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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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6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职工福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5
页码: 159-163
摘要: 本文记叙1988年到2002年邵阳县地方人民政府职工福利情况。包括医疗保障、失业保险、休假、职工工伤及职业病待遇、职工因公致残待遇、职工死亡待遇、职工福利费等。
关键词: 邵阳县 职工福利

内容

一、医疗保障
  1988年前,县内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生病,享受全额公费医疗,部分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1988年始,在县财政局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全县由财政拨款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职工生病治疗,按照工龄长短,确立比例标准,门诊费实行固定包干,住院费用由财政、单位、个人三方按比例负担。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执行公费医疗制度。1985年始,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金按投保人数工资总额的5%提取。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支付医疗卫生费191.6万元。1991年,县内供销系统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提取36%和职工每人每月自筹1元作为医疗统筹基金,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管理;职工生病医疗,医疗费在500元以下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在500元以上者,按500~1000元、1001~2000元、2001~3000元、3000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按80%、90%、
  95%、100%4种比例标准从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县供销系统当年征收医疗统筹基金10.56万元,支付医药费7.25万元,结余3.31万元。2001年7月,在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站。2002年,全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职责移交县劳动局医疗保险站。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26家,参保职工7005人,征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14万元,支出医疗费308万元。
  二、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始,县内实施待业保险金制度,待业保险金由县失业保险站收取并专户储存,用于县内城镇待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转业培训和扶持生产。1989年,全县有待业保险参保单位86家,参保职工6980人,全年共征收待业保险金5.7万元,当年全县有89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待业保险扶助。1992年,待业保险扶助行业范围,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7种,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标准的1%收取改为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收取。1994年,全县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8家,参保职工8772人,全年收取待业保险金23万元,当年全县有213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待业保险扶助。1995年,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全县有参保单位131家,其中企业单位56家,机关事业单位75家,参保职工8129人,全年征收失业保险金27万元,当年全县有376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失业保险扶助。2000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改为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3%征收。2002年,全县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39家,参保职工1.31万人,全年征收失业保险金170万元,当年全县有1137名城镇失业人员得到失业保险扶助。
  三、休假
  县内职工休假制度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节日假 职工每年法定节日假期为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1995年5月始,实行周末双休日制度。2000年始,每年将“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前后两个周末双休日和法定假期并至一起,两个节日期间,均连续放7天长假。
  年休假和探亲假 职工年休假按照工龄长短,分别为7天、10天、14天三个档次。与配偶各居一地者,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与父母各居一地的未婚职工,每年探亲1次,假期20天。与父母各居一地的已婚职工,每4年探亲1次,假期20天。
  婚假、丧假、产假 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增假12天。职工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丧假3天。女职工分娩,产假90天,难产者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婴增假15天。领独生子女证和晚育者,均增假1月。
  病假 职工非工伤生病2月以内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病假2月以上、6月以下工龄未满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病假2月以上、6月以下工龄超过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病假超过6月以上、工龄未满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超过6月以上、工龄超过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者,无论病假
  多长,病假期间工资均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机关单位上班制度松散,职工休假多超出政策规定,部分职工长年不上班,仍照领工资。许多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机关,职工生病停工治疗期间,亦多按本人标准工资全数发给。
  四、职工工伤及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其治疗费和就医的往返车旅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治疗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职工因工作受伤脱产休养时间的工资,一年之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超过一年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90%发至职工恢复劳动时止。职工患矽肺病后回乡长期休养时间的工资,属一期矽肺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属二期或三期矽肺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发放期限至职工死亡时止。
  五、职工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公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尚能从事其他较轻便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长期休养,工资照发;其饮食起居需人护理者,按月发给护理费。1993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1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80元。2002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6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10元。
  另外,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按年度发给保健金。1989—2002年,先后7次提高职工因公致残年保健金标准。
  六、职工死亡待遇
  职工死亡后,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贴,并按月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9年始,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工龄长短,其遗属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14元、18~20元、20~22元3个档次;遗属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13~16元、
  18~20元3个档次。1985年7月1日始,职工死亡后,只有1名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其补助费标准在1979年的基础上增加8元;有两名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有3名以上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9年始,对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1985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元;病故的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元。1992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45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5元。1997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1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9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7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50元。是年始,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2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80元。2001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8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6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20元。是年始,凡1937年7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325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其遗孀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300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每月再增发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180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每月再增发45元。1952—2002年,县内有1265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其中在职死亡者597人,占41.86%,退休后死亡655人,占58.14%。期间,全县累计有1835名遗属领取过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职工福利费
  县内职工福利费按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两数总和的3%提取,用于职工的防暑防寒、解决部分职工的特殊困难、慰问生病住院职工和补贴集体福利事业。1990—2002年,县内共发放职工福利费38.08万元。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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