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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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7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5
页码: 175-179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邵阳县计划生育情况。包括机构、政策宣传、节育措施等。
关键词: 邵阳县 计划生育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78年,县内计划生育主管机构为邵阳县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1979年,县内首次录用38名干部分配到各公社担任计划生育专干。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邵阳县计划生育手术医院成立。1988年10月,成立邵阳县计划生育协会,同时成立8个区计划生育协会和45个乡镇计划生育协会。同年县政府投资100万元,在大岭背建成计划生育新手术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1996年,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投资50万元,建立优生优育遗传监测中心。1997年,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被评为全省甲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同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资100万元为各乡镇配备了电化宣传教育设备。时县内有23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被评为全市甲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2000年,成立邵阳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2001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县计划生育局。2002年,县计划生育局设股室5个,辖7个二级机构和24个乡镇(场)计划生育服务站,共有职工374人。同年全县有乡镇计划生育协会24个,村级计划生育协会665个,计划生育协会会员9.4万人。
  1978—2002年,覃长明(副)、银祥集、吕敬军、袁镇南、王卓明、刘连生、陈学军先后任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或县计划生育局局长。
  第二节 政策 宣传
  一、计生政策
  1978年,县内计划生育仍沿袭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制订的“每对夫妇最好生两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三个”的规定。1979年,县内提倡每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1982年始,县委制定的县内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是:大力提倡生一胎,符合政策生二胎,坚
  决杜绝生三胎。符合政策生二胎者,生育间隔须4年以上。同时规定:国家职工中终生只生一个孩子并施行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由所在单位发奖金100元,以后每年还发给4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小孩14岁时止。农村独生子女,可承包双份责任田。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超计划生育的国家干部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消晋升一级工资,一年内不得评奖、提拔,未转正者不予转正,不享受产假待遇。超生第二胎者,按夫妻工资总和5%的标准征收超生费至超生小孩14岁时止。超生第三胎以上者,按夫妻工资总和10%的标准征收超生费至超生小孩14岁时止。农村超计划出生的人口,不得承包责任田土、山林,并按超生二胎者每年20元、超生三胎以上者每年30元的标准征收超生费至超生小孩14岁时止。
  1985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结婚者为晚婚,职工晚婚者增休婚假12天。女性24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职工晚育者增休产假1月。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再增休产假1月。条件好的单位,独生子女的母亲可带职哺育小孩1年。实行节育手术者报销手术费,女子输卵管结扎每例发给30元手术补助费、引产每例发给10元手术补助费。同时给予上环者2天、男子输精管结扎者7天、女子输卵管结扎者21天、流产者14天、引产者30天、引产后又女扎者40天、产后结扎者70天的术后假期待遇。超生第二胎的普通职工停职停薪5~8年,属领导干部者撤销领导职务,属党、团员者分别开除党籍、团籍,属单位临时工、合同工者一律辞退。超生第三胎的干部职工,夫妻均开除公职。
  1987年,县委下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凡外地迁入县内人口,须持迁入地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凡进入县内务工经商的外地人口,须持有计划生育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县内迁出人口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一律由县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在县内贯彻执行。同年,县委、县政府规定:凡生育二胎以上的夫妇,要落实以女扎为主的绝育措施。
  1992年,县内对各级领导干部实施计划生育工作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年初均须交纳计划生育工作风险抵押金,年底考核时,其分管部门或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者退还抵押金并给予奖励,未达标者扣除抵押金充作罚款。
  1993年1月,县委下文强化计划生育村级责任制。实施计划生育“三定”、“四包”、“六个全部”和“五联”责任制。“三定”即定责任、定任务、定奖罚。“四包”分乡(镇)级“四包”和村级“四包”两种。乡(镇)级“四包”即包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制订、包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检查、包落实村干部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责权利、包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和计划生育老大难问题的处理。村级“四包”即包摸清计划生育对象底子、包计划生育对象的思想教育、包育龄妇女的一般妇科检查和送避孕药具上门、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控制指标。“六个全部”即育龄妇女全部定期进行妇科检查、计划外怀孕全部流产或引产、已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妇女全部实施输卵管结扎、为只生有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全部办理养老保险、外出的计划生育对象全部实施节育手术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五联”即计划生育对象的父母、兄弟姐妹、所在地的村组干部、代守家产的好友、所在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依次为计划生育对象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连带责任人,对计划生育对象的超生行为负连带
  责任。以上连带责任人每年度分别预交3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的责任费(又称担保金,1995年担保金标准分别提高为500元、400元、300元),本年度该村组发生超生,上述人员的责任费充作罚款。同年6月,县委又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凡在年终考核时计划生育受罚的单位,实行全员同罚。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利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人,实行一票否决(即只要计划生育工作受罚,其他评优、提拔、奖励的资格均被取消)。
  1995年,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乡收县管。1996年5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文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育龄妇女隐瞒计划外怀孕者,每隐瞒1人罚款800~3000元,隐瞒2人者开除公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错发1张准生证者罚款500~1000元,错发2张准生证者罚款1000~2000元,错发3张以上准生证者,罚款2000~3000元,开除公职。同时严禁医疗部门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1997年4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以村为主的决定》。1998年,县内作出计划生育工作七不准规定: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社会抚养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和对揭发、举报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自此,县内计划生育进入法制化管理渠道。
  二、计生宣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对计划生育的宣传进入高潮,各公社(乡镇)成立常年计划生育宣传队,宣传工作一直持续不断。宣传内容主要以转变人们多子多福和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观念、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婚育新风为主。宣传形式有举办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各种学习班、印发计划生育图片文字资料、辟办计划生育宣传橱窗或墙报、编演计划生育文艺节目、电影幻灯宣传、大会宣传等。计划生育突击活动期间,标语、横幅遍及全县所有城镇、村落。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县内出现一些过激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部分地方提出“吊颈的取下来扎,跳河的捞上来扎”、“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儿子不在找老子,老子不在拆房子”等口号;1978—2002年,县内先后举办计划生育学习班50场次,印发计划生育图片文字资料128万份。期间,县内累计用于计划生育教育的经费300万元,其中较大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有:1986年9月,全县出动计划生育宣传车48台,在县内进行计划生育巡回宣传。1997年,全县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教育活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颁布,县计划生育局在207国道和320国道两旁共设立永久性计划生育宣传牌190块。
  第三节 节育措施
  县内实施的计划生育措施有以服药和上环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男子输精管结扎(简称男扎,下同)和女子输卵管结扎(简称女扎,下同)的绝育措施以及流产、引产等补救措施。
  1978年,全县实施节育手术2.32万例(不含流产、引产手术,下同),其中上环1.73万例、男扎0.33万例、女扎0.26万例。1979年,全县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11.19万人,其中已落实节育措施者9.11万人,育龄妇女节育率81.42%。1983年,全县共实施各种节育手术3.76万例,比1982年增加1.44万例,其中上环2.39万例、男扎1.09万例、女扎0.28万例。当年全县共新生人口1.36万人,其中属第一胎出生的7670人、占54.93%,属第二胎出生的551人、占3.8%,属第三胎及第三胎以上出生的5379人、占40.27%。1986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郭星球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同年9月12—18日的7天中,县内共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050例。时县内农村落后的传统生育观念仍很顽固,农村育龄妇女躲生、偷生的现象十分普遍。1989年,全县4.49万名15~19岁女性人口中,已生育小孩者有2022人,占4.5%,其中15岁已生育小孩者有10人;45~49岁妇女生育小孩者有22人,其中生育年龄最大者为49岁,有3人。1990年始,县内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三类县。
  20世纪90年代初期,县内进入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时期。各级党政部门倾尽全力,除平时常抓不懈外,每年都分季开展了计划生育突击活动。1990年全县新生人口1.46万人,其中属第一胎出生的9705人、占66.14%,属第二胎出生的3195人、占22.18%,属第三胎及第三胎以上出生的1681人、占11.68%。1991年,是县内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实施节育手术最多的一年,尤其是男扎、女扎和流引产手术数量增多。当年全县共实施结扎上环手术2.4万例,其中上环1.16万例,比1985年减少0.77万例;男扎1.12万例,比1985年多0.73万例;女扎1118例,比1985年多625例。是年,全县出生人口1.34万人,比1990年减少0.41万人;三胎及三胎以上超计划出生人口1464人,比1990年减少217人。1992年,全县人口出生率降至14.6‰,人口净增率降至8.99‰。但在具体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也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深夜突袭,到计划生育对象户家中,把计划生育对象强行送至医院施行节育手术,时称之为“捂麻雀”。极少数地方还出现过对超生户砸门、拆房子、牵牛、赶猪、搬家具的现象。
  1994年后,邵阳县连续4年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一类县,并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县称号。1995年,县计划生育协会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同年,夏柏清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1997年,刘连生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99年9月,《中国人口报》头版头条刊发文章《实行垂直管理,提高计生水平》,推介邵阳县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2000年,唐飞被评为全国乡镇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
  2002年,全县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17.82万人,其中已落实各种节育措施者17.33万人,节育率90.16%,比1978年提高13.54个百分点。是年全县共实施节育手术1.38万例,其中男扎542例,女扎2727例,上环7274例。当年晚婚人数3007人,晚婚率41.44%;全县新生人口1.27万人,其中属第一胎出生的8906人、占70.3%,属第二胎出生的3692人、占28.8%,属第三胎及第三胎以上出生的118人、占0.9%。全县育龄妇女晚育率40.46%,育龄妇女一生人均生育小孩1.8人(1950年为6.6人)。同年,只有1孩的夫妇有5.88万对,占全县夫妇总数的30.91%。同年,陈重庆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协会先进志愿者,五峰铺镇计划生育协会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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