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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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6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1
页码: 165-175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邵阳县民政情况。主要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拥军优属、对烈军属和伤残退伍军人的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救济和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婚姻登记、民间社团管理、殡葬管理等社会行政事务,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
关键词: 邵阳县 民政

内容

县内民政主要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拥军优属、对烈军属和伤残退伍军人的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救济和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婚姻登记、民间社团管理、殡葬管理等社会行政事务,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有民政局,至2002年,县民政局设办公室、优抚股、救灾救济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民间组织管理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革命老根据地办公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1978—2002年,马绍周、伍炳章、黄嘉政、吕时旺、何学群、刘金惕、肖湘政先后任局长。
  第一节 优抚 安置
  一、优抚
  优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县内对农村烈属、军属、退伍伤残军人、带病复员军人按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标准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1981年,全县累计优待劳动日433.34万个。1982年始,县政府规定,对义务兵家属按每户每年150~200元的标准实行现金优待,对烈属、退伍伤残军人和带病复员军人的优待视其生活实际困难程度而定。优待金由村(大队)筹集兑现或由乡镇(公社)统筹兑现(部分地方对上述规定未能实行)。1982—1986年,全县共筹集发放优待金298万元,其中优待义务兵家属1.78万户、发放优待金279.53万元,优待烈属831户、发放优待金8.4万元,优待退伍残疾军人和带病复员军人2050人、发放优待金10.06万元。20世纪90年代初期,县政府规定在农民上交提留款时,按全县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收取优待款,收取的优待款拨入各乡镇民政办,用作义务兵家属优待费用。1992年2月,县人民政府颁发《邵阳县军人抚恤优待暂行规定》,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款每户每年不得低于18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优待,优待款由所在单位支付。1993—2002年,全县每年发放优待金2.88万元。
  遗属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病故军人的家属给予定期追恤,全县先后有烈属96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53人、病故军人的家属84人享受追恤待遇。1986年前,全县累计发放追恤大米1.84万公斤、追恤金5.51万元。1991年,为9名符合条件的烈士亲属安排了工作。至2002年,每年发放定期追恤金47.9万元。
  伤残抚恤 全县有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定为伤残军人退伍者719人,其中享受特等残疾待遇者1人、享受一等残疾待遇者9人、享受二等残疾待遇者188人、
  享受三等残疾待遇者521人。719名伤残军人中,退伍后无固定工作在家领取抚恤金者375人,退伍后有固定工作在职领取保健金者344人。1986—1989年,除定期发放抚恤金和保健金外,还将县内10名家居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为其7名符合条件者安排了工作。对伤残军人中行动不便者由县民政部门配发了假肢、拐杖、眼镜。1990—2002年,先后6次对伤残军人提高抚恤标准,为39名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期间,年均发放伤残抚恤金、保健金71.52万元。
  双定补助 1978年,县政府对烈士、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已故或失踪军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和无人供养的未成年子女中生活确有困难者,按1960年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定期定量(简称双定)补助。1981年始,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转业或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带病回乡和退伍后生活困难者、退役的职业武装民警,逐步实行“双定”补助,确定首批“双定”补助对象1008户、1017人。以后,享受“双定”补助的人员逐年增加,“双定”补助标准逐年提高。1990—2002年,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双定”补助标准由开始时每人每月8元逐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0~106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带病回乡和退伍后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双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12元;退役武装民警“双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02年,将46名退役武装民警并入复员军人一道管理。同年,全县有享受“双定”补助者4532人,其中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和退役武装民警2231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2301人,每年发放“双定”补助费254.01万元。
  临时补助 对在享受群众优待、国家抚恤和“双定”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和因公因战伤残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在春节、建军节及春夏青黄不接时给予临时性补助。1999年,县民政局拨款20万元,由各乡镇民政办组织实施,为全县45户住房特别困难的老复员军人修建住房45座,面积1575平方米。
  其他抚恤和困难补助 除以上抚恤和“双定”补助外,县内享受抚恤和困难补助的其他人员还有:1979年前退休退职的地方退休人员(原有44人,2002年尚有13人)、由县民政局管理的军队和地方离退休人员的遗属40人、1968年“乱杀风”致死人员的家属和致残人员110人、1957年前参加工作后在1961—1965年期间被精简的老职工105人、被资遣回乡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以及宽大释放人员,对以上5种人员,均给予数量不等的补助,年均发放补助金46.22万元。
  二、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78年,县民政局设有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简称县退伍办),专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事宜。1982年,从退伍军人中选拔105名军地两用人才任区、乡干部,安排95人到乡镇企业工作,推荐200余人到沿海就业。20世纪80年代起,属于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以及伤残军人、志愿兵和在部队立有二等功以上的军人退伍后,安排固定工
  作。1984年4月,县退伍办升格为副科级机构。1986年前,安置到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占县内复员退伍军人总数的19.81%,其余复员退伍军人中带病带残和有技术特长者由乡(公社)、村(大队)分配适当工作。对复员军人中自谋职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协助。复员退伍军人需修建住宅者,由政府解决部分木材指标和经费。1978—1986年,县财政投入无偿资金57万元、周转金3.6万元、贴息贷款80.8万元,扶植全县退伍军人发展生产。1998—1999年,因县内就业形势严峻,停止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伤残退伍军人、退伍志愿兵以及在部队立有二等功的退伍军人安排固定工作。1999年,对城镇义务兵实施安置卡制度。2000年,恢复对1998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是年始,县内上述军人退伍后须待业3年方可安排工作。1990—2002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5250人,对符合条件的1787人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3463名安置回农村,其中有162人任村干部、23人任乡镇干部或在乡镇企业工作。1998—2002年,在县民政局报到登记的符合安排条件的退伍军人共846人,其中退伍志愿兵110人、伤残退伍军人25人、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9人、城镇义务兵退伍602人,已安排工作的491人,待安排的355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69—1986年,县内陆续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0人。其中1969—1975年期间复员后改退休的,分散安置在农村或农村集镇;1976年后直接在部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部队拨款为其在县城或农村集镇修建住房,交由县民政局管理。1985年11月,县民政局成立邵阳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干所),由中央财政拨款,在县城兴隆街征地3.2亩,修建一座集办公、住宅、服务为一体的四层楼房,建筑面积864平方米。1986年以后,县内又先后接收军队退休干部5人。至2002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5人,其中在县城集中安置6人,分散到各乡镇安置19人。
  水利移民安置 县内水利移民始于1955年。至1986年,全县有水利移民2.36万人,累计支付水利移民费219万元。在计划经济时期,移民口粮按定购粮价格由粮食部门按指标供应。粮食价格放开后,政府向移民发给粮食差价补贴,发放差价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负担55%、县政府负担45%。20世纪90年代后期,省政府取消对移民的粮食差价补贴。期间,部分移民持续到县、市、省上访。1998年,县政府成立移民工作办公室后,至2002年,共投入资金150多万元,帮助移民新开水田110亩,新建水利设施21处,架设电力线路1.7万米,新修公路53公里,打饮水井30口,发展网箱养鱼100箱,营造经济林200亩。2002年,全县共有水利移民2.94万人。
  第二节 救灾救济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救灾救济
  县内地处衡邵干旱走廊和资江上游,水旱灾害频繁。1952—1986年,县政府累计拨发自
  然灾害救济费594.42万元,年均16.56万元;拨发自然灾害救济粮4962.52万公斤,年均141.78万公斤。1985年4月9日晚8时,县境发生特大风灾,灾害遍及8区(镇)、33乡(镇)、305村、33个厂矿、58所学校,县委书记罗安荣、县长李帮能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领导人分赴各受灾现场,组织抗灾救人。次日,省市领导闻讯赴县慰问。国家拨款100万元、粮5万公斤、木材300立方米、钢材80吨,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85年后,县政府对救灾工作采取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方针,在首先解决灾民口粮、穿衣、住房、治病的前提下,帮助灾民恢复生产,进行生产自救。1990—1994年的5年中,全县共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16次,其中洪涝灾害11次、龙卷风灾害1次、冰雹灾害2次、春季长期低温阴雨造成旱稻烂秧灾害1次,有两年遭受了严重旱灾。由于县内抗灾救灾能力较前有所增强,灾民生活基本得到保障。1990年6月22日至同年9月21日,县内连旱90天,县政府成立抗旱救灾指挥部,县长李晓红任指挥长,全县组织2200名机关干部下农村抗旱救灾,县区乡(镇)各级财政共拨出抗旱经费44万元。是年冬,县政府组织群众扩种冬播小春作物54.36万亩以生产自救。1994年,县内先后于4月26日、8月6日、8月15日遭受三次洪涝灾害,44个乡镇(场)全部受灾,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有特重灾民12.6万人。县政府除大面积救灾外,还拨出专款71.6万元,在民房倒塌严重的河伯乡杨田村和上阳村、河边乡的河边村和栗山村、罗城乡的铜锣村帮助灾民新建了5个灾民新村,共为179户灾民建房358间,总面积7160平方米。是年,县政府还先后两次在全县范围内发动为灾民募捐活动,共捐得现金11万元、衣被2.5万件。1996年7月16日—18日,县内遭百年未遇特大洪灾。3日内县内连续降雨78小时,降雨量260.4毫米,其中17日晚至18日凌晨降雨170毫米。夫夷河和赧水上游的广西资源和新宁、洞口、隆回诸县均急降暴雨,造成夫夷河、赧水、资江河水暴涨,资江每秒流量1.38万立方米,超过正常水位12米。全县25个乡镇场全部受灾,受灾人口82万人,特重灾民15.9万人,死7人,伤50人。县城三条主要街道全部被淹,县城街道水淹最深处达4.6米,直接经济损失9.27亿元。灾情发生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家领导和全县所有党政干部全部投入抗灾。中央防汛指挥部发来慰问电,派直升飞机送来救灾物资。是年,国家下拨救灾资金304万元,香港和省内长沙、邵东等县共向县内捐赠现金148万元、衣被10.9万件、稻谷50万公斤以及药品、食品及其他救灾物品。县政府还拨款151.6万元,在全县受灾严重的9个乡镇共新建灾民新村18个,为379户灾民建房1635间,总面积3.27万平方米。
  1996—2002年的7年中,除1999年和2001年县内未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外,其余五年中共遭受洪灾6次(含1996年特大洪灾)、龙卷风灾害4次、旱灾1次、雹灾1次,县政府先后下拨救灾经费1361.3万元,动员社会捐赠救灾资金159.02万元、衣被16.38万件、稻谷50万公斤、大米11.18万公斤。1994—2002年,县内除集中新建灾民新村外,还分散为410户灾民建房700间,总面积1.66万平方米。
  另,1978—2002年县内用于临时性救济资金1750万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2年,邵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简称低保办)成立,隶属县民政局,对全县无生活来源、无工作能力又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由本人申请、居委会和镇民政办调查核对,报县低保办审批后,按最低生活标准线(2002年为120元)发给低保金,有
  部分收入但未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线的,按不足部分发给低保金。是年,全县享受低保人数8076人,每月发放低保金28.5万元。
  第三节 老龄工作和社会福利
  一、老龄工作
  1986年1月,邵阳县老龄委员会成立,艾润生任主任,刘远明任专职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常设机构。是年县内抽调196名医务人员,设立50个体检站,免费为3450名农村“五保”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敬老日。
  1987年5月,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对白马、蔡桥、杉木桥3个乡镇的“五保户”供养情况逐户进行调查后,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决定,县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印发《邵阳县五保户供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8年,县内开展老有所为精英奖和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评选活动,全县获老有所为精英奖者360人、获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者660人,其中96人受省市嘉奖。蔡桥乡柘双村农民刘富生夫妇,一家义务抚养4位“五保”老人,被国家老龄委员会授予“敬老好儿女”金榜奖。
  1990年,县老龄委员会更名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年3月,《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后,县内召开各种会议680次,印发《条例》和宣传资料3.2万份,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6天,利用电影幻灯宣传81场次。是年,县内2.5万名农村老人栽“养老树”35万株,全国14家报刊载文报道此事。1995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县民政局。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县内召开各种会议1080次,张贴宣传标语1.5万条,印发《条例》2.5万册。1997年,复设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2001年,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2年县政府制订《邵阳县老龄事业“十五”计划发展纲要》。同年,为1.2万名70岁以上的老人颁发了老年优待证,县公共汽车公司率先对老年人实行凭证免费乘车优惠。
  2002年,县内25个乡镇场、624个行政村普遍建立了老年协会。1986—2002年,县内有受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表彰的老龄工作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103人,受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表彰的老龄工作先进单位5个、先进个人8人。
  1986—2002年,刘远明(兼)、王培基、曾克林(兼)、李求保、杨孝友(兼)、钟经求(兼)、邓叶青先后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5月,县民政局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同年10月,在红石乡试点后,向全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2002年底,全县共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
  3.56万人,共收保金677.31万元,已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者1280人。
  三、孤寡老人和孤残人员供养
  1983年,全县有农村孤寡老人3782户、3851人,孤残人员532户、534人,全部由农村生产队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下同)。同年,全县有城镇孤寡老人78人,县民政局年均发放城镇孤寡老人定期定量救济费1.12万元。1984年,红石乡(今属塘渡口镇)梅溪村创办全县第一家敬老院,将村内5名孤寡老人集中供养。1986年,县民政局拨款在塘田市镇修建光荣院,建筑面积1236平方米,辟有住房24间及澡堂、电视室、娱乐室、阅览室等设施,集中供养孤老烈属、孤老红军战士、孤老荣誉退伍军人。同年,蔡桥乡柘桑村村民刘福生,将村内5名孤寡老人接进家中义务供养。1988年,塘渡口镇楠木村个体煤矿老板(残疾人)银伯元,在塘渡口镇白虎街征地3.8亩,创办个体敬老院,义务供养孤寡老人7人,国家民政部授予其“德高义重”铜匾。是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0家,入院孤寡老人125人,后有10所敬老院相继停办。2000年,县民政局拨款12.3万元,为41户无房的特困孤寡老人建房1238平方米。2002年,全县有孤寡老人5621户、6846人。是年全县有敬老院12家,即河伯乡敬老院、金称市镇敬老院、郦家坪镇敬老院、诸甲亭乡敬老院、下花桥镇敬老院、九公桥镇敬老院、长阳铺镇敬老院、白仓镇敬老院、黄亭市镇敬老院、蔡桥乡敬老院、银伯元敬老院、刘福生敬老院,共有入院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83人。
  四、孤儿弃婴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县内弃婴现象基本绝迹,孤儿也由城乡基层单位保养保教。1983年,全县享受保养、保教的孤儿共382户、405人。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又出现丢弃婴儿的现象,弃婴多由民间无子女或少子女者收养,暂时无人收养的,由县民政局按月支付抚养费寄养。至1986年止,全县共发现弃婴131名。1988—1997年,县民政局登记民间捡拾的弃婴有349人,年均86人,其中女婴312人,男婴37人。弃婴最多的年份为1990—1992年,3年共登记捡拾弃婴259人,其中女婴255人期间,县人民政府规定“带养弃婴者必须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民政部门方可办理收养登记”,1999—2002年,全县共办理弃婴收养登记38人次。
  2001年,成立邵阳县慈善会,是年县慈善会为县内165名豁唇儿童免费施行补唇手术,同时为两名儿童心脏病患者进行了免费治疗。
  五、福利生产
  1978年,县内有邵阳县福利工厂1家福利生产企业。1985年,县福利工厂投资55万元,在县城邵新街兴建民政福利服务大楼,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辟百货,棉布、五金、副食4个门市部和招待所及饮食服务部,安置城镇残疾人员4名、待业青年8名。1986年,民政福利服务大楼营业额28万元,盈利2.1万元。是年邵阳县福利工厂共有职工63名,其中残疾
  人26名,固定资产34.4万元。1989年,县福利工厂在重庆引进FC型高温涂料生产新工艺,兴办高温涂料车间,当年创产值16万元。1993年,县福利工厂实行承包经营。2002年,县福利工厂引进资金50万元,对民政福利服务大楼进行全面改造装修。是年县福利工厂有在职工人89人,其中残疾工人37名。
  除县福利工厂外,自20世纪80年代始,县内还相继兴办福利企业24家,先后安排364名城乡劳动力就业,其中残疾人129人,但因管理不善陆续歇业。至2002年仅剩下县耐腐设备厂、塘田市福利厂、胜利煤矿3家。
  六、福利彩票发行
  1989年10月,成立邵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归口县民政局管理。至2002年,先后发行即开型福利彩票23期、760万元,其中返奖418万元,上交福利基金228万元,为县内积累福利基金114万元。后即开型福利彩票改为电脑福利彩票,全县共发行电脑福利彩票100万元,其中返奖55万元,上交福利基金30万元,为县内积累福利基金15万元。发行福利彩票为县内积累的福利基金全部用于县内敬老院、光荣院、五保供养福利事业。
  七、收容遣送
  改革开放前,限制城乡人员外流,外流人员多被作为盲流人员收容。期间,县内年收容遣送外地人员400~500人次。20世纪80年代后,县民政局设在梅子院的县收容遣送站年收容遣送量250~300人。1990年,原收容遣送站移交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购买原塘渡口乡沙坪茶厂厂址作为收容遣送站新址。
  第四节 勘界与地名管理
  一、勘界
  本县四周与市内邵东县、新邵县、北塔区、大祥区、隆回县、武冈市、新宁县及永州市的东安县、衡阳市的祁东县等6县2区1市搭界,县境边界线总长度493.8公里。其中,与祁东县边界线长49.3公里,与邵东县边界线长33.5公里,与大祥区边界线长72.7公里,与北塔区边界线长17.8公里,与新邵县边界线长29.1公里,与隆回县边界线长97.7公里,与武冈市边界线长20.5公里,与新宁县边界线长93.6公里,与东安县边界线长79.6公里。1997年前,县境边界线按照历史传统和土地改革及20世纪60年代四固定时确定的地界权属认定,边界纠纷频繁,由此引起的群众械斗屡见不鲜。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次年,县内成立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谢树新任组长,何学群、周定球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周定球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勘界领导小组和周边各县、市、区勘界领导小组一道,对县界进行勘察界定。至2001年9月,除个
  别地段标图A—B线暂定外,其余已全面勘定。并在和大祥、北塔两区交界处的莲花滩,和北塔区、新邵县交界处的斗篷岭,和新邵县交界处的烂坝,和新邵、隆回两县交界处的赵门前,和隆回县交界处的岩口铺、八一三、云峰,和武冈市、新宁两市县交界处的落马,和新宁县交界处的上龙井,和东安县交界处的三堆,和东安、祁东两县交界处的登云岭,和祁东、邵东两县交界处的蔡家桥,和邵东县交界处的地田,和邵东县及大祥区交界处的黄草坪,和大祥区交界处的四联,共竖立界碑17块。
  二、地名管理
  1981年,成立邵阳县地名普查办公室,首次对全县地名进行普查。普查结果,全县有自然村落4432个,其地名来源和命名方式如下:
  以山、岭、冲、坳、排、垴、坡、坑、凼、坪、岩、畬、嶆、埵命名,地名和山岭及地形有关的自然村落约1520处,如鸭婆山、五皇冲、川门坪、活水坑、廖家排、铁屎岩等。
  以江、水、溪、滩、洲、井、潭、塘、湾命名,地名和水有关的自然村落约670处,如石子江、枫江溪、孔雀滩、托洲、孔塘、金盆湾、小江水等。
  以桥、亭、铺、墟、渡、码头命名,地名和交通商业设施有关的自然村落约290处,如九公桥、新开亭、枫木铺、牛鼻墟、水津渡、朱家码头等。
  以坝、田、垅、园命名,地名和耕地水利设施有关的自然村落约180处,如五里坝、黄泥田、邓家垅、黄豆园等。
  以厂、窑、场、油铺命名,地名和生产设施有关的自然村落约27处,如麻子窑、八一场等。
  以王家、李家、向家、刘家等姓氏命名的自然村落约610处。
  以大房头、二房头等家族房头命名的自然村落约77处。
  直接以某某院子命名的自然村落约260处。
  以寺、庵、庙、宫、观、殿、阁、祠堂等宗教设施命名的自然村落约150处。
  以前、后、上、下、头、尾、里、背等地理方位命名的自然村落约260处,如岩门前、窑头、大岭背等。
  以屋、朝门、塔等建筑物命名的自然村落70余处。
  以庄房、田庄等传统庄房命名的自然村落20余处。
  以行政名称作自然村落地名的13处。
  以学校名称作自然村落地名的16处。
  以石头命名的自然村落24处。
  以大树命名的自然村落27处。
  以其他形式命名的自然村落78处。
  1984年,编印《邵阳县地名录》。
  1996年始,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查县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1996—1997年,由县民
  政局主持,在207和320国道两侧,按照统一样式,共竖立长2.13米,宽1.52米的横卧长方形地名标志牌40块。
  第五节 其他民政事务
  一、拥军优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都到县内驻军营地、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看望和慰问官兵,走访慰问老红军、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各乡镇场和县直各单位,每年“八一”期间都要召开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或组织复员军人开展有关活动。1992年,县委、县政府下文,号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立邵阳县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是年7月,全县拥军优属暨优抚对象先进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表彰拥军优属先进集体28个、先进个人68人。
  1978—2002年,县财政共拨付国防建设资金900多万元,其中为武警中队拨款300多万元,新建营房和训练场;为人武部拨款200多万元,新建招待所。2000年10月,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期间,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上户走访特困伤残老战士和烈属23人,共发放慰问金5000元。1998—2002年,全县共组织慰问驻邵部队、老红军、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256次,参加慰问的县级领导176人次,慰问优抚对象2.37万人次,共发放慰问金480多万元,向部队和优抚对象赠送慰问品800多件,写慰问信5000多封,组织民兵和群众为优抚对象义务帮工3968天,为2706户优抚对象特困户无偿送去粮食20多万公斤,资助农药化肥2.05万公斤,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60多次。
  二、婚姻登记
  1978年,县内由公社民政助理员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结婚登记。县民政局每年对婚姻登记员集中培训一次,并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1996年6月,邵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成立,归口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全县非农业人口的婚姻登记和负责全县婚姻档案的管理。
  三、民间社团登记
  1992年,在县民政局设社团管理股,负责全县民间社团注册登记管理。是年始,先后有24个民间社团进行注册登记。2000—2001年,根据新社团条例,对已注册登记的24个民间社团进行检查,重新登记,其中保留19个,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社团注销登记。2001年1月,成立全县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同年在县民政局设民间组织管理股。2002年,民间社团管理股和民间组织管理股合并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股。是年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股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共20个。另有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即邵阳县桂竹中学、邵阳县振文中学、邵阳县南华中学、邵阳县腾达中学、邵阳县紫阳中学、邵阳县湘粤技术学校、邵阳县星星服装学校、邵阳县志佳电脑培训中心。
  四、殡葬改革
  1984年8月,原县民政局副局长宁克明临终时嘱家人火葬,开全县火葬之先河。1985年11月,县人民政府制定《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干部职工死亡后实行火化。次年,全县实行遗体火化者110人。自此始,县内干部职工死亡后实行火化已成定制。1999年4月,成立邵阳县殡仪管理服务中心。2000年,成立邵阳县殡仪管理所和邵阳县殡葬管理监察大队。1991—2002年,全县死亡者中共有1642人遗体实行火化。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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