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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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6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0
页码: 145-164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邵阳县劳动人事情况。其中包括管理机构、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退职、退休、离休、职工福利、生产安全管理等。
关键词: 邵阳县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78年,由县劳动工资局负责县内劳动和职工工资福利管理。1979年12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和人事管理由县劳动工资局和县人事局各司其职。1984年1月,县劳动工资局与县人事局合并为县劳动人事局。1989年1月,县劳动人事局又分设为县劳动局与县人事局。2001年11月,县劳动局更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县人事局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公务员管理和军转干部流动调配股、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股、工资股、福利股、教育培训奖惩股和办公室,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法规监察股、就业与失业保险股、劳动工资与医疗保险股、劳动争议仲裁股、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股、培训与人事教育股,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站、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站、就业服务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7个二级机构。同年底,县人事局机关事业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站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1978—1984年,夏楚平任县劳动工资局局长;1979—1984年,蒋高魁任县人事局局长;1984—1988年,苏书科任县劳动人事局局长;1989—2002年,黎国宗、彭松华、何学群先后任县人事局局长,苏书科、赵早生、李清荣先后任县劳动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二节 干部人事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清除改革开放前长期形成的干部使用“唯成分论”和歧视知识分子等极“左”影响,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使用等人事制度改革。1981年开始,有计划地将全县民办教师陆续转为公办教师。1984年,县内开始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1995年,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县内实施。
  一、干部结构
  1978年底,全县共有干部5227人。以性别分,男4590人,占87.8%;女637人,占12.2%。以文化层次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444人,占8.5%;具有高中及中专学历者1986人,占38%;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者2796人,占53.5%。以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分,在行政单位工作的1297人,占24.8%;在事业单位工作的3034人,占58.1%;在企业单位工作的896人,占17.1%。
  2002年底,全县共有干部12965人(含公务员),是1978年的2.5倍。以性别分,男9503人,占73.3%;女3462人,占26.7%。以文化层次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5497人(研究生16人)、占42.4%;具有高中和中专学历者7053人,占54.4%,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者415人,占2.2%。以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分,在行政单位工作的2472人,占19%;在事业单位工作的9783人,占75.5%;在企业单位工作的710人,占5.5%。
  说明:1978—1990年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数据未分开。
  二、干部录用
  县内干部主要来源于从社会各界吸收录用、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个方面。1980—2002年,全县共吸收录用国家干部10943人,其中:1980—1984年直接录用国家干部455人,“以工代干”者转干459人;1981—1998年,2476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4—1992年,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247人;1980—2000年,全县共接收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6568人进入干部队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98人;1996—2002年,全县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录国家公务员140人,其中乡镇干部23名、政法干警95名、县直机关文秘人员22名。
  三、干部调配
  1981—1986年,全县共调配干部1209人,年均201人。其中调往县外462人(调往省外37人、调往省内其他地市202人、调往市内其他县市223人),从县外调进县内356人(从省外调进49人、从省内其他地市调进108人、从市内其他县市调进199人),县内调动391人。1987年后,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效益明显下降,企业干部往事业单位流动。1994—2002年,共调动干部1483人,年均165人,其中调往县外237人,从县外调进县内86人,县内调动1160人(其中从企业单位调入行政事业单位411人)。表5 邵阳县1994—2002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减表 单位:人
  四、干部考核奖惩
  考核 1980年7月,中共邵阳县委下发《关于对县属机关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通
  知》,是年冬,县交通局、县二轻局率先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1983年春,县直机关和区社普遍建立岗位责任制,邵阳市人事局在县内召开干部岗位责任制现场会。1984年始,县人事部门每年对县内所有干部发放考勤手册,要求干部日记、月结、季查,年终进行考核。1995年前,年终考核根据干部的德、能、勤、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1995年后,干部年终考核按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
  奖励 1982—1994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对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30元、60元、100元奖金;升级奖励是在本人原工资级别上晋升一级,有特殊贡献的可晋升2级,采取固定升级和浮动升级两种办法,浮动升级从批准之日起连续3年保持荣誉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期间,全县共给予记功奖励1694人次(其中记大功奖励130人次)、晋升工资奖励134人次。1995—2002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执行。期间,全县共奖励1.71万人次,其中被嘉奖者1.52万人次,记三等功者1801人次,记二等功者63人次。除上述奖励外,还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正常增加工资挂钩,即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在任期内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者,可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者,可在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惩处 1993年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8种,1982—1986年,全县共处分干部113人,其中被警告者2人、记过者2人、记大过者7人、降级者35人、撤职者12人、开除留用者41人、开除者14人。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1993—2002年,全县共处分干部306人,其中被警告者57人、记过者42人、记大过者39人、降级者139人、撤职者24人、开除5人。
  五、科技干部管理
  1980年7月,邵阳县科技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成立,对全县专业技术干部,按工龄、学历对专业技术职称进行套改。全县经套改获得初级职称者129人、获得中级职称者5人。1982年,县内成立专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相继建立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全面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在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浮升一级工资,对连续8年在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将浮升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再向上浮升一级。以后,再连续5年在农林水系统第一线工作的,浮升的工资又转为固定工资。1985年,将127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86年,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9年,对全县职称评定和聘任工作进行复查。1991年,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1997年,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农艺师林建成给予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元。1999年8月,成立邵阳县专家服务组,县委副书记王忠屏任主任委员。2002年,全县共有各类在职专业技
  术人员(含集体所有制,下同)1.02万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9965人,其中获高级职称者165人(含高级工程师6人、高级农艺师3人、副主任医师11人、高级讲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及小中高教师145人),获中级职称者3557人(含工程师96人、农艺师44人、主治医师243人、讲师和中学一级教师及小学高级教师2972人、经济师29人、会计师42人、统计师12人、馆员13人、编辑记者1人、一级播音2人、一级教练3人、三级艺术人员15人、政工师22人),获初级职称者6243人。
  六、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80年,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1980—1982年,毕业生分配由县人事局统管。1983年始,师范类毕业生分配由县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分配由县计划委员会统筹计划,县教育局按分配计划办理具体手续。
  20世纪80年代,回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基本能按计划分配到位。以后回县的毕业生逐年增加,20世纪90年代初期始,每年有20%~40%的毕业生无法按计划分配,县人民政府只得将毕业生择业期由1年延长至2年,并鼓励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工作。
  1980—2000年,县内按计划指标共分配毕业生9297人,实际报到8048人。按类别分,师范类毕业生3846人,非师范类毕业生4202人;按学历分,本科生472人,大专生2068人,中专生5508人;按培养方式分,国家统招统分6211人,计划内自费和委培生869人,并轨生968人。期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有6568人进入干部队伍。进入干部队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1980—1989年分配2260人,年均226人;1990—2000年分配4308人,年均391人,比前10年年均增加131人。
  2000年后,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择优录取。2000—2002年,县内经过公开考试,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140名。1980—2002年,县内共接纳吸收6708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干部(含公务员)队伍,为2002年全县干部总数的50.7%。
  七、人才交流
  1992年,县人事局加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牌子,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信息咨询服务。同时进行流动人员的求职登记,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为人才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提供服务。2000年12月正式建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
  1995—2002年,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多次派员到沿海地区考察联系,为138名自费大学生采取先录用后交流的方法,输送到沿海地区用人单位;先后为各种聘用人才办理签证手续860人次、人事代理1100人次、托管大中专毕业生档案80余份。
  八、公务员管理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1995年8月,县人民政府印发《邵阳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是年冬,县内将1496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以后,录用国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1995年,按照《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进行。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5种,并对获得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分别给予80元、120元、200元的奖金。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惩处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2002年,县内有国家公务员1812人,其中女性226人,占12.6%。以文化层次分,有硕士研究生5人,约占县内公务员总数的0.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210人,占11.54%;具有大专学历者687人,占37.92%;具有中专学历者447人,占26.33%;具有高中学历者217人,占17.67%;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者116人,占6.41%。以年龄结构分,30岁以下者334人,占18.49%;31~45岁者816人,占45.01%;46~54岁者429人,占23.66%;55岁以上者233人,占12.85%。
  说明:公务员受奖惩的人数统计在第三目的干部奖惩人数之内。
  第三节 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一、企业用工制度
  1978年,县内已形成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民工为辅的企业用工制度。
  固定工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统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统招统配,其来源为面向社会招工、补充自然减员、临时工转正、接收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退休职工子女补员及接收大中专学校和技校毕业生。1979—1983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接收退休职工子女补员2374人,为县内企业退休职工子女补员最多的时期,时许多职工为子女补员而提前退休。
  临时工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在国家增加劳动指标的范围内吸收,1982年县内有临时工1572人,1986年达2107人。合同制工人是从1984年起,按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提出的改革招工办法,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新职工原则上只招收合同制工人。1985—1986年,全县共招工336人,其中合同制工人占90.6%。
  1983—1984年,全县煤矿还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962人、亦工亦农合同工32人。1984—1985年招收季节性临时工335人。1981—1986年招收安置土地协议工62人。
  1986年,国有企业用工取消子女顶替和内招制度,新招工人全部由劳动部门面向社会统一择优录取。是年全县国有单位职工总数1.52万人,其中固定工1.27万人。1991年,县内国有企业始实行自主用工。1992年,县内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招工人数,报劳动部门统筹安排、编制指导性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选。1998年,县内多家企业破产,46家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县属企业有下岗职工7316人,占全部在册职工总数的70%。以后,县内用工转向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等多种用工体制并存。
  二、就业状况
  1978年,县内有企业职工1.72万人,城镇待业人员362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原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和城镇居民陆续回城,1979年,县内有城镇待业人员2424人,是年安置就业1661人。1980年,成立邵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按照国家安置、集体安置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80—1986年,县内共安排待业人员5129人就业。1987年始,县内出现劳动力南下广东打工热。1988年,县劳动服务公司首次组织250名青年赴广东宝安县沙井镇电器厂务工。1992年,县劳动局派专人常驻广州,从事劳务输出的联络。1998年后,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亦纷纷外出打工。2002年,全县有外出打工人员25万人,其中有农村劳动力20.02万人、原在国有单位工作者2.13万人、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者1012人、原为个体工商户者2.51万人、原在私营企业工作者1475人、其他非农村
  人员928人。
  三、职业培训
  1986年,县劳动服务公司设就业培训股,至1988年,共举办各类短训班10期,培训学员635人。1989年初,县劳动服务公司修建就业培训中心教学大楼,开办会计、统计、财务、商品养护、机械加工、车工、钳工、焊工等长期技工培训班,学制二年。1990—1994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就业培训中心长训班共培训学员1896人,1997年培训学员1173人。后长训班停办。
  四、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7月,县劳动人事局设劳动争议仲裁股。1988年10月,成立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8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劳动争议仲裁庭。1986—2002年,县内劳动仲裁机构共进行劳动合同鉴证1.56万份,受理劳动争议案217起,调解149起,裁决68起。
  五、劳动监察
  1993年10月,成立邵阳县劳动监察大队。1994年6月,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县内18家国有企业、10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家外资企业和20家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大检查,发现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擅自招用工人、招用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合同鉴证、巧立招工
  名目集资收费、拖欠工人工资、卡扣工人福利待遇、拖欠工人养老保险统筹费和优待金统筹等各种劳动用工违纪行为近1000起,分别责令各用工单位限期改正。1999年,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清理结果,县内有隐性就业人员2392人。2000年对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清理,查出用工未签合同者780人、合同期满继续留用未续签合同者300人、职工流动手续未完备者300人、隐性就业人员500人,均限令用工单位定期改正。2002年11月,邵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更名邵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四节 工资制度改革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1978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业务由县劳动工资局办理,1979年12月始由县人事局管理。
  1981年,按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原则调整职工工资,教育、卫生、体育3行业优先调整。1985年县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改等级工资制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师另有教龄津贴、护士另有护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执行五类工资区标准。1986年9月,按人均月增资1.8元计算工资总额进行工资微调,全县有827人工资升级,工资升级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4.5%。1987年10月起,执行六类工资区标准。1988年,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10%。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职务工资普遍调高一级。1992年,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奖励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7.84元。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每月增加书报费、洗理费和60元的误餐补贴。
  1993年10月,实行第四次工资改革,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行政机关的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行政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技术干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的,可提高一个工资档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连续5年称职或连续3年优秀的,在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199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正处级职工月发165元,副处级职工月发160元,正科级职工月发155元,副科级职工月发150元,科员、办事员月发145元。1997—2001年,基础工资由90元提至230元,级别工资标准亦相应提高。2002年,县内有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1.64万人,年工
  资总额1.77亿元,人均月工资900.6元。
  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79年,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454元。1985年7月,全国第三次工资改革后,县内企业工资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是年,县内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66.6元。1987年始,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职工工资和奖金随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劳动成果浮动(简称工效挂钩制),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9年,工资与绩效挂钩制度全面铺开。1990年1月起,企业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基金手册》制度。1992年,县内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总额包干、总额计划控制3种方式计算总额。1993年,对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1995年,县水泥厂率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改革。1996年,对企业工资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实行限制过高工资收入与保障最低工资收入适度增长两条控制线。当年县内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242.3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不含业主)人均月工资351.9元。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的级差由45个增为55个。1998年,县百货公司、县水泥厂推行固定工资加浮动和班产计酬制试点。1999年,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县人民政府解除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控制,企业工资分配完全自主。2002年,县内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均月工资711.4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均月工资532.1元。
  三、工资差别
  县内从业人员工资差别按从业单位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高于集体所有制单位。1979年,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566.4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454元,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2.3%。1981年,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633.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636.3元,这是1978—2002的25年中,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高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唯一的一年。1988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1568元,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均年工资1112.4元,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4.1%。20世纪9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工资最高,但不稳定。1996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4029.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均年工资2908.1元;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4224.5元,高出国有企事业单位4.7%和集体所有制单位46.2%。1997年,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6757.6元,分别比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5.5%和122.8%。1999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578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3736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3757元,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15.6%,股份制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比集体所有制单位高0.56%。2002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9420.2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年工资8536.6元,股份制和港澳台资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6385元。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以隶属关系分,隶属中央及省市企业职工工资高于县属国有企业职工;以单位性质分,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高于企业单位职工;以行业分,金融行业职工工资为最高。
  说明:表中数据不含工资之外的各种津贴和补助。
  第五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一、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
  县内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由县劳动局办理。
  1978年,县内企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仍按照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决定》办理,年满55岁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岁工龄满15年的女工人、年满55岁工龄满15年的女职员,均可退休。退休工资比照工龄长短分别按原工资50%~70%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给。因病提前退休者,按此标准降低10%发给。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职者,按原工资40%发给退职费。是年底,提高退休费标准,并规定退职费最低保证数为每月25
  元,当年全县共支付退休费9.43万元。
  1979年始,国家规定职工退休后,可由1名子女接班补员,时县内许多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退休职工人数骤增。
  1982年后,凡属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工资按原工资100%发给。1984年,职工退休工资标准比照工龄长短,分别增加5%~15%。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退休职工3476人,退职职工288人,全县支付退休费232.5万元。
  1987年7月,在县劳动局成立邵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养老保险始实行社会统筹。1988年,有39家单位、4658人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其中有合同制工人1512人、退休职工1351人。1989年,全县征收退休统筹费192万元。1992年,全县退休人员人均月增退休费21元。1994年4月始,县内工人退休费用由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全县参加统筹的单位有68家、职工7548人,其中退休职工2125人。1995年,县内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业务由县保险公司移交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
  1996年1月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费征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缴费办法,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4.5%的比例交纳;职工本人首年按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交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按工资基数8%缴纳。1997年,全县征收养老保险基金986万元,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有18家个体私营和15名临时工首次参保。1999年,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共85家,参保职工1.17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183人。当年全县征收养老保险基金900万元,发放离退休费1528万元。
  2002年,全县参加养老统筹的单位85家,参保职工1.09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988人,当年征收养老保险基金860万元,发放离退休费588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和离休
  1958年8月,县内教师李醉真被批准退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第一位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至1978年,县内共有38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休,455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职。当年,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年满60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男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女职员、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女工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病致残年满50周岁的男职工、连续工作10年以上因病致残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退休。退休费标准为:工龄满20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15~19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10~14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月退休费低于25元者按25元发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者,经鉴定后享受退职待遇,退职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月退职费低于20元者,按20元发给。以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极少办理退职手续。
  1979—1981年,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为解决子女接班,想方设法提前退休,3年中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307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1958—1978年办理退休手续总人数的
  34.4倍。其中1979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者达773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最多的一年。198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县内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其年龄又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县老干局办理离职休养手续。离休人员除按本人基本工资100%计发离休费外,凡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者,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一个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一个半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增发两个月作为生活补贴。
  1984年始,对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底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5%;工龄25~29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工龄20~24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5%。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10%,工龄25~29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5%。
  1985—1993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期间,县内先后四次提高退(离)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其中1986年人均月增资6.62元,当年县内行政事业单位有19人退职,是1978—2002年的25年中职工退职最多的一年。1989年人均月增资9.8元。1992年,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23.22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9.6元,退职人员增资14.39元。1993年,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54.96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106.01元,退职人员人均月增资39.58元。1991年始,离(退)休人员以15年工龄为基数,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来基本工资的70%。工龄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在原来基础上再加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来基本工资的95%。
  1996年,县内根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休实施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男公务员和年满55周岁的女公务员、公务员中丧失劳动能力者、年满55周岁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者的女职工,均可退休。虽未达到规定年龄但工龄达30年者,本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退(离)休、退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1996年《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办理。
  1978—2002年,全县先后有5070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被批准退休或离休、50名职工被批准退职。2002年底,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退职人员3689人,为1977年的78.5倍,当年退(离)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比例为28.5∶100。其中:离休人员52人,全县发放离休费(含补贴)总额55.79万元,人均年离休费10728元;退休人员3587人,全县发放退休费(含补贴)总额3770.4万元,人均年退休费10510元;退职50人,全县发放退职费(含补贴)总额33.5万元,人均年退职费6700元。是年,全县52名离休人员中,在行政机关离休者19人,在事业单位离休者33人;3587名退休人员中,在行政机关退休者934人,在事业单位退休者2653人;50名退职人员中,在行政机关退职者7人,在事业单位退职者43人。
  1995年10月,在县人事局成立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对全县机关事业
  单位实施养老保险统筹。2002年,全县有参保单位149个,参保职工1.36万人。是年由社会保险管理站发放退休费者3421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097.5万元。是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划归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六节 职工福利
  一、医疗保障
  1988年前,县内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生病,享受全额公费医疗,部分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1988年始,在县财政局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全县由财政拨款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职工生病治疗,按照工龄长短,确立比例标准,门诊费实行固定包干,住院费用由财政、单位、个人三方按比例负担。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执行公费医疗制度。1985年始,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金按投保人数工资总额的5%提取。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支付医疗卫生费191.6万元。1991年,县内供销系统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提取36%和职工每人每月自筹1元作为医疗统筹基金,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管理;职工生病医疗,医疗费在500元以下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在500元以上者,按500~1000元、1001~2000元、2001~3000元、3000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按80%、90%、
  95%、100%4种比例标准从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县供销系统当年征收医疗统筹基金10.56万元,支付医药费7.25万元,结余3.31万元。2001年7月,在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站。2002年,全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职责移交县劳动局医疗保险站。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26家,参保职工7005人,征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14万元,支出医疗费308万元。
  二、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始,县内实施待业保险金制度,待业保险金由县失业保险站收取并专户储存,用于县内城镇待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转业培训和扶持生产。1989年,全县有待业保险参保单位86家,参保职工6980人,全年共征收待业保险金5.7万元,当年全县有89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待业保险扶助。1992年,待业保险扶助行业范围,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7种,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标准的1%收取改为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收取。1994年,全县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8家,参保职工8772人,全年收取待业保险金23万元,当年全县有213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待业保险扶助。1995年,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全县有参保单位131家,其中企业单位56家,机关事业单位75家,参保职工8129人,全年征收失业保险金27万元,当年全县有376名城镇待业人员得到失业保险扶助。2000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改为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3%征收。2002年,全县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39家,参保职工1.31万人,全年征收失业保险金170万元,当年全县有1137名城镇失业人员得到失业保险扶助。
  三、休假
  县内职工休假制度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节日假 职工每年法定节日假期为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1995年5月始,实行周末双休日制度。2000年始,每年将“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前后两个周末双休日和法定假期并至一起,两个节日期间,均连续放7天长假。
  年休假和探亲假 职工年休假按照工龄长短,分别为7天、10天、14天三个档次。与配偶各居一地者,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与父母各居一地的未婚职工,每年探亲1次,假期20天。与父母各居一地的已婚职工,每4年探亲1次,假期20天。
  婚假、丧假、产假 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增假12天。职工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丧假3天。女职工分娩,产假90天,难产者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婴增假15天。领独生子女证和晚育者,均增假1月。
  病假 职工非工伤生病2月以内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病假2月以上、6月以下工龄未满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病假2月以上、6月以下工龄超过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病假超过6月以上、工龄未满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超过6月以上、工龄超过10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者,无论病假
  多长,病假期间工资均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20世纪80年代后,县内机关单位上班制度松散,职工休假多超出政策规定,部分职工长年不上班,仍照领工资。许多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机关,职工生病停工治疗期间,亦多按本人标准工资全数发给。
  四、职工工伤及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其治疗费和就医的往返车旅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治疗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职工因工作受伤脱产休养时间的工资,一年之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超过一年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90%发至职工恢复劳动时止。职工患矽肺病后回乡长期休养时间的工资,属一期矽肺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属二期或三期矽肺病者,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发放期限至职工死亡时止。
  五、职工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公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尚能从事其他较轻便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长期休养,工资照发;其饮食起居需人护理者,按月发给护理费。1993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1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80元。2002年,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6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10元。
  另外,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按年度发给保健金。1989—2002年,先后7次提高职工因公致残年保健金标准。
  六、职工死亡待遇
  职工死亡后,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贴,并按月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9年始,职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工龄长短,其遗属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14元、18~20元、20~22元3个档次;遗属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13~16元、
  18~20元3个档次。1985年7月1日始,职工死亡后,只有1名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其补助费标准在1979年的基础上增加8元;有两名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有3名以上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9年始,对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1985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元;病故的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元。1992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45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5元。1997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1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9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7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超过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50元。是年始,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2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80元。2001年始,职工死亡后,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城镇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8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城镇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6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只1人属农村户口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140元;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属农村户口2人以上者,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20元。是年始,凡1937年7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325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其遗孀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300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每月再增发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死亡后,其遗孀生活补助费增至每人每月180元,确认为因公死亡者每月再增发45元。1952—2002年,县内有1265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其中在职死亡者597人,占41.86%,退休后死亡655人,占58.14%。期间,全县累计有1835名遗属领取过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职工福利费
  县内职工福利费按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两数总和的3%提取,用于职工的防暑防寒、解决部分职工的特殊困难、慰问生病住院职工和补贴集体福利事业。1990—2002年,县内共发放职工福利费38.08万元。
  第七节 生产安全管理
  1978年,成立邵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同年,县劳动局设劳动保护股,并加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专司安全生产管理。以后,县内各煤矿相继成立安全股,重点工厂设立保卫股或保卫科,各车间、作业队设安全小组,生产班组配安全员。1980年,县水电局制订了《安全用电十大规则》。1982年5月,对各工业生产主管局、各厂矿企业及塘渡口、红石、九公桥等11个产煤区公社的领导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法规考试。同年始,县内实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年审制度,县内成立压力容器和锅炉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刘汉成任
  组长,经委主任陆远阶任副组长,历时45天,对全县22家使用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全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县102名司炉人员中,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者有41人,占41.7%。
  1981—1985年,县内共发生煤矿事故29起,死38人,年均死亡7.6人,平均每生产100万吨煤死亡28.9人。尤其自1983年后,县内集体和个体小煤窑骤增,煤矿事故急剧上升。1985年全县因煤矿事故死亡10人,平均每生产10万吨煤死亡人数高达6.7人。1986年1月28日,邵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突出引起冒顶,死11人。4月,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各种不安全隐患714宗,其中煤矿存在不安全隐患458宗、县二轻局和县工业局所属企业存在不安全隐患216宗。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责令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5月,县内召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生产表彰大会,评选出县造纸厂锅炉房、县大米厂锅炉房、县针织厂锅炉房、县人民医院锅炉房等4个安全文明生产锅炉房和13名先进司炉工。6月30日,塘渡口乡双冲煤矿瓦斯爆炸,死11人。当年全县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4起。事故责任人中,2人被记过、1人被撤职、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公职、1人移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年内,全县共召开安全会议4次,举办全县安全人员学习班2期、参训者151人次;县煤炭系统举办安全学习班5期、参训者218人次。期间,县内还举办了司炉工、水处理工培训班,43人参训。是年全县各厂矿企业设有安全生产机构278个,共有安全管理人员369人(其中专职安全员115人)。同时实行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各厂矿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8年,县内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1989年4月,县劳动局增设矿山安全监察股。7月,县内进行矿山安全执法情况检查。1990年,对107口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查处不安全隐患135宗,下达整改通知书48份,封闭非法小煤窑35家。是年全县36个锅炉房中,有先进锅炉房4个、合格锅炉房30个、不合格锅炉房2个。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中,有先进单位2家、合格单位10家、不合格单位1家。同年,县内发生矿山安全事故7起,死10人。
  1991年,县内采取“拆棚子、炸洞子、罚票子、扣车子、搬机子”的强硬措施查禁非法小煤窑,但仍禁而不止。1992年,县内共举办司炉工培训班3期,155人参训。是年全县有锅炉41台,压力容器120台(其中一类容器67台、二类容器34台、三类容器19台)。1996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机构。1999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划归县技术监督局。2001年,县内对非法小煤窑采取“公安必捉、检察必捕、法院必判”的严厉打击措施,煤矿安全状况趋于好转。
  2002年,撤销县劳动局安全监察股,成立邵阳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设监督管理一股、二股和办公室,易昌晏任局长。是年,全县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87起,死41人,伤60人,直接经济损失98.9万元。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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