯罪。是年,原工商局党组书记曾某贪污受贿案、原白仓镇党委书记简某和镇长颜某合伙贪污案、县建行干部王某挪用公款案、长阳铺信用社会计隆某非法贷款案先后被查处并提起公诉。1998年5月,县检察院查处了原县长助理禹某特大贪污案,此案为全县首例被查处的副县级干部贪污案。1996—1999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228件,立案侦查57件、涉案者63人,其中大要案件42件、涉案者47人,贪污案21件、涉案者21人,挪用公款案12件、涉案者12人,其中38名涉案者被起诉,29名涉案者被判刑。被判刑者中,有科级干部14人、副县级干部1人,共追回赃款587.5万元。
  2000—2002年,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1件、涉案者35人,其中大要案件23件、涉案者27人,贪污案19件、涉案者22人,受贿案7件、涉案者7人,挪用公款案5件、涉案者6人。审查起诉26件、起诉犯罪嫌疑人3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1件、被判刑者24人。其中,2002年县新华书店会计钟某(女)贪污公款77万元后外逃,县检察院接案后,通过侦查,在滇南边境将钟某抓捕。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股,恢复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法纪检察。是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检察案14件,其中非法拘禁案2件、刑讯逼供案7件、打击报复案3件、非法抄家案1件、其他1件,涉案者23人,其中局级干部1人、一般国家干部8人、农村基层干部14人。经侦查,逮捕2人。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因1980年5月29日晚家中存折被盗,王某擅自将村民王小勇捆绑押至家里,双脚拴上土砖,悬空吊在楼枕上,并用稻草烧烤致王小勇重伤,县检察院侦查后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实施逮捕。1980—1986年,县检察院共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诬告陷害、破坏选举、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案件128件,批捕14人,提起公诉21人,免诉1人。
  1987—1990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侵权案21件、渎职案13件。
  1991年,县检察院受理违法案件56件、涉案者76人,比上年增长62.5%,是县检察院恢复后受理法纪检察案件最多的一年。1992年6月,白马乡联防队员黎某、乡党委书记刘某、乡长蒋某等非法拘禁拷打村民致其服毒身亡,检察长李栋梁带领办案人员,排除各种干扰,迅速查处此案,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2年、刘某有期徒刑7年半、蒋某有期徒刑7年。1997年,法纪检察重点转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年县检察院法纪股升格为渎职犯罪侦查局。同年9月,霞塘云乡私营煤矿主张某,在发生瓦斯爆炸后不积极抢救伤员,导致伤员死亡,县渎职侦查局以渎职罪将张某逮捕。
  1998—2002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渎职案6件、涉案者9人,是县内开展法纪检察以来案件最少的时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一、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
  1980年10月,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恢复行使监所检察职能,坚持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2次,及时纠正干警的违法行为。
  1983年始,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派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监所检察,建立在押人犯登记簿、干警执法登记簿、看守工作登记簿、赃款赃物登记簿、教育人犯登记簿、申诉案件登记簿和办案期限登记卡。是年,发现干警轻微违法15人次,发现对人犯超期羁押行为15件、超期羁押人犯19人,预防4起人犯逃跑事件,消除9名人犯自杀念头,向监所提出建议25条。1987年,向监所提出检察建议61件次,纠正监所干警体罚人犯6人次,受理申诉案件7件。
  1988—1990年,县检察院共清理超期羁押案20件、超期羁押人犯27人,其中属县法院管理的2案、3人,属县检察院管理的10案、11人,属县公安局管理的预审案8件、13人,共提出催办建议42次。在监所执法检察中,发现按规定应送劳改但仍留看守所服刑的犯人10例、应送岳阳监狱劳改却送往白田和龙溪铺监狱的犯人19例、干警违反规定会见犯人事件31次,均向看守所提出了改正意见。同时,驻所检察干警先后找犯人个别谈话724人次,制止牢霸行为70人次,制止犯人自杀行为11起,制止犯人绝食行为103人次,清查出违禁品986件。
  
  1991—1993年,县检察院协助看守所打击牢头狱霸21人次,整理打击牢头狱霸材料169份,立案查处牢霸12人,其中10人被判加刑。1995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原看守所所长赵某收受贿赂,为犯人炮制假证据,开脱罪责,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在押犯刘某两次举报重特大案件线索,建议县法院依法予以减刑。
  1998—2002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驻看守所干警为犯人上法制教育课15场次,个别教育1049人次。纠正对犯人超期羁押154人次,批捕起诉监内重新犯罪案2件,涉案者4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涉案者10人。打击牢头狱霸35人次,建议将7名不符合留所条件的罪犯送监狱执行刑罚,纠正减刑不当者1人。
  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
  1981—1983年,县内有监外执行罪犯50人,县检察院实地考察42人,其中能接受监督教育老实认罪的13人,无悔罪表现也无违法活动、表现一般的25人,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2人。重婚犯张水英,在缓刑期间,再次重婚,群众意见很大,县检察院在核实其重新犯罪事实后,对张犯重新逮捕,从严量刑。
  1985—1990年,检察院对189名缓刑、保外就医、暂监外执行的罪犯全面进行考察,设立帮教小组,完善帮教措施。服刑犯陈某在1989年保外就医期间,又纠集同伙将人打伤,县检察院考察后,建议看守所发出收监通知。陈犯拒不入监,同年9月被抓捕入狱。1993年,刘某保外就医期间,见义勇为救火,县检察院核实后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被采纳。1998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股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中发现“保外就医”不医,以保代放,监外执行不监,以致监外执行罪犯失控等问题,向邵阳市检察院作了《保外就医问题不可忽视》的汇报,邵阳市检察院根据汇报,向龙溪监狱、群力煤矿、县看守所等罪犯服刑场所发出收监检察建议。
  1999—2002年,对全县监外执行的202名罪犯进行专题检察,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85份。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来信来访743件。其中1—5月受理的206件信访中,不服法院判决的63件、不服逮捕或拘留的28件。1979—1981年,县检察院受理不服政法机关处罚的申诉153件,转县公安局、县法院处理151件,自办2件。1981—198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信访案件3333件。1987年,县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股,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是年受理控告申诉信访696件,县检察院自办113件,其余583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1988年,县检察院建立检察长下乡巡回接待制。是年检察长下乡8次,接待来访群众500多人次,就地处理信访问题39件,处理群众告急案件6件,给县公安局、县法院提供案源线索46起。同年长乐乡村民吴某因拖欠乡办煤矿购煤款,县公安局在接受报案后以哄抢罪将吴收审游斗。吴某到县检察院上访,县检察院受理后,通过侦查,认为此案属公安部门办案错误,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协商后,一起会同长乐乡政府当面向吴赔礼道歉,并补发收审期间的误工费。1991年,县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545件,其中转县公安局办理56件,转县法院办理47件,转县纪检会和县监察局办理31件,转区、乡派出所办理285件,转其他单位办理61件,县检察院自办64件,从群众来信中获案件线索79起,其中经济案件线索52起、法纪案件线索27起。是年9月,黄亭市镇周某等4人做媒,将该镇17岁少女邓某介绍给祁东县太和塘乡黄某为妻,索取现金6800元,邓某婚后8天逃走,黄某兄弟告状无门,流落塘渡口街头卖唱度日,后经围观群众指点到县检察院投诉,县检察院受理后,建议原签证单位宣布黄、邓婚姻作废,并为黄某追回被周某等人索取的现金。1995年,县检察院受理信访101件,比1991年减少85.4%。
  1996年,县检察院定每月5日为检察长接待日,每年7月为举报月。是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平军发表开展举报月活动的电视讲话。1998年,控告申诉股和罪案举报中心联合办公,共受理举报线索136件,初查46件,比上年增加80%。其中办理交办案件、赔偿案件各1件,收缴赃款5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2001年4月和7月,县检察院开展举报周活动,上街设立临时举报接待处,分发举报宣传资料50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2002年,县检察院共接待群众来访132次、258人,其中集体上访6件、156人,告急来访2件、5次、86人。受理举报、控告罪案线索86件,县检察院自办50件,其余36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2000—2002年,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控告申诉案件9件,追缴赃款26万元。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和检察技术
  民事行政检察 县检察院自1991年7月始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当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2件,审结1件。当年接待信访15人次,调阅审判裁定书4份。1992年,县检察院派员深入乡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19次,举办民事行政检察知识问答1期,旁听民事案件审判76场次,审查民事判决书65份,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7件,其中立案审查5件、提请抗诉1件。1993年,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股,当年立案审查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发出停止审查通知书2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件。1994—2002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259件,立案审查203件,提请抗诉68件,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2件。
  检察技术 县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自1990年起步,1991年5月设立检察技术室,配员3人,分别负责法医、文字、司法会计等检验鉴定。1991—1998年共受理各种检察技术案件368件,其中法医鉴定282件、书证文字鉴定17件、司法会计鉴定16件、照相及现场勘验等其他技术案件53件,纠正错误鉴定31件次。1999年始,因法医鉴定由县政法委员会组建的联合司法门诊负责,加之检察技术人员或调出或换岗,检察技术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和8个区人民法庭。1979年增设城关镇人民法庭。1982年设刑事审判二庭和经济审判庭,将原刑事庭更名为刑事审判一庭。1987年1月,设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1990年设林业审判庭。1991年设告诉申诉庭,撤销刑事审判二庭。1992年设公路人民法庭和法医技术室。1994年设法警中队(后改为法警大队)。至1997年,邵阳县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2个、人民法庭9个、公路法庭1个。2002年,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增设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是年,邵阳县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即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书记员管理办公室,保留黄亭市、塘田市、五峰铺、下花桥、郦家坪、九公桥、长阳铺7个人民法庭,撤销塘渡口人民法庭、城关镇人民法庭及公路法庭。同年,县人民法院有干警117人,其中法官73人。法官中,有高级法官3人、一级法官27人、二级法官19人、三级法官21人、四级法官3人。
  1978—2002年,袁振国、彭美开、吕老幸、张秀华先后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78—1980年,县人民法院以党的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准则为刑事审判依据。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审判,至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1件,期间,对少数案件曾出现重罪轻判现象。1983年,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7个方面的犯罪,年内进行了6场就地公开审判和宣判,召开3场执行死刑大会,印发各种宣传资料2万份、布告114万张,共审结刑事案件236件,被审判的335人中,5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89人,被判处拘役者10人,被判处缓刑者3人,被判处免刑者3人,无罪释放3人,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5万元(其中粮食1500公斤)。
  20世纪90年代,突出打击重大恶性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其中1997年审结各类刑事公诉案件174件,年内判处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经济罪犯56名。
  1998—2002年,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打整治”行动方案,重点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爆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毒、涉抢、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期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6件,被审判者1106人。其中,故意杀人案6件,被审判者6人,放火案2件,被审判者2人;投毒案1件,被审判者1人;爆炸案3件,被审判者3人;抢劫案107件,被审判者180人;绑架案5件,被审判者10人;盗窃案52件,被审判者79人;贩毒案12件,被审判者14人;强奸案65件,被审判者67人;寻衅滋事案28件,被审判者39人;过失致死人命案3件,被审判者3人;诈骗案10件,被审判者10人;伤害案359件,被审判者47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被审判者1人;交通肇事案16件,被审判者17人;重婚案25件,被审判者28人;非法拘禁案7件,被审判者10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5件,被审判者5人;贪污案26件,被审判者27人;受贿案13件,被审判者14人;挪用公款案5件,被审判者15人。被审判的经济犯罪人员中,有担任过处级干部的1人,担任过科局级干部的4人,担任过股级干部的14人,担任过一般干部19人,原为教师者3人,原为医生者2人,原为工人者15人,原为农民者13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县内民事审判业务,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各人民法庭承担,其中各人民法庭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约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0%。1981—1987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557件,年均508件。其中婚姻案1581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42.1%;人身损害赔偿案982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26.2%。1991—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1.89万件,年均1713件。其中婚姻案8123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43%;人身损害赔偿案4722件,占民事案结案总数的25%。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78—1980年,县内经济纠纷案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
  1982年1月,县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年内审结经济犯罪案8件、被审判者8人,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0件,诉讼标的5.7万元。1983—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案74件。其中1985年审结经济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共52件、诉讼标的99万元,比前3年结案总数还多22件。1986年始,各区人民法庭开始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是年仅城关镇人民法庭就审结经济案22件、诉讼标的15万元。1987年,县法院组织10名审判员到九公桥镇开展巡回办案,15天内审结各类经济案53件、诉讼标的20万元。1993年,县法院依法裁定邵阳县氮肥厂破产还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县内第一件企业破产案。1994年始,县法院在全县转制的重点企业建立8个经济审判联络点,同时组织3个合议庭深入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审判服务。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县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1888件,裁定诉讼标的4215万元,为企业收回货款和欠款2257万元,为企业盘活资金2800万元。
  1982—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1.64万件,年均结案782件;共审结企业破产案21件,裁定21家企业破产还债,为破产企业收回债权220.4万元,为企业清偿债务268.21万元。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8月,县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987—1996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212件,年均35.3件。其中诉公安部门的72件,诉城建部门的2件,诉国土资源部门的16件,诉乡镇人民政府的60件,诉其他行政机关的62件。共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197件,年均执结33件。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合计涉案标的320万元。1992年9月,东田乡刘平安等3户农民将自产的4000多斤烤烟卖到本县另一个乡供销社,东田乡政府以3户烟农将烟叶送到外乡出售,影响本乡完不成交售任务为由,将3烟农烟款从烟草公司扣留。派出所也以3烟农交售劣质烟叶为由,对3烟农罚款600元。3烟农不服,向县法院起诉东田乡人民政府、县烟草公司和东田乡派出所,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东田乡人民政府、县烟草公司和东田乡派出所败诉。
  1997—2001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511件,年均审结102件,其中诉公安部门的70件,诉城建部门的84件,诉国土资源部门的44件,诉乡镇人民政府的76件,诉其他行政机关的237件。5年共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716件,年均执结143件,其中由城建部门申请执行的180件,由计划生育部门申请执行的75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208件,由其他机关申请执行的253件。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合计涉案标的1078万元。县法院行政审判庭连续5年获湖南省“双百件”竞赛优胜单位称号,先后10被次评为全省、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2002年,县法院共审结行政案37件,比2001年下降66%。
  第六节 执行
  1987年1月,县法院成立执行庭,当年执行积案15件,执结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6件,协助指导各审判庭和区人民法庭执结案件509件,执行标的54.32万元。1990年县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执结3873件,执行率96.3%。1993—1998年,共执结各类案件1.23万件,执行标的8166.73万元,年均执结2247件,年均执行率达97%。2000年,县法院执行庭由5人增至10人。是年始,县法院采取个案执行、媒体曝光和召开执行兑现大会、“以债权转股权”、劳务抵债、田地租赁抵债等新颖的执行方式,推动审判执行。当年县法院执行庭执结案件421件,执行标的507万元。同时县法院组成两个清理积案小组到各乡镇清理执行积案,共执结积案404件、执行标的420万元。
  第七节 案件复查
  1978年,县法院组建复查案件小组,复查“文化大革命”时期因政治原因而被错判的刑事案件。1980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刘少奇冤案株连被判刑的22件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20件、20人撤销原判,另2件、2人因属其他刑事犯罪维持原判,但对原法律文书中有损刘少奇形象的词语,裁定删除。1981年,复查刑事案件69件,对其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反革命罪定案的14件、18人予以撤判,对其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的55件、55人维持原判。
  1982年1月,县法院成立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复查历史老案。同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卷宗档案2.63万件进行重新登记,逐一复查,对被判处刑罚和管制的134名原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进行甄别,认定65人属起义人员,18人属投诚人员,51人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下武装人员。对其中90人撤销原有罪判决,44人因有其他刑事犯罪维持原判。期间,还复查正常申诉案114件、114人,对其中51件、51人维持原判,改判63件、63人。
  1984年,重点复查对知识分子的错判案件,126名原被判处刑罚的知识分子中,48人被宣告无罪,13人被免刑,48人被改判,7人被减刑,10人被宣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同年再次对原被错判的26名起义投诚人员进行撤判。
  1986年,对“文革”前的历史老案进行全面复查,当年共复查历史老案1178件,涉案者1213人,其中维持原判339件,343人,改判839件,涉案者870人。1987年,复查历史老案57件、涉案者59人,其中维持原判33件、涉案者34人,改判24件、涉案者25人。同时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件53件,涉案者56人,其中维持原判47件、涉案者47人,改判6件,涉案者9人。
  1978—1990年,全县累计复查历史刑事老案2452件,其中维持原判718件,改判无罪167件,改判免刑149件,改判减刑7件,作其他处理77件;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107件,其中维持原判99件,改判6件,免刑1件,减刑1件;审查办理假释案10件,审查办理减刑案20件。
  1991年7月,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庭,撤销刑事审判二庭,至1997年,全县共复查各类申请复查的案件116件,其中维持原判95件,改判19件,免予刑事处罚2件,裁定减刑41件、裁定假释36件。1997年,县法院告诉申诉庭分为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同年,减刑、假释权收归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县法院由立案庭负责统一立案,安排开庭时间,督查催办。1997—2002年,共审理再审案件55件,其中维持原判45件,改判10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12月,成立邵阳县司法局,为县政府组成机构,实际隶属县委政法委员会管理,设人秘股、业务股、宣传教育股、劳改工作管理股、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时有干部13人。1983年5月,邵阳县司法局设劳改工作管理站。12月,根据邵阳市司法局的决定,邵阳县司法局与隆回县司法局联合在隆回县北山乡原805工厂旧址创办劳改农场,邵阳县派出13名干部到农场管教罪犯。1985年9月,县司法局业务股更名为人民调解管理股。1987年,邵阳、隆回两县联合创办的劳改农场撤销,县司法局不再开展劳改劳教管理业务。1996年,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9月,成立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隶属县司法局,履行法律援助职能,为经济极度困难而又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特定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及公证证明等法律援助。2002年7月,县政府实行机构改革,县司法局内设股室由5个精简为4个,即人秘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加挂刑释解教人员管理股牌子)、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加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共有干部职工29人。是年,县司法局辖22个乡镇司法所,各配备1~2名司法助理。各行政村(居委会)、村(居)小组设调解员。
  1980—2002年,尹中球、李栋梁、彭美开、杨吉甫、周文跃、吕建平先后任县司法局局长。
  第二节 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
  1981年,各区、社、镇和县属机关、厂矿聘请兼职法制宣传员。同年,县司法局在塘渡口镇公共场所设立宣传栏2处,每月刊出一期普法简报。1982年2—9月,县内在县建筑公司和红石公社三合大队开展普法试点。1985年,中共邵阳县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开展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10法1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普及教育。自1985年10月始,县委党校先后举办了16期普法骨干培训班,培训普法骨干1595人,编印辅导教材1.5万册,法律选编2万册,农民和职工法律读本5000册。是年全县参加普法学习者达19万人。1985年7月,县司法局开办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全脱产二年制法律专业邵阳县教学班,招收学员28名,辅导员2名,至1987年8月,其中26人获得法律专业大专学历证书。1987年,县司法局与团县委联合组织县直机关20个团支部举行法律知识竞赛。1988年组织16个放映队,巡回放映刑法、经济合同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五法宣传系列教育录像片485场次,观众达15万人次。1986—1990年“一五”普法期间,县内先后举办13期学习班,轮训副科级以上干部1500人次。1990年,全县科级干部和科技人员3000余人参加普法考试。1991—2002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先后制订了“二五”、“三五”和“四五”普法规划,至2002年,全县50万普法对象,参加普法学习者达95%,学完“十法一条例”者达82%。1994年,邵阳县被评为全省普法先进单位。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78—1980年,民事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县司法局成立后,由业务股主管人民调解,全县8区1镇和41个乡镇各配备1~2名司法助理员,村、组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有调解员1.36万人。期间全县先后选送82名调解员参加省、市培训。1985年,谷洲乡谷洲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同年,黄亭市区司法助理员王旦生,出席全国司法工作先进代表大会。1998年,塘渡口镇桂竹山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晚生被司法部评为模范调解员。1980—1986年,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4.3万件,帮教失足青少年2584人。1987—2002年,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7.8万件。2002年,全县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697个。
  第四节 律师 公证
  律师事务 1979年,县内恢复律师制度。1979—1981年,县内律师参与刑事辩护322件,代理民事诉讼95件,代理经济诉讼45件,代书诉讼文书86件,进行非诉讼调解2件,有21个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1981年8月,邵阳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82年3月,夏代辉经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改革开放后邵阳县第一个专职律师。1986年,县内有专职律师3名、兼职律师6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3名。1988年9月,有9人经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20世纪90年代后,县内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增多,至2002年,全县共有律师事务所2个,律师15人,其中二级律师1人,三级律师2人,四级律师1人,律师助理11人。是年县内律师共参与刑事诉讼584件,代理民事诉讼876件、经济诉讼289件,代书诉讼文书1068件,有37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
  公证 1981年,邵阳县公证处成立,配员1人。1983年,县公证处对全县226座小型水库定权发证进行公证。1984年,对农村柑橘场、经济场、荒山、水塘等专业承包合同进行公证。1986年,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增至5人。1985—1987年,对全县所有合同制工人的合同进行公证。1988年始,对各类经济合同、工程招标、承包小型企业的租赁和拍卖、企业联营契约等进行公证。1981—2002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1.29万件,其中涉及外商及台湾、香港、澳门有关公证350件。2002年,县公证处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公证员3人。
  第五章 军事
  第一节 机构
  一、邵阳县人民武装部
  邵阳县人民武装部(简称县人武部)成立于1951年8月,为正团级军事建置,隶属邵阳军分区。1986年5月,县人武部由军队序列改为地方建制,为副县级单位,隶属中共邵阳县委、邵阳县人民政府和邵阳军分区双重领导。1996年4月,县人武部再次收归军队建制、冠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单位,组织上仍接受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县人民武装部设部长1人、政委1人、副部长若干人,战士从现役兵员中调配。常设办事机构有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和一个民兵训练基地。辖25个乡、镇、场基层武装部和8个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基层武装部属地方编制,武装部长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全县共配备专职武装干部31人,其中基层武装部部长25人、副部长4人、干事2人。至2002年,县人民武装部机构一直维持未变。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阳县中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阳县中队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进军邵阳时组建的安全排,1950年5月整编为邵阳县公安队,1959年1月改编为邵阳县民警中队,1984年11月正式启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邵阳县中队(简称武警邵阳县中队)番号。
  武警邵阳县中队是一支常驻邵阳县的武警力量,设1连3班,隶属武警湖南省总队邵阳市支队管辖。其职能是行使邵阳县看守所的武装警戒任务,配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押解、处置罪犯;参与本地区重要活动的安全维护。1982—2002年,县武警中队共看守犯人5.14万人次,押解犯人7568人次。并常年坚持帮助地方学校军训,协助县人武部进行民兵训练,多次参与县内森林扑火和抗洪救灾。1998—2002年,县武警中队官兵还无偿献血1.2万毫升。
  第二节 征兵
  1978—1988年,邵阳县每年征兵一次。1989年和1990年每年征兵2次。1991年后,实行一年一度的冬季征兵。每年征兵,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联合成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审、宣传、体检、后勤、纪检等办事机构,领导和组织征兵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县人武部组织基层武装部,对县内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依法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服兵役的人员。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县、乡(镇)、村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兵役法》,在自愿报名应征的基础上,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集新兵。对预征对象进行体检、政审、合议定兵等程序,确定当年征兵对象并发放入伍通知书。新兵接到入伍通知书后,按交兵时间,由当地乡、镇武装部统一带队到县人武部集合配发军装,并向接兵部队进行交接。2002年始,在进行兵役登记的同时,对应服兵役对象,按照征兵条件,进行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选定预征对象。1978—1998年,县内每年征兵人数在300~400名之间,1999—2002年,由于士兵服役年限缩短,县内每年征集新兵数量增加到550名左右。
  第三节 民兵
  民兵组织 1978年,县内仍按照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民皆兵”的要求,16~45岁的公民称为民兵,编入民兵组织。时全县设民兵师,县长兼任民兵师师长,县委书记兼任民兵师政委,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分别任民兵师副师长和副政委。公社设民兵团,大队设民兵营,生产队设民兵排。时全县共有40个民兵团、537个民兵营、6319个民兵排,全县民兵总数27.4万人。1981年,县内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民兵工作要“缩小范围、压缩年龄、简化层次”的要求,对民兵进行整组。将原来的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武装民兵精简为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两个层次。民兵年龄由原来的16~45岁压缩为18~35岁。撤销民兵师建制,全县建基干民兵团,公社建基干民兵连。是年全县有46个基干民兵连,基干民兵1239人。普通民兵仍以大队建民兵营、生产队建民兵排,是年全县有普通民兵8.02万人。1984年,民兵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16%。1990年,县内按乡镇组建民兵应急分队。1999年,县内成立预备役五七高炮二营,隶属怀化预备役高炮团建制,由怀化军分区定期训练。2002年,全县有民兵营50个、共有民兵6.57万人,其中基干民兵连27个、基干民兵6543人。基干民兵中设专业民兵分队和应急民兵分队,其中专业民兵分队有7个连、654人,民兵应急分队有2个连、120人,另有抗洪抢险舟桥民兵连1个、80人。
  民兵军事训练 1978年,县内民兵军事训练按解放军总参谋部(简称总参)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民兵训练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县人武部派员指导,主要训练科目有队形、战术、射击、投弹、侦察、攀登、地形识别、游泳、打坦克和通讯专业等,每年训练民兵约5万人。1981年,按总参《关于调整改革民兵训练的试行意见》,减少民兵训练人数,精简训练内容,改革训练方法。1986年,在中等学校恢复军训,专业学校每学期军训时间为60小时,一般学校每学期军训时间为一周。1989年,县内集中训练的人数降至200人。1996年始,全县实行民兵军政教育训练费统筹,民兵训练由县人武部统一组织,集中训练。训练的主要科目为步兵训练和专业分队训练。1999年起,每年组织部分民兵应急分队成建制进行擒拿格斗等技能训练。县内中学在每年新生入学前,由县人武部派员对入学新生进行一周军事训练。2002年,县内训练民兵约1000人。
  民兵活动 县内民兵经常开展的活动有协助政法机关维持社会治安、带头参加各项建设、抢险救灾、义务植树造林、扶贫帮困等内容。1981年,县内对民兵进行整组后,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民兵活动以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为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在民兵中开展义务帮工组、农业技术组、送温暖组、宣传队等三组一队活动。1983年,全县组织民兵学雷锋小组109个、扶贫小组892个、优抚小组781个。1989年始,县内民兵开展以劳养武,创办各种企业60多个,安排就业人员2000多人。1995年始,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开展“一帮一共同致富”活动,全县民兵共结对帮困1万多户。1994—1997年,县内成立联防组织115个,出动民兵1.2万人次,配合公安部门侦破各类案件450件,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12名。1996年6月,县内遭遇特大洪水,县人武部组织民兵5000多人次参加抗洪抢险,共抢救被困群众954人,抢救财物36吨。1998—1999年,在全县民兵中开展学雷锋活动,农村行政村建立民兵扶贫小组,规定每3个民兵帮扶1家困难户。2002年清明期间,白仓镇四尖峰杉木林基地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县人武部组织民兵1200多人,扑火10多个小时,终将大火扑灭。
  民兵装备 1978年,县内各民兵机构库存、保管的各类武器有2424件,多为自动步枪。1978—2002年,县内民兵配备的武器有各种地炮、轻机枪、重机枪、高射机枪、步枪、冲锋枪、手枪、反坦克火箭筒等。1985年前,县内城市民兵的武器由民兵组织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农村民兵的武器部分由乡镇(社)集中保管,部分枪支由佩枪人个人保管。1985年后,逐步集中到县民兵装备仓库封存。同年成立县民兵武器油封领导小组,由分管民兵工作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
  第四节 国防教育与国防动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有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形势、国防体育等。1979年始,每年建军节前夕,县党政部门领导集中到县人民武装部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射击、投弹、抗洪抢险演练、队列训练等“军事日”活动。同年恢复成立邵阳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任主任,县人民武装部政委、部长任副主任,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人民武装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县委书记、县长每季度到县人民武装部现场办公1次。同时规定由县委主持,每年召开1次议军会,并下发县委议军会议纪要。1987年10月,成立邵阳县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任主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和1名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和县政府主要组成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各科室及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科长兼任主任。1990年后,全县有29个乡镇相继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分管党群的乡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是年县内贯彻实施《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1994年,县委议军会决定,义务兵优待金为每人每年500元,实行全县统筹,统筹费收缴标准为县内干部职工年人均4元。1996年始,由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第一主任,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1995年5月,邵阳县被评为湖南省全民国防教育先进县。1997年7月,在邵阳军分区开展的“迎(香港)回归、迎八一”万人国防知识竞赛中,县内民兵获一等奖项1个、二等奖项3个、三等奖项3个。1998年1月始,县内以处级干部每人每年4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年30元、普通职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征收国防教育费。同年,县人民政府筹资140万元,支持县人民武装部改造维修民兵训练基地、民兵武器仓库等军事训练基础设施和新建县人民武装部办公大楼。是年县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民兵、工人、干部、学生1万余人,参加全省国防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答卷活动,为全省参加活动人数最多的县之一,县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被评为全市国防教育委员会先进办公室。1999年,县委议军会决定,民兵训练费实行全县统筹。2001年4月后,县内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在民兵和中等学校学生中开展防原子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以及射击、投弹、刺杀、越野、驾驶等军事训练。1979—2002年,各乡镇(公社)党委每年均不定期地召开议武会,研究落实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的各项措施。
  第五节 预备役和人民防空
  预备役 县内按照《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被应征入伍者,经过部队正规训练退伍后,转入第一类预备役。未被征集的年满18~40岁的男性公民和具有专门技术的女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从1981年开始,全县每年进行2次预备役登记工作,一次在民兵整组时进行,一次在每年老兵退伍时进行。1995年,县内首次对预备役军官进行授衔,以后每年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和授衔。县人武部定期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1998年8月1日,县人武部组织全县民兵预备役人员中的军事技术骨干进行军事技术表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和全县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到场观摩。2002年,县内预备役军官授衔人数达200人。
  人民防空 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县城区共建有防空洞34处,面积3000多平方米,出入口98个。1988—2002年,由于公益事业、基建和旧城改造,有1000平方米防空洞和36个出入口被毁坏。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县内新修建的大型建筑都设置了人防工程,并且根据实际进行合理利用,发挥了人防工程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2002年,成立邵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设行政编制2名。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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