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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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740
颗粒名称: 第四编 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034.3
页数: 14
页码: 118-131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邵阳县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邵阳县人大代表和代表会议、邵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等。
关键词: 邵阳县 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第一章 县人大代表和代表会议
  第一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选举
  县内正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1954年始。“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破坏。1978年11月,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的代表由领导圈定、单位选派。1980年,县内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此,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直接选举。同年,全县登记选民39.16万人,占总人数的52.2%。其中参加选举者37.14万人,占选民人数的94.8%。全县无选举权人数1450人,其中精神病患者1107人、被剥夺选举权者343人。停止行使选举权者221人。按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578人,选出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75名。1984年1—4月,依法进行县(含乡镇)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全县划分230个选区,按总人口分配代表名额,共登记选民44.35万人,占全县总人数的58%。各选区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广泛性的要求,自下而上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是年,县内各选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38名,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436名代表资格有效。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2002年,全县划分132个选区,共登记选民64.19万人,占全县选民总数的99.6%,经选民自下而上酝酿推荐,确定正式候选人435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第十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7人。代表的任期与同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二、代表结构
  1978年,第七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70名,占当年全县总人口的1‰。其中有工人代表75名、占9.74%,农民代表424名、占55.07%,干部代表151名、占19.61%,教育文化界代表69名、占8.96%,军队代表11名、占1.43%,其他代表40名、占1.19%。
  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75名,代表数量比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减少51.3%,占当年全县总人口0.4‰。代表成分较第七届广泛,代表文化层次仍然偏低。本届代表以性别
  分,男代表302人、占80.53%,女代表73人、占19.47%。以政治面貌分,中共党员代表264人、占70.4%,非中共党员代表111人、占29.6%。以行业分,工人代表7人、占1.9%,农民代表272名、占72.53%,干部代表85人、占22.67%,知识分子代表11名、占2.93%,军队代表3人、少数民族代表2人。以文化结构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代表6人、仅占代表总数1.6%,具有中学及中专文化的代表148人、占39.46%,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代表220人、占58.66%。代表平均年龄为41.8岁。
  以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最显著的变化是知识分子代表增多,代表文化层次提高,农民代表比例降低,工人代表和干部代表比例增高。第九届县人大代表中,有知识分子代表78人,比第八届增加6倍,占本届县人大代表总数的18.82%。
  2002年,选举产生第十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7人,占当年全县总人口0.31‰。其中女代表69人,占代表总数的比例由第八届的19.47%提高到23%;工人代表29人,比例由第八届的1.9%提高到9.7%;干部代表106人,比例由第八届的22.67%提高到35.32%;农民代表172人,比例由第八届的72.53%降低到56.03%。本届县人大代表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为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代表106人,占代表总数的比例由第八届的1.6%提高到34.53%。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78—2002年,全县先后召开了8届共26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基本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
  告、提案审查报告,作出有关决议,进行选举。
  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3年,仅于1978年11月19—22日在县城塘渡口召开第一次会议,由单位选派、领导圈定的770名代表中,实到755名,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邵阳县革命委员会,朱静安为主任,曾人杰等5人为副主任。
  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3年,共召开3次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12月2—7日在县城塘渡口(下同)举行,到会代表375名。大会作出关于恢复邵阳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选举曾谱成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长寿、艾润身、段义君为副主任,王善祥等11人为常务委员;选举李帮能为县人民政府县长,银北海、粟林秀(女)、刘汉成、曾锡庭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选举袁振国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唐远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7—20日举行。第三次会议于1983年3月18—22日举行,大会通过《邵阳县水利管理暂行条例》,选举出席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名。
  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3年,共召开3次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4月16—21日举行,到会代表436名。大会选举张玉庭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艾润身、刘仕继、黎佐成、阮国仲为副主任,王善祥等12人为常务委员;选举李帮能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汉成、粟林秀(女)、黄泽荣、谢精诚、罗安荣为副县长;选举袁振国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唐远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于1985年4月24—28日举行,大会补选吕飞虎、陈建国、刘志刚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第三次会议于1986年4月8—11日举行,大会选举出席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9名,通过3名副县长和1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辞职请求。
  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3年,共召开4次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到会代表336名。大会选举李帮能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仕继、罗桂森、王善祥、蒋利民为副主任,王忠屏等11人为常务委员;选举周柏民为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晓红、周柏林、吕飞虎、陈健生为副县长;选举袁振国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栋梁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作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全面开展封山育林的决定》,审议批准邵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七五”计划(草案)。第二次会议于1987年12月25—27日举行,选举产生邵阳县出席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8名,补选熊彦章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大会作出《关于加强粮食生产的决议》。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3月26—30日举行,大会补选羊正君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第四次会议于1989年4月9—14日举行,大会作出《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批准周柏民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补选李晓红为县人民政府县长。
  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3年,共召开3次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3月20—28日召开,到会代表341名。大会选举刘仕继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桂森、王善祥、蒋利民、阮国仲、陆远阶、银祥集为副主任,王忠屏等14人为常务委员;选举李晓红为县人民政府县长,陈健生、周柏林、肖友才、余松树、张吉庭、羊正君、唐清洲、曹运解为副县长;选举袁振国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栋梁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作出《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第二次会议于1991年3月14—18日举行,会议原则批准《邵阳县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第三次会议于1992年3月5—9日举行,会议作出《关于邵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
  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补选唐益桥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十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5年,共召开5次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8日至1993年1月4日举行,到会代表344名。选举魏太平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利民、王善祥、阮国仲、羊正君、陈卫国为副主任,莫银魁等17人为常务委员;选举陈健生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唐清洲、张吉庭、唐伯阶、杨自祥、石舟云为副县长;选举彭美开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刘高生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0—24日举行。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3—16日举行。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2—17日举行,会议审议批准《邵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补选唐清洲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补选王运发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1—17日举行,会议审议通过《邵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选举石民生为县人民政府县长。本次会议上,县财政局局长唐应中所作的《关于199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未获通过,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届期5年,共召开6次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5—11日举行,到会代表303名。选举唐清洲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卫国、王运发、颜翠兰、刘春风、唐汉林、陈芬保为副主任,袁镇南等16人为常务委员;选举曾建秋为县人民政府县长,黎国宗、潘芳喜、马均平、谭超雄、易少华、李自强、孙剑霖为副县长;选举彭美开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平均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3月25—27日举行。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19日举行。第四次会议于2000年3月12—16日举行。第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11—16日举行,会议原则批准《邵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草案)》;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黎国宗、潘芳喜、马均平、易少华、申建伟、邓东北向大会述职,接受代表评议;会议选举吕老幸为县人民法院院长。第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15—19日举行,选举伍邵华(女)为县人民政府县长、易延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十四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2002年11月25—30日举行,到会代表307名。选举唐清洲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谢树新、王运发、刘春风、刘连生、颜寿生、胡迪芬(女)为副主任,伍至柔等14人为常务委员;选举伍邵华(女)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桂林、易少华、王南桂、夏湘远、肖怀贵、李小平、刘长明、王成章、唐定明为副县长;选举张秀华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易延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决议决定
  议案 1987年始,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以及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由代表大会表决作出议案立案决定,分别交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1987—2002年,县内各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议案450件,其中县人大常委会提出1件、县人民政府提出6件、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443件。经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共立案38件;其中第十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议案66件,立案9件;第十一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议案50件,立案2件;第十二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议案106件,立案7件;第十三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议案153件,立案19件;第十四届全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收到议案85
  件,立案1件。
  决议 决定 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有:
  《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全面开展封山育林的决议》(1987年3月5日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的决议》(1988年3月30日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89年4月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3日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1990年2月20日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3日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关于邵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1992年3月9日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决议》(1996年3月16日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机构 会议
  一、工作机构
  1980年前,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后有关事宜,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
  1980年12月,邵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并选举产生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委员组成,任期和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一致。是年,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配员4人。1982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秘书组、法制组、提案信访组,工作人员增至6人。1984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和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3个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增至17人。1988年3月,增设联络工作委员会。1989年1月,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97年,法制委员会更名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更名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更名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更名农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各委室正副主任由县委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是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定编32人。1980—2002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共选举产生7届县人大常委会。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有: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980年12月设立。1982年2月,设秘书组、法制组和提案信访
  组。1984年7月,增设财政经济组、科教文卫组。1984年11月,法制组、财政经济组、科教文卫组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出,分别升格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起草和审查校正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的文件;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主任会议和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及会议期间的服务;负责协调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1980—2002年,王善祥、曾纪松、朱常青、杨志诚、肖时汉、陈迎体先后任主任。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1988年3月设立。初名联络工作委员会,1997年更名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履行人事任免、罢免、撤职和接受批准辞职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进行述职评议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和对市、县人大代表补选、罢免的有关工作;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执行人大议案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为县内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搞好联络服务;督促办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负责指导乡镇人大工作;1988—2002年,莫银魁、肖新生、张国荣先后任主任。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1984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的法制组升格为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更名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县内内务司法机关的对口联系,加强对内务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组织和服务;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对县内内务司法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群众的来信来访;1984—2002年,孙治国、陈卫国、刘桂林、刘牮、罗洪先后任主任。
  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1984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的财政经济组升格为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1997年更名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县内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县人民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业交通建设、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和跟踪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县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和乡镇人大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工业交通、城建环保、计划物价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办法、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相违背的问题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予以纠正;1984—2002年,曾纪松、银祥集、罗友人、陈和国、伍至柔先后任主任。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984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的教科文卫组升格为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1997年更名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1984—2002年,王善祥、曾新华、陈飞虎、黄太平先后任主任。
  农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 1989年1月设立,初名农村工作委员会,1997年增加民族华侨外事职责,改称农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民族、华侨、外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县内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减轻农民负担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1989—2002年,银祥集、袁镇南、唐铁钢先后任主任。
  说明: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曾谱成于1983年12月离岗,张玉庭1983年12月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身份到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刘仕继、黎佐成均于1983年12月到县人大常委会履行副主任职责,但未经选举。
  二、会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每两月至少召开1次例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1980—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53次例会,其中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例会21次、第九届召开19次、第十届召开23次、第十一届召开21次、第十二届召开36次、第十三届召开33次;共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429次;作出决议决定55项,制订15项暂行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节 工作活动纪要
  一、决定重大事项
  1981年7月,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中学设点布局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汇报后,作出《关于调整普通中学设点布局、扎扎实实提高教育质量的决议》,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普通中学布局调整方案,将全县高中由18所调整为11所,初中由134所调整为107所。同时,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侮辱甚至殴打教师现象,作出《关于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充分相信和依靠他们办好教育事业的决议》。是年,县人大常委会还针对县内下花桥、五峰铺、郦家坪3区煤炭供应紧张,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听取县人民政府的汇报后,作出《关于切实解决煤炭供应问题的决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实施了6条办法,缓解了煤炭供应紧张的矛盾。
  1982年5月,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1983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就社会治安和部分地方出现的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并邀请司法部门负责人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7月11日,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确保妇女儿童人身权力的决议》,县政法部门遵照决议精神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并进行公开审判。
  1987年3月,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全面开展封山育林的决议》。是年8月,第十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解决农村五保户供养问题的决议》。1988年3月,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粮食生产的决议》。1989年11月26日,第十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决议》。
  199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授予姜青春、张景卫、易新华、刘培根、张春禄、邓权华6人县级劳动模范称号。
  1994年9月26日,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议》。1995年5月19日,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批准县人民政府制订的《邵阳县撤区并乡建镇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撤销原8个区,把原来的1个区级镇和30个乡、11个乡级镇合并为12镇、10乡。是年,还批准县人民政府调整水田乡东山村等26个行政村的行政区划。1996年1月29日,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切
  实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议》。9月22日,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后,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1997年8月22日,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
  1999年3月,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31名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撤销刑侦中队》的议案,作出《关于撤销刑侦中队的议案的立案决定》。2002年11月15日,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塘渡口镇社区居委会组建方案》的汇报后,批准塘渡口镇社区居委会组建方案,将原来的沙坪、桂竹山、沿河、河西、城西、石湾、邵新、凤凰、白鹤、大岭、大冲、双合、白虎等13个居委会组建为沙坪、桂竹山、石湾、大岭、凤凰、双合6个社区居委会。
  1980—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55项,其中关于县内政治思想建设方面的7项、关于财政经济建设方面的29项、关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10项、政法方面的8项、民政方面的1项。
  二、监督
  法律监督 1999年3月,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撤销刑侦中队的议案的立案决定》后,4月,又邀请和组织县政法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各乡镇、听取人大代表、乡镇干部、政法干警和群众对撤销刑侦中队的意见,5月,全县8个刑侦中队全部撤销。2000年9月21日,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建立执法责任制的决定》。是年11月,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机关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施监督的决定》。2001年5月,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法责任制检查评估奖惩的暂行办法》,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年初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政府组成单位和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工作机构、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县法定执法单位签订《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讲评。凡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执法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执法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质询或罢免。2001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开展以《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价格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审计法》、《国土法》、《种子法》、《水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18条整改意见,纠正了县内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36种弊端。同年7月,在开展《国土法》执法大检查时,共查出土地违法案件95件,其中立案查处83件,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件,恢复耕地1625亩。1981—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全县“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教育规划;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普法实施情况及依法治县、依法治村情况的汇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完善管理制度等推动普法工作的意见。
  工作监督 1980年始,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均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1—2次,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994年9月,第十二届
  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年5月,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程序的暂行规定》。是年始,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对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审议,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汇报,并多次组织有关工作委员会,深入农村、机关、厂矿和学校开展调查,先后写出专题报告8篇。同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还就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交办意见,县人民政府就县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意见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县内三乱问题进行清查整顿,先后废止了8个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1999年1月,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暂行办法》,并组织人员深入工厂、农村和机关单位调查执行情况。是年始,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均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对当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根据县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对财政预算进行调整。同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和群众的要求,督促县人民政府对民兵训练费、教育费附加、解困资金、道路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进行审计,并在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审计情况的专题汇报,责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专项经费由财政专收、专存、专管,保证专款专用。2000年,第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执法检查的安排意见>的实施方案》,先后3次听取县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开展了5次执法大检查。
  三、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80—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1100人次。其中任命副县长22名、法院副院长21名、检察院副检察长24名、县人民政府下属各委办局的主任和局长263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正副主任92名。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职权过程中,还建立拟任人员任职发言制度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并对任命的干部实行任后跟踪监督。1998—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县建设委员会、县审计局等7个政府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2000年始,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政府组成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副职进行年终考评,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考评者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公布结果。2001年,在第十三届第五次会议上,黎国宗等6名副县长向本次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接受全体代表评议。
  四、其他工作和活动
  联系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之日始,就建立和坚持代表联系制度,采取走访、座谈、通信、为代表订阅和提供学习资料、接待代表来信来访等形式联系代表,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争先创优活动。1980—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邀请43名县内的省市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省、市、县人大代表赴外地学习考察12次,在全国及各地省市报刊报道了50多名县内人大代表的优秀事迹,接待处理代表来信来访1.85万人(件)次。2001年,授予王晓阳等37名代表为优秀县人大代表荣誉称号。
  组织代表视察 1981年始,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均组织县人大代表对县内工业、农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国土管理、环境保护、农民负担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视察,并邀请
  在县内的省、市人大代表一同参加。1981—2002年,先后组织视察活动15次。2000年10月,县人大代表对县城部分单位和群众在夫夷河两岸乱倒垃圾、污染水源、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的现象进行视察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3条整改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代表的建议,划定水域保护区,设立警示牌,制订在水域保护区内严禁乱倒垃圾的规定,使县城河段的水源污染得到了有效整治。
  收集、交办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198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后,在每次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会务工作机构中,均设立提案组,负责收集整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经审查立案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联系工作,始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1982年起由县人大常委会提案信访组负责,1988年起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1987—2002年,各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2789件,全部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机关建设 1980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后,每年均制订学习计划,坚持每月至少组织机关职工集中学习1次,每年进行1次学习心得讲评和学习评优。学习内容有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知识等。1980—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共制定15项加强机关建设的暂行办法和规章制度,主动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1998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小组,分别到全县28个代表小组中,收集口头建议、批评和意见309条、书面意见43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些建议和批评意见,先后召开3次整改会议,并在第十三届第三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了整改措施和结果。1997—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连续6年被评为邵阳市和全县双文明单位及群众最满意部门称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班子被县委评为优秀领导班子。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庆祝活动 2000年8月20日,中共邵阳县委批复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开展县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庆祝活动。并成立庆祝县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组委会,王忠屏任主任,陈卫国、王运发、颜翠兰、唐汉林、陈芬保任副主任。活动期间,《邵阳报》编发刊登了纪念文章,县电视台辟有《人大论坛》专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清洲就县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举行答记者问。8月下旬,召开县人大常委会退休老干部座谈会。9月上旬,召开县内各级人大代表座谈会。10月上旬,举办人大知识抢答赛。12月22日,中共邵阳县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25日,召开纪念邵阳县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大会,县委书记石民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清洲、县人民政府县长曾建秋分别在大会作了讲演。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代表和代表会议
  1954年,县内始实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8年,乡镇体制被政社合一的人民公
  社取代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1984年,县内恢复乡镇建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年,县内42个乡镇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2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总人口比例分配到村,以村为单位进行直接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1984—2002年,县内共进行7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先后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114名。第二节 乡镇人大主席团
  1987年,在换届后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当年全县42个乡镇中,有35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了专职常务主席,有7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了兼职主席,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还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1~2名。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均举办乡镇人大干部业务培训班,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进行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联乡(镇)制度,帮助乡镇人大主席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县每半年召开1次乡镇人大工作通报会或座谈会,提高乡镇人大的工作质量和效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联系代表、筹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非国家权力机构。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1~3次。1995年5月,县内撤区并乡后,原来的42个乡镇合并为12镇、10乡。同年10月,全县22个乡镇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998年始,县内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施目标管理,进行年度综合考评。20世纪90年代末期始,县内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均对本乡镇政治、经济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对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作用日益明显。1987—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举办乡镇人大业务培训班18次,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10次,两次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赴广西、浙江等地学习考察。期间,县内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共组织各乡镇人大代表就各乡镇的工作开展视察活动186次。2002年,塘渡口镇、岩口铺镇、金称市镇等11个乡镇被评为人大工作先进乡镇。

知识出处

邵阳县志 1978—2002

《邵阳县志 1978—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反映邵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上限到1978年,下限到2002年。以编、章、节、目为基本框架,由政区人口、自然环境、中共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等组成,共设2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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