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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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6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4
页码: 156-159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邵阳县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等情况。
关键词: 邵阳县 退职 退休 离休

内容

一、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
  县内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由县劳动局办理。
  1978年,县内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仍按照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决定》办理,年满55岁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岁工龄满15年的女工人、年满55岁工龄满15年的女职员,均可退休。退休工资比照工龄长短分别按原工资50%~70%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给。因病提前退休者,按此标准降低10%发给。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职者,按原工资40%发给退职费。是年底,提高退休费标准,并规定退职费最低保证数为每月25
  元,当年全县共支付退休费9.43万元。
  1979年始,国家规定职工退休后,可由1名子女接班补员,时县内许多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退休职工人数骤增。
  1982年后,凡属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工资按原工资100%发给。1984年,职工退休工资标准比照工龄长短,分别增加5%~15%。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退休职工3476人,退职职工288人,全县支付退休费232.5万元。
  1987年7月,在县劳动局成立邵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养老保险始实行社会统筹。1988年,有39家单位、4658人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其中有合同制工人1512人、退休职工1351人。1989年,全县征收退休统筹费192万元。1992年,全县退休人员人均月增退休费21元。1994年4月始,县内工人退休费用由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全县参加统筹的单位有68家、职工7548人,其中退休职工2125人。1995年,县内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业务由县保险公司移交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
  1996年1月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费征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缴费办法,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4.5%的比例交纳;职工本人首年按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交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按工资基数8%缴纳。1997年,全县征收养老保险基金986万元,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有18家个体私营和15名临时工首次参保。1999年,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共85家,参保职工1.17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183人。当年全县征收养老保险基金900万元,发放离退休费1528万元。
  2002年,全县参加养老统筹的单位85家,参保职工1.09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988人,当年征收养老保险基金860万元,发放离退休费588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
  1958年8月,县内教师李醉真被批准退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第一位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至1978年,县内共有38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休,455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职。当年,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年满60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男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女职员、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女工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病致残年满50周岁的男职工、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病致残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退休。退休费标准为:工龄满20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15~19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10~14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月退休费低于25元者按25元发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者,经鉴定后享受退职待遇,退职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月退职费低于20元者,按20元发给。以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极少办理退职手续。
  1979—1981年,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为解决子女接班,想方设法提前退休,3年中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307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1958—1978年办理退休手续总人数的
  34.4倍。其中1979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者达773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最多的一年。198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县内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其年龄又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县老干局办理离职休养手续。离休人员除按本人基本工资100%计发离休费外,凡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者,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一个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一个半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两个月作为生活补贴。
  1984年始,对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5%;工龄25~29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工龄20~24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5%。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工龄25~29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5%。
  1985—1993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期间,县内先后四次提高退(离)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其中1986年人均月增资6.62元,当年县内行政事业单位有19人退职,是1978—2002年的25年中职工退职最多的一年。1989年人均月增资9.8元。1992年,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23.22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9.6元,退职人员增资14.39元。1993年,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54.96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06.01元,退职人员人均月增资39.58元。1991年始,离(退)休人员以15年工龄为基数,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来基本工资的70%。工龄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在原来基础上再加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来基本工资的95%。
  1996年,县内根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休实施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男公务员和年满55周岁的女公务员、公务员中丧失劳动能力者、年满55周岁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者的女职工,均可退休。虽未达到规定年龄但工龄达30年者,本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退(离)休、退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1996年《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办理。
  1978—2002年,全县先后有5070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休或离休、50名职工被批准退职。2002年底,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退职人员3689人,为1977年的78.5倍,当年退(离)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比例为28.5∶100。其中:离休人员52人,全县发放离休费(含补贴)总额55.79万元,人均年离休费10728元;退休人员3587人,全县发放退休费(含补贴)总额3770.4万元,人均年退休费10510元;退职50人,全县发放退职费(含补贴)总额33.5万元,人均年退职费6700元。是年,全县52名离休人员中,在行政机关离休者19人,在事业单位离休者33人;3587名退休人员中,在行政机关退休者934人,在事业单位退休者2653人;50名退职人员中,在行政机关退职者7人,在事业单位退职者43人。
  1995年10月,在县人事局成立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对全县机关事业
  单位实施养老保险统筹。2002年,全县有参保单位149个,参保职工1.36万人。是年由社会保险管理站发放退休费者3421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097.5万元。是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划归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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