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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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6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C913.1
页数: 4
页码: 681-684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婚姻、家庭的历史与发展情况。
关键词: 社会 婚姻 家庭

内容

第一节 婚姻
  一 旧式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男娶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讲究“门当户对”、“重礼厚奁”。
  少数乡绅、富户,蓄婢纳妾,一夫多妻,或是老郎少妻。据1985年山门、城关、毓兰调查:清末民初有纳妾的18人,共纳妾22名,后被逼入佛门的2人,出逃的5人,自缢的4人;蓄婢的有38户,共蓄婢40人,其中改为妾的3人,出卖6人,转嫁的20人。少数贫困户因娶不起亲,终生单身。
  父母包办,近亲婚配的多,认为表兄妹结婚是“亲上加亲”。早婚、早育的多。女的20岁未婚,常遭人议论。也有个别富户带养极贫户的幼女作童养媳的。夫丧一般守寡,如要改嫁必须经得公婆、族人允许,也有“转房”的(转嫁给胞兄弟或堂兄弟)。
  男女完婚时,彩礼、嫁奁,贫富相差悬殊。富豪之家,多以田土、庄屋陪嫁,还有满堂嫁奁;中户人家多为几台家具和数套衣被;贫穷人家,有的一口木箱和几件粗布衣,有的借衣过门。普遍兴坐轿舆、拜花堂。
  二 新式婚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1952年,洞口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坚决贯彻新婚姻法的决议》,并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提出“五要”、“五不准”(要维护子女利益,要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要家庭和睦,要尊婆爱媳,要互助互爱;不准包办、买卖婚姻,不准早婚、重婚,不准虐待妇女,不准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不准限制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当年帮助232个寡妇改了嫁;解除304对青年男女的包办婚约。《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树立了正确的婚姻观念。男女青年在共同劳动、工作和社交中建立感情,自愿结合。父母介入,多防子女以貌取人,如有包办,受社会谴责。据152对青年夫妇的调查,属于工作或劳动中相互认识、自愿结合的23对,占15%;属于亲朋介绍后自愿结合的92对,占61%;属于组织出面或邻里“架桥”后自愿结合的37对,占24%。所生子女,多随父姓。也有越五代同姓结婚的。瑶、汉通婚的也不少。
  婚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女18周岁为最低年龄,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男22、女20周岁。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表明:全县男性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占98%,女性占94.9%。提倡晚婚晚育(女性24周岁),1975年~1980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23600人,符合晚婚年龄的21238人,晚婚率达90%,1981年后开始下降。
  提倡婚事简办,不馈赠彩礼、不坐花轿、不拜堂。在70年代前已蔚然成风,80年代开始出现重金厚礼、铺张浪费、高档嫁奁,致使少数大龄男、女青年难以成亲。
  三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曾提出过申请婚姻登记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未能实施。新中国建立后,才真正实施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三类。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亲自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人民政府即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离婚登记。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有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离婚后的男女双方都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已死、已离,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的县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方可登记。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本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严处。
  第二节 家庭
  一 结构
  旧时,两代三代同居的家庭居多;未婚、离异或婚后丧偶的单身家庭和四世、五世同堂的大家庭很少;也有丧偶或离婚后再婚组成的联合家庭。民国37年(1948),境内户均6.8口。多数家庭男孩婚后,数月或数年,即分家析产,组成经济独立的小家庭。父母多随晚崽同居。独子一般不分家。儿子有继承权。
  新中国建立后,家庭规模趋向小型。1964年,户均4.05口,比1948年降低2.75口。1986年,户均3.95口,比1964年又降低0.10口,多为一对夫妇和一、二个子女的两代同堂。子女有继承权。
  年老无子,旧时,多摆酒立约,过继兄弟或同姓人之子为嗣,侍奉赡养,继承遗产。现时,抚患抚女,按照法律程序抚养,为社会承认,受法律保护。
  二 成员关系
  旧时,家庭成员之间,承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道德伦理关系。新中国建立后,家庭成员之间都是平等关系。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既有男的、女的当家,也有老的、少的当家。敬老爱幼、敬婆爱媳的风气日盛,并出现了大批“五好”(爱国家、爱集体、遵守纪律好;努力生产、工作、学习完成任务好;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家庭建设好;移风易俗、文明礼貌、清洁卫生好;敬老爱幼、民主和睦、邻里团结好)家庭。1980年至1986年,全县各级表彰的“五好”家庭有9403户,其中受县表彰的有298户,受省、全国表彰的有7户。
  三 职能
  家庭是社会最基层的生产、经营单位。50年代初,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组织生产和经营。50年代中至70年代末,以集体为主组织生产和经营。80年代初,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又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组织生产和经营。农村家庭以种植、养殖业为主,辅以工、商、运输等业;城镇家庭以经商、手工业为主。家庭除担负物质生产外,也重视人口生产。旧时,以“多子女”为荣,盲目生育,据洞口、桥头2区5乡、镇的调查统计,民国37年(1948)共有育龄妇女679人,其中1至3胎的158人,占总数的23.4%,4~6胎的479人,占总数的70.5%,7胎以上的42人,占总数的6.1%。新中国建立后,多数人响应计划生育号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农村一般是1~2个孩子,4个以上的极少,城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父母对子女负有教养责任,除传授子女一些生产技能外,还教育儿孙待人处世、勤俭治家。并注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紧密配合,使之成为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
  四 称谓(指汉族)
  称生父叫父亲,俗称嗲嗲或伢伢、伢老子。现时称爸爸。自称崽、儿子、女、晚女。
  称生母叫母亲,俗称姆妈、娘。现时称妈妈。
  称父亲的祖父、母叫曾祖父母,俗称公公、婆婆。自称曾孙、曾孙女。
  称父亲的父、母叫祖父、母,俗称嫡嫡、婻婻。现时称爷爷、奶奶。自称孙、孙女。
  称父亲的兄、嫂、弟、弟嫂叫伯父、伯母,叔父、叔母,俗称大爷(大叔叔)、大娘,二爷、二娘……。自称侄儿、侄女。
  称父亲的姐、姐夫、妹、妹夫叫姑母、姑父,俗称孃孃、姑姑,姑爷。自称内侄、内侄女。
  称母亲娘家的父、母叫外祖父、外祖母,俗称客公、客婆或外公、外婆。自称外孙、外孙女。
  称母亲娘家的兄、嫂、弟、弟媳叫舅父、舅母,俗称舅舅、舅爷、舅母。自称外甥、外甥女。
  称母亲娘家的姐、姐夫、妹、妹夫叫姨母、姨父,俗称姨娘、姨爷。自称外甥、外甥女。
  称丈夫的父、母叫公、婆,或随丈夫称伢伢、爸爸、姆妈、妈妈。自称媳妇、儿媳。
  称妻子的父、母叫岳父、岳母,俗称亲爷、岳老子、亲娘、丈母娘,或随妻呼伢伢、姆妈。自称郎、婿、郎巴公或儿子。
  丈夫,俗称男人客,现时称爱人,或直呼其名。
  妻,俗称堂客、老婆,现时称爱人,或直呼其名。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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